公司法20條能否一直追到股東的股東

2025-06-06 11:35:30 字數 2468 閱讀 8337

1樓:露出一條尾巴

公司法第20條規定了有限責任公司燃銀和和股份****的股東應當以其認繳的出資額承擔有限責任。此條款確立了公司法中公司與股東之間責任關係的基礎,在公司的運營過程中具有指導作用。但是,不能簡單地認為這個賦予股東有限責任的規定可以一直追究到所有股東。

公司法20條主要針對的是認繳的出資額,皮盯在股東退股或所持股份被轉讓的情況下,原有股東對公司的法律責任也相應減輕或者消除。因此,只有在股東認繳之前以及對公司的營運採取不當行為或者行為不當導致公司因此受到損失時搏芹候,可以將股東追究到其個人責任。

2樓:網友

根據《公司法》第20條規定,公司有義務保證其股東資訊的真實性和完整性。一旦出現虛假股東資訊或者不明確的股局鋒耐東身份,公司應該及時對此進行調查,並可能受到相應的法律責任。至於能否追溯到股東的股東,則需要根據具體情桐春況來看。

如果是因為公司沒***股東資訊的真實性而導致的追責,股東的股東也可能被牽扯進來;如果是股東本身的違法行為,則股東的股東則不一定會被追責。因此,在基神具體情況下,需要有針對性地分析和判斷,並根據法律規定採取相應的措施。

3樓:留芙丹

公司法第20條規定了股東的出資義務和違約責任,共同承擔公司債務。但是,該條款手森的適用範圍不包括個別首信股東,即只適用於公司所有股東,而無法一直追究到股東的股東。此外,公司法也有明確的規定,要求所有出資人簽訂出資確認書,以明確各自的出資份額和出資方式者薯輪,避免出現追究股東的股東的狀況,確保公司的穩健發展。

公司法追加股東責任

4樓:鍾志成

有以下情況股東承擔責任, 1)公司股東濫用 公司法 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 債務 ,嚴重損害公司 債權人 利益的,應當對 公司債務 承擔連帶責任 。 2) 有限責任公司 成立後,發現作為設立公司出資的非貨幣財產的實際價額顯著低於 公司章程 所定價額的,應當由畢首交付該出資的股東補足其差額; 公司設立 時的其他股東承擔連帶責任。 3) 一人有限責任公司 的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於股東自己的財產的,應當對公司 債務承擔 連帶責任。

4)公司法第九十四條【足額出資】 股份**** 成立後,發起人未按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繳足出資的,應當補繳;其他發起人承擔連帶責任。股份****成立後,發現作為設立公司出資的非貨幣財產的實際價額顯著低於公司章程所定價額的,應當由交付該出資的發起人補足其差額;其他發起人承擔連帶責任。 5)公司法第九十五條【發起人法律責任】股份****的發起人應當承擔下列責任:

一)公司不能成立時,對設立行為所產生的債務和費用負 連帶責任 ; 二)公司不能遊指成立時,對認股人已繳納的股款,負返還股款並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的連帶責任; (三)在公司設立過程中,由於發起人的過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損害的,應當對公司承擔賠償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規定:第二十條公司股東應當遵守法律、行政 法規 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 股東權利 ,不得濫用股東權利損害公司或者其他股東的利益;不得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損手磨數害公司債權人的利益。

公司股東濫用股東權利給公司或者其他股東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民事執行 中變更、追加當事人規定》第十九條規定,作為被執行人的公司,財產不足以清償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 債務 ,其股東未依法履行出資義務即轉讓股權,申請執行人申請變更、追加該原股東或依 公司法 規定對該出資承擔連帶責任的發起人為被執行人,在未依法出資的範圍內承擔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公司法第20條中的股東是否包括前股東

5樓:支安民

包括。

新、舊股東則按照法律規定和股權轉讓合同的約定履行合同義務、承擔責任。

承擔責任第一種情況:股權轉讓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新舊轉股協議損害第三人或標的公司利益約定的效力當然不能及於第三人或標的公司,如約定原股東對債權人責任轉碰棗讓給新股東。

但股權出讓方與股權轉讓方內部的債務承擔約定有效。基於此,會出現新股東基於自願而形成與原股東共同向第三人或標的公司承擔連帶責任。

承擔責任第二種情況:受讓人的過錯。就股權轉讓的受讓人而言,如果其明知或應當知道受讓的股權存在鍵運瑕疵而仍接受轉讓的,應推定該受讓人明知其可能會笑亮拆因受讓瑕疵股權而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但其願意承受。

上述兩種情況之外,新股東不應承擔責任。

公司法對股東的規定 法律問題

6樓:張仁藏

法律分析:股東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分粗做取紅利;公司新增資本時,股東有權優先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認繳出資。但是,全體股東約定不按照出資比例分取紅利或者鋒搜不按照出資比例優先認繳出資的除外。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三十四條 股東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分取紅利;公司新增資本時,股東有權優先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認繳出岩基衡資。但是,全體股東約定不按照出資比例分取紅利或者不按照出資比例優先認繳出資的除外。

第三十五條 公司成立後,股東不得抽逃出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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