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法律界朋友幫幫忙!謝謝好心的朋友先。

2025-06-08 11:36:35 字數 3254 閱讀 6422

1樓:帳號已登出

這個你們提供是對你們前纖碰不會有什麼不良影響的豎巖,因為那些多是你們的資質證明,另外對方公司是可以要求你們提供這些檔案愛你的,換角度思考,假設是你籤合同,慧談你只有看過對方的證件才能更瞭解對方公司,更有保障。

另外對於營業執照影印件什麼的這些證照材料,可以在提供是標註上用途,這樣可以防止對方作其他用途。

補充:這些材料裡面儘量能不提供就不提供,但是問題的關鍵是你們不提供對方同意嗎?實際上這些東西你就是提交了,根本也不會有什麼影響。這跟起訴沒有關係。

2樓:犀利又溫和的小菠蘿蜜

依照雙方簽訂的合同完全履行就行了,約定了提供相關證照就提供,沒約液嫌定沒有提供的義務。

b公司要起訴a公司,可以請律師,可以鬧前手查a公司的工商登記資料等等方法,防是防不悔橡住的。

3樓:天外飛法

檢測報告、法人委託書這類檔案可以給對方,但肆如證明資質和身份的檔案的原件一定不要給,要給影印件,並且在影印件的有字部分寫上大鋒返大的「本影印件僅用於……」之類的文字,對方要這些東西是沒有用的,只是要您證明您的身份裂基啟和各種資質等。

4樓:網友

可以給以上資料的影印件啊!一般要提供這些資料的。

請懂法的好心人給予幫助!急急急!!!

5樓:念格菲

1如果你們確實有責任,可以向你們追償。

侵權責任法第八十五條 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掛物發生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賠償後,有其他責任人的,有權向其他責任人追償。

2不具備翫忽職守罪主體資格,不能構成此罪。

3不可以,這屬於民事糾紛,不可出動警力介入插手民事糾紛4無權。依然是這個理由,這是民事糾紛。

注;貨場發生事故不知道是說什麼事故。

6樓:周

1、這個搬運工是你僱傭的嗎?如果是,屬於工傷,即使不是你們僱傭的,也不構成犯罪。他們是在嚇唬你;

2、你說的有理,你們的貨場經死者家屬同意已經賠付了6萬元,而火車站在賠嘗前後並沒有提前告知和通知貨場方,這些你們可以不認可,即使他們訴諸於法律,也是證據不足。

3、這事,火車站的公安處不會抓捕你的,難道他們不怕濫用職權嗎?

7樓:找法網

根據你介紹的情況,如果你們三人是承包的火車站貨場,如果有承包合同,那麼你們和火車站之間就是承包關係,你們需要按承包合同的約定支付承包費用。

因此,你們與火車站之間屬於平等的合同關係,不是火車站的工作人員,不存在翫忽職守問題。對於民事賠償的責任承擔問題,也屬於民事糾紛,火車站可依據承包合同向你們追償,但不能由公安機關對你們採取刑事措施,協商不成,只能通過法院判決確定各方的賠償責任承擔比例和方式。

8樓:網友

1、這件事情,你們承包火車站的貨場,雙方是合同關係,你的工人和火車站不存在僱傭關係,他們本不應該賠償你的工人的損失,故私自賠償,也不應該由你們承擔。

2、翫忽職守罪,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不履行或不正確地履行自己的工作職責,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追受重大損失的行為。

你不具有主體資格,故不能定你此罪。

3和4,屬於他們濫用職權,這種事情比較多見了。

5、建議,找個好律師。

9樓:西安於

賠償如果已經達成,保留好賠償協議。這是保護你們權益的關鍵。

火車站的部分,如果他們的賠償沒有通過你們,並且你們已經於死者家屬達成賠償協議的前提下,你們根本不用承擔其損失。

所謂犯罪問題,根本不存在,對方只是在嚇唬你,讓他們抓你看看,濫用職權的就是他們。你們的案子本質上是民事糾紛,如果火車站要求你賠償,可以讓他們起訴,看看法院會不會判決你們承擔責任。

10樓:汙水縱橫

民事賠償糾紛,不是刑事案件,公安無權抓人。賠償問題,關鍵是當時有沒有籤協議說明一次性瞭解該糾紛,如果沒有,那麼就要搞清楚是否被法院判處貨場跟·火車站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如果不是連帶責任,就需要火車站拿出依據來。

如果當時賠償該死亡家屬6萬時,簽有協議的,那麼協議具有法律效力。一切按協議辦。

11樓:匿名使用者

本人與另外二人在鎮上的火車站一起承包了火車站的貨場,本人為法人長期在外地幫和子和女兒帶小孩,不常在家。貨場的事務都是由合夥的另外二人管理,其中一人管賬,另一人為村裡的村長。今年貨場發生事故貨物掉下砸死了一名搬貨工,該工人家屬向貨場索賠,接到該訊後因為管帳的合夥人不想賠嘗,所以三四天後就趕回去處理經本人勾通,合夥人同意從賬上出錢賠償給死者家屬6萬(死者家屬同意),合夥人每人分攤二萬。

在賠償落實完後就回兒子這邊了。現過去了乙個月,確接到火車站的通知說,因為這件事當時火車站賠給了死者家屬25萬,所以現在要讓我們貨場把這25萬拿給火車站。否則就要派火車站的公安出勤來抓我,並告我翫忽職守罪。

我的問題是:1、我們貨場經死者家屬同意已經賠付了6萬元,而火車站在賠嘗前後並沒有提前告知和通知貨場方,法律上有規定這種情況這25萬也應該是貨場出嗎?

2、我是私人承包商,無任何政治面貌和公務在職。也可以定我翫忽職守罪嗎?

3、這種情況火車站真的可以派警力來抓捕或者傳訊我嗎?是以什麼罪名傳訊或抓捕我呢?

4、火車站的公安處可以有權力抓捕或者傳訊嗎?我必須配合嗎?

求懂法的朋友給予幫助,本人實在是不懂,以前也沒有遇到過這樣的事情。六十多歲了小孫子沒有人管一直在幫兒子帶孩子,實在是沒有精力來回跑長途。如果說從法律角度上貨場沒有責任的話就可以免去來回折騰了,畢竟年紀大了而且收入也不高靠貨場的分紅生活一年也就二萬元,乙個月才一千多塊。

現在又賠給了死者家裡,一為一回的車票就要一千多,又怕不主動回去,到時候火車站的公安真的來抓我,到時不光性質不一樣了,公安來回的吃住車票最後還得落我頭上。

12樓:網友

首先,對於此次事故你們的貨場是應該承擔一定賠償責任的。其次,你們已經與死者家屬對死亡賠償經達成了一致,並已經支付,這期間火車站自稱賠付死者家屬25萬元,而在賠付的工程中沒有通知你們參加調解,程式是存在問題的,合理的做法是你們貨場、火車站還有死者家屬三方一起調解達成一致。再次,如果火車站對這起事故不存在任何過錯(不存在任何過錯幾乎不可能),那麼所有的賠償款都應該由你們貨場來賠償。

至於翫忽職守罪,你不構成,主體不合格,你不是國家工作人員,最多構成重大責任事故罪,這個罪還是在你們違規操作的時候致人**的情況下才構成,如果你們貨場在此次事故中沒有任何過錯,就是乙個意外事件,賠償民事就可以,不涉及到刑事。

我認為火車站所說的定你的罪、抓你可能是要給你一定的震懾力。再說定罪不是他們公安局的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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