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刑法對對外國公職人員行賄罪的量刑標準

2025-06-14 04:55:09 字數 1285 閱讀 5923

1樓:鄭萌

一、新刑法對對外國公職人員行賄罪的量刑標準。

1、新刑法對對外國公職人員行賄罪的量刑標準有以下情況:

1)犯對外國公職人員、國際公共組織**行賄罪,數額較櫻脊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2)單位犯本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上述規定處罰。行賄人在被追訴前主動交待行賄行為的,可以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條。

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以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二、對外國公職人員行賄罪的犯罪構成。

1、犯罪主體。

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包括自然人和單位。無論是具有中國國籍的自然人或單位,還是外國國籍的自然人或單位,只要其實施對外國公職人員、國際公共組織**行賄之行為,又在我國刑事管轄的範圍內,均可以成為本罪的主體。

2、主觀方面。

本罪主觀方面是故意,且此含為具備特定目的之目的犯,即行為人為謀取不正當商業利益而實施賄賂行為。所謂不正當商業利益,則應依據外國法律森頌笑、法規或國家政策,以及國際組織的規章、制度作出判斷。這些利益可能是應損失的而未損失的,可能是不應得而獲得的,也可能是應得而擴大的,例如使資質欠缺的公司獲得某國市場的准入資格,使國際公共組織違背標準進行認證等等;

3、客觀方面。

對外國公職人員、國際公共組織**行賄罪的賄賂方式為「許諾給予、提議給予或實際給予」,賄賂物件為「公職人員本人或者其他人員或實體」;

4、客體要件。

外國公職人員或國際公共組織**的職務廉潔性不應成為我國《刑法》所保護的法益,因此,本罪的客體是單一客體,即國家對公司、企業的管理秩序。

2樓:宮洪臣

新刑法對對外國公職人員行賄罪的處罰為: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十世盯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法律依據:《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條規定 為謀取不正當遲襲利益,給予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以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為謀取不正當商業利益,給予外國公職人員或者國際公共組織**以財物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單位犯前兩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行賄人在搜旦和被追訴前主動交待行賄行為的,可以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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