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工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後該怎麼辦

2025-06-20 03:10:24 字數 3209 閱讀 1167

1樓:匿名使用者

向人社局申請工傷認定。(四)患職業病的;在申請傷殘等級鑑定,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診斷鑑定為職業病後怎麼辦

2樓:賈寶驊

法律分析:工傷認定過期怎麼辦勞動者受到事故傷害後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的,需要及時申請工傷認定,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的,才能夠享受工傷待遇。工傷認定有一定的時限限制。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七條 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應該如何鑑定職業病

3樓:懂視生活

鑑定職業病的程式為:1、勞動者或用人單位提出職業病鑑定申請,同時提供職業史、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影印件、職業健康檢查結果、作業場所歷年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評價資料等材料;2、相關部門受理申請;3、鑑定機構到現場進行調查取證;4、鑑定醫師根據臨床檢查結果,對照受理或現場取證的所有資料,進行綜合分析,提出鑑定意見。

法律依據。根據我國《職業病防治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對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的作業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衛生行政部門的規定組織上崗前、在崗期間和離崗時的職業健康檢查,並將檢查結果書面告知勞動者。

職業健康檢查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用人單位不得安排未經上崗前職業健康檢查的勞動者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的作業;不得安排有職業禁忌的勞動者從事其所禁忌的作業;對在職業健康檢查中發現有與所從事的職業相關的健康損害的勞動者,應當調離原工作崗位,並妥善安置;對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的勞動者不得解除或者終止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

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後該怎麼辦

4樓:徐昕

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後,用人單位應當履行以下義務:

1)及時救治受傷職丁。這是職工受到事故傷害後,用人單位首先應當採取的措施。《丁傷保險條例》第4條規定,「職工發生工傷時,用人單位應當採取措施使工傷職工得到及時救治。

職工發生工傷時,用人單位應當對工傷職_工進行積極救治。用人單位對工傷職工負有及時救治的義務。

2)及時進行工傷認定申請。《工傷保險條例》第17條規定,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按照這一規定,在法定時限內申請工傷認定是用人單位的一項義務。

3)支付應由用人單位承擔的相關費用。包括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內的工資福利待遇及必要的生活護理費用,住院**工傷的伙食補助費,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的交通食宿費。此外,職工被鑑定為5~6級傷殘的,其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於當地最 低工資標準的,由用人單位補足差額;用人單位未在規定的時限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在此期間發生的工傷待遇費用由該用人單位負擔。

職工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後該怎麼辦。

二、職工侵犯商業秘密權的法律性質及其構成要件。

由於包括我國在內的很多國家將商業秘密權的保護直接規定於反不正當競爭法中,因此,在談及職工侵犯商業秘密權的性質時,很多學者很自然地將其歸為不正當競爭行為。筆者認為,職工侵犯用人單位商業秘密權的行為可能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但並非肯定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其也有可能屬於其他法律性質的行為。在談及商業秘密權的保護方式時,學者們通常認為可以採取合同法的保護、侵權行為法的保護和反不正當競爭法的保護等方式。

員工進行職業病鑑定有什麼用

5樓:李俐

對於職工來說,職業病認定是決定受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是否可以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關鍵因素。得了職業病,一般都會給工傷職工的家庭帶來沉重的經濟負擔,一方面是得了職業病的職工需要**,而**費用又比較昂貴,這必然給職工家庭帶來較為沉重的經濟負擔。另一方面是有職業病的職工會因為職業病使其喪失一定的勞動能力,而由此伴隨著勞動能力的喪失,必然會讓其在工作上難以得到理想的薪酬,家庭的經濟收入隨之減少。

對用人單位而言,職業病認定是決定用人單位是否承擔責任的乙個重要因素。若是職業病不能認定為工傷,那用人單位就無需承擔事故中的工傷責任。根據我國當前規定,若是職業病被認定為工傷,用人單位則應當承擔工傷責任。

還有,員工得了職業病,這證明用人單位在勞動安全管理上存在失誤,這會使其他未發生工傷事故的職工有所忌憚,會影響正常的生產秩序,如能及時解決問題,那會將影響消除到最低,有利於生產秩序的恢復。具體的職業病認定的法律範圍。

1、職工與用人單位之間必須存在勞動關係。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存在勞動關係是構成工傷事故責任的必要要件。

2、職工必須遭受有人身損害的事實存在。工傷事故的損害事實是指職工人身受到傷害的客觀事實。這種損害僅僅包括人身傷害,並不包括財產的損害和其他權益的損害。

3、職工的損害必須是在從事與工作相關的事物過程中發生的。簡單來說就是職工是因履行工作職責而導致自身受到傷害。一般從三個方面來確認是否是在工作過程中受到傷害。

時間上是否為工作時間,就是在履行工作職責的時間範圍內即用人單位規定的上班時間。其中還包括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的正式工作時間的前後、因工作外出的時間和上下班途中的時間。受傷害場所是否為工作場所,即傷害發生在在履行工作職責的空間範圍內即履行工作職責的場所,一般均延伸至因工外出場所,上下班途中場所。

受傷害的原因是否為工作原因,即傷害發生是因為履行工作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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