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條

2025-07-11 07:16:13 字數 1341 閱讀 5630

1樓:網友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條 消費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受到損害的,可以向經營者要求賠償損失,也可以向生產者要求賠償損失。接到消費者賠償要求的生產經營者,應當實行首負責任制,先行賠付,不得推諉;屬於生產者責任的,經營者賠償後有權向生產者追償;屬於經營者責任的,生產者賠償後有權向經營者追償。

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經營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賠償金;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一千元的,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標籤、說明書存在不影響食品安全且不會對消費者造成誤導的瑕疵的除外。

理解: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一千元的,為一千元」這一兜底條款,一般食品**都是比較低的,原《食品安全法》所規定的十倍賠償可能也不過百來元錢,很多消費者因此沒有維權積極性,但這一兜底條款將最低賠償額提高到1000元,應該說是比較高的,較高的維權收益應該會鼓勵消費者積極維權,對提公升食品安全水平有重要促進意義。

如何理解《食品安全法》第148條的懲罰性賠償

2樓:網友

請問,生產企業生產按照規章制度執行,但是有個別不合格產品被職業打假人購買並舉報,請問如何避免1000元處罰??謝謝!

關於食品安全法第148條

3樓:創意寶寶社

瑕疵,從字面上理解,就是很小很小的問題。即是說明書和標籤裡的瑕疵,僅限於錯別學、標點府號的錯誤。雖費解亦可理解,不會影響消費者對食品質量的判斷。

如何釋解新食品安全法一百四十入條

4樓:喻庸

原句是修身、齊家、治國、平天下。春秋戰國時期,人們比較注重名譽,所以要先修身。然後齊家,孝敬老人。治國,國家富強、國殷民盛,才能平定天下,成就霸業。

《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八條第三款規定的內容的司法解釋

5樓:網友

對《食品安全法》第48條第三款。

第四十八條 食品和食品新增劑的標籤、說明書,不得含有虛假、誇大的內容,不得涉及疾病預防、**功能。生產者對標籤、說明書上所載明的內容負責。

食品和食品新增劑的標籤、說明書應當清楚、明顯,容易辨識。

食品和食品新增劑與其標籤、說明書所載明的內容不符的,不得上市銷售。

目前沒有相關司法解釋。

6樓:網友

食品安全法目前沒有司法解釋……

食品安全法哪一條規定以一賠十

7樓:網友

好像是消法才有吧?假一賠十,短斤少兩賠雙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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