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一審程式與二審程式的區別?

2025-07-12 13:40:04 字數 5297 閱讀 5273

1樓:我叫子凡

第二審程式雖然與第一審程式一樣是基於當事人行使訴權而產生的,但兩者卻存在著以下區別:

第一, 審級不同。一審程式是案件的第一審法院適用的程式,而二審程式卻是第 一審法院的上一級人民法院審理第二審案件適用的程式。

第二, 審判程式發生的原因不完全相同。一審程式的發生是因為當事人行使了起訴權,二審程式的起因是當事人行使上訴權。起訴權與上訴權雖然同屬訴權,但其直接目的是不同的。

行起訴權是要求人民法院查明案件事實,正確運用法律,以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行使上訴權的直接目的是請求上級人民法院審查一審法院認定的事實及適用的法律,以改變一審裁判,從而達到維護自己合法權益的終極目的。

第三, 任務不同。第二審程式除了完成同一審程式的相同任務――解決當事人之間的爭紛以外,還擔負著檢查、監督下一級法院審判工作的任務。

第四, 適用的程式不同。人民法院審理第一審民事案件,既可以適用普通程式,也可以適用簡易程式;而審理上訴案件,只能適用二審程式,二審程式中沒有規定的,應適用普通程式中的相關規定。

第五, 裁判的效力不同。二審法院對第二審案件作出的裁判宣告後立即生效,為終審判決;而一審案件的裁判有生效與不生效之分,允許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行使上訴權。

關於行政訴訟中的一審程式和二審程式的區別?

2樓:3aaa歲月

1、程式發生的基礎不同。

第二審程式是基於當事人行使上訴權對一審裁判不服提起上訴而發生的,第一審程式則是基於當事人行使起訴權實施了起訴行為而發生的。

2、當事人提起訴訟程式的理由不同。

起訴的理由是當事人的權利或權益受到侵害或者與他人發生爭議;上訴的理由則是對一審法院的判決不服。

3、兩者的職能有差別。

第一審程式中實現的是人民法院的審判職能,第二審程式中除了對案件的審判職能外,還包括上級人民法院對下級人民法院的審判活動實現監督職能。

4、兩者的審判組織不同。

第一審審判程式的組織形式包括獨任審判庭和合議庭兩種;在合議庭的組成上,包括由審判員和由審判員與陪審員共同組成兩種形式。而在二審程式中,案件的審理由合議庭負責,而且合議庭的成員必須是審判員,陪審員不能參加。

3樓:商標註冊

行政訴訟法第七十條規定:行政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審人民法院判決撤銷或者部分撤銷,並可以判決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為:

主要證據不足的;

適用法律、法規錯誤的;

違反法定程式的;

超越職權的;

濫用職權的;

明顯不當的。

第八十九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法規正確的,判決或者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決、裁定;

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錯誤或者適用法律、法規錯誤的,依法改判、撤銷或者變更;

原判決認定基本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或者查清事實後改判;

原判決遺漏當事人或者違法缺席判決等嚴重違反法定程式的,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

4樓:網友

1 期限。一審三個月,二審兩個月。

2 審理原則。

一審按當時人訴訟請求,二審全面審理。

民訴法中第二審程式與第一審程式有什麼區別

5樓:易水輕寒

1.程式發生的根據不同。

第一審程式是基於當事人的起訴權和第一審人民法院的管轄權而發生;第二審程式是基於當事人的上訴權而發生。

2.審級不同。

依照人民法院組織法、民事訴訟法的規定,第一審程式是案件在第一審人民法院審理的程式,是初審;第二審程式是案件在第二審人民法院審理的程式,是續審。它們分別是兩個審級的人民法院所適用的審理程式。

3.審判組織不同。

第一審程式包括普通程式和簡易程式,分別實行的是合議制和獨任制的審判組織形式。適用合議制時,合議庭可以由審判員組成,也可以由審判員與陪審員共同組成;第二審程式的審判組織只有合議制一種形式,合議庭只能由審判員組成,不吸收陪審員參加。

4.審理的物件不同。

第一審是因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爭議而引起,審理的物件是雙方爭議的事實及權利義務關係;第二審是因當事人不服一審裁判而引起,審理的物件是當事人上訴請求所涉及的一審法院認定的事實和適用的法律。

5.審結期限不同。

第一審普通程式的審結期限一般為6個月,簡易程式為3個月;適用第二審程式審理案件,對判決不服的,審結期限為3個月;對裁定不服的,審結期限為30日。

6.裁判的效力不同。

地方各級人民法院所作出的第一審判決和准許上訴的裁定,在法定的上訴期內不發生法律效力;而第二審人民法院作出的判決、裁定,一經宣判和送達,即發生法律效力,是終審的判決和裁定。

民事訴訟法中一審與二審的區別

6樓:塔莞彌陶然

1.基層人民法院和它派bai出的法庭審理符合。

du本法第zhi一百五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的簡單dao的民內事案件,標的額容為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上年度就業人員年平均工資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實行一審終審。

2.人民法院審理選民資格案件、宣告失蹤或者宣告死亡案件、認定公民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案件、認定財產無主案件、確認調解協議案件和實現擔保物權案件實行一審終審。

3.按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四條的規定,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一審判決和裁定的可以向上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但是根據民訴法第二十條,當最高人民法院管轄某案的一審的時候,因為不存在上級法院因此不能再上訴,實質性屬於一審終審。

4.一審終審指乙個案件經過一級人民法院審判即告終結的制度,對於一審人民法院作出的終審判決、裁定,當事人等不得再提出上訴,人民檢察院不得按照上訴審程式抗訴。

5.以下案件實行一審終審:

6.最高院作的一審民訴案件;

7.不服不予受理、駁回起訴、管轄權異議以外的所有裁定;

8.督促程式審結的案件;

9.公示催告程式審結的案件;

10.以特別程式審結的案件;

11.依照破產程式審結的案件;

12.一審以民事調解書結案的案件;

13.所有的決定都不能上訴。

一審與二審的區別

7樓:網友

1、性質不同。法院第一審程式是對相關管轄權的審查以及對事實的真實情況及對應的證據材料的審查,而二審程式則是對法院審判的監督,對於一審判決的合法性、合憲性的審查,對法院的判決進行監督。

2、引起審理程式發生的原因不同。第一審程式是由於原告為了行使自己的起訴權,避免錯過訴訟時效而發生的,而第二審程式基於當事人行使上訴權,對於法院的判決存在異議發生的。

3、引起審理程式發生的訴訟主體不同。一審中的原、被告地位是固定的,有資格限制,提起訴訟並引起第一審程式的原告,即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或者是國家行政機關;而二審中當事人的訴訟地位並不固定,沒有資格限制,原審中的原告、被告、第三人,既可以充當上訴人、也可以充當被上訴人。

4、判決效力的不同。對一審的判決或裁定,當事人不服的可以上訴;二審的判決或裁定是終審判決/裁定,直接生效。

5、使用的程式不同。一審可以適用簡易程式,有一名法官獨任審判;二審必須由三名法官組成合議庭。人民陪審員可以作為合議庭成員;二審只能由法官組成合議庭。

8樓:醉意撩人殤

1、性質不同。

歸根到底,由於審判依據和審判任務的不同,兩者在性質上有區別:人民法院第一審程式的審判依據是對行政案件的一審管轄權,其性質是對具體行政行為合法性的審查;人民法院第二審程式的審判依據是上一級人民法院對下一級人民法院的審判監督權,其性質是對第一審裁判合法性的審查,是將行政機關與行政相對方的特定爭議最終予以解決。

2、引起審理程式發生的原因不同。

第二審程式基於當事人行使上訴權而發生,而第一審程式是基於原告行使起訴權而發生。

3、審查物件和範圍不同。

一審法院審查的物件是被告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僅對所爭議的具體行政行為合法性和相關的行政法律關係進行審查;而二審法院審查的範圍除此以外,其直接審查物件還包括一審裁判是否正確,即二審程式中的審查是對具體行政行為和一審裁判的雙重性審查。

4、引起審理程式發生的訴訟主體不同。

一審中的原、被告地位是固定的,有資格限制,提起訴訟並引起第一審程式的原告,即是行政對方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而二審中當事人的訴訟地位並不固定,沒有資格限制,原審中的原告、被告、第三人,既可以充當上訴人、也可以充當被上訴人。

5、審理方式不同。

一審法院審理行政案件,一律實行**審理,包括公開和不公開**審理;二審中,人民法院除應採取**審理方式外,認為事實清楚的,可以實行書面審理。

6、裁判方式不同。

一審判決針對具體行政行為的質量,可以作出維持判決、駁回訴訟請求判決、撤銷判決、確認判決、限期履行法定職責和變更判決等;二審判決則限於維持原判、依法改判兩種,並可裁定撤銷原判,發回原審法院重審。

7、審理期限不同。

行政訴訟法》規定,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應當在收到上訴狀起兩個月內作出終審判決。這就是說,二審的審理期限比一審期限少1個月。

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七條 調解達成協議,人民法院應當製作調解書。調解書應當寫明訴訟請求、案件的事實和調解結果。

調解書由審判人員、書記員署名,加蓋人民法院印章,送達雙方當事人。

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後,即具有法律效力。

第第二百零一條 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提出證據證明調解違反自願原則或者調解協議的內容違反法律的,可以申請再審。經人民法院審查屬實的,應當再審。

一審與二審的區別

9樓:劉大豆大豆

1、適用的法院與審級不同。第二審程式是中級以上人民法院在審理第二審民事案件時所適用的程式,是終審程式;第一審程式則是各級人民法院在審理第一審民事案件時適用的程式,是初審程式。

2、程式發生的原因與啟動程式的主體不同。第二審程式是因當事人不服第一審人民法院已經作出但尚未發生效力的裁判而發生的,第一審程式是當事人因民事權利受到侵害或者因民事權利義務關係發生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而發生的。

3、程式的目的與任務不同。第二審程式的目的與任務,是檢查、監督下一級人民法院的審判工作,是糾正第一審裁判的錯誤,確保法律的統一實施,最終解決當事人之間的民事糾紛;第一審程式的目的與任務,是查明案件事實,正確適用法律,解決糾紛。

4、審理的物件與內部結構不同。第二審程式的審理物件原則上限定在當事人上訴請求的範圍之內,第一審程式的審理物件為當事人之間發生爭議的民事法律關係及其所依據的事實和所適用的法律。

5、裁判生效的時間與條件不同。人民法院適用第二審程式作出的裁判,是終審的裁判,一經宣告和送達,立即發生法律效力,當事人不得再通過上訴的方式宣告不服。一審程式作出的裁判,除依法不得上訴的以外,在法定的上訴期間內暫不生效,上訴期間屆滿各方當事人都未上訴的,裁判才開始生效。

民事訴訟第二審程式(適用2021民事訴訟法)

新民事訴訟法全文 年新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全文內容有 對汙染環境 侵害眾多消費者合法權益等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法律規定的機關和有關組織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不服第一審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訴案件的處理,一律使用裁定 人民法院收到當事人提交的證據材料,應當出具者芹橋收據,寫明證...

民事訴訟二審期間上訴人(一審中的被告)是否可以變更上訴請求

變更上訴請求是可以,但不能超過不服一審判決的上訴請求範圍,如果提出超此範圍的訴求,除非對方接受調解,否則法院不受理這種超範圍的訴求。可以變更上訴請求,但要在一審判決範圍之內。民事案件上訴,上訴人在庭審時能否增加 變更訴訟請求?可以增加,但是二審法院會針對上訴人增加變更的訴訟請求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告...

民事訴訟二審期限要多長時間,民事案件二審期限多久?延期是多久?

法律諮詢 您好,民事訴訟二審期限要多久?法律網律師解答 因為上訴的物件不同,法律對二審期限也作了不同規定 人民法院審理對判決的上訴案件,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人民法院審理對裁定的上訴案件,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終審裁定。相關法律知識 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