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為傑沉淪
a欠b錢,b把向a討債的權利給了c 債的讓與a欠b錢 a讓c替他還錢 c就是債務承擔乙個企業分成兩個企業了 其中的乙個企業把所有債務都自己扛了 債的概括承受。
自己的理解。
債的消滅中[混同]分為概括承受和特定承受!?好抽象的概念,誰能給我分別舉個例子啊?!感激不盡!
2樓:你個笨蛋
我理解的概括承受是從兩個方面變為乙個方面,比如債務人繼承了債權人的遺產或者乙個法人債權人合併了另乙個債務法人,從而導致債權債務混同。
而特定承受是指比如張三欠李四3塊錢,王五第二天又欠了張三3塊錢,於是張三把自己對王五的債權轉讓給李四,這裡的可能涉及了第三人的參與。
感覺有點抽象,記住典型的那兩個情形就ok了吧。
3樓:來自珩琅古塔說話詼諧的巨果松
甲借給乙10元, 甲去丙那吃了碗10元的麵條, 甲叫丙以後找乙拿10元(三方同意) 甲與乙無債權債務關係了,甲與丙也無債權債務關係了。
感覺就像三角債之間的拆債。
4樓:在紫蓬山感受盛夏的黑耳鳶
混同可因如下原因而發生:
1.概括承受:既有企業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概括承受,也有個人的概括承受。
前者如互負債務的企業的合併,後者如債務人繼承債權人的遺產或債權人繼承債務人的遺產,債權債務因同歸繼承人而消滅。
2.特定承受:特定承受可以理解為特殊的債權轉讓與特殊的債務承擔,即債務人受讓債權人的債權(債權轉讓)和債權人承受債務人的債務(債務承擔),債權債務因歸於同一主體而消滅。
5樓:戰地之王
概括承受指就他人的財產或營業概括承受其資產及負債。如、企業合併,繼承。
特定承受指債務人由債權人受讓債權,債權人承受債務人的債務。
簡單之債 選擇之債,有啥區別啊,能否舉個通俗的例子啊
6樓:網友
簡單之債又稱「單純之債」,是指債的標的是單一的,當事人只能就該種標的履行的債。由於簡單之債的當事人沒有選擇的機會,因而又稱為不可選擇之債。簡單之債的當事人只能就某一標的履行債務,否則將構成債的不履行。
在簡單之債中,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明確、簡單,一般不容易發生爭議。
舉個例子,比如你向他人借款2萬元。合同上寫的就是到期還款,沒有別的履行方式。無可選擇。即為簡單之債。
選擇之債是相對於不可選擇之債而言的,是指債的標的為兩項以上,當事人可以從中選擇其一來履行的債。
至於選擇之債,也舉幾個簡單的例子。
比如還是借錢。甲向你借了2萬元,簽訂合同的時候寫明瞭,如果xx時間不能換錢,就拿甲的乙個古董抵債。這就是選擇之債。
又或者你買了乙個商品,當**的商品質量不合格時,你與出賣人之間就發生選擇之債,你可以選擇修理、更換、退貨其中一種履行。凡物或者行為、特定物與不特定物以及債務履行期限、時間、地點、標的物的數量等,在選擇之債中均可用於選擇。
最典型的例子就是你坐公交車,買票乘車,你買票這個行為視為於公交公司簽訂的運輸合同。公交公司負有將你安全運送到目的地的【債務】。公交車有很多站,這多個站即是標的,你選擇在哪一站下,是你在行使選擇權。
這就是選擇之債。
債務承擔與債權轉讓的區別?
7樓:法妞問答**諮詢
兩者的區別是:債權是一種民法上的權利,即債權是得請求他人為一定行為(作為或不作為)的民法上權利。而債務則是一種民法上的義務。
即相對於債權者為債務,即必須為一定行為(作為或不作為)的民法上義務。
8樓:華律網
債權是一種民法上的權利,而債務則是一種民法上的義務。和物權不同的是,債權是一種典型的相對權,只在債權人和債務人間發生效力,原則上債權人和債務人之間的債之關係不能對抗第三人。從會計意義看,債權是指單位未來收取款項的權利,包括應收賬款、應收票據、預付賬款、其他應收款、應收股利、應收利息和應收補貼款告等。
從會計意義看,債務是指由過去交易、事項形成的,由單位或個人承擔並預期會計導致經濟利益流出單位或個人的現時義務,包括各種借款、應付及預收款項等。有時也指所欠的債。兩者的區別如下:
1、債權債務是不可以單獨存在的。錢是債權人的,他借給債務人。2 、債權是一種典型的相對權,只在債權人和債務人間發生效力,且債權人和債務人之間的債之關係不能對抗第三人。
3、 債發生的原因在民法通則中主要可分為契約、無因管理、不當得利和侵權行為;債的滅失則有清償、提存、抵銷、免除等。4、 債權債務中的物權行為客觀存在,它是法律行為的一種,只要承認債權與物權的劃分,就必然要承認債權行為之外還有物權行為。
9樓:網友
債務承擔 是指在不改變合同的前提下,債權人、債務人通過與第三人訂立轉讓債務的協議,將債務全部或者部分轉移給第三人承擔的法律現象。
債權轉讓又稱「債權讓與」,是指在不改變合同內容的合同轉讓,債權人通過債權轉讓第三人訂立合同將債權的全部或部分轉移於第三人。
10樓:逃跑的陶
債權的轉讓是隻用通知債務人的,但是債務的轉讓是要債權人的同意的。
11樓:服務吧
乙個是承擔義務,乙個是轉讓權利。
請教關於民法,債的概括承受是什麼意思?
12樓:潛龍一現驚天下
債的概括承受是指債的一方主體將其債權債務一併移轉於第三人。
你所假設的三種情況:
1)a欠b錢,b欠c錢然後b把對c的債權和對a的債務一併轉移給另外的人,這個不屬於概括承受。因為概括承受是要轉讓針對同一人的債權債務。你的這一假設是債權轉移與債務轉移兩個行為。
2)a欠b錢,b也欠a錢,轉移給另一人,你這一假設我沒看懂是什麼意思。抱歉。
3)買賣合同中雙方互負債權債務,一方將債權債務轉移給第三人,這個是債的概括承受。將自己在合同中的權利和義務一併轉讓給第三人,屬於合同的概括轉讓,即債的概括承受。
13樓:落日_餘暉
1,債的概括承受:可以是基於當事人之間的合同而產生的,稱為意定概括承受;也可以是基於法律的直接規定而產生的,例如: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44條第2款規定的「企業法人分立、合併,它的權利和義務由變更後的法人享有和承擔」;
3)《公司法》第184條第4款也有相同規定。債的概括承受也可基於當事人之間的合同行為而發生,稱為意定的概括承受。
2,債的概括承受,主要有以下兩種情形:
1)合同承受:是指合同當事人一方與第三人訂立合同,將其合同權利義務全部或者部分地移轉給該第三人,經對方當事人同意後,由該第三人承受合同地位,全部或部分地享受。
2)企業合併:是指兩個以上的企業合併為乙個企業。
在民法中,什麼叫做概括承受?
14樓:上善學者
債的概括承受是指債權債務轉移給另一方,既享有債權又要承擔相應的債務。
15樓:匿名使用者
概括承受是民法債權部分的名詞,債的概括承受是指債權債務同時的全部轉移或者部分轉移,債的一方主體將其債權債務一併移轉於第三人。債的概括承受,可以是基於當事人之間的合同而產生的,稱為意定概括承受;也可以是基於法律的直接規定而產生的,稱作法定概括承受。例如,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44條第2款規定的「企業法人分立、合併,它的權利和義務由變更後的法人享有和承擔」; 合同法》第90條規定:
當事人訂立合同後合併的,由合併後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行使合同權利,履行合同義務。」 公司法》第184條第4款也有相同規定。債的概括承受也可基於當事人之間的合同行為而發生,稱為意定的概括承受,例如企業兼併行為。
如樓上所說,債的概括承受問題一般發生於公司合併,分立等情況中較為常見。
指導案例 72 號,是債的更改還是讓與
16樓:
簡單地說,債包括債權和債務,僅轉讓債權的叫債的讓與(也叫債權讓與),僅承受債務的叫債務承擔,債權債務一併承擔的叫債的概括承受(具體定義可一下)。 如甲向乙買了1萬元的貨物, 如果乙已供貨,甲沒付款,乙將對甲所享有的1萬元貨款的債權轉讓給丙,這這債的讓與;如果丙要求替甲付款,乙同意了,這叫債務承擔; 如果甲乙剛簽訂了買賣合同,還沒履行,這時乙提出退出這合同,由丙承頂全部債權債務,即由丙供貨並收款,三方都同意了,這叫債的概括承受。
債權債務的概括承受的問題
17樓:網友
所謂概括承受就是全部的權利與義務轉移與當事人之外的乙個人。轉移給不同的人就是兩個法律行為了。
18樓:網友
概括承受就是債的關係主體的變更,同轉與另外乙個人。
什麼是債的提存,舉個例子來說明
19樓:平安銀行我知道
債的提存,是指債務人履行其到期債務時,因債權人的原因無正當理由而拒絕受領,或者因債權人下落不明等原因無法向債權人履行債務時,可依法將其履行債務的標的物送交有關部門,以代替履行的制度。交付合同標的物的債務人為提存人;債權人為提存領受人;交付的標的物為提存物;由國家設立並保管提存物的機關為提存機關。提存制度的建立,使債務人及時了結債務關係,避免產生延遲履行的新債務,有利於保護債務人的利益。
舉例:甲向乙借了一萬元,利息為10%,一年後歸還。到期之後,甲聯絡不到乙,但是利息還在漲,把要歸還的錢提存,然後利息就沒有。就等於債務已經償還。
20樓:半知道分子
舉例:甲向乙借了一萬元,利息為10%,一年後歸還。到期之後,甲聯絡不到乙,但是利息還在漲,怎麼辦,把要歸還的錢提存,然後利息就沒有了。就等於債務已經償還。
賭博債務夫妻要共同承擔嗎,男方賭博欠下的債務夫妻雙方要共同承擔嗎
夫妻共同債務是指婚姻關係存續期間雙方為滿足共同的生活需要或為撫養子女 贍養老人及生產經營所需的債務。主要分為以下幾類 為履行撫養 贍養義務所負債務 購置家庭生活用品 購置及修繕房屋 支付家庭生活開支的債務 夫妻一方或雙方為 疾病所負的債務 夫妻一方或雙方從事工商業個體經營或農村承包經營所負的債務 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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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說戀人同居不受法律保護,但雙方一起生活難免會被他人誤以為是夫妻,如果一方找人借錢,還債時往往會出現相互推諉的情況,尤其在解除同居關係的時候,但是即使戀人解除同居關係,債務並不都是由雙方承擔。如果想要知道戀人解除同居關係的時候債務怎麼分配,第一步要弄到你們所欠的債務是什麼債務。按照最高人民法院 關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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