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匿名使用者
教育與教研,管理與保障學生的人身安全。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規定學校享有哪些權利
2樓:陽光愛聊教育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第二十九條規定:
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行使下列權利:
一)按照章程自主管理;
二)組織實施教育教學活動;
三)招收學生或者其他受教育者;
四)對受教育者進行學籍管理,實施獎勵或者處分;
五)對受教育者頒發相應的學業證書;
六)聘任教師及其他職工,實施獎勵或者處分;
七)管理、使用本單位的設施和經費;
八)拒絕任何組織和個人對教育教學活動的非法干涉;
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國家保護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
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法律、法規;
二)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
執行國家教育教學標準,保證教育教學質量;
三)維護受教育者、教師及其他職工的合法權益;
四)以適當方式為受教育者及其監護人瞭解受教育者的學業成績及其他有關情況提供便利;
五)遵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費用並公開收費專案;
六)依法接受監督。
以上內容參考 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
3樓:律政盲流
你好,以下法條涉及的都是學校的權利義務。
第十五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根據本行政區域內居住的適齡兒童、少年的數量和分佈狀況等因素,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制定、調整學校設定規劃。新建居民區需要設定學校的,應當與居民區的建設同步進行。
第十六條 學校建設,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辦學標準,適應教育教學需要;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選址要求和建設標準,確保學生和教職工安全。
第十七條 縣級人民**根據需要設定寄宿制學校,保障居住分散的適齡兒童、少年入學接受義務教育。
第十八條 ***教育行政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根據需要,在經濟發達地區設定接收少數民族適齡兒童、少年的學校(班)。
第十九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根據需要設定相應的實施特殊教育的學校(班),對視力殘疾、聽力語言殘疾和智力殘疾的適齡兒童、少年實施義務教育。特殊教育學校(班)應當具備適應殘疾兒童、少年學習、**、生活特點的場所和設施。
第二十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根據需要,為具有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規定的嚴重不良行為的適齡少年設定專門的學校實施義務教育。
第二十一條 對未完成義務教育的未成年犯和被採取強制性教育措施的未成年人應當進行義務教育,所需經費由人民**予以保障。
第二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及其教育行政部門應當促進學校均衡發展,縮小學校之間辦學條件的差距,不得將學校分為重點學校和非重點學校。學校不得分設重點班和非重點班。
縣級以上人民**及其教育行政部門不得以任何名義改變或者變相改變公辦學校的性質。
第二十三條 各級人民**及其有關部門依法維護學校周邊秩序,保護學生、教師、學校的合法權益,為學校提供安全保障。
第二十四條 學校應當建立、健全安全制度和應急機制,對學生進行安全教育,加強管理,及時消除隱患,預防發生事故。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定期對學校校舍安全進行檢查;對需要維修、改造的,及時予以維修、改造。
學校不得聘用曾經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剝奪政治權利或者其他不適合從事義務教育工作的人擔任工作人員。
第二十五條 學校不得違反國家規定收取費用,不得以向學生推銷或者變相推銷商品、服務等方式謀取利益。
第二十六條 學校實行校長負責制。校長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任職條件。校長由縣級人民**教育行政部門依法聘任。
第二十七條 對違反學校管理制度的學生,學校應當予以批評教育,不得開除。
4樓:du知道君
第四十二條 受教育者享有下列權利:
一)參加教育教學計劃安排的各種活動,使用教育教學設施、裝置、圖書資料;
二)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獲得獎學金、貸學金、助學金;
三)在學業成績和品行上獲得公正評價,完成規定的學業後獲得相應的學業證書、學位證書;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教育法規定學生的義務有哪些
5樓:韓亞迪
學生應當履行的法定義務主要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包括接受教育,遵守法律、法規,遵守學生行為規範,尊敬師長,養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為習慣,努力學習,完成規定的學習任務,遵守所在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的管理制度等。受教育者應當履行下列義務;遵守法律、法規;遵守學生行為規範,尊敬師長,養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為習慣;努力學習,完成規定的學習任務;遵守所在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的管理制度。從以上規定我們可以看出,接受教育是學生的義務,當成為一名學上以後,還需要遵紀守法,尊師敬長,努力學習,這些學生平時受到的教育,同時也是作為學生應當履行的義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第四三條受教育者享有下列權利:參加教育教學計劃安排的各種活動,使用教育教學設施、裝置、圖書資料;在學業成績和品行上獲得公正評價,完成規定的學業後獲得相應的學業證書、學位證書;對學校給予的處分不服向有關部門提出申訴,對學校、教師侵犯其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提出申訴或者依法提起訴訟;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拓展資料:《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的頒佈是關係中國教育改革與發展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全域性的一件大事,對落實教育優先發展的戰略地位,促進教育的改革與發展,建立具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現代化教育制度,維護教育關係主體的合法權益,加速教育法制建設,提供了根本的法律保障。
法律依據:《教育法》第四十三條,學生還應當履行下列義務:遵守法律、法規;遵守學生行為規範,尊敬師長,養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為習慣;努力學習,完成規定的學習任務;遵守所在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的管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規定學校享有哪些權利
6樓:惠企百科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第二十九條規定:
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行使下列權利:
一)按照章程自主管理;
二)組織實施教育教學活動;
三)招收學生或者其他受教育者;
四)對受教育者進行學籍管理,實施獎勵或者處分;
五)對受教育者頒發相應的學業證書;
六)聘任教師及其他職工,實施獎勵或者處分;
七)管理、使用本單位的設施和經費;
八)拒絕任何組織和個人對教育教學活動的非法干涉;
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國家保護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
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法律、法規;
二)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執行國家教育教學標準,保證教育教學質量;
三)維護受教育者、教師及其他職工的合法權益;
四)以適當方式為受教育者及其監護人瞭解受教育者的學業成績及其他有關情況提供便利;
五)遵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費用並公開收費專案;
六)依法接受監督。
以上內容參考 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
法律對義務教育階段學校權力的限制包括哪些
7樓:律說律答
法律對義務教育階段學校權力的限制有:不得收取學費、不得開除學生。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行使下列權利:
一)按照章程自主管理;(二)組織實施教育教學活動;(三)招收學生或者其他受教育者;(四)對受教育者進行學籍管理,實施獎勵或者處分;(五)對受教育者頒發相應的學業證書;(六)聘任教師及其他職工,實施獎勵或者處分;(七)管理、使用本單位的設施和經費;(八)拒絕任何組織和個人對教育教學活動的非法干涉(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國家保護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第二十九條 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行使下列權利:(一)按照章程自主管理;(二)組織實施教育教學活動;(三)招收學生或者其他受教育者;(四)對受教育者進行學籍管理,實施獎勵或者處分;(五)對受教育者頒發相應的學業證書;(六)聘任教師及其他職工,實施獎勵或者處分;(七)管理、使用本單位的設施和經費;
八)拒絕任何組織和個人對教育教學活動的非法干涉;(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國家保護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
我國《憲法》規定的公民享有的基本權利和自由有哪些
根據我國 憲法 的規定,公民享有如下基本權利和自由 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但依照法律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除外 言論 出版 集會 結社 遊行 示威的自由 宗教信仰自由 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人格尊嚴不受侵犯 住宅不受侵犯 通訊自由和通訊祕密受法律的保護 對於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有提出批評和建議的權利,對...
公務員法規定我國公務員的基本權利包括哪些
第十三條 公務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 獲得履行職責應當具有的工作條件 二 非因法定事由 非經法定程式,不被免職 降職 辭退或者處分 三 獲得工資報酬,享受福利 保險待遇 四 參加培訓 五 對機關工作和領導人員提出批評和建議 六 提出申訴和控告 七 申請辭職 八 法律規定的其他權利。您好,中公教育為您服務...
為什麼受教育權即是公民的基本權利又是公民的義務
1 受教育是公民的一項基本權利 在當代,只有接受教育,掌握知識才能獲得良好的就業機會,為社會創造更多的財富 才能豐富和完善自己,享受現代文明。因此,從公民的自身發展和對國家的要求來講,受教育,是我國公民的一項基本權利。2 受教育是公民的一項基本義務 教育是促進社會進步 經濟繁榮的巨大力量,是國家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