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法對建築活動從哪幾個方面進行監督管理

2021-05-18 13:41:00 字數 5729 閱讀 2209

1樓:人生一杯茶

建築法對建築活動從材料,技術等幾個方面進行監督管理。

《建築法》規定的建築活動範圍包括哪些

2樓:

《建築法》的基本原則是 建築活動應確保工程質量安全,符合國家建築工程安全標準 ,從 事建築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不得損害社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權益。 建設工程的法律適用實務問題**——《建築法》的調整範圍 建設工程根據不同的分類標準有各種不同的型別。根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和《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的劃分,其所調整的建設工程分為土木工...

建設工程的法律適用實務問題**——《建築法》的調整範圍 建設工程根據不同的分類標準有各種不同的型別。根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和《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的劃分,其所調整的建設工程分為土木工程、建築工程、線路管道和裝置安裝工程、裝修工程;根據《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範》(gb50500---2008)的劃分,其所規範的建設工程包括建築工程、裝飾裝修工程、安裝工程、市政工程、園林綠化工程、礦山工程;根據工程行業慣例的劃分,工程實務中,一般習慣性把建設工程籠統地分為建築工程和專業工程。本文結合律師實務中遇到的問題和有關的建設工程法律性規定,簡單談談建設工程實務中《建築法》的調整範圍問題。

一、《建築法》的一般調整範圍及現行建設工程法律調整體系 現行《建築法》於2023年11月1日頒佈,2023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該法第2條第1款的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建築活動,實施對建築活動的監督管理,應當遵守《建築法》的規定。第2款對第1款中所指稱的「建築活動」進行了立法解釋。

即,本法所稱建築活動,是指各類房屋建築及其附屬設施的建造和與其配套的線路、管道、裝置的安裝活動。根據《建築法》本條關於調整適用範圍的立法規定,實務界一般認為《建築法》主要是對建築工程(主要是房建工程)的建築活動進行調整,從法律的名稱、使用的術語和涉及的主要內容方面來看,《建築法》主要體現在對「建築工程」而不是「建設工程」進行規制。而根據工程行業慣例中所涉及的「建築工程」和「建設工程」來看,兩者是有一定區別的工程術語,在法律含義上也有不同,前者的內涵和外延要小於後者,後者包括了除建築工程外的專業工程。

該法的名稱為《建築法》而不是《建設法》容易產生分歧,所以有實務界人士建議將法律名稱改為「建設法」。筆者注意到最高法院法院法官馮小光在作關於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的法律講解中,也提到了「建設法」的概念。 《建築法》頒佈施行前後,國家出臺了一系列配套的行政法規、司法解釋、部門規章以及工程建設規範性法律政策檔案。

《建築法》與這些規範性法律政策檔案的配套實施,呈現出以《建築法》為「天子」、兩個條例(《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為「重臣」,眾多部門規章「群雄並起」,《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這一司法解釋「挾天子以令諸侯」的格局,構成了我國現行建設工程法律調整體系。

二、專業工程的法律調整問題 根據上述分析,通常意義下,專業工程屬於「建設工程」的範疇,而與「建築工程」有一定區別。根據工程實務中的習慣稱謂,專業工程有公路工程、橋樑工程、水利工程、鐵路工程、民航機場工程、港口工程、礦山工程等等。這些工程從法律上講不屬於《建築法》所定義的「建築工程」,那麼,涉及這類工程的法律問題時,能否適用《建築法》的規定進行調整?

也即《建築法》的調整範圍是否包括除「建築工程」外的「建設工程」?這是本人在律師實務工作中曾遇到的一個工程方面的法律諮詢問題。提問者稱,按照《建築法》的規定,該法主要調整房屋建築工程,而我公司主要進行公路工程的施工,按照工程的劃分類別,公路工程與房屋建築工程屬於不同的類別,那麼公路工程是應該適用《建築法》的規定,還是適用《公路法》或其他法律的規定?

可以說,這個問題提得相當專業,因為它不僅涉及到工程專業方面的問題也涉及到了法律方面的問題。對於提問者關於公路工程的法律調整問題,我們可以引申出另外一個問題——專業工程是否適用《建築法》? 《建築法》第81條規定:

「本法關於施工許可,建築施工企業資質審查和建築工程發包、承包、禁止轉包,以及建築工程監督、建築工程安全和質量管理的規定,適用於其他專業建築工程的建築活動,具體辦法由***規定。」由此可見,公路工程作為專業工程除可以適用《公路法》的規定外,還應當適用《建築法》的相關規定。 根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和《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這兩個行政法規的規定,其調整的範圍突破了《建築法》關於「建築工程」的範圍,擴充套件到「建設工程」的範圍,這一點,從法規的名稱上也可以看出。

而上述兩個條例中所指稱的「建設工程」包括了「土木工程」。同時,上述二條例明確說明其制定的依據是《建築法》,從法理上說,受二條例調整也同時受《建築法》調整。公路工程作為土木工程應受上述二條例的調整。

公路工程作為土木工程應受上述二條例的調整。同時,也受《建築法》的調整。 因此,對於工程實務中關於專業工程的法律適用問題而言,雖然《建築法》的一般調整範圍為「建築工程」,但結合我國現行工程建設的法律調整體系來看,專業工程的調整仍然應當納入《建築法》的範圍。

三、《建築法》的修訂調整範圍及特別規定 現行《建築法》已經施行了10多年,這10多年來,我國工程建設的實際情況發生了一些改變。全國人大常委會執法檢查組在檢查《建築法》實施情況時,也認為現行《建築法》調整範圍偏窄,在其提交全國人大常委會的報告中建議為了適應工程發展的實際情況和與國際工程慣例接軌,修訂現行《建築法》。因此,我國現在已開始著手進行《建築法》的修訂工作。

在《建築法》(修訂送審稿)中對現行《建築法》的調整範圍進行了立法擴張。該送審稿第2條規定「本法所稱建築活動,是指建設工程的新建、擴建、改建、拆除和與其有關的活動。本法所稱建設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築工程、線路管道和裝置安裝工程及裝修工程。

」 由此可見,我國修訂後的《建築法》的調整範圍是「建設工程」。值得注意的是,針對調整範圍的擴大,送審稿中對法律術語也進行了修改,比如,涉及現行《建築法》中的「建築工程」這一術語均改為「建設工程」,以明確其法律含義和調整範圍。 同時需要注意的是,《建築法》調整範圍的例外規定。

根據現行《建築法》及送審稿的規定,依法核定作為文物保護的紀念建築物和古建築等的修繕,依照文物保護的有關法律規定執行。搶險救災及其他臨時性建設工程和農民自建兩層及以下住宅的建築活動,不適用《建築法》。軍事建設工程的具體管理辦法,由***、**軍事委員會依據《建築法》制定

《建築法》由哪些基本內容構成

3樓:匿名使用者

《建築法》由總則、建築許可(建築工程施工許可、從業資格)、建築工程發包與承包、建築工程監理、建築安全生產管理、建築工程質量管理、法律責任、附則等共八章組成。

建築法的第一條「為了加強對建築活動的監督管理,維護建築市場秩序,保證建築工程的質量和安全,促進建築業健康發展,制定本法。」就以明確表明制定這部法律的宗旨,或者說是立法的出發點和所要達到的目的。它是指要加強對建築活動的監督管理,也就是要將建築活動置於國家的監督之下,依法進行管理,並切實有所加強;要維護建築市場秩序,就是肯定建築活動是一種市場活動,應當遵守市場的規則,有秩序的進行,不允許有破壞市場、擾亂秩序的行為,否則就要受到限制和懲處;保證建築工程的質量和安全,這是促進發展的前提。

建築活動的定義是什麼?適合建築法的活動有哪些

4樓:我的寶貝琦兒

建築活動

bai是指各

du類房屋建築及其zhi

附屬設施的建造和其配套的dao線路

內 管道裝置的安裝活動容.

適合建築法的活動有各種土木工程的建造活動及有關設施、裝置的安裝活動,既包括各類房屋建築的建造活動,也包括鐵路、公路、機場、港口、礦井、水庫、通訊線路等專業建築工程的建造及其裝置安裝活動。

建築活動的要求:

1、建設活動應當確保建築工程質量和安全,符合國家的建築工程安全標準.節約能源和保護環境,提倡採用先進裝置,先進工藝,新型建築材料和現代管理方式。

2、從事建築活動應該遵守法律,法規,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權益。

3、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妨礙和阻撓依法進行的建築活。

5樓:山禾羊

建築法釋義

來:第二條

在中源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建bai築活動

du,實施對建築活動的監督zhi管dao理,應當遵守本法。

本法所稱建築活動,是指各類房屋建築及其附屬設施的建造和與其配套的線路、管道、裝置的安裝活動。

1.廣義的建築活動,包括各種土木工程的建造活動及有關設施、裝置的安裝活動,既包括各類房屋建築的建造活動,也包括鐵路、公路、機場、港口、礦井、水庫、通訊線路等專業建築工程的建造及其裝置安裝活動。

2.本條所稱的各類「房屋建築」,是指具有頂蓋、樑柱和牆壁,供人們生產、生活等使用的建築物,包括民用住宅、廠房、倉庫、辦公樓.影劇院、體育館、學校校舍等各類房屋。本條所說的「附屬設施」,是指與房屋建築配套建造的圍牆、水塔等附屬的建築設施。本條所說的「配套的線路、管道、裝置的安裝活動」,是指與建築配套的電氣、通訊、煤氣、給水、排水、空氣調節、電梯、消防等線路、管道和裝置的安裝活動。

3.建築裝修活動,如果是建築過程中的裝修,則屬於建造活動的組成部分

6樓:吸菸吸到醉了

1.建設活動應當確保建築工程質量和安全,符合國家的建築工程安全標準.節約能源和保護環內境,提倡採用先進容裝置,先進工藝,新型建築材料和現代管理方式.

2.從事建築活動應該遵守法律,法規,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權益. 3.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妨礙和阻撓依法進行的建築活動.

我國《建築法》的適用範圍

7樓: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建築活動,實施對建築活動的監督管理,應當遵守本法。

《建築法》的立法宗旨是什麼?

8樓:匿名使用者

1.加強對建築活動的監督管理。建築業是國民經濟的基礎產業之一,與工業、農業、商業、交通運輸業共同構成國民經濟的五大物質生產部門。

建築業通過自己的生產活動,即對各類建築物和構築物的建造及與其配套的線路、管道、裝置的安裝活動,為人們的生產、生活提供住宅、廠房、倉庫、辦公樓、學校、醫院、商店、體育場(館)等各類建築,為社會創造財富。

2.維護建築市場秩序。這裡講的「建築市場」,是指以建築工程專案的建設單位或稱業主(發包方)和從事建築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業務活動的法人或自然人(承包方)以及有關的中介機構為市場主體,以建築工程專案的勘察、設計、施工等建築活動的工作成果或者以工程監理的監理服務為市場交易客體的建築工程專案承發包交易活動的統稱。

它既包括在一些地方已經建成的通常設有交易大廳和固定交易場位,專供發包方和承包方在其中進行承發包交易活動的有形的市場,也包括沒有固定的交易場所,發包方和承包方主要通過廣告、通訊、中介等方式進行承發包交易活動的無形市場。

3.保證建築工程的質量和安全。建築工程具有造價高,一旦建成後將長期存在、長期使用的特點,與其他產品相比,其質量問題顯得更為重要。

建築工程發生質量問題,特別是建築物的主體結構或隱蔽工程發生質量問題,將因難以彌補而造成巨大的經濟損失。同時,建築工程作為供人們居住或公眾使用的場所,如果存在危及安全的質量問題,可能會造成重大的人身**和財產損失,這方面國內國外都有許多血的教訓值得吸取。「百年大計、質量第一」,這是從事建築活動必須始終堅持的基本準則。

建築法將保證建築工程的質量和安全作為本法的立法宗旨和立法重點,從總則到分則作了若干重要規定,這對保證建築工程的質量和安全具有重要意義。

4.促進建築業的健康發展。法律作為上層建築,是為經濟基礎服務,為促進社會生產力發展服務的。

制定建築法,確立從事建築活動必須遵守的基本規範,依法加強對建築活動的監督管理,其最終目的,是為了促進建築業的健康發展,以適應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需要。這裡講的促進建築業的「健康發展」,不僅包括對建築業在發展速度和經濟效益方面的要求,更重要的是對建築業在確保工程質量和安全方面的要求。要使我國的建築業真正做到在「***、效益高」的基礎上,得到持續、穩定、快速的發展,這才符合本法對建築業健康發展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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