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後,雙方私自對房產分割寫下的協議是否有效

2021-05-16 07:43:46 字數 1830 閱讀 3004

1樓:淺淺

是有效的。bai

離婚協議書需要具備以du下幾點zhi,才具有法律效力:

第一,離婚協議dao書是內夫妻雙方真實意思容表示,不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

第二,離婚協議書中的內容不違法法律的強制性規定;

第三,離婚協議書中不侵害國家或者他人合法權益;

第四,依據該離婚協議***離婚證。

離婚時私下寫的財產協議是否有效

2樓:匿名使用者

「請問我朋友可以拿回屬於自己的財產嗎?」62616964757a686964616fe78988e69d8331333236613336

你朋友已經給出去的財產,就不能反悔了,但是,房產是結婚登記之前購買,如果離婚後沒有過戶給女方,即便有分割協議「把所有的財產給他老婆,」那麼房子顯然還屬於「未給付」狀態,你完全可以反悔。根據《婚姻法》,房子應屬你朋友個人財產,你朋友將「把所有的財產給他老婆」,把房產給了他老婆的承諾行為,至多算作贈與行為。根據《合同法》第186條規定,在贈與物給付之前,贈與人可以隨時撤銷贈與。

因此,只要你朋友自己以書面形式通知她前妻,那麼就無需給付「房產」了。如果對方佔著房子不退還,你朋友可以拿著房產證(如果房產證不再自己手裡,就拿著身份證到房管局開證明),到法院去起訴,案由:財產所有權糾紛。

參看:《婚姻法》第十八條 【夫妻一方的財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合同法》 第一百八十六條 【贈與合同的任意撤銷與限制】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

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不適用前款規定。

3樓:匿名使用者

只要財產分割協議由雙方協商一致達成,是真實意思表示,內容不違反現行法律法規就是合法有效的,為了避免日後不必要的糾紛,當事人雙方可以到公證處辦理公證,確認財產分割協議的效力。

4樓:匿名使用者

不能反悔,因為已經簽了協議,事實上已經通過協議處分了這個權利。起訴至法院,男方勝訴的把握也很小。

5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沒復有經過公證的話,況且這制份財產協議是在婚bai後寫的du,從法律上來zhi講是沒有證據效力。dao因為我國婚姻法規定婚姻期間的財產是夫妻共同共有,除非有婚前財產協議。還有就是,你說那房子是你個人買的,你要用房產證等證據來證明!

6樓:夜小汐

房子婚前買的。結婚的時候做過婚前財產公證麼?如果沒有,那在財產專分割協議中,房子屬給了女方了是麼?

協議是很正規的麼?是在雙方都同意的情況下自願簽字的吧?

如果那份協議很正規,那就具有了法律效力。所以,情況對你的朋友很不利。

7樓:南風蓉

是可以的,因為那個財產分割協議是為了離婚而籤的。然而,他們後來又和好了,這協議就失效啦。

還有夫妻財產婚前沒有約定的,婚後為共同所有。婚前的個人財產經過一段時間也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約定除外

8樓:匿名使用者

1、雙方

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專具有約束力屬,離婚時該約定有效。

2、可以約定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3、也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4、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好律師網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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