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泳比賽的裁判是怎樣知道比賽隊員到終點的

2021-03-03 20:39:19 字數 3576 閱讀 5626

1樓:匿名使用者

一、 各項泳式的比賽規定

(一)自由泳

1.自由泳比賽中可採用任何泳式。

2.轉身和到達終點時,可用身體任何部分觸池壁。

(二)仰泳

1.運動員面對出發端, 兩端抓住握手器, 兩腳(包括腳趾)應處於水面下,禁止蹬在水槽內、水槽上或用腳趾鉤住水槽邊。

2.出發和轉身後,運動員應蹬離池壁 ,並在整個遊進過程中呈仰臥姿勢。除在做轉身動作外,運動員必須始終仰臥。仰臥姿勢允許身體做轉動動作,但必須保持與水平面小於90度的仰臥姿勢。

頭部位置不受此限。

3.在整個遊進過程中, 運動員身體的某部分必須露出水面。 在轉身過程中,允許運動員完全潛入水中。但在出發和每次轉身後,運動員潛泳距離不得超過15米,在15米前運動員的頭必須露出水面。

4.在轉身過程中, 當運動員肩的轉動超過垂直面後,可進行一次連續單臂划水或雙臂同時划水動作, 並在該動作結束前開始滾翻。一旦改變仰臥姿勢,就不允許做與連續轉身動作無關的打水或划水動作。運動員必須呈仰臥姿勢蹬離池壁。

轉身時運動員身體的某部分必須觸壁

5.運動員在到達終點時,必須以仰姿勢觸壁。

注:「除在做轉身動作外」應理解為「只有在完成連貫的轉身動作過程中才可以改變仰臥姿勢」。

(三)蛙泳

1.出發和每次轉身後,從第一次手臂動作開始,身體應保持俯臥姿勢,兩肩應與水面平行。

2.兩臂和兩腿的所有動作都應同時、 在同一水面上進行, 不得有交替動作。

3.兩手應同時在水面、 水下或水上由胸前伸出, 並在水面或水下向後划水。除最後一個動作外,在手臂的完整動作中,兩肘不得露出水面。除出發和每次轉身後的第一次划水動作外,兩手向後划水不得超過臂線。

4.在蹬腿過程中,兩腳必須做外翻動作,不允許做剪夾、上下交替打水或向下的海豚式打水動作。只要不做向下的海豚式打腿動作,允許兩腳露出水面。

5.在每次轉身和到達終點時,兩手應在水面、水上或水下同時觸壁,觸壁前兩肩應與水面平行。 在觸壁前的最後一次向後划水動作結束後, 頭可以潛入水中,但在觸壁前的一個完整或不完整的配合動作中,頭應部分地露出水面。

6.在每個以一次劃臂和一次蹬腿順序完成的完整動作週期內,運動員頭的某一部分應露出水面。只有在出發和每次轉身後,運動員可在全身沒入水中時,做一次手臂充分的向後劃至腿部的動作和一次蹬腿動作。但在第二次劃臂至最寬點並在兩手向內划水前,頭必須露出水面。

(四)蝶泳

1.除在做轉身動作時,身體必須始終俯臥外,從出發和每次轉身後的第一次手臂動作開始,至下一個轉身或到達終點止,兩臂均應與水面平行。任何時候都不允許轉成仰臥姿勢。

2.兩臂必須在水面上同時向前擺動,並同時在水下向下划水。

3.兩腳的動作必須同時進行,允許兩腿和兩腳在垂直面上同時做上下打水動作。兩腿或兩腳可不在同一水平面上,但不允許有交替動作。

4.在每次轉身和到達終點時,兩手應在水面、水上或水下同時觸壁,觸壁前兩肩應與水面平行。

5.在出發和每次轉身後,允許運動員在水下做一次或多次打水動作和一次划水動作,這次划水動作必須使身體升到水面。

(五)混合泳

1.個人混合泳須按照下列順序進行比賽:

(1) 蝶泳,(2)仰泳,(3)蛙泳,(4)自由泳(仰泳、蛙泳及蝶泳以外的任何泳式)。

2.混合泳接力須按照下列順序進行比賽:

(1) 仰泳,(2)蛙泳,(3)蝶泳,(4)自由泳(仰泳、蛙泳及蝶泳以外的任何泳式)。

3.在個人混合泳和混合泳接力專案的仰泳轉蛙泳過程中,運動員轉肩動作超過垂直面之前必須呈仰泳姿式觸及池壁。

二、 游泳比賽中的出發

(一)自由泳、蛙泳、蝶泳的各項比賽必須從出發臺起跳出發,仰泳專案在水中出發。當聽到總裁判發出長哨聲訊號後,運動員應站到出發臺上,兩腳距出發臺前緣相同距離;仰泳各項運動員下水。 在總裁判發出第二聲長哨時,仰泳運動員應迅速游回池端做好出發準備;仰泳運動員在水中做好出發準備。

當所有運動員都處於靜止狀態時, 發令員應發出「出發訊號」(鳴槍、鳴哨、電笛或口令)。運動員在聽到「出發訊號」後才能做出發動作。

(二) 運動員如在「出發訊號」發出之前出發,應判出發搶碼犯規。第一次出發搶碼犯規,發令員就應召回運動員並組織重新出發。第一次出發搶碼犯規以後,無論哪個運動員搶碼犯規(不論該運動員是第幾次犯規),均慶取消其比賽資格或錄取資格。

如果在「出發訊號」發出之後發現運動員搶碼犯規,應繼續比賽,在該組比賽結束後取消犯規運動員的錄取資格。如果在「出發訊號」發出前發現運動員搶碼犯規,則不再發「出發訊號」,取消搶碼犯規運動員的比賽資格後,再次組織出發。

(三) 發令員發現運動員搶碼犯規或總裁判判定運動員搶碼犯規鳴哨後,發令員主應連續不斷地發出召回訊號直至將運動員召回。

如因裁判員的失誤或器材失靈而導致運動員搶碼犯規,發令員應將運動員召回重新出發,不作為一次搶碼犯規。

三、游泳比賽和犯規

(一) 運動員必須在自己的泳道內比賽完畢,否則即算犯規。

(二) 游出本泳道,或用其他方式干擾、阻礙其他運動員者應取消其錄取資格。

(三) 由於某運動犯規而影響了被幹擾、阻礙的運動員獲得優良成績時,則應准許受干擾阻礙的運動員補測成績,或直接參加決賽。如在決賽中發生上述情況,應令該組重新決賽(犯規運動員除外)。

(四) 比賽中運動員轉身時必須使身體某一部分觸及池壁。轉身必須從池壁完成,否則即算犯規。

(五) 在比賽中除自由泳可在池底站立外,其他泳式(包括自由泳)均不得跨越或行走,否則即算犯規。

(六) 在比賽中,運動員不得使用或穿戴任何有利於其速度、浮力的器具(如手、腳蹼等,但可戴護目鏡),否則即算犯規。

(七) 每一個接力隊應有四名隊員,接力比賽中任何一名隊員犯規即算該隊犯規。任何接力隊員在一次接力比賽中只能參加一棒比賽。

(八) 接力比賽時,如本隊的前一名運動員尚未觸及池壁,而後一名運動員即離臺出發,應算犯規。如該運動員重新返回並以身體任何部分觸及池壁再行遊出時,不作犯規論。

(九)接力比賽前三棒運動員游完後,在不影響其他運動員比賽的情況下儘快離池,並不得觸停其他泳道自動計時裝置,否則即判犯規。運動員全部到達終點要儘快離池,否則即判犯規。

十) 在一項比賽進行過程中, 當所有比賽的運動員還未游完全程前,未參加比賽的運動員如果下水,應取消其原定的下一次的比賽資格。在接力比賽中,當各隊的所有運動員還未游完之前,除了應遊該棒的運動員外,任何其他接力隊員如果進入水中,該接力隊員將被取消錄取資格。

(十一) 預賽結束後,有兩名以上運動員成績相等而超過了原定的參加決賽人數時,確定參加決賽人選的辦法如下:

1. 如採用自動計時裝置,預賽後,同組或不同組的運動員成績相同者,都必須重賽,按重賽後的名次確定參加決賽的人選。

2. 如採用的是人工計時,預賽後,同組的運動員成績相同者,不重賽,按預賽的名次確定參加決賽人選。不同組的運動員成績相同者,按下列三例精神確定重賽的運動員,根據重賽後的名次確定參加決賽人選。

(1)在某項預賽後,兩組或兩組以上的運動員成績相同,需要確定一名參加決賽,應按各組終點名次最前的一名參加重賽。重賽後名次最前的一名運動員參加決賽。

(2) 在某項預賽後,a組甲、乙、丙(按終點名次排列順序)運動員與b組甲運動員成績相同,需要確定二名參加決賽。a組丙應淘汰, 由a組乙和b組甲重賽,重賽後優勝者與a組甲參加決賽。

(3) 在某項預賽後,a組甲乙運動員與b組甲、乙運動員成績相同需要確定兩名參加決賽:應由這四名運動員一起重賽,重賽後名次列前的兩名運動員參加決賽。

3.重賽應在所有有關運動員游完預賽至少一小時後(或經有關方面協商確定時間)進行。以抽籤方法安排泳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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