屍檢報告簽字後,必須對屍體做出處理嗎

2021-05-21 07:02:03 字數 6215 閱讀 3608

1樓:小雨手機使用者

《醫療事故處理辦法》第十條規定「凡發生醫療事故或事件、臨床診斷不能明確死亡原因的,在有條件的地方必須進行屍檢。屍檢應在死後48小時以內,由衛生行政部門指定醫院病理解剖技術人員進行,有條件的應當請當地法醫參加。

醫療單位或者病員家屬拒絕進行屍檢,或者拖延屍檢時間超過48小時、影響對死因的判定的,由拒絕或拖延的一方負責」。

2023年9月1日起實施的《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十八條規定「患者死亡,醫患雙方當事人不能確定死因或者對死因有異議的,應當在患者死亡後48小時內進行屍檢;具備屍體凍存條件的,可以延長至7日。屍檢應當經死者近親屬同意並簽字。

2樓:用q戶名

有關屍檢的法律規定和責任:

《醫療事故處理辦法》第十條規定「凡發生醫療事故或事件、臨床診斷不能明確死亡原因的,在有條件的地方必須進行屍檢。屍檢應在死後48小時以內,由衛生行政部門指定醫院病理解剖技術人員進行,有條件的應當請當地法醫參加。醫療單位或者病員家屬拒絕進行屍檢,或者拖延屍檢時間超過48小時、影響對死因的判定的,由拒絕或拖延的一方負責」。

2023年9月1日起實施的《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十八條規定「患者死亡,醫患雙方當事人不能確定死因或者對死因有異議的,應當在患者死亡後48小時內進行屍檢;具備屍體凍存條件的,可以延長至7日。屍檢應當經死者近親屬同意並簽字。

3樓:匿名使用者

一般會考慮火化處理,如果因為案情的需要,可能暫時不會處理的。

4樓:二泉朗月

朋友,我是從事法律工作的,但是確實從未接觸過屍檢報告的問題,我只能通過我在日常工作中對程式性問題的通常處理方式解答您:1、屍檢報告其實是一份對屍體進行檢查的結論,裡面載明的是屍體的情況,屍檢後確定的死因等情況,故在屍檢報告上簽字,應當僅認定是對屍檢報告的知曉。2、您指的相關費用包括哪些呢?

請進一步說明屍檢的原因,實踐中,屍檢的原因有很多,例如發現屍體,但無從知道死因;2、明確是刑事犯罪致死,但需要進一步查明死因;3、因為涉及到醫療糾紛等民事案件,需要確定死因明確責任的。不知道您說的是哪一種情況,請進一步說明,方便為您解答。

屍檢報告未下來,屍體可以火化嗎?

5樓:牛志遠律師

您好,建議在屍檢結果下來之前不要火化,否則如果結果下來家屬不認可,沒有申請重檢的餘地 。就相當於無論結果如何,均不能改變。而有關死因的鑑定肯定要做的,不可否認,一系列鑑定最終就是要查明死因。

具體鑑定時間不好確定,需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

6樓:扶瀾微步

如果火化了,再對報告有什麼異議就沒有任何根據了,還是不要火花的好。好運!

7樓:上海笙銘律師

沒有下來的話,你們暫時不要火化

8樓:戚廣利

不能著急,最好等報告出來再說,防止留下遺憾。

交通事故中,屍檢報告一般多久出來?

9樓:是愷弟飄了

一般不超過20天。檢驗、鑑定 第三十七條 需要進行檢驗、鑑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事故現場調查結束之日起三日內委託具備資格的鑑定機構進行檢驗、鑑定。屍體檢驗應當在死亡之日起三日內委託。

對現場調查結束之日起三日後需要檢驗、鑑定的,應當報經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准。

對精神病的鑑定,應當由省級人民**指定的醫院進行。

第三十八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與檢驗、鑑定機構約定檢驗、鑑定完成的期限,約定的期限不得超過二十日。超過二十日的,應當報經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准,但最長不得超過六十日。

第三十九條 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許可的醫療機構具有執業資格的醫生為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出具的診斷證明,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作為認定人身傷害程度的依據。

第四十條 檢驗屍體不得在公眾場合進行。檢驗中需要解剖屍體的,應當徵得其家屬的同意。   解剖未知名屍體,應當報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或者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人批准。

第四十一條 檢驗屍體結束後,應當書面通知死者家屬在十日內辦理喪葬事宜。無正當理由逾期不辦理的應記錄在案,並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由公安機關處理屍體,逾期存放的費用由死者家屬承擔。   對未知名屍體,由法醫提取人身識別檢材,並對屍體拍照、採集相關資訊後,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填寫未知名屍體資訊登記表,並在設區市級以上報紙刊登認屍啟事。

登報後三十日仍無人認領的,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或者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人批准處理屍體。

第四十二條 檢驗、鑑定機構應當在約定或者規定的期限內完成檢驗、鑑定,並出具書面檢驗、鑑定報告,由檢驗、鑑定人簽名並加蓋機構印章。檢驗、鑑定報告應當載明以下事項:   (一)委託人;   (二)委託事項;   (三)提交的相關材料;   (四)檢驗、鑑定的時間;   (五)依據和結論性意見,通過分析得出結論性意見的,應當有分析過程的說明。

第四十三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收到檢驗、鑑定報告之日起二日內,將檢驗、鑑定報告影印件送達當事人。當事人對檢驗、鑑定結論有異議的,可以在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送達之日起三日內申請重新檢驗、鑑定,經縣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人批准後,進行重新檢驗、鑑定。重新檢驗、鑑定應當另行委託檢驗、鑑定機構或者由原檢驗、鑑定機構另行指派鑑定人。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收到重新檢驗、鑑定報告之日起二日內,將重新檢驗、鑑定報告影印件送達當事人。重新檢驗、鑑定以一次為限。

第四十四條 檢驗、鑑定結論確定之日起五日內,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通知當事人領取扣留的事故車輛、機動車行駛證以及扣押的物品。

對駕駛人逃逸的無主車輛或者經通知當事人三十日後仍不領取的車輛,經公告三個月仍不來接受處理的,對扣留的車輛依法處理。

擴充套件資料:

屍檢意義:

最客觀、迅速的動物疾病診斷方法之一

通過剖檢可方便、直接客觀見到臟器的變化。故此法為目前最常用的動物疾病診斷方法

提高臨床診斷和**質量

剖檢可以驗證前者。

提供醫學科研的素材,促進醫學發展。

動物病理模型、藥物及**試驗等。

促進病理教學和學科發展。

屍檢即屍體解剖,是指對已經死亡的機體進行剖驗以查明死亡原因的一種醫學手段。屍檢對於解決死因不明或對死因有異議而發生的醫療事故爭議具有其獨特的無法替代的作用。根據衛生部《解剖屍體規則》的規定,屍體解剖分為三種:

(1)普通解剖:限於醫學院校和其他有關教學、科研單位的人體學科在教學和科學研究時施行。

(2)法醫解剖:法醫解剖僅限於司法機關施行,主要目的是查明死亡原因和死亡性質,確定自殺還是他殺,推斷死亡的死亡時間,為偵破案件提供可能的線索和證據。

(3)病理解剖:病理解剖僅限於醫學院校教學、醫學科學研究和醫療機構的病理科或病理教研室施行,主要目的是闡述及研究機體疾病的發生、發展與轉歸的客觀規律。

屍檢規定

患者死亡,醫患雙方當事人不能確定死因或者對死因有異議的,應當在患者死亡後48小時內進行屍檢;具備屍體凍存條件的,可以延長至7日。屍檢應當經死者近親屬同意並簽字。

屍檢應當由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取得相應資格的機構和病理解剖專業技術人員進行。承擔屍檢任務的機構和病理解剖專業技術人員有進行屍檢的義務。

醫療事故爭議雙方當事人可以請法醫病理學人員參加屍檢,也可以委派代表觀察屍檢過程。拒絕或者拖延屍檢,超過規定時間,影響對死因判定的,由拒絕或者拖延的一方承擔責任。

10樓:舞璇瀅

交通事故中,屍檢報告一般不超過20天就會出具。

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式規定》相關規定:

第三十七條 需要進行檢驗、鑑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事故現場調查結束之日起三日內委託具備資格的鑑定機構進行檢驗、鑑定。屍體檢驗應當在死亡之日起三日內委託。

對現場調查結束之日起三日後需要檢驗、鑑定的,應當報經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准。

對精神病的鑑定,應當由省級人民**指定的醫院進行。

第三十八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與檢驗、鑑定機構約定檢驗、鑑定完成的期限,約定的期限不得超過二十日。超過二十日的,應當報經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准,但最長不得超過六十日。

擴充套件資料

交通事故屍體檢驗鑑定:

屍體檢驗分為屍表檢驗和解剖檢驗。屍表檢驗是對交通事故致死屍體表面傷痕的例行檢驗,通過檢驗確認案件性質,證明死者體表傷痕是交通事故所致後果,查明死亡原因,分析死者傷痕成傷機制為還原交通事故服務。解剖檢驗主要用於一是肇逃案,通過解剖屍體確定偵破方向,為破案提供證據;二是多車碰撞、碾軋屍體,尋找最先撞擊車輛,確認直接致死原因;三是死因不明屍體查清死亡原因。

11樓:亦如

一般不超過30天。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式規定》第五十一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與鑑定機構確定檢驗、鑑定完成的期限,確定的期限不得超過三十日。超過三十日的,應當報經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准,但最長不得超過六十日。

擴充套件資料

交通事故傷殘評定的程式

1、被評定人應攜帶加蓋辦案單位公章和辦案人簽字的傷殘評定申請書;

2、攜帶縣級以上醫院的診斷證明,檢查結果以及損傷初期和**終結後的ct、x片及診斷報告;

3、從**醫院借閱有關手術病歷和檢查記錄;

4、對被撫養人的勞動能力進行評定時,還應攜帶評定人的身份證及戶籍證明和有關**部門的說明;

5、評定時應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損傷或確定的併發症**終結為準,對**尚未終結,因調解需要提供賠償依據的,在申請書中說明;

6、評定者需要親自接受檢查並繳納規定的評定費用。

12樓:

一般不超過三十天。

2023年5月1日起施行的《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式規定》的第四十九條規定:「屍體檢驗應當在死亡之日起三日內委託。對交通肇事逃逸車輛的檢驗、鑑定自查獲肇事嫌疑車輛之日起三日內委託。」

第五十一條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與鑑定機構確定檢驗、鑑定完成的期限,確定的期限不得超過三十日。超過三十日的,應當報經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准,但最長不得超過六十日。」

13樓:賠說

賠說來回答

一般不超過20天。

檢驗、鑑定

第三十七條 需要進行檢驗、鑑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事故現場調查結束之日起三日內委託具備資格的鑑定機構進行檢驗、鑑定。屍體檢驗應當在死亡之日起三日內委託。

對現場調查結束之日起三日後需要檢驗、鑑定的,應當報經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准。

對精神病的鑑定,應當由省級人民**指定的醫院進行。

第三十八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與檢驗、鑑定機構約定檢驗、鑑定完成的期限,約定的期限不得超過二十日。超過二十日的,應當報經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准,但最長不得超過六十日。

第三十九條 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許可的醫療機構具有執業資格的醫生為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出具的診斷證明,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作為認定人身傷害程度的依據。

第四十條 檢驗屍體不得在公眾場合進行。檢驗中需要解剖屍體的,應當徵得其家屬的同意。

解剖未知名屍體,應當報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或者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人批准。

第四十一條 檢驗屍體結束後,應當書面通知死者家屬在十日內辦理喪葬事宜。無正當理由逾期不辦理的應記錄在案,並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由公安機關處理屍體,逾期存放的費用由死者家屬承擔。

對未知名屍體,由法醫提取人身識別檢材,並對屍體拍照、採集相關資訊後,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填寫未知名屍體資訊登記表,並在設區市級以上報紙刊登認屍啟事。登報後三十日仍無人認領的,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或者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人批准處理屍體。

第四十二條 檢驗、鑑定機構應當在約定或者規定的期限內完成檢驗、鑑定,並出具書面檢驗、鑑定報告,由檢驗、鑑定人簽名並加蓋機構印章。檢驗、鑑定報告應當載明以下事項:

(一)委託人;

(二)委託事項;

(三)提交的相關材料;

(四)檢驗、鑑定的時間;

(五)依據和結論性意見,通過分析得出結論性意見的,應當有分析過程的說明。

第四十三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收到檢驗、鑑定報告之日起二日內,將檢驗、鑑定報告影印件送達當事人。

當事人對檢驗、鑑定結論有異議的,可以在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送達之日起三日內申請重新檢驗、鑑定,經縣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人批准後,進行重新檢驗、鑑定。重新檢驗、鑑定應當另行委託檢驗、鑑定機構或者由原檢驗、鑑定機構另行指派鑑定人。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收到重新檢驗、鑑定報告之日起二日內,將重新檢驗、鑑定報告影印件送達當事人。

重新檢驗、鑑定以一次為限。

第四十四條 檢驗、鑑定結論確定之日起五日內,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通知當事人領取扣留的事故車輛、機動車行駛證以及扣押的物品。

對駕駛人逃逸的無主車輛或者經通知當事人三十日後仍不領取的車輛,經公告三個月仍不來接受處理的,對扣留的車輛依法處理。

屍檢報告多久能出來,交通事故中,屍檢報告一般多久出來?

一般屍檢報告出來的時間是不一定的。如果不涉及病理切片找到死亡原因,死亡原因相對比較清楚,證據相對固定,很快就可以出屍檢報告。如果要涉及病理切片,或者因為各種原因情況不清楚 證據不充分,時間就要長一些。一般講,病理切片出結果的過程在一個月左右。這主要看屍檢檢查的專案,如果專案多,可能會長一些,一般七個...

交通事故中,屍檢報告一般多久出來

一般不超過20天。檢驗 鑑定 第三十七條 需要進行檢驗 鑑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事故現場調查結束之日起三日內委託具備資格的鑑定機構進行檢驗 鑑定。屍體檢驗應當在死亡之日起三日內委託。對現場調查結束之日起三日後需要檢驗 鑑定的,應當報經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准。對精神病的鑑定,應當由省...

冷凍後的屍體,刑偵屍檢報告能檢出死亡前是否有過搏鬥 還是已經死亡被推下樓?19歲,從10樓墜樓

能,檢查出死因,也就是能檢查出是墜樓前死亡還是墜樓致死。搏鬥痕跡只能從現場提取 人死後屍體為什麼會變得冰涼 人死後,各組織和器官的機能活動逐漸停止,屍體在內 外因素的作用下所發生的一系列變化稱為死後變化,由這些變化所呈現的現象為屍體現象。早期屍體現象有以下幾種 1 屍冷 人死後,產熱停止而散熱仍繼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