辭職報告影印件是否具有法律效應,辭職報告必須是原件才有效嗎

2022-02-02 11:26:39 字數 5477 閱讀 3623

1樓:嘆笑一世傾城

不是的。要等到過了上訴期,判決書生效日時。刑事訴訟的上訴期是10天,接到一審判決書的次日作為這"10天"中的第一天.

若由於不可抗拒或是其他法定事由,已過上訴期限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延長上訴期限,批准後,應在5天內提出上訴. 到時沒有需要家屬辦的什麼手續了。

2樓:匿名使用者

影印件具備法律效力,但在沒有原件而向法庭提交影印件作為證據時證據形式存在瑕疵。

3樓:

不叫法律效應,一般叫證明力。影印件屬於傳來證據,一般來說,都需要與原件進行核對之後方可證明。

有一個名詞叫做證據鏈,意思是當事人所擁有的證據需要形成一個有機體,作為傳來證據,是可以與其他的證據一起形成作用,但是其他的證據要足夠有力才行。

4樓:匿名使用者

最好在影印件上請公司加蓋公章,這樣就具有無爭議法律效益了。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10條規定:「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證據,應當提供原件或者原物。如需自己儲存證據原件、原物或者提供原件、原物確有困難的,可以提供經人民法院核對無異的複製件或者複製品。

」這一規定表明,當事人提供證據必須優先提供原件或者原物,只有在某些特殊情形,允許當事人提供經人民法院核對無異的複製件或者複製品,法院才能確認該證據的證明力。

5樓:匿名使用者

影印件不具有法律意義,只是參考而已

辭職報告必須是原件才有效嗎?

6樓:韓飛律師

勞動者的辭職報告不是原件,只要勞動者的辭職報告交給用人單位的,是算辭職的,勞動者辭職只需要提前一個月以書面的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就可以解除勞動關係。

一、個人提出離職分三種情況:

1、用人單位存在《勞動合同法》38條的情況,勞動者書面提出解除勞動關係後可以立即走人不需要用人單位的批准,並可以要求支付剩餘的工資及經濟補償金(每工作1年支付1個月工資)及辦理離職手續等;

2、沒有提前30天提出離職,用人單位也不存在《勞動合同法》38條的情況,勞動者直接提交辭職信就走人,這個時候就是違法了,給用人單位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招聘勞動者產生的費用,用人單位可以要求勞動者承擔。

3、依據《勞動合同法》37條,勞動者提前30天提出的書面離職,不需要用人單位批准就可以離職。其中,試用期提前3天書面提出;用人單位有義務結清工資辦理離職手續。

二、勞動者可以通過快遞或**信郵寄給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的通知(也就是通俗說的辭職信、辭職報告),這樣便於保留證據。用人單位不支付勞動者工資或不為勞動者辦理離職手續,勞動者可以通過申請勞動仲裁解決。

三、相關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字,至少儲存二年備查。

7樓:寶貝馬龍

你是說,問一下辭職報告必須是原件才是有效的嗎。這種情況。我認為。一般們辭職報告只有原件,那還有影印件的道理呢。所以說只要有原件就行了。

單位與員工解除勞動關係後,辭職報告原件必須要給職工嗎?不是應該放在公司嗎?影印件給她嗎?

8樓:匿名使用者

「企業勞資問題解決專家樑偉權老師」認為:單位跟員工解除勞動關係,那麼那份辭職報告的原件是要給員工的,因為單位既然要解除勞動關係,那麼就必須有證明來支援貴公司的行為,如果沒有原件給到員工那麼如何證明公司已經解除員工的勞動關係。明確一下:

勞動關係的解除需要書面的證明。

9樓:匿名使用者

辭職報告原件必須要留在公司 以便以後查證 可以將影印件給員工

10樓:匿名使用者

單位與員工解除勞動關係後,職工辭職報告原件留在公司,影印件給職工,公司同意辭職的一式兩份,一份給職工,這樣各自就有原始的書面證明,以免萬一產生勞資糾紛時說不清。

11樓:城市讀書人

應該是一式兩份,都要有紅章,有時新單位會要

提出離職公司不放人怎麼辦?

12樓:lnx的守望

一、1.有辭職申請書就夠了,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員工只要提前書面申請,就可以辦理離職手續。。法律規定上,提前三十天書面通知單位辭職,到期就可以離職。

辭職是通知單位,不是要批准。如果單位不辦理離職手續,造成損失,可以要求單位賠償

2.最好是和單位協商,把道理講清楚,找人交接完,如果沒辦法協商一致,有損失去人社局申請仲裁。

二、《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八十九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未向勞動者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拓展資料

離職,是指職工離開原職務和原工作單位的勞動法律制度。有兩種情況,一種是離職休養,離職入校學習進修,停薪留職,這種離職不終止勞動法律關係;另一種是職工本人要求辭職被單位批准離職,被單位辭退離職、自動離職等,這種離職終止勞動法律關係。離職職工根據不同情況享受不同的待遇。

員工離職分為兩種:

(1)員工主動離職,即員工單方面向企業提出離職申請;

(2)企業因為員工不勝任崗位、試用不合格或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由企業方提出終止雙方勞動關係。

13樓:豆哥說

公司不放人的根本原因,是在實際的工作中需要你。你的能力強,專業技術過硬,放你走是公司的損失。這時候你可以提要求,漲工資。

工資加到多少,你願意繼續留下來工作。如果彼此談得攏,可以繼續留在公司上班。

14樓:

勞動者辭職,用人單位不批准的,勞動者可以通過快遞的形式給用人單位郵寄一份辭職書,保留好快遞詳情單以及影印一份辭職書,辭職到期以後,要求用人單位支付其工資以及為其辦理離職手續。

1、從我們提出辭職之日開始計算。滿足30天就可以自動離職了。這個公司不論放不放人都沒用。

2、我們可以**投訴勞動執法監察大隊,當然也可以直接區當地勞動行政部門申請勞動仲裁。

3、如果我們有很緊急額事情。需要在短時間內離職。可以申請急辭。這個一般公司都會允許的。

4、主動找比較高階的領導說明情況。畢竟官大一級壓死人。而且高一級的領導並不瞭解你。

5、即使我們提交了辭職也要做好分內的事情,1是不給別人留下藉口。2不給那些居心悱惻的人留下話柄。

15樓:韓飛律師

辭職後,公司不放人,勞動者可以通過快遞的形式給公司郵寄一份辭職書,保留好快遞詳情單以及影印有一份辭職書,辭職到期以後,要求用人單位結清工資以及為其辦理離職手續,如果用人單位不支付勞動者辭職後的工資,勞動者可以通過申請勞動仲裁。

如何申請勞動仲裁:

1、去當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原勞動局)內的勞動爭議仲裁委,申請勞動仲裁,立案時需攜帶:仲裁申請書2份、申請人身份證影印件1份;相關證據影印件和證據清單2份;用人單位的工商登記資訊(北京地區不需要提供登記資訊)。

2、提交材料後,5個工作日仲裁委給予立案,然後給雙方舉證期,給對方答辯期;然後**審理,之後對你們雙方進行調解,調解不成仲裁委會下達裁決書;勞動仲裁60天內結案;對於裁決書不服,勞動者可以起訴到法院;

3、申請勞動仲裁期間,不耽誤勞動者去新單位工作。

《工資支付暫行條例》第九條 勞動關係雙方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一次付清勞動者工資。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6樓:花朵清香

只能用離職證明,公司不放人,每天找你老闆談一次,特別在他忙的時候,煩他,讓老闆看到你去意已決的決心,

17樓:

離職申請單交上去,到一定時間就可以自動離職了。

18樓:qq小吃

你的辭職報告是唯一證明你提出辭職的證明。如果你給領導遞交了辭職報告,時間已滿一個月,即使領導不批准你離職,你也可以走人了。從法律上講,你不違約。

19樓:匿名使用者

你可以採用ems郵寄的方式通知單位,你提出辭職的時間及30日後離職,時間到,不需要單位批,可立即走人。

20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沒有拖欠工資就馬上走人,如果拖欠工資就到附近的勞監中隊投訴他,保證勝訴

21樓:匿名使用者

用郵箱的的方式啊,或是你當時給領導提出時的談話錄音,都是可以的,或是書面的申請交到人事那裡就可以的,其他的方法相信你也會。。。他們不批是他們的事情,你做到合同約定提前一個月,或是一個星期,都是可以的,看合的的長短。。(沒有籤也沒有關係,打卡證明,工資發放流水,翎工資簽字等等都是可以證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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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是要證明合同關係的存在麼 影印件是可以證明的。當然有法律效力 但是如果對方出具了原件,而原件跟影印件不一致的,以原件為準,影印件的證明力比原件小 如果你可以找到原件的,最好出具原件。影印件如果能夠證明與原件一致是有法律效力的。1 合同影印件,bai如果你要作為訴訟du活動zhi中的證據使用,除非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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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方都簽字了,協議成立,不去即違約,支付違約金。否則,協議不成立,沒有違約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十三條 當事人訂立合同,採取要約 承諾方式。第十四條 要約是希望和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該意思表示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 內容具體確定 二 表明經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約束。第十五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