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的四大原則是什麼?解析保險的四項基本原則是什麼?

2021-03-05 09:21:47 字數 6026 閱讀 1573

1樓:輕財經

保險的四大原則包括保險利益原則、最大誠信原則、近因原則、損失補償原則。此外,還存在由損失補償原則派生出來的二個原則:即代位求償原則和重複保險分攤原則。

2樓:盛世創富保險

保險的基本原則一共有四項,分別是保險利益原則、最大誠信原則、近因原則、損失補償原則

這四大保險原則是經過這麼長時間的發展過程中逐漸被人們公認的基本原則,主要作用就是維護保險雙方的合法利益,為了更好地發揮保險的作用。

1、保險利益原則

保險利益原則又叫可保利益,如果保險物件遭遇了不幸事件後,投保人如果有財產損失,就會對投保人的財產有保險利益。保險利益的原則是為了通過法律防止保險活動成為一些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的手段,從而讓保險活動充分的發揮減少損失的作用,所以保險利益原則不可偏廢。

2、最大誠信原則

最大誠信原則是指,要求當事人向對方充分而準確地告知保險相關事項。主要通過保險雙方的誠信義務來體現,具體包括投保人或保險人如實告知的義務以及保險義務,保險人的說明義務以及棄權義務。

3、近因原則

近因原則是指保險人只有造成損失的最直接、最有效原因為承保範圍內保險事故時才承擔保險責任,對承保範圍外的原因引起的損失,是不負責賠償的。損失與近因存在直接的因果關係,要確定近因,首先就要確定損失的因果關係。要想確定因果關係只能從原因或者結果推斷。

4、損失補償原則

損失補償原則是保險人在保險合同所約定的危險事故發生後,受到了嚴重的損失或者是損害,可以充分地獲得補償。只有在保險事故發生造成保險物件損毀導致保險人遭受經濟損失時,保險人才承擔損失補償責任,否則就算在保險期內發生事故,保險人卻沒受到損失,那就沒辦法要求賠償。

3樓:匿名使用者

一、保險利益原則:保險利益是指投保人對保險標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認的利益。

保險利益原則是指在簽訂保險合同時或履行保險合同過程中,投保人和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必須具有保險利益的規定。

二、最大誠信原則: 最大誠信是指當事人真誠地向對方充分而準確的告知有關保險的所有重要事實,不允許存在任何虛偽、欺瞞、隱瞞行為。

最大誠信原則是指保險合同當事人訂立合同及合同有效期內,應依法向對方提供足以影響對方做出訂約與履約決定的全部實質性重要事實,同時絕對信守合同訂立地約定與承諾。

三、近因原則: 近因是指在風險和損失之間,導致損失的最直接、最有效、起決定作用的原因,而不是指在時間上或空間上最接近的原因。近因原則是指在風險與保險標的損失關係中,如果近因屬於被保風險,保險人應負賠償責任;近因屬於除外風險或未保風險,則保險人不負賠償責任。

四、損失補償原則: 損失補償原則是指保險合同生效之後,當保險標的發生保險責任範圍內的損失時,通過保險賠償,使被保險人恢復到受災前的經濟原狀,但不能因損失而獲得額外收益。

4樓:匿名使用者

1.可保利益原則

2.,最大誠信原則,

3.近因原則

4.,損失補償的原則

5樓:匿名使用者

保險利益,最大誠信,近因和損失補償

6樓:東奧名師

保險法的基本原則:

1.最大誠信原則

(1)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的,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

【解釋】投保人的告知義務僅限於保險人詢問的範圍和內容。當事人對詢問的範圍及內容有爭議的,保險人負舉證責任。保險人以投保人違反了對投保單詢問表中所列概括性條款(兜底條款)的如實告知義務為由請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但概括性條款具有具體內容的除外。

(2)對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保險人對於解除合同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或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並不退還保費。

(3)對投保人「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對保險事故的發生有嚴重影響,保險人對於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或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但應當退還保險費。

【解釋】

(1)故意不告知:不賠不退;

(2)重大過失:不賠但退還保險費。

(3)保險人的合同解除權,自保險人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超過30日不行使而消滅。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過2年的,保險人不得解除合同,發生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應當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解釋】保險人在保險合同成立後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投保人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仍然收取保險費,又依照《保險法》的規定(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的,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主張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2.保險利益原則

(1)人身保險的投保人在保險合同「訂立時」,對被保險人應當具有保險利益。

(2)人身保險合同「訂立時」,投保人對被保險人不具有保險利益的,保險合同無效;但投保人主張保險人退還扣減相應手續費後的保險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3)人身保險合同「訂立後」,因投保人喪失對被保險人的保險利益,當事人主張保險合同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4)在人身保險中,投保人對下列人員具有保險利益:

①本人;

②配偶、子女、父母;

③上述人員以外的與投保人有撫養、贍養或者扶養關係的家庭其他成員、近親屬;

④與投保人有勞動關係的勞動者。

【解釋】被保險人同意投保人為其訂立合同的,視為投保人對被保險人具有保險利益。

(5)財產保險

財產保險的被保險人在「保險事故發生時」,對保險標的應當具有保險利益。

【解釋1】人身保險合同要求在「保險合同訂立時」投保人必須對被保險人具有保險利益;而財產保險合同只要求在「保險事故發生時」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具有保險利益。

【解釋2】《保險法》未明確規定財產保險中保險利益的適用範圍。一般來講,財產保險中享有保險利益的人員包括:所有權人、抵押權人、留置權人、承租人等。

3.損失補償原則

保險人的賠付以投保時約定的保險金額為限,而且保險金額不得超過保險標的的實際價值。超過保險金額的損失,保險人不予賠償。

4.近因原則

保險事故與損害後果之間應具有因果關係。

保險的四項基本原則是什麼?

7樓:華律網

合同的基本原則主要是:

一、平等原則:合同當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將自己的意志強加給另一方。

二、自願原則: 當事人依法享有自願訂立合同的權利,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

三、公平原則: 當事人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各方的權利和義務。

四、誠實信用原則: 當事人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

五、權利濫用禁止和公序良俗原則: 當事人訂立、履行合同,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遵守社會公德,不得擾亂社會經濟秩序,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8樓:匿名使用者

根據2023年頒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的規定,保險主要適用以下四種基本原則:

1.最大誠信原則

2.可保利益原則

3.補償原則

4.近因原則

1.最大誠信原則

是指保險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在簽訂和履行保險合同時,必須保持最大限度的誠意,雙方都應遵守信用,互不欺騙和隱瞞,投保人應向保險人如實申報保險標的的主要風險情況,否則保險合同無效。

2.可保利益原則

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因具有各種利害關係而享有的法律上承認的經濟利益。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具有可保利益是保險合同生效的依據。在壽險中,一般以下幾種情況投保人有可保利益:

(1)投保人對本人;(2)配偶、子女、父母等;(3)具有收養、贍養等法定義務;(4)對有合同關係或其他債務關係的人;(5)對其他與之有合法經濟關係的人。另外我國《保險法》還規定,被保險人同意投保人為其訂立保險合同的,視為投保人對被保險人具有可保利益。

3.補償原則

保險標的發生保險事故時,保險人無論以何種方式賠償被保險人的損失,也只能使被保險人在經濟上恢復到受損前的同等狀態,被保險人不能獲得額外收益。因此,保險人在理賠時一般按以下三個標準確定賠償額度:以實際損失為限,以保險金額為限,以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的可保利益為限。

在這三個標準中,以最低的為限。

4.近因原則

近因是指造成保險標的損失的最主要、最有效的原因。也就是說,保險事故的發生與損失事實的形成有直接因果關係。按照這一原則,當被保險人的損失是直接由於保險責任範圍內的事故造成的,保險人才給予賠償。

這是因為現實中保險標的的損失是由多種風險事故同時或者連續發生造成的,而這些風險事故往往同時有被保風險、非保風險或除外風險。近因原則是判斷保險人是否需要賠償的標準。

9樓:匿名使用者

應該是最大誠信原則、保險利益原則、近因原則 、損失補償原則。學了忘了,我記得好像是這4個的~

10樓:雨露被風兒吹散

1可保利益原則2誠實信用原則3近因原則4補償原則5權益轉讓原則6分攤原則

11樓:匿名使用者

保險高管考試有複習資料嗎

12樓:東奧名師

保險法的基本原則:

1.最大誠信原則

(1)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的,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

【解釋】投保人的告知義務僅限於保險人詢問的範圍和內容。當事人對詢問的範圍及內容有爭議的,保險人負舉證責任。保險人以投保人違反了對投保單詢問表中所列概括性條款(兜底條款)的如實告知義務為由請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但概括性條款具有具體內容的除外。

(2)對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保險人對於解除合同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或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並不退還保費。

(3)對投保人「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對保險事故的發生有嚴重影響,保險人對於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或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但應當退還保險費。

【解釋】(1)故意不告知:不賠不退;(2)重大過失:不賠但退還保險費。

(4)保險人的合同解除權,自保險人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超過30日不行使而消滅。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過2年的,保險人不得解除合同,發生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應當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解釋】保險人在保險合同成立後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投保人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仍然收取保險費,又依照《保險法》的規定(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的,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主張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2.保險利益原則

(1)人身保險的投保人在保險合同「訂立時」,對被保險人應當具有保險利益。

(2)人身保險合同「訂立時」,投保人對被保險人不具有保險利益的,保險合同無效;但投保人主張保險人退還扣減相應手續費後的保險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3)人身保險合同「訂立後」,因投保人喪失對被保險人的保險利益,當事人主張保險合同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4)在人身保險中,投保人對下列人員具有保險利益:

①本人;

②配偶、子女、父母;

③上述人員以外的與投保人有撫養、贍養或者扶養關係的家庭其他成員、近親屬;

④與投保人有勞動關係的勞動者。

【解釋】被保險人同意投保人為其訂立合同的,視為投保人對被保險人具有保險利益。

(5)財產保險

財產保險的被保險人在「保險事故發生時」,對保險標的應當具有保險利益。

【解釋1】人身保險合同要求在「保險合同訂立時」投保人必須對被保險人具有保險利益;而財產保險合同只要求在「保險事故發生時」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具有保險利益。

【解釋2】《保險法》未明確規定財產保險中保險利益的適用範圍。一般來講,財產保險中享有保險利益的人員包括:所有權人、抵押權人、留置權人、承租人等。

3.損失補償原則

保險人的賠付以投保時約定的保險金額為限,而且保險金額不得超過保險標的的實際價值。超過保險金額的損失,保險人不予賠償。

4.近因原則

保險事故與損害後果之間應具有因果關係。

什麼是保險的原則,保險的四大原則是什麼?解析

險的原則分為以下幾點 一 最大誠信原則 保險合同當事人訂立合同及合同有效期內,應依法向對方提供足以影響對方作出訂約與履約決定的全部實質性重要事實,同時信守合同訂立的約定與承諾。否則,受到損害的一方,按民事立法規定可以此為由宣佈合同無效,或解除合同,或不履行合同約定的義務或責任,甚至對因此而受到的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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