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叫物權?《物權法》的內容包括什麼

2021-05-22 22:47:58 字數 4649 閱讀 1275

1樓:法律快車

什麼叫物權?

簡單講,就是對物的權利,這裡的物,主要指不動產

和動產。不動產是指不能移動的物,它包括土地、森林、草原、礦藏、河流以及土地附著物。不動產的這個概念,如果給它下定義的話,就是土地和土地附著物,它這裡的土地是個大概念,我前面講的土地、森林、礦藏,埋藏在地底下的,這些都是大土地的概念。

土地附著物,它包括比如說居民的住宅,學校、醫院、工廠的房屋、體育場館、公園等等。這個土地附著物講的是,和土地不能分離、建立在土地之上的這樣一些東西。所以,像房屋、建築物、陵墓等等,都屬於土地附著物。

動產這個概念,講的是機器裝置、交通工具、生活用品等等,不動產以外的物。給動產下定義,是先講清楚不動產,哪些屬於不動產,簡單講,就是土地和土地附著物。講清楚不動產以外,所有的我們能看到的這樣一些東西,都屬於是動產。

所以,從《物權法》的調整範圍,特別是物的這個概念來看,它的內容是非常豐富的,可以說包羅永珍。制定《物權法》,它的政治性、政策性和專業性都很強。講它的政治性,就想講到《物權法》是既關係到我們國家的基本經濟制度,也關係到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健康執行。

為什麼?無論是國家基本經濟制度還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和我剛才講到的這個不動產和動產,都有很大的關係。特別是企業的生產經營、老百姓的日常生活、衣食住行,都是我們的《物權法》的調整物件,都和《物權法》上的物權、和《物權法》上的這個物,發生著千絲萬縷的關係。

那麼什麼叫《物權法》呢?

簡單講,《物權法》就是有關物權的法律。《物權法》作為一部法律,它的條文很多。現在通過的《物權法》,共有五篇、十九章、二百四十七條,那麼多內容,實際上主要的是回答三個問題,或者說它的基本內容有三個。

第一,就是它要解決這個物賦予誰,誰是物的主人。第二,它要解決這個權利人對物有哪些權利,他人有哪些義務。第三,它要解決就是物權的保護,如果侵害了物權,要承擔哪些法律責任。

《物權法》的基本內容就是回答這三個問題,《物權法》的總則,因為整個《物權法》,它共分五編,它的第一編就是總則。《物權法》的總則,是概括地回答這三個問題。《物權法》的分則,特別是第二編所有權、第三編用意物權、第四編擔保物權,這三編內容是分別從所有權、用意物權和擔保物權的角度,來回答這三個問題。

講清楚了什麼叫物、什麼叫物權、什麼叫《物權法》,以及《物權法》它的基本內容

2樓:匿名使用者

一、物權是指權利人依法對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權利,包括所有權和他物權(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或者說,指自然人、法人直接支配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權利,包括所有權、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不動產指土地以及建築物等土地附著物;動產指不動產以外的物。

制定物權法,對明確物的歸屬,充分發揮物的效用,維護經濟秩序,促進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具有重要意義。

二、物權法的基本內容是以下幾個部分:

第一部分,規定物權法的總則,就是物權法的一般性問題,對物權法的基本問題做出基礎性的規定。在物權法草案中,集中規定的是這樣的問題:一是物權法的基本原則,二是物權變動規則,三是物權請求權。

這裡的核心問題是物權變動規則問題。這是學者爭論最大的問題,也請同學們注意研究。

第二部分,規定的是所有權,對所有權問題做出具體規定。這一部分主要解決的是財產的歸屬問題,當然也有利用的問題。按照物權法草案的規定,規定了三種所有權,然後規定建築物區分所有權、相鄰關係和共有,最後規定所有權取得的特別規定,其中規定了善意取得等制度。

這裡爭論最大的就是所有權型別的「三分法」問題,這個問題也請同學們注意研究。

第三部分,就是用益物權,這一部分主要規定的是財產的利用問題,是合法利用他人的財產創造財富,即在他人所有的財產上,設立財產用益的權利。草案規定的用益物權是:土地承包經營權,建設用地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鄰地利用權,典權,居住權,以及特許物權。

第四部分,規定的是擔保物權。擔保物權也是財產的利用問題,但是與用益物權相比較,利用的方式不同,方法也不同,主要是利用財產對債權進行擔保。這一部分規定的基本內容是抵押權、質權、留置權和讓與擔保。

專家認為,還應當規定優先權,發揮這種優先權的擔保作用。

第五部分,也是最後的部分,就是佔有問題,對佔有這種事實狀態做出法律規定。

3樓:

物權,顧名思義就是權利人對物享有的權利。在法律上,物權是權利人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直接支配物並排除他人干涉的財產性權利。民法上的物不同於現實生活上的物。

民法上的物指在事實上、法律上能供人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物質實體和自然力。

物權法是民法典的基本內容之一,是民法典最重要的部分之一,是民法典關於財產歸屬和利用的法律制度。

物權法的基本內容是以下幾個部分:

第一部分,規定物權法的總則,就是物權法的一般性問題,對物權法的基本問題做出基礎性的規定。第二部分,規定的是所有權,對所有權問題做出具體規定。這一部分主要解決的是財產的歸屬問題,當然也有利用的問題。

第三部分,就是用益物權,這一部分主要規定的是財產的利用問題,是合法利用他人的財產創造財富,即在他人所有的財產上,設立財產用益的權利。第四部分,規定的是擔保物權。擔保物權也是財產的利用問題,但是與用益物權相比較,利用的方式不同,方法也不同,主要是利用財產對債權進行擔保。

第五部分,佔有。

《物權法》講的是什麼內容?

4樓:匿名使用者

物權法【名次定義】

1.《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物權法是調整財產支配關係的法律,是對財產進行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最基本準則,是我國制訂民法典的重要組成部分。

2.法學概念,私法的一個部分,指調整有形財產關係的法律。

【相關概念】

私法、物權、權利人、民事責任、一物一權、物權法定、公示公信

【法學-物權法】

什麼是物權法?

物權法是調整有形財產關係的法律,調整無形財產關係的法律主要有合同法、商標法、專利法、著作權法等法律。

通俗地說就是一個國家的基本財產法。它最重要的任務就是界定產權,通過確定財產的歸屬,來達到制止紛爭的目的,從而節約交易費用。中國目前財產權保護的突出問題,就是產權不清。

這表現在社會生活的各個方面,大到礦山、農民土地承包權,小到公民的各種收入、房產以及剩餘價值索取權等等。產權不明,紛爭不止,假如沒有一個良好的法治環境,又如何談得上財富創造和積累。明晰產權,就是我對物權法的第一個期待。

此外,物權法必須解決現實難題。物權法不是憲法,也不像民法典,它應該切實指導經濟生活。此外,物權法還應該是一部「綠色」物權法,不只是確認環境資源的經濟價值,還應確認其生態價值。

環境資源的自我調節性或環境容量本身就是一種資源,有學者把它稱之為「環境容量使用權」———利用人依法對環境容量資源佔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例如對於森林、礦產資源等,不僅要「有償使用」,還要進行「生態補償」。

《物權法》是民法的重要組成部分。民法是調整平等主體之間的財產關係和人身關係的法律,其內容包括物權法、債權法(以合同法為主)、婚姻家庭法、繼承法、智慧財產權法、人人格權法等。物權法是專門規範民事主體(法人、自然人)對財產的佔有、收益、使用、處分權利的法律。

包括所有權、用益物權、擔保物權、役權、建築物區分權等內容。說明白一點,物權法主要是保障人們的財產不受非法侵犯的法律,是對人們財產權保護的一種法律。英國有句古語叫「窮人的寒舍,風能進、雨能進,國王不能進」,體現了物權法的保護功能。

主要解決問題

一、物屬於誰,誰是物的主人;

二、權利人對物享有哪些權利,他人負有怎樣的義務;

三、怎樣保護物權,侵害物權要承擔哪些民事責任。

物權法的基本原則

一物一權、物權法定、公示公信,此三者在大陸法系民法理論中被稱為物權法的基本原則,構成物權法的基本原理,物權法的具體制度內容和理論架構均在此基本原則之下。

然而近期以來圍繞物權法基本原則開展的討論有如火如荼之勢,而火勢苗頭又似乎以淡化甚或否定此三項基本原則為猛,並直接涉及到我國正在起草的《物權法》以及將來的《民法典》是否需要規定以及如何規定物權法基本原則的問題,以故,對物權法三項基本原則的進一步的理論**似有必要。

主要應用

物權法涉及人民群眾生活的方方面面,諸如:住宅小區車位歸誰所有、企業改制中國有資產流失、一物二賣、相鄰關係、拆遷補償、建築用地使用權期限等,這些都能在物權法中找到答案。

5樓:匿名使用者

什麼是物權法?

物權,即對物的權利。物權法是調整財產支配關係的法律,是對財產進行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最基本準則,是我國制訂民法典的重要組成部分。物權法主要回答三個問題:

一、物屬於誰,誰是物的主人;

二、權利人對物享有哪些權利,他人負有怎樣的義務;

三、怎樣保護物權,侵害物權要承擔哪些民事責任。物權法涉及人民群眾生活的方方面面,諸如:住宅小區車位歸誰所有、企業改制中國有資產的流失、一物二賣、相鄰關係、拆遷補償、建築用地使用權期限等,這些都能在物權法中找到答案。

什麼是物權法?

通俗地說就是一個國家的基本財產法。它最重要的任務就是界定產權,通過確定財產的歸屬,來達到制止紛爭的目的,從而節約交易費用。中國目前財產權保護的突出問題,就是產權不清。

這表現在社會生活的各個方面,大到礦山、農民土地承包權,小到公民的各種收入、房產以及剩餘價值索取權等等。產權不明,紛爭不止,假如沒有一個良好的法治環境,又如何談得上財富創造和積累。明晰產權,就是我對物權法的第一個期待。

此外,物權法必須解決現實難題。物權法不是憲法,也不像民法典,它應該切實指導經濟生活。此外,物權法還應該是一部「綠色」物權法,不只是確認環境資源的經濟價值,還應確認其生態價值。

環境資源的自我調節性或環境容量本身就是一種資源,有學者把它稱之為「環境容量使用權」———利用人依法對環境容量資源佔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例如對於森林、礦產資源等,不僅要「有償使用」,還要進行「生態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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