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益物權的法律特徵是什麼,什麼是物權?其法律特徵和分類是什麼?

2022-03-05 19:44:41 字數 2198 閱讀 9835

1樓:匿名使用者

用益物權,是指非所有人對於他人所有的不動產物所享有的佔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用益物權的重心在於對於不動產使用價值的支配,強調的是對物的利用權,法律賦予這種對於物的利用權以物權的效力,使利用權人可以據此權利對抗包括所有權人在內的其他人的干涉,從而保障其對物的充分利用。用益物權即為以「利用」為中心的物權,實現物盡其用。

由於土地等不動產資源具有永久性、安全性、供給有限性、資本價值性等特點,決定了不可能人人都擁有土地和房屋等不動產,法律為了調節人類的需求與資源的有限性之間的矛盾,從穩定社會秩序的角度出發,創設了用益物權制度,以求對資源的充分有效利用。

但是大家應該注意,用益物權雖然是基於他人的所有權而產生,但是其是獨立於所有權的物權,並具有可轉讓性,從而使不動產的使用價值本身在市場中實現最優化的配置。由於我國一直實行土地公有制,因此用益物權制度也相應帶有公有制的特點。如國有土地使用權制度中帶有濃厚的行政管理因素,承包經營權也不似永佃權具有永久性和人身依附性,而是具有期限限制,且以平等社員資格為基礎的新型土地利用權利制度。

但土地權利制度上的公有制特點,並不影響我國的土地利用制度仍屬於傳統用益物權的範疇,因為它們本質上也是在土地所有權的基礎上產生的,是土地所有權權能分離的產物,在權利的內容上都包括了使用權或者收益權,因而也是這些權利本質上都是私法上的物權,都應當具有物權所應當具有的效力。作為一種物權,用益物權除了具備物權的一般法律特徵以外,又具有自己的一些獨特特徵:

第一,用益物權是一種他物權。即用益物權是在他人所有之物上成立的物權。

第二,用益物權是一種不動產物權。即用益物權的標的物僅限於不動產。動產之上不能成立用益物權。對於動產的使用可以通過借用合同或者借貸合同來進行。

第三,用益物權是以使用和收益為內容的限制物權。即用益物權人只能就其標的物為使用和收益,而不能其為相應的處分。當然用益物權人無權處分用益物權的標的物,並不代表著他不能處分用益物權本身,比如用益物權人可以依法將該用益物權轉讓給他人,但其不能將該用益物權的標的物轉讓給他人,因為將該標的物轉讓給他人意味著標的物所有權的轉移,這必須以轉讓人對該標的物享有所有權為前提,否則將構成無權處分。

第四,用益物權是獨立物權。雖然用益物權雖然以所有權的存在為前提,但其一經設立,在法律上就具有獨立性。也就是說,用益物權一旦依當事人約定或法律直接規定設立,用益物權人便能獨立地享有對標的物的使用和收益權,除了能有效地對抗第三人以外,也能對抗標的物的所有人對其權利行使的干涉。

此外,由於用益物權是依約定或法律規定設定,因此用益物權還是一種有期限的權利。

根據我國《物權法》的規定,我國的用益物權型別包括土地承包經營權、建設用地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和地役權。對於海域使用權以及取水權、採礦權、探礦權、捕撈權、狩獵權等用益物權或者準用益物權適用相應特別法律的規定。

2樓:匿名使用者

《物權法》第ll7條:用益物權人對他人所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法享有佔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

第118條:國家所有或者國家所有由集體使用以及法律規定屬於集體所有的自然資源,單位、個人依法可以佔有、使用和收益。

第119條:國家實行自然資源有償使用制度,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120條:用益物權人行使權利,應當遵守法律有關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資源的規定。所有權人不得干涉用益物權人行使權利。

第121條:因不動產或者動產被徵收、徵用致使用益物權消滅或者影響用益物權行使的,用益物權人有權依照本法第四十二條、第四十四條的規定獲得相應補償。

什麼是物權?其法律特徵和分類是什麼?

3樓:

物權:指權利人依法對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權利特徵:1、對世權,就是義務客體不特定

2、支配權,物權體現在對客體的支配上

3、客體的特定性,物權客體必須是特定的物

4、效力上的排他性,一物一權,並且直接排除他人的不法使用5、絕對權,義務人的義務是不作為的義務,無需義務人的積極行為分類:1、自物權——完全物權(所有權)

2、他物權

⑴用益物權(土地承包經營權、建設用地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 地役權)

⑵擔保物權(抵押權、擔保權、留置權)

4樓:北京

「物權」概念是大陸法系的傳統概念。我國《物權法》將其定義為:指權利人依法對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權利,包括所有權、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

給你簡單通俗地說一下吧,物權就是對物體的權利,包括所有權,用益物權;擔保物權中抵押權、質權、留置權等最終也是以物體為載體的。

建議把《物權法》翻一遍,會有個大概的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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