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經營罪經營數額如何認定非法經營罪中違法所得怎麼認定

2021-05-18 02:39:09 字數 5059 閱讀 9222

1樓:匿名使用者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

第十二條個人實施本解釋第十一條規定的行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非法經營行為「情節嚴重」:

(一)經營數額在五萬元至十萬元以上的;

(二)違法所得數額在二萬元至三萬元以上的;

(三)經營報紙五千份或者期刊五千本或者圖書二千冊或者音像製品、電子出版物五百張(盒)以上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非法經營行為「情節特別嚴重」:

(一)經營數額在十五萬元至三十萬元以上的;

(二)違法所得數額在五萬元至十萬元以上的;

(三)經營報紙一萬五千份或者期刊一萬五千本或者圖書五千冊或者音像製品、電子出版物一千五百張(盒)以上的。

第十三條單位實施本解釋第十一條規定的行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非法經營行為「情節嚴重」:

(一)經營數額在十五萬元至三十萬元以上的;

(二)違法所得數額在五萬元至十萬元以上的;

(三)經營報紙一萬五千份或者期刊一萬五千本或者圖書五千冊或者音像製品、電子出版物一千五百張(盒)以上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非法經營行為「情節特別嚴重」:

(一)經營數額在五十萬元至一百萬元以上的;

(二)違法所得數額在十五萬元至三十萬元以上的;

(三)經營報紙五萬份或者期刊五萬本或者圖書一萬五千冊或者音像製品、電子出版物五千張(盒)以上的。

第十四條實施本解釋第十一條規定的行為,經營數額、違法所得數額或者經營數量接近非法經營行為「情節嚴重」、「情節特別嚴重」的數額、數量起點標準,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為非法經營行為「情節嚴重」、「情節特別嚴重」:

(一)兩年內因出版、印刷、複製、發行非法出版物受過行政處罰兩次以上的;

(二)因出版、印刷、複製、發行非法出版物造成惡劣社會影響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第十五條非法從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複製、發行業務,嚴重擾亂市場秩序,情節特別嚴重,構成犯罪的,可以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三)項的規定,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

擴充套件資料:

第七十九條 [非法經營案(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違反國家規定,進行非法經營活動,擾亂市場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違反國家有關鹽業管理規定,非法生產、儲運、銷售食鹽,擾亂市場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非法經營食鹽數量在二十噸以上的;

2、曾因非法經營食鹽行為受過二次以上行政處罰又非法經營食鹽,數量在十噸以上的。

(二)違反國家菸草專賣管理法律法規,未經菸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許可,無煙草專賣生產企業許可證、菸草專賣批發企業許可證、特種菸草專賣經營企業許可證、菸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等許可證明,非法經營菸草專賣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非法經營數額在五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二萬元以上的;

2、非法經營捲菸二十萬支以上的;

3、曾因非法經營菸草專賣品三年內受過二次以上行政處罰,又非法經營菸草專賣品且數額在三萬元以上的。

(三)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非法經營**、**、保險業務,或者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非法經營**、**、保險業務,數額在三十萬元以上的;

2、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數額在二百萬元以上的;

3、違反國家規定,使用銷售點終端機具(pos機)等方法,以虛構交易、虛開**、現金退貨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現金,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機構資金二十萬元以上逾期未還的,或者造成金融機構經濟損失十萬元以上的;

4、違法所得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

(四)非法經營外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在外匯指定銀行和中國外匯交易中心及其分中心以外買賣外匯,數額在二十萬美元以上的,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

2、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違反有關外貿**業務的規定,採用非法手段,或者明知是偽造、變造的憑證、商業單據,為他人向外匯指定銀行騙購外匯,數額在五百萬美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

3、居間介紹騙購外匯,數額在一百萬美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

(五)出版、印刷、複製、發行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出版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個人非法經營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經營數額在十五萬元以上的;

2、個人違法所得數額在二萬元以上的,單位違法所得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

3、個人非法經營報紙五千份或者期刊五千本或者圖書二千冊或者音像製品、電子出版物五百張(盒)以上的,單位非法經營報紙一萬五千份或者期刊一萬五千本或者圖書五千冊或者音像製品、電子出版物一千五百張(盒)以上的;

4、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兩年內因出版、印刷、複製、發行非法出版物受過行政處罰二次以上的,又出版、印刷、複製、發行非法出版物的;

(2)因出版、印刷、複製、發行非法出版物造成惡劣社會影響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六)非法從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複製、發行業務,嚴重擾亂市場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個人非法經營數額在十五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經營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

2、個人違法所得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單位違法所得數額在十五萬元以上的;

3、個人非法經營報紙一萬五千份或者期刊一萬五千本或者圖書五千冊或者音像製品、電子出版物一千五百張(盒)以上的,單位非法經營報紙五萬份或者期刊五萬本或者圖書一萬五千冊或者音像製品、電子出版物五千張(盒)以上的;

4、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兩年內因非法從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複製、發行業務受過行政處罰二次以上的,又非法從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複製、發行業務的。

(七)採取租用國際專線、私設轉接裝置或者其他方法,擅自經營國際電信業務或者涉港澳臺電信業務進行營利活動,擾亂電信市場管理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經營去話業務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的;

2、經營來話業務造成電信資費損失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的;

3、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兩年內因非法經營國際電信業務或者涉港澳臺電信業務行為受過行政處罰二次以上,又非法經營國際電信業務或者涉港澳臺電信業務的;

(2)因非法經營國際電信業務或者涉港澳臺電信業務行為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

(八)從事其他非法經營活動,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個人非法經營數額在五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一萬元以上的;

2、單位非法經營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

3、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兩年內因同種非法經營行為受過二次以上行政處罰,又進行同種非法經營行為的;

4、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2樓:匿名使用者

根據《關於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七

十、非法經營案(刑法第225條)違反國家規定,採取租用國際專線、私設轉接裝置或者其他方法,擅自經營國際電信業務或者涉港澳臺電信業務進行營利活動,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追訴:

1、經營去話業務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的;

2、經營來話業務造成電信資費損失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的;

3、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因非法經營國際電信業務或者涉港澳臺電信業務,受過行政處罰二次以上,又進行非法經營活動的。

非法經營外匯,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追訴:

1、在外匯指定銀行和中國外匯交易中心及其分中心以外買賣外匯,數額在二十萬美元以上的,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五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2、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違反有關外貿**業務的規定,採用非法手段,或者明知是偽造、變造的憑證、商業單據,為他人向外匯指定銀行騙購外匯,數額在五百萬美元以上的,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五十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3、居間介紹騙購外匯,數額在一百萬美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十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違反國家規定,出版、印刷、複製、發行非法出版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追訴:

1、個人非法經營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經營數額在十五萬元以上的;

2、個人違法所得數額在二萬元以上的,單位違法所得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

3、個人非法經營報紙五千份或者期刊五千本或者圖書二千冊或者音像製品、電子出版物五百張(盒)以上的,單位非法經營報紙一萬五千份或者期刊一萬五千本或者圖書五千冊或者音像製品、電子出版物一千五百張(盒)以上的。

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非法經營**、**或者保險業務,非法經營數額在三十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應予追訴。

從事其他非法經營活動,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追訴:

1、個人非法經營數額在五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一萬元以上的;

2、單位非法經營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

3樓:匿名使用者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

關於辦理侵犯智慧財產權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二條 本解釋所稱「非法經營數額」,是指行為人在實施侵犯智慧財產權行為過程中,製造、儲存、運輸、銷售侵權產品的價值。已銷售的侵權產品的價值,按照實際銷售的**計算。製造、儲存、運輸和未銷售的侵權產品的價值,按照標價或者已經查清的侵權產品的實際銷售平均**計算。

侵權產品沒有標價或者無法查清其實際銷售**的,按照被侵權產品的市場中間**計算。

多次實施侵犯智慧財產權行為,未經行政處理或者刑事處罰的,非法經營數額、違法所得數額或者銷售金額累計計算。

4樓:匿名使用者

居然沒有多少人回答。

數額認定要看賬目,口供,和店內扣押的非法經營的物品的價值,綜合考慮。

非法經營罪中「違法所得」怎麼認定

5樓:南京追夢網路科技****

根據最高人來民法院研究自室關於非法經營罪中「違法所得」認定問題的研究意見:

對非法經營罪中違法所得數額的認定,我國司法、行政機關主張「獲利說」原則。如,《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生產、銷售偽劣產品刑事案件如何認定「違法所得數額」的批覆》規定,「違法所得數額」是指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獲利的數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也規定,本解釋所稱「違法所得數額」是指獲利數額。而且,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行政處罰案件違法所得認定辦法》第二條也明確規定: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認定違法所得的基本原則是:以當事人違法生產、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所獲得的全部收入扣除當事人直接用於經營活動的適當的合理支出,為違法所得。」

而且非法經營中的違法所得,大多數結合具體的非法經營種類,找到對應的司法解釋作為認定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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