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密協議是否具有法律效益保密協議在法律上有沒有法律效力?管不管用?

2021-05-15 18:03:56 字數 5441 閱讀 2614

1樓:匿名使用者

1、保密協議具有法律效益,對於違反保密協議造成嚴重後果的當事人,我國刑法規定了侵犯商業祕密罪。

(一)以盜竊、利誘、脅迫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權利人的商業祕密的;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以前項手段獲取的權利人的商業祕密的;

(三)違反約定或者違反權利人有關保守商業祕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業祕密的。

明知或者應知前款所列行為,獲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業祕密的,以侵犯商業祕密論。

2、《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三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祕密和與智慧財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2樓:匿名使用者

首先指出,這個叫做競業禁止協議,不是保密協議該協議當然是有效的,因為是雙方共同簽署,且代表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但是,如果你真的從事了與公司相競爭的相關工作,那麼原公司也不能根據這個協議追究你的責任。原因有二:

一,你與公司不存在勞動合同,也就是說,根本不是該公司的正式員工,沒有競業禁止的義務;

二,但凡競業禁止協議,都應當有補償條款。也就是說,不讓你從事相關工作,你所離職的公司必須給你補償。

3樓:匿名使用者

保密協議當然是有效的,但你籤的不是保密協議,是競業禁止協議。在你離職後,單位必需給予補償金才會生效。一般是月工資的20%到30%。

4樓:李東邪

個人認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或保密協議中約定了競業限制條款,但未就補償費的給付或具體給付標準進行約定,不應據此認定競業限制條款無效,雙方可以通過協商予以補救,經協商不能達成一致的,可按照雙方勞動關係終止前最後一個年度勞動者工資的20%—50%支付補償費。用人單位明確表示不支付補償費的,競業限制條款對勞動者不具有約束力。

5樓:匿名使用者

我的意見是,這個保密協議是有效的,畢竟有你的親筆簽名

保密協議在法律上有沒有法律效力?管不管用?

6樓:匿名使用者

一、如果保密協議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不存在法律上規定的無效、可撤銷情形,且形式上是合法的(有雙方簽字蓋章),就是有效的。

二、但是,如果保密協議對保密內容、違約責任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清的話,就算一方違反了保密條款,也難以追究其責任。

三、保密協議雖然約定對第三方保密,但國家公檢法等機關在必要時,可以依法要求調取相關保密內容。

7樓:竹本無心

有法律效力,這是勞動合同法規定的,只要屬於保密人員的用人單位是可以與勞動者約定的。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三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祕密和與智慧財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第二十四條 競業限制的人員限於用人單位的高階管理人員、高階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競業限制的範圍、地域、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

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前款規定的人員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係的其他用人單位,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二年。

8樓:匿名使用者

當然有效,管用的。如違反按照約定要補償的。

保密協議有法律效益嗎

9樓:匿名使用者

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二條 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

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不影響按照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者在服務期期間的勞動報酬。

第二十三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祕密和與智慧財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第二十四條 競業限制的人員限於用人單位的高階管理人員、高階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競業限制的範圍、地域、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

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前款規定的人員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係的其他用人單位,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二年。

第九十條 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義務或者競業限制,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保密協議沒有補償 到底有沒有法律效力? 50

10樓:匿名使用者

禁業限制期間不支付經濟補償的,勞動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解除協議。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規定,用人單位可以與高階管理人員、高階技術人員和其它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約定保密事項,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由此可見,保密協議的經濟補償,是在競業限制期間。勞動合同履行期間,保守用人單位商業祕密是勞動者法定義務,用人單位是否支付保密費均不受影響。但勞動關係解除之後,競業限制期間,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

保密協議沒有約定經濟補償金的,勞動者履行了競業限制義務,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按照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平均工資的30%且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按月支付經濟補償金。

因用人單位的原因導致三個月未支付經濟補償,勞動者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解除競業限制約定並支付3個月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後,用人單位可以要求勞動者按照約定繼續履行競業限制義務。

《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三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祕密和與智慧財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第二十四條 競業限制的人員限於用人單位的高階管理人員、高階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競業限制的範圍、地域、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

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前款規定的人員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係的其他用人單位,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二年。

最高人民法院

《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四)》

法釋〔2013〕4號

第六條 當事人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約定了競業限制,但未約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履行了競業限制義務,要求用人單位按照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平均工資的30%按月支付經濟補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前款規定的月平均工資的30%低於勞動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照勞動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第七條 當事人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約定了競業限制和經濟補償,當事人解除勞動合同時,除另有約定外,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履行競業限制義務,或者勞動者履行了競業限制義務後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第八條 當事人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約定了競業限制和經濟補償,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後,因用人單位的原因導致三個月未支付經濟補償,勞動者請求解除競業限制約定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第九條 在競業限制期限內,用人單位請求解除競業限制協議時,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在解除競業限制協議時,勞動者請求用人單位額外支付勞動者三個月的競業限制經濟補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第十條 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後,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按照約定繼續履行競業限制義務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11樓:匿名使用者

簽了協議,該協議是你們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強制性法律規定等,就是合法的,對雙方均具有約束力,這跟合同是否有償無關。

一、第一百零二條 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的條件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事項,對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二、第十條 經營者不得采用下列手段侵犯商業祕密:

(一)以盜竊、利誘、脅迫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權利人的商業祕密;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以前項手段獲取的權利人的商業祕密;

(三)違反約定或者違反權利人有關保守商業祕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業祕密。

三、第三人明知或者應知前款所列違法行為,獲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業祕密,視為侵犯商業祕密。

12樓:匿名使用者

是軍工企業嗎

是的話就籤吧,都這樣

13樓:匿名使用者

附加條件的招收,因為在研發單位,國家機關的其他需要保密

的單位,參加勞動的人都有保密的義務,保密協議寫如果洩密賠償20萬!其實說明需要保密的密級非常高,需要你認真對待馬虎不得,如果你做不到就別去上班。現在商場也一樣,只要嗅到一點資訊生意就是他的。

簽訂保密協議,怎麼樣才有法律效應

14樓:勤奮的石全石美

1、雙方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2、不存在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即為有效。

3、雙方意思表示真實。

《合同法》第九條 當事人訂立合同,應當具有相應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

第七條 當事人訂立、履行合同,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擾亂社會經濟秩序,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第五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

(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第五十三條 合同中的下列免責條款無效:

(一)造成對方人身傷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的。

第八條 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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