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婚姻家庭關係的法律適用原則是什麼

2021-05-23 14:00:00 字數 5114 閱讀 7077

1樓:張巨集超律師

根據民法通則和最高人民法院的有關司解釋,涉外婚姻家庭關係的法律適用原則主要有:

1、中國公民同外國人結婚適用婚姻締結地法律。即涉外結婚以結婚行為地法為準據法。包括婚姻成立的實質要件和形式要件,均適用結婚行為地國家(或地區)的法律。

因此,認定其婚姻是否有效,也適用婚姻締結地法律。

2、中國公民同外國人離婚適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即涉外離婚以法院地法為準據法。包括離婚的實質要件和形式要件,均適用受理離婚案件的法院所在地國家(或地區)的法律。

我國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明確規定,我國法院受理的涉外離婚案件,離婚以及因離婚而引起的財產分割,適用我國法律。

3、扶養適用與被扶養人有最密切聯絡的國家的法律。對比一下勞動。這裡的撫養,包括我國婚姻法規定的撫養、贍養、扶養。

廠房買賣。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指出,父母子女相互之間的扶養,夫妻相互之間的扶養以及其他有扶養關係的人之間的扶養,應當適用與被扶養人有最密切聯絡國家的法律。扶養人和被扶養人的國籍、住所以及供養被扶養人的財產所在地,均可視為與被扶養人有最密切的聯絡。

4、監護的設立、變更和終止,適用被監護人的本國法律。但是,勞動。解除勞動合同。被監護人在我國境內有住所的,適用我國的法律。

5、適用外國法律或者國際慣例的,不得違背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社會公共利益。該項原則又稱為「公共秩序保留」原則。根據該原則,婚姻當事人違反我國婚姻法基本原則或規避我國強制性、禁止性法律規範的行為,不發生適用外國法律的效力,仍應適用中國法律。

【相關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

第一百四十二條 涉外民事關係的法律適用,依照本章的規定確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同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民事法律有不同規定的,適用國際條約的規定,但中華人民共和國宣告保留的條款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沒有規定的,可以適用國際慣例。

第一百四十七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和外國人結婚適用婚姻締結地法律,離婚適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

第一百四十八條 扶養適用與被扶養人有最密切聯絡的國家的法律。

第一百五十條 依照本章規定適用外國法律或者國際慣例的,不得違背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社會公共利益。

2樓:期待社群教育

我不太記得,在《民政》婚姻管理那章你看看,有沒有你要找的答案

我國法律對涉外婚姻家庭關係的法律適用有哪些規定

3樓:大龍小龍的

根據最新出臺的《涉外民事法律關係適用法》,對於涉外婚姻的法律適用進行了新的規定。

「結婚條件」適用當事人共同居住地法律;沒有共同居住地的,適用共同國籍地法律;沒有共同國籍,在一方當事人經常居所地或者國籍國締結婚姻的,適用婚姻締結地法律。  「結婚手續」,符合婚姻締結地法律,一方當事人經常居所地法律或國籍國法律的均為有效。

「協議離婚」當事人可以協議選擇適用一方當事人經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國籍國法律。當事人沒有選擇的,適用共同經常居所地法律;沒有共同經常居所地的,適用共同國籍國法律;沒有共同國籍的,適用辦理離婚手續機構所在地法律。

「訴訟離婚」適用法院地法律。

涉外婚姻家庭關係如何適用

4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源涉外婚姻bai家庭關係的法律適用原du

則是:1、中國公民同外國

zhi人結婚適用婚姻締結地法dao律。即涉外結婚以結婚行為地法為準據法。包括婚姻成立的實質要件和形式要件,均適用結婚行為地國家(或地區)的法律。

因此,認定其婚姻是否有效,也適用婚姻締結地法律。

2、中國公民同外國人離婚適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  即涉外離婚以法院地法為準據法。包括離婚的實質要件和形式要件,均適用受理離婚案件的法院所在地國家(或地區)的法律。

法律依據:

根據《婚姻法》規定,中國公民同外國人在中國境內自願結婚的,男女雙方當事人必須共同到中國公民一方戶口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指定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登記。

我國法律對涉外婚姻家庭關係的法律適用有哪些

5樓:

在本國領的證,應當使用本國法律.協議離婚的,可共同到當地涉外離婚登記處申請離婚.訴訟離婚的,可直接向國內一方戶口所在地(即,你親屬的戶口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以上依據如下,意見僅供參考: 凡中國公民與外國人(包括常駐我國和臨時來華的外國人、外籍華人、定居我國的外國僑民),港、澳、臺同胞、華僑及出國人員自願結婚、復婚和港、澳、臺同胞、華僑及出國人員協議離婚的,男女雙方必須同時到各地民政局涉外婚姻登記處申請婚姻登記。申請時,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的規定。

中國公民和外國人在華要求離婚的,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有關規定,向該管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要求復婚的,按結婚辦理。華僑、港、澳臺同胞以及出國人員與我國公民之間雙方自願離婚並已對子女撫養和財產作了妥善處理的,可共同到當地涉外婚姻登記處申請離婚登記。

一方要求離婚或一方不能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的,可直接向國內(大陸)一方戶口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離婚後,男女雙方自願恢復夫妻關係的,按照申請結婚登記辦理。

婚姻家庭法法條中有關涉外的條文

6樓:匿名使用者

我國《民法通則》第一百四十七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同外國人結婚,適用婚姻締結地法律。對於離婚,世界各國確定離婚案件準據法的衝突規範不盡相同。中國公民同外國人在我國境內離婚時,法律規定,原告必須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當事人不能通過行政部門登記離婚。

涉外婚姻家庭關係在適用法律時需要解決兩個或兩個以上國家的婚姻法的衝突問題。根據民法通則和最高人民法院的有關司法解釋,涉外婚姻家庭關係的法律適用原則主要有:

1.中國公民同外國人結婚適用婚姻締結地法律。即涉外結婚以結婚行為地法為準據法。包括婚姻成立的實質要件和形式要件,均適用結婚行為地國家(或地區)的法律。

因此,認定其婚姻是否有效,也適用婚姻締結地法律。

2.中國公民同外國人離婚適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即涉外離婚以法院地法為準據法。包括離婚的實質要件和形式要件,均適用受理離婚案件的法院所在地國家(或地區)的法律。

我國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明確規定,我國法院受理的涉外離婚案件,離婚以及因離婚而引起的財產分割,適用我國法律。

3.扶養適用與被扶養人有最密切聯絡的國家的法律。這裡的撫養,包括我國婚姻法規定的撫養、賠養、扶養。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指出,父母子女相互之間的扶養.夫妻相互之間的扶養以及其他有扶養關係的人之間的扶養,應當適用與被扶養人有員密切聯絡國家的法律。

扶養人和被扶養人的國籍、住所以及供養被扶養人的財產所在地,均可視為與被扶養人有最密切的聯絡。

4.監護的設立、變更和終止,適用被監護人的本國法律。但是,被監護人在我國境內有住所的,適用我國的法律。5.適用外國法律或者國際慣例的.不得違背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社會公共利益。

該項原則又稱為「公共秩序保留」原則。根據該原則,婚姻當禁止性法律規範的行為,不發生適用外國法律的效力,仍應適用中國法律。 有關法律規定民法通則第一百四十二條涉外民事關係的法律適用,依照本章的規定確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同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民事法律有不同規定的,適用國際條約的規定,但中華人民共和國宣告保留的條款除外。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沒有規定的,可以適用國際慣例。第一百四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和外國人結婚適用婚姻締結地法律,離婚適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

第一百四十八條扶養適用與被扶養人有最密切聯絡的國家的法律。第一百五十條依照本章規定適用外國法律或者國際慣例的,不得違背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社會公共利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188.我國法院受理的涉外離婚案件,離婚以及因離婚而引起的財產分割,適用我國法律。

認定其婚姻是否有效,適用婚姻締結地法律。189.父母子女相互之間的扶養、夫妻相互之間的扶養以及其他有扶養關係的人之間的扶養,應當適用與被扶養人有最密切聯絡國家的法律。扶養人和被扶養人的國籍、住所以及供養被扶養人的財產所在地,均可視為與被扶養人有最密切的聯絡。

請舉例說明婚姻家庭領域在國際私法的法律適用有何突出

7樓:茶茶和小小

現在因為嫁取的關係,越來越多的跨國婚姻及跨國家庭存在,所以涉及到國內法與國外法的衝突,要大量的適用國際司法.

婚姻法和婚姻家庭法的區別?

8樓:某某知道合夥人

區別一、兩者的概念不相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條文,包括總則、結婚、 家庭關係、離婚、救助措施與法律責任、附則。而婚姻家庭法是一個法律概念,主要是調整婚姻家庭法關係的法律,此類法律有不同的名稱,其涵義也不盡相同。

區別二、兩者從立法技術等形式不相同。

家庭婚姻法主要使每個法律規範、法律條文都是具體、完整的,使每一個環節、方面都沒有漏洞,另一方面又保持對某種社會行為、社會關係的抽象和概括,使法律規範具有事前調整和事後調整的一般化效能,實現法律的價值互補和功能契合。

而婚姻法主要以概括性、原則性強為一大優勢和特點。但是整部「法典」和各項條款從形式到內容提綱挈領,抽象、籠統、粗疏、模糊,亦成為其嚴重弊端。

區別三、兩者的價值定位不相同。

婚姻家庭法的價值定位在功能指向上,力求「公法」功能與「私法」屬性兼顧,保障功能與權利本位並存。而婚姻法主要是價值在於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家庭成員間應當敬老愛幼,互相幫助,維護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關係。

區別四、導向定位不相同。

婚姻家庭立法尊重中國當前實際,但絕不是機械、消極地迎合現實,而應該用辯證的觀點來對待實際情況,既尊重當前的客觀實際,也考慮過去和未來的客觀實際,把客觀實際看成是運動發展的,尤其要**和把握客觀實際的發展趨勢。

而《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五十條規定,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會有權結合當地民族婚姻家庭的具體情況,制定變通規定。也就是說,尤其是自治地方的,都是由人民代表大會結合民族婚姻的情況決定,所以說沒有一個完整的法律法規。

區別五、兩者的特點不相同。

婚姻家庭法是身份法,是具有特定親屬身份的人之間的人身關係和財產關係。夫妻、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特別的人倫關係不是出於功利的目的而創設和存在的,而由親屬身份所派生的財產關係也不體現直接的經濟目的,帶有某種社會保障和社會福利的色彩。

而婚姻法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釋出的,具有一定的法律法規特色。尤其是子女應當尊重父母的婚姻權利,不得干涉父母再婚以及婚後的生活。子女對父母的贍養義務,不因父母的婚姻關係變化而終止。

道德和法律對婚姻家庭關係調整的特點和作用是什麼

法律規定的是底線,潛臺詞 你敢越界試試?所以法律靠震懾 道德基本靠自覺,當然偽君子也會顧及 比如家暴不能構成虐待,外遇不能構成重婚。所以道德標準肯定高於法律。法律也不僅是強制性的,還有調整性,引導性,規範性的,就是告訴你可以怎麼做,不是必須怎麼做,比如婚前婚後,離婚後的財產處理問題。不排斥發揚風格的...

求助婚姻家庭的矛盾,婚姻家庭問題求助

幸福是一種感覺,它不取決於人們的生活狀態,而取決於人的心態,幸福的特徵就是心靈的平靜,所謂知足者常樂就是這個道理。幸福就是人們的渴求在被得到滿足或部分被得到滿足時的感覺,是一種精神上的愉悅。人們獲得的幸福感都是暫時性的,就像不幸一樣,隨著時間的流逝,幸福感以及不幸感都會逐漸淡化的,所以,我們如果想繼...

婚姻家庭法,婚姻法和婚姻家庭法的區別?

婚姻家庭法經由以1950年 婚姻法 為標誌的初創 60年代中期至70年代末的停滯 以1980年 婚姻法 為標誌的恢復和發展,至90年代逐漸形成了以 婚姻法 為主幹 以 收養法 和 婚姻登記管理條例 為配套 以其他部門法相關規範和各個不同效力層次的法律淵源為補充的分散化結構態勢。簡單的說,婚姻家庭法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