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國消費者權益堡法和合同法的有關

2021-05-31 12:35:45 字數 5257 閱讀 6061

1樓: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規定,經營者和消費者有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履行義務,但雙方的約定不得違背法律、法規的規定。

「假一罰十」屬於商家自願做出的承諾,是有利於消費者不利於商家自己的,對不利於自己的規定,法律不會干涉。所以,如果消費者買到了假冒偽劣商品,而商家又有明確的「假一罰十」告示,就可以認定是商家的真實意思表示完全可以理直氣壯的要求賠償。

「偷一罰十」是沒有法律基礎,根據法律規定,處罰權應由法律法規授權的行政機關或組織行使,公司沒有權力設立處罰權。

擴充套件資料

「假一罰十」應當認定為系商家的單方允諾,這樣才能更好的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才符合民法的誠實信用原則和公平原則,保證交易市場的秩序。

首先,如果將「假一罰十」認定為合同的違約條款,商家作出「假一罰十」的承諾仍**假冒商品的,構成欺詐,消費者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撤銷買賣合同,被撤銷的合同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假一罰十」的賠償性條款也不發生法律效力,這樣會導致商家違背承諾卻可以逃避責任。

同時,根據《合同法》的規定,違約金具有補償性質,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損失時,當事人是可以請求法院調低的,那麼像這種情況下違約金肯定是過分高於損失的,商家會請求法院或者仲裁委根據實際損失調低違約金,就無法讓商家的承諾兌現。故如果認為「假一罰十」為違約金是不利於保護消費者權益,也違背了民法誠實信用原則的。

故應當認定為「假一罰十」是商家的單方允諾,當商家違背承諾,銷售偽劣假冒產品時應當進行按照其單方允諾進行懲罰性賠償。而且單方允諾是指表意人向相對人作出的為自己設定某種義務,使相對人取得某種權利的意思表示,「假一罰十」的公示完全符合單方允諾的定義。

2樓:煩煩煩金陵

不管如何售賣假貨都是不對的

如果感覺自己的消費權益受到了侵害可以向當地工商部門和12315投訴

如果協調不成的話可以走法律途徑索取應該得到的賠償

3樓:博博

假一罰十:

消費者權益保** 第四十九條: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一倍。假一罰十是商家自願的情況下與消費者簽訂的合同,是平等自願的,而且合同法是任意法,合同雙方同意即告成立,商家的承諾(合同中的一種先合同義務)所以,假一罰十是成立的。

「偷一罰十」的「罰」是行政處罰。根據我國行政處罰法的規定,行政處罰只能由行政機關來行使,商家不是行政機關,無權設定處罰規定。如果公民對行政機關所作的行政處罰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現在商家自行處罰消費者,消費者即使不服,也無法依照法律規定尋求救濟,這實際上剝奪了他們的申辯權與訴訟權,構成了對竊物者的合法權益的一種侵犯。在現實生活中,是否構成盜竊也要由國家司法機關來認定。商家自己直接認定消費者構成盜竊,對被懷疑人的名譽權構成了侵害。

況且對真正的盜竊行為,我國法律也有明確的處罰規定。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不僅規定有處罰的方式,而且還規定有罰款的最高數額,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隨意約定或者規定罰款的數額。對於盜竊數額較大構成犯罪的,我國刑法也有明確的標準。

因此,商家貼出「偷一罰十」告示,無論在行政法上還是在刑法上都是站不住腳的。

4樓:匿名使用者

假一罰十,是經營者自己提高服務質量的一種要約,該要約一經承諾就形成合同。根據合同法,這完全符合法律規定,這是在提高自己的標準。

偷一罰十,根據合同法,損失的賠償標準要與實際造成的損失相一致,經營者要求「罰十」明顯比自己的損失過高,不能受到法律保護.根據行政法的規定 除法律規定國家機關 及授權組織外 任何人無罰款的權利。

5樓:匿名使用者

「假一罰十」是商家的承諾(合同中的一種先合同義務),而「偷一罰十」是毫無依據的,在司法實踐中法院是不予支援的。

「知假買假」者是否可按《消費者權益保**》第49條獲得雙倍賠償

6樓:匿名使用者

「知假買假」者是可以按《消費者權益保

**》第49條獲得雙倍賠償的,且消費者權益保**並沒有嗎明確規定知假買假屬於違法行為。

根據《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關於消費者權益糾紛案件的裁判指引》第一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以「打假」為目的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中所稱的「消費者」。

最高人民法院下發的《關於審理食品藥品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三條 因食品、藥品質量問題發生糾紛,購買者向生產者、銷售者主張權利,生產者、銷售者以購買者明知食品、藥品存在質量問題而仍然購買為由進行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7樓:梅子不能吃

」知假買假「者不能按

照《消費者權益保**》第49條獲得雙倍賠償。

原因如下:

(一)知假買假者不是消費者。

我國《消費者權益保**》沒有對「消費者」直接下定義。但《消費者權益保**》第二條規定「消費者為生活消費需要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其權益受本法保護」。可以看出消費者就是以個人生活消費為直接目的而購買或使用商品和服務的居民。

其特徵之一即必須以個人生活消費為目的。法律概念具有多義性,有其核心領域及邊際地帶,其射程的遠近,應以法律意旨而定,在灰色地帶容有判斷餘地,但是不能逾越其可能的文義,否則即超越法律解釋的範疇,而進入另一個階段的法院造法活動。尊重文義,為法律解釋正當性的基礎,旨在維**律尊嚴及其適用的安定性。

對於知假買假者而言,其目的是通過懲罰性賠償制度獲得雙倍賠償而不是個人生活消費的需要,故不能將知假買假者作為消費者。至於「生活消費需要」的認定是司法實踐中具體操作的問題,與「知假買假者是否是消費者」不應混淆。

(二)從法律解釋的角度。

對於民事欺詐問題,涉及到我國的《民法通則》、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合同法》、《消費者權益保**》。

1、《民法通則》第五十八條規定以欺詐的手段訂立的民事行為無效。

2、《合同法》第五十四條第二款規定以欺詐的手段訂立的合同可撤銷,及《合同法》第五十二條之( 一) 規定以欺詐的手段訂立的合同損害國家利益的無效。

《消費者權益保**》第四十九條規定經營者有欺詐行為的可判雙倍賠償。為了維**律用語的統一性,同一概念用語應作相同的解釋。 對民法通則五十八條的「欺詐」概念、合同法上的「欺詐」概念和消法的「欺詐」概念, 必須採取同樣的文義、同樣的構成要件。

根據《民通意見》第68條「一方當事人故意告知對方虛假情況,或者故意隱瞞真實情況,誘使對方當事人作出錯誤的意思表示的,可以認定為欺詐行為。」之規定,構成欺詐,必須以對方當事人作出錯誤的意思表示為要件。而在知假買假中,知假買假者沒有作出錯誤的意思表示。

所以知假買假不能適用《消費者權益保**》第49條懲罰性賠償制度。

8樓:匿名使用者

上邊有人認為"知假買假"的購買人不是真正的「消費者」,我認為應當將其分開來看。其中一部分人知假面買假是為了索陪,其花錢所購買的並非是商品本應有的使用價值,而是利用其進行索賠,不應當視為訊息者。而另外還有一部分人知假買假卻並不是為了索陪,而是或購買假貨事實上的使用價值,如現今許多人買山寨貨,對於這種情況,我認為,應當將他們歸為訊息者的。

而對於你提到的問題本身,問是否可以得到雙倍賠償,根據上邊所分析的,也就應當一分為二了。我對這個問題也沒有太深的研究,既然你也只是徵求意見,我也就把我的一些想法隨便說一下,希望能對你有所幫助。

9樓:匿名使用者

不可以。消費者權益保**裡德消費者是指買商品用於消費的,而知假買假者的目的就是為了索賠,不是消法裡的消費者。比方說在火車上一個賣假煙的銷售某種名煙只賣10元一條,你去了買了立馬找人家要雙倍賠償可能嗎?

10樓:匿名使用者

1知假買假是否受消費者權益

保**保護?首先,從我國的《消費者權益保**》來看,雖然該法並未明確規定消費者的定義,但是從該法的第二條中將「為生活消費需要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行為界定為消費者行為,可以看出,所謂消費者,是指為生活消費需要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公民個人和單位。 其次,所謂知假買假必須出現下列現象才可定義為知假買假行為:

一是購買達到一定數量,又沒有確實理由證明直接用於消費行為;二是出現重複購買行為;三是知情者購買行為。打假行為並非違法行為,其適用的法律是民法通則和產品質量法,但不能用消費者權益保**調整。 再次,消費者權益保**第49條出臺的背景,就是運用利益驅動機制調動普通消費者積極主動的同欺詐行為作鬥爭,消費者通過購假索賠和知假買假,增加的賣假者的風險成本,使得賣假者有更多顧慮,對減少欺詐有好處,是懲罰不法經營者的一種有效手段。

然後,知假買假的人當然屬於消費者,消費者權益保**講的消費者範圍非常廣泛,除了購買商品用於投入再生產的不是消費者,其他的都是。除非商家能夠舉證消費者購物動機是用於生產需要,或能證明消費者將其所購產品轉售他人以營利,至於消費者購買商品數量是多是少,是否重複購買,是疑假買假,還是知假買假,都不應當將消費者排除於消費者權益保**保護之外的理由。 最後,消費者根據合同自由原則可以無限量的購買法律上允許的各類商品和服務,以購物多少來判斷購物者是否是消費者,不僅僅違反消法的立法原意,也侵害了消費者的買賣自由和其他自由,更不利於消費需求的巨大增長,最終不利於我國經濟的持續平穩增長。

11樓:匿名使用者

是的,「知假買假」應認定為「欺詐行為」。

有關保護消費者權益的法律有哪些?

12樓:歆越濼梓

有關保護消費者權益的法律有《消費者權益保**》、《合同法》、《物權法》、《民法通則》、《侵權法》、《產品質量法》、《消費者權益保**》、《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等。

廣義的消費者權益保**:泛指調整在保護消費者權益的過程中,各種法律規範的總稱。主要包括:

關於產品質量方面的立法:《產品質量法》《進出口檢驗法》《國家標準管理辦法》《行業標準管理辦法》《企業標準管理辦法》《產品質量管理條例》等。

關於安全保障方面的立法:《食品管理法》《食品安全法》《藥品管理法》《化妝標識品管理規定》有關公平交易的法律:《計量法》《**法》等。

消費者與經營者,國家與消費者,國家與經營者,其他社會組織與經營者、消費者之間的關係。

消費者一般是指為了生活需要而購買、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務的個人或單位;

1、消費者的消費行為型別:購買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務;

2、消費行為的目的:滿足生活消費的需要;

3、經營者一般是指向消費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人;

4、經營者包括法人、其他經濟組織、自然人;

5、農民購買使用直接用於農業生產的生產資料參照本法。

消費者權益,消費者權益包括哪些?

消費者權益是指消費者在有償獲得商品或接受服務時,以及在以後的一定時期內依法享有的權益。消費者權益,是一定社會經濟關係下適應經濟執行的客觀需要賦給商品最終使用者享有的權利。早在20世紀60年代初,國際消費者聯盟就已確定了消費者有下列基本權利 安全保障權 知悉真情權 自主選擇權 公平交易權 依法求償權 ...

消費者權益問題

先聯絡當地消費者協會進行和解,注 消協不是執法機關,只是民間組織 如果商協無效,馬上聯絡當地工商局,物價局。進行進一步的商協。如果真的無法得到賠償,只能請求法院的協助。對商場提起法律訴訟,屆時,消協會站在你那方支援你的觀點!向12315投訴。以前叫消協,現已改稱消費者權益保護委員會,簡稱 消保委 有...

消費者權益日的目的,作用是什麼呢

一 315消費者權益日活動目的 國際消費者權益日 由國際消費者聯盟組織於1983年確定,定於每年的3月15日。選擇這一天,目的在於讓各方面都能聽到消費者的聲音,擴大消費者權益保護的宣傳,使之在世界範圍內得到重視,促進各國消費者組織的合作和交往,在國際範圍內引起重視,並推動保護消費者的活動。在我們的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