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財產與夫妻個人財產的區別具體有哪幾點

2021-03-07 05:01:02 字數 4099 閱讀 1355

1樓:百姓的法律顧問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十七條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智慧財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第十九條 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2樓:匿名使用者

夫妻共同財產

夫妻共同財產是指夫妻雙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是指從領取結婚證起,到一方死亡或離婚時止。下列財產,歸夫妻雙方共同所有,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智慧財產權的收益。「智慧財產權的收益」,是指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實際取得或者已經明確可以取得的財產性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除外。當事人結婚後,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包括:

1、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

2、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3、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夫妻分居兩地分別管理、使用的婚後所得財產,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

夫妻個人財產

所謂夫妻個人財產,是指夫妻雙方在婚前各自所有的財產和其它夫妻個人的特有財產。根據《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3樓:全州街角

夫妻共同財產是指在雙方在法律上符合夫妻關係後所創造出來的財產

4樓:匿名使用者

這個民法有具體規定的,一般個人生活必需品都是個人的,共同生活必需品則是共同財產。但是諸如傷殘補助金等特殊情況屬於個人。

5樓:瀧陽榮潛苓

十一條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下列財產屬於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的"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一)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三)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第十九條

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後用共同財產購買的房屋,房屋權屬證書登記在一方名下的,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第二十一條

離婚時雙方對尚未取得所有權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權的房屋有爭議且協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決房屋所有權的歸屬,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判決由當事人使用。

當事人就前款規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權後,有爭議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綜上你婚前取得的財產

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夫妻共有財產 與 夫妻共同財產 有什麼區別?

6樓:笨貓多隻

一、共有財產

共有是指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人對同一項財產共同享有所有權。如家庭財產是共有的,合夥的財產是共有的。

共有可分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

(1)按份共有

按份共有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人,對同一項財產按各自的份額分享權利、分擔義務。具體來說:

1、按份共有的共有人按自己的份額分享權利、分擔義務。如合夥企業的盈虧對內都是按照當初出資的份額來享受或承擔。

2、在處分共有財產時,應協商一致進行,如不能協商一致,按照份額佔一半以上人的意見處理,但處理時不得損害其他共有人的利益。

3、按份共有財產的每個共有人有權要求將自己的份額分出或者轉讓。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共有財產的權利,但優先權必須在規定的期限內行使,否則就喪失這個權利。

(2)共同共有

所謂共同共有,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人對同一項財產不分份額、平等地享有所有權,主要形式是夫妻共有財產和家庭共有財產。如房屋、傢俱、家庭日常生活用品等。對這些財產每個共有人都平等地享有所有權,沒有權利大小、義務多少的區分。

二、共同財產

共同財產,即法律上所認定的夫妻共同生活期間所擁有的財產。

夫妻共同財產包括:

(1)工資、獎金;

(2)生產、經營的收益;

(3)智慧財產權的收益;

(4)因繼承或贈予所得的財產,但遺囑或贈予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除外;

(5)其他共同所有的財產。

7樓:匿名使用者

三樓張勇「律師」滾

你的大多數回答都是錯誤的,沒有意義的

從法律邏輯學上說,共有財產包含共同財產

因為共有的形式包括共同共有和按份共有

共同共有一般是基於特殊的身份關係形成的共有,如沒有財產約定的夫妻共有、繼承開始後,財產分割前的所有繼承人的共有

在夫妻共有財產方面,目前按照民法通則和物權法的相關規定,如果夫妻雙方沒有約定,財產為雙方共同共有,具體分割時按照各佔50%的比例分割

以上答案望有幫助

8樓:七臺河李陽平

自我協商,可以確定為沒有共同財產,各自承擔責任義務。

但法理上夫妻關係存續期間的收益收入,預期收益都是共同財產。

9樓:律g師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一條規定:「當事人起訴請求解除同居關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當事人請求解除的同居關係,屬於婚姻法第三條、第三十二條、第四十六條規定的『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並依法予以解除。

」當事人因同居期間財產分割或者子女撫養糾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同居期間的財產分割按一般共同財產處理。同居期間的共同財產是指由雙方共同管理、使用、收益、處分,以及用於債務清償的財產,主要包括:(1)工資、獎金;(2)從事生產、經營的收益;(3)智慧財產權的收益;(4)因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除外);(5)其他應當歸雙方共同所有的財產。

雙方共同財產必須具備以下兩個條件:一是必須為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同居以前一方所得的財產,解除同居關係後一方所得的財產,以及一方死亡後另一方所得的財產,都不屬於共有財產。二是必須依法歸雙方共同所有的財產,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並非當然歸雙方共同所有,法律規定歸一方所有的財產,或者雙方約定歸各自所有的財產,不屬於共同財產。

就你所說的,作如下分析:

1、你們之間的同居關係沒有法律根據,僅就解除同居關係訴訟,法院不受理。

2、就同居期間的共同財產分割進行訴訟,法院會受理。(根據是上面的那個司法解釋)

3、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對於有配偶的非法同居,人民法院應根據照顧無過錯第三方的原則判決;雙方無配偶同居的共同財產的分割,可能會折中處理。具體要看你們的一些具體情況

如|。有|。疑|。惑|。可|。以|。加|。我|。好|。友,在|。線|。法|。律|。諮|。詢!

10樓:張勇律師

沒有任何區別,只是說法不同而已。

11樓:匿名使用者

共有包括共同吧,就是說'共有'有'按份'還有'共同'共有,共同就只是共同了()個人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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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財產,夫妻共同財產 房產

1我想問下我前妻的工資 獎金算是夫妻共同財產 在離婚前尚存在的,就是。但要看離婚時如何解決的,如已經解決,不能再分割。2我想請問下女兒的保險算不算夫妻共同 不是,屬子女個人財產。可以申請法院進行調取證據.可幫助你 1現在我女兒的保險前妻不給我,還有可能退保,我可以以女兒的名義要回保險嗎?2離婚時財產...

夫妻共同財產,夫妻共同財產包括哪些?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 工資 獎金 二 生產 經營的收益 三 智慧財產權的收益 四 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 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如果夫妻雙方沒有財產協議,一般來說,下列財產屬於夫妻共同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