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定感情破裂的標準是什麼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具體標準是什麼

2021-03-07 06:17:47 字數 5594 閱讀 9057

1樓:姬覓晴

認定感情破裂的標準是: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因感情不合分居滿兩年的;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1、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所謂「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者,界定為:不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地共同住。

2、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家庭暴力、虐待、遺棄行為中,受傷害方在婚姻家庭關係中往往是弱勢一方——妻子、未成年子女、老人,如果發生在夫妻之間雙方更是有長期積怨,很難和好。

3、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對少數夫妻積怨太深,被告惡習屢教不改,雙方關係極為惡劣,確實不堪共同生活的,應准予離婚。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滿2年的:

夫妻因感情不和長期分居,雙方沒有共同的生活,互不履行夫妻之間的義務,使得夫妻關係實際上名存實亡,因此夫妻分居2年標誌著夫妻關係破裂。

5、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

夫妻一方失蹤,客觀上已經不履行自己對家庭、對子女、對配偶的責任,維持這種婚姻關係對另一方已無實質意義。

2樓:七臺河李陽平

判定婚姻關係中夫妻感情破裂的標準,按我國現行的《婚姻法》第32條列舉了下列五種具體情形:

(1)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重婚指有配偶者又與他人登記結婚或者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不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地共同生活。這兩種行為都是違反《婚姻法》一夫一妻原則、破壞婚姻秩序地嚴重過錯行為。

夫妻一方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的,經調解無效,應當認為夫妻感情確已破裂。

(2)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婚姻法》所稱的「家庭暴力」是指行為人以毆打、**、殘害、強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給其家庭成員的身體、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傷害後果的行為。持續性、經常性的家庭暴力,構成虐待,情節嚴重的構成刑事犯罪的,還應當依法追究其刑

事責任。

遺棄是指對其家庭成員負有撫養義務而拒不履行撫養義務的行為,情節嚴重的,同樣應當承擔刑事責任。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行為人為夫妻一方,受害人則不限於其配偶,也包括其他家庭成員。

《婚姻法解釋(一)》對家庭暴力的構成確定了嚴格的標準,即「須給其家庭成員的身體、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傷害後果」,達到這樣的程度才可認定為家庭暴力,這將家庭成員間日常吵架、偶爾打鬧以及尚未造成後果的家庭糾紛排除在家庭暴力之外。一方以其配偶有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行為提出離婚,經查證屬實,調解無效的,應當予以支援。如配偶一方長期地對子女或者老人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子女、老人等,並給其家庭成員的身體、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傷害後果,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另一方可以向法院起訴離婚,法院經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3)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這裡所指的並非一般的賭博、吸毒行為,而必須是達到已成惡習且屢教不改的地步。本款為例示性規範,除了明確列舉的賭博、吸毒惡習之外,還應包括其他會嚴重危害夫妻感情的惡習,諸如酗酒、**、**、淫亂等。一方當事人以其配偶有該法定過錯而提出離婚請求,只要調解無效,就應依法予以支援。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我國《婚姻法》此款規定有兩個要件:

①雙方分居的原因只能是感情不和,不包括因客觀原因的分居,如因為工作原因或者出國留學導致兩人分居;

②分居的時間已滿二年,且該二年分居時間應該是不間斷的、持續的,如有間斷,應當從最後一次同居之日起重新計算兩面二年的時間。符合這二個要件,經調解無效,可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

(5)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

《民法通則》第20條規定,公民下落不明滿二年的,利害關係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他為失蹤人。《婚姻法》規定:「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准予離婚。

」主要是考慮到失蹤一方下落不明,無法履行夫妻義務及家庭義務,說明其夫妻感情確已破裂。適用該條款時要注意:

①一方必須是被依法宣告失蹤,而不是未經宣告的事實失蹤。

②應一方被宣告失蹤而請求離婚的,必須通過訴訟程式才能解除婚姻關係。

由於被告缺席,因此,人民法院審理這樣的離婚案件無需進行調解,而可以直接判決准予離婚。

除以上條件外,在司法實踐中,也存在確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其他情形:

參照2023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頒佈的《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若干具體意見》中列舉的14種可視為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情形,其他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情形可以包括以下幾種主要情形:

(1)配偶一方婚後患有法定禁止結婚疾病的;

(2)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他原因不能發生性行為,且難以**的;

(3)婚前缺乏瞭解草率結婚,婚後未建立夫妻感情,難以共同生活的;

(4)一方被依法判處長期徒刑,或者違法、犯罪行為嚴重傷害夫妻感情的。

……

3樓:守護天使李丹

根據 《婚姻法》第三十二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調解無效,應認定為夫妻感情確已破裂: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主要指如下情形:

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結婚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它原因不能發生性行為,且難以**。

2、婚前缺乏瞭解,草率結婚,婚後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難以共同生活。

3、婚前隱瞞了精神病,婚後經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對方患有精神病而與其結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間患精神病,久治不愈。

4、一方欺騙對方,或者在結婚登記時弄虛作假,騙取《結婚證》。

5、雙方辦理結婚登記後,未同居生活,無和好可能。

6、包辦、買賣婚姻、婚後一方隨即提出離婚,或者雖共同生活多年,但確未建立起夫妻感情。

7、一方與他人通姦、非法同居,經教育仍無悔改表現,無過錯一方起訴離婚,或者過錯方起訴離婚,對方不同意離婚,經批評教育,處分,或在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過錯方又起訴離婚,確無和好可能。

8、一方被依法判處長期徒刑,或其違法、犯罪行為嚴重傷害夫妻感情。

9.一方下落不明滿二年,對方起訴離婚,經公告查詢確無下落。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

10.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以上屬於法定認定感情破裂的標準,但是實踐中,離婚案件的原告,基於很多客觀原因很難提出相關證據或者提出的相關證據因不符合「真實性、關聯性、合法性」,無法被法院予以採納,法院由此判決不準予離婚。在沒有新情況、新理由的情況下,原告只能在六個月後再次提起離婚訴訟。另外附帶說明的是,根據筆者**的多起案件得知,一般情況下,第二次、第三次起訴離婚,基本上可以獲得法院的支援。

4樓:匿名使用者

感情破裂並沒有所謂的標準。具體的感情是否破裂,由人民法院根據本案的事實及現行法律規定進行確定。如果當事人對法院認定的事實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通過上訴方式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5樓:成都沈輝律師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重婚行為有兩種形式:一是法律上的重婚,即有偶者又與他人登記結婚。二是事實上的重婚,即有配偶者雖然未與他人登記結婚,但確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實施家庭暴力是指發生在家庭內部的夫妻一方對另一方人身安全構成重大威脅的暴力行為。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一方有賭博、酗酒、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常常導致家庭經濟困難,也是造成家庭暴力的原因之一。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適用此條款須滿足四個要件,第一,有分居滿二年的事實。一般情況下指分居處於持續狀態。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主要指除以上四種情形以外的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況。離婚糾紛相當複雜,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原因是多種多樣的。有的是因家庭經濟問題、子女問題、贍養老人等問題引起的,有的是因性格不投、志趣不合、感情淡化或變異而引起的。

因一方被追究刑事責任,嚴重傷害夫妻感情而導致感情破裂以及婚後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而導致感情危機,也是一方提出離婚的理由。

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具體標準是什麼

6樓:博愛傑傑

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問題有明確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若干具體意見 》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准予或不準離婚應以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作為區分的界限。判斷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應當從婚姻基礎、婚後感情、離婚原因、夫妻關係的現狀和有無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綜合分析。根據婚姻法的有關規定和審判實踐經驗,凡屬下列情形之一的,視為夫妻感情確已破裂。

一方堅決要求離婚,經調解無效,可依法判決准予離婚。

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結婚的疾病,或一方有生理缺陷及其他原因不能發生性行為,且難以**的。

2.婚前缺乏瞭解,草率結婚,婚後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難以共同生活的。

3.婚前隱瞞了精神病,婚後經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對方患有精神病而與其結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間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4.一方欺騙對方,或者在結婚登記時弄虛作假,騙取《結婚證》的。

5.雙方辦理結婚登記後,未同居生活,無和好可能的。

6.包辦、買賣婚姻,婚後一方隨即提出離婚,或者雖共同生活多年,但確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7.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滿三年,確無和好可能的,或者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又分居滿一年,互不履行夫妻義務的。

8.一方與他人通姦、非法同居,經教育仍無悔改表現,無過錯一方起訴離婚,或者過錯方起訴離婚,對方不同意離婚,經批評教育、處分,或在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過錯方又起訴離婚,確無和好可能的。

9.一方重婚,對方提出離婚的。

10.一方好逸惡勞、有賭博等惡習,不履行家庭義務,屢教不改,夫妻難以共同生活的。

11.一方被依法判處長期徒刑,或其違法,犯罪行為嚴重傷害夫妻感情的。

12.一方下落不明滿二年,對方起訴離婚,經公告查詢確無下落的。

13.受對方的虐待、遺棄,或者受對方親屬虐待,或虐待對方親屬,經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諒解的。

14.因其他原因導致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

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具體標準是什麼

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問題有明確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若干具體意見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准予或不準離婚應以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作為區分的界限。判斷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應當從婚姻基礎 婚後感情 離婚原因 夫妻關係的現狀和有無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綜合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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