煩惱中租房糾紛租房糾紛出租方的煩惱

2021-03-07 14:28:22 字數 5344 閱讀 3400

1樓:匿名使用者

房子還存在什麼大的問題嗎?簽訂合同時你已經到現場檢視,瞭解到存在的問題了嗎?根據《合同法》的規定:

第五十四條 下列合同,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一)因重大誤解訂立的;

(二)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根據你的描述還算不上構成重大誤解的,房東是否有欺詐也看你在簽訂合同之前是否已經得知真是情況,雖然有欺騙,但是簽訂合同時如果你已經知道實情仍然繼續簽訂合同,還是有效的。

但是針對房子使用中的種種問題,你可以要求房東維修。

第二百二十條 出租人應當履行租賃物的維修義務,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二百二十一條 承租人在租賃物需要維修時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內維修。出租人未履行維修義務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維修,維修費用由出租人負擔。因維修租賃物影響承租人使用的,應當相應減少租金或者延長租期。

2樓:匿名使用者

你這個情況比較複雜,建議去找個擅長房產方面的執業律師諮詢下,看能不能從合同的解除或者撤消方面入手,別找馬路邊的遊律

3樓:匿名使用者

別費這勁了,跟房東商量一下,自己也認倒黴,多花點錢算了。這事麻煩起來夠你受的。

租房糾紛-出租方的煩惱

4樓:我是我是生活

如果住戶並沒有違反你們的合同,而只是你覺得他們的習慣不好想叫他們般,但他們不答應,那你也是沒有辦法的,除非他們願意你提出的要求,要不你只能跟他們說一下注意他們的習慣。

還有以後觀察他們有沒有違反合同,一有你就可以做文章了。

這個你要懂得擬合同時儘量寫些有利自己的條款在裡面,這樣才不至於吃虧。

5樓:匿名使用者

合法,具體事情你要和住戶商量好。

如果住戶不願意,堅持以合同未到期為由,那你也沒辦法,畢竟有合同的。

假如強制要求他們搬遷就不合法了。

給你個提議,把剩餘次月的房租退給他們,實在不行就給他們點補償金,這是最好的解決方法。

租房出現糾紛應該找什麼部門處理?

6樓:嬉的夢想

可以向居民自治組織或者是居委會請求調解,也可以找房管所相關工作人員解決。

按照房屋租賃合同中約定的民事訴訟或者申請仲裁解決。

3.對嚴重影響、侵害當事人合法權益,情況又較複雜或不服裁決的案件,則可訴請人民法院審理。

當事人採用仲裁方式解決糾紛的,應當雙方自願,並事先在合同中約定或事後達成仲裁協議。若事先在合同沒有約定,事後雙方當事人又沒有達成仲裁協議的,一方申請仲裁的,仲裁委員會將不予受理。

7樓:櫻花大娘

1、租房糾紛協商解決。房屋租賃當事人因租賃房屋發生糾紛的,應當協商解決,可以尋求一位無利害關係的人在場作為見證人。

2、租房糾紛協商不成的,請求調解。租房糾紛協商不成的,可以向居民自治組織或者是居委會請求調解,也可以找房管所相關工作人員解決。

3、租房糾紛協商不成的,提起民事訴訟或者申請仲裁解決。租房糾紛協商不成的,應當按照房屋租賃合同中約定的民事訴訟或者申請仲裁解決。

8樓:匿名使用者

房地產租賃糾紛的大小不同,複雜難易程度也不盡相同,而且這類糾紛屬人民內部矛盾,解決此類糾紛應通過多種途徑。

1、對於情況較清楚、是非較明顯、矛盾不復雜的糾紛,可通過所在街道、居委會或基層房地產交易管理部門調解解決。

2、對爭議較大的糾紛可由行政仲裁機關裁決;

3、對嚴重影響、侵害當事人合法權益,情況又較複雜或不服裁決的案件,則可訴請人民法院審理。

仲裁機關、人民法院在審理租賃糾紛案件時也應先調解,做說服教育工作,使有關當事人信守合同,履行約定,互諒互讓,凋解無效時再依法裁定或判決。

擴充套件資料:

房屋租賃糾紛可以概括為以下三種型別:

一、損害賠償糾紛

房地產租賃關係中的損害賠償糾紛同其他法律關係中的損害賠償一樣,主要是由侵權行為引起的,常見的有如下幾種:

1. 房屋損壞賠償;

2. 人身或財物損害賠償;

二、租金支付糾紛

這是最為常見的一種糾紛。出現租金支付糾紛後大致會出現三種處理方法:

1. 租賃雙方協商一致,要麼房客及時付清租金,要麼房東同意延期支付,不涉及租賃合同的其他方面;

2. 在解決如何支付拖欠租金的同時,租賃雙方還就由此產生的違約責任問題,在分清責任的前提下一併解決,並繼續履行租賃合同;

3. 解除租賃合同。這主要是租賃雙方失去繼續履行合同的基礎,或由雙方協商解除合同,或由一方起訴從而終止租賃關係。

三、其他糾紛

房地產租賃除前述違約金和損害賠償糾紛外,還有諸如房地產租賃期間**的優先權糾紛、轉租糾紛、變更房屋用途糾紛以及租賃合同未經登記致使承租人不能對抗第三人的糾紛等。

9樓:藍眼睛

找法院起訴解決。房屋租賃

糾紛是指有關房地產租賃雙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發生的糾葛和爭執。此乃民事糾紛。此時租房出現糾紛解決辦法有:

1. 協商解決。房屋租賃當事人因租賃房屋發生糾紛的,應當協商解決;

2.如果協商不成的,應該由民事訴訟或者申請仲裁解決。

擴充套件資料:

租房糾紛主要型別:

1. 因承租人拖欠租金引發的糾紛。

2. 因承租人擅自轉租或改變房屋結構、使用功能引起的糾紛。

3. 因舊城、舊村拆遷改造導致合同無法繼續履行引發的糾紛。

4. 因出租房屋存在質量問題或不符合約定的用途引發的糾紛。

5. 因出租人單方原因提前終止合同履行引發的糾紛。

6. 因租賃期內房屋所有權變動已發的糾紛。

產生房屋租賃糾紛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1.缺乏法律知識,法制觀念淡薄

房地產租賃是一種民事法律行為,涉及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租賃關係的建立,必須經過一定的程式。簽訂租賃合同是建立租賃關係必需的法律行為,其主要條款必須具備。內容必須完善。

但由於有些租賃當事人缺乏法律常識,對合同的重要性認識不足,在簽訂合同時,對涉及雙方當事人權利義務條款未作明確規定,造成了不履行合同的矛盾和糾紛,

2.一些單位忽視政策法律規定,**租用私房

隨著經濟體制的改革,企業自主權的增強,一些企事業單位享有了較多的自主權。

為了獲取更大的經濟效益,設立更多的、更好的商品銷售網點或推銷處,就忽視了國家關於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不得租用私房的規定,擅自租用私房,甚至出**,使一些房地產出租者乘機抬高租金,或無理終止租賃關係造成租賃糾紛。

3.房屋租賃管理乏力,管理制度滯後

房地產租賃管理作為房地產業管理的一個重要方面,同整個房地產市場管理制度一樣,由於租賃管理法規特別是具體的管理辦法存有不完善、不配套的問題,各地房地產管理部門對租賃市場的管理乏力是普遍存在的現象。

因而在租賃市場中存在不少租賃無合同或者合同不完善、租期無限制、權利義務責任不明確的問題,同時還有大量的租賃活動沒納入房地產租賃市場的管理,沒有辦理租賃登記手續,致使一些租賃矛盾解決起來無依據,從而發生爭執,形成糾紛。

10樓:匿名使用者

協商不成時,可以向房屋所在地法院提起訴訟。

一、承租方與房屋中介發生糾紛的,需要找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或者房地產中介行業協會解決。

1、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是負責當地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管理的市**組成部門。

2、房地產中介行業協會由當地具有從業資格的房地產經紀、諮詢機構、經紀人自願聯合發起成立。

經當地社會團體登記機關核准登記的非盈利性社團法人,接受當地住建委的指導管理。

二、如果沒有中介公司參與,只是租賃雙方的糾紛。

合同在履行過程中如發生爭議,應由雙方先行友好協商。

協商不成時,可以向房屋所在地法院提起訴訟。

11樓:華律網

解決購房過程中發生的房產糾紛,可以通過協商、調解、仲裁、行政和訴訟等辦法加以解決。(1)協商解決。協商解決是雙方當事人達成一致以解決問題。

(2)調解解決。調解,是指購房糾紛的買賣雙方,在不能通過相互協商解決糾紛時,根據一方當事人的申請,在房地產管理部門、消費者協會或其他組織部門的主持下,通過說服教育,促使雙方當事人根據有關商品房銷售的法律法規,相互諒解,達成和解協議,使購房糾紛及時得到解決的一種方式。(3)仲裁解決。

仲裁又稱公斷,是指買賣雙方在爭議發生之前或爭議發生後達成協議,自願將爭議交給仲裁機關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和地方性法規的規定對各方均具有約束力的裁決。(4)行政解決。購房糾紛的行政解決,是指經商品房所在地的房地產管理機關及相關部門調解無效或達成協議後,當事人又反悔的糾紛,或者購房糾紛當事人直接到行政部門投訴,由該行政管理部門對其糾紛進行處理的一種具體行政行為。

(5)訴訟解決。購房糾紛的訴訟解決,是人民法院在糾紛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的共同參加下,解決購房糾紛的一種方式。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二十八條當事人可以通過和解或者調解解決合同爭議。當事人不願和解、調解或者和解、調解不成的,可以根據仲裁協議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涉外合同的當事人可以根據仲裁協議向中國仲裁機構或者其他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當事人沒有訂立仲裁協議或者仲裁協議無效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應當履行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仲裁裁決、調解書;拒不履行的,對方可以請求人民法院執行。

12樓:法律快車

出現租房糾紛找哪個部門的處理辦法:

1、租房糾紛協商解決

房屋租賃當事人因租賃房屋發生糾紛的,應當協商解決,可以尋求一位無利害關係的人在場作為見證人。

2、租房糾紛協商不成的,請求調解

租房糾紛協商不成的,可以向居民自治組織或者是居委會請求調解,也可以找房管所相關工作人員解決。

3、租房糾紛協商不成的,提起民事訴訟或者申請仲裁解決

租房糾紛協商不成的,應當按照房屋租賃合同中約定的民事訴訟或者申請仲裁解決。

(1)申請仲裁解決問題

仲裁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之間發生合同糾紛或其他財產權益糾紛時向仲裁委員會申請解決糾紛的一種法定方式。但當事人採用仲裁方式解決糾紛的,應當雙方自願,並事先在合同中約定或事後達成仲裁協議。若事先在合同沒有約定,事後雙方當事人又沒有達成仲裁協議的,一方申請仲裁的,仲裁委員會將不予受理。

反之,雙方當事人事先在合同中已有約定,或者事後已達成仲裁協議的,一方向法院起訴,法院也將不予受理。仲裁具有司法行為的效力,一旦判決書生效,當事人不得再以同一糾紛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2)民事訴訟解決問題

若當事人在房屋租賃合同中約定訴訟方式解決的或者在糾紛發生後沒有達成仲裁協議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租賃當事人違反相關規定,致使租賃合同無效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租賃當事人一方未履行相關法律規定的義務,致使租賃合同解除的,未履行規定義務的一方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造成另一方或者第三人財產損失、人身傷害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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