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習期滿被辭退工資怎麼算實習期被辭退,有補償麼?

2021-03-07 17:42:15 字數 5389 閱讀 1363

1樓:實習僧賬號

隨著就業形勢的嚴峻,越來越多的同學會選擇去公司實習獲取更多的經驗,但也有一些同學表示,實習不易,去實習了一段時間,就被公司辭退了。那在這種情況下,工資應該怎麼結算呢?

首先需要明確的是實習期和試用期是有本質區別的,沒有畢業簽訂實習協議的話就是實習生,畢業之後簽訂了勞動合同的話就是在試用期,是公司員工。如果學生未畢業,在某公司服務的年資也是從簽訂勞動合同開始,試用期開始計算,實習期不會計算在內的。

一般來說,實習生是在校生利用業餘時間勤工儉學,不視為就業,未建立勞動關係,可以不簽訂勞動合同。從事有收入勞動的在校學生,不屬於建立勞動合同關係範圍,他們的實習收入可以不適用最低工資的有關規定。簡單說就是沒有最低標準,值得欣慰的是北京和東莞等一些地方陸續規定實習生的工資不能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1.入職前簽訂了實習協議並雙方有約定具體的報酬被辭退後應該如果處理呢?

針對在校學生,那麼其與用人單位之間不屬於勞動關係,不受勞動法保護。雙方之間僅為勞務關係,如若雙方有約定具體的報酬,那麼被辭退後用人單位應按照雙方的約定支付勞務報酬。拒不支付的,在校學生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所以一旦發現自己被無故辭退,一定要強硬的爭取自己的權益哦

2.入職前未簽訂勞動合同並未約定具體的報酬被辭退後應該如何處理呢?

如在校學生與用人單位之前簽訂了實習協議但沒有約定相應的報酬的話,那麼在被用人單位辭退後,如果實習協議中沒有明確賠償的話,一般很難要求賠償的。也就是說,可能只有默默離開了。

所以同學們在準備實習的時候,一定要跟用人單位確認好具體的薪資哦!當然了,在簽訂實習協議的時候不要一下子就簽上自己的大名,要認認真真的閱讀相關的條例,確認好自己的實習內容和實習工資哦!待理清了這些內容再簽訂協議也不遲!

知道這些實習的「潛規則」,希望可以在大家遇到問題的時候有所幫助。

但實習僧希望大家都有好好去實習,不會被辭退!

2樓:勤奮的石全石美

1、單位涉嫌違法解除,可主張違法解除的賠償金。

2、單位應支付這17天的工資。

3、以上訴求,可通過勞動仲裁解決。

3樓:匿名使用者

應該要,而且應該按照轉正後工資標準計算。

4樓:匿名使用者

你好:那十七天的工資應該要,還有半個月的辭退補償金。

5樓:匿名使用者

應該支付,即便是工作1天,也需要支付。

6樓:大海

超過半個月了,該要哈。

實習期被辭退,有補償麼?

7樓:華律網

試用期與非試用期一樣,用人單位除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的情形無需支付經濟補償金外,其它情況根據解除的原因不同,賠償的方式是不一樣的。1、如果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合同,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這裡所稱的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按應發工資計算。2、如果單位沒有正當合法理由單方辭退,需要按上面標準支付雙倍的賠償金。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但單位必須證明該員工不符合錄用條件,這部分的舉證責任在單位。比如:單位發現員工提供的學歷證書存在偽造、提供的身份證明虛假等。

如果僅僅是認為該員工工作能力不行,而無其他證據,則解僱員工是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二十五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 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二) 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三) 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四) 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8樓:**的勾k先生

在這種情況下,實習期被辭退不合理,可以向公司索要賠償金。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八十三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與勞動者約定試用期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違法約定的試用期已經履行的,由用人單位以勞動者試用期滿月工資為標準,按已經履行的超過法定試用期的期間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9樓:匿名使用者

1、《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單位應當再支付你第2個月和第三個月實際工作天數的工資作為賠償。

2、單位沒有和你簽訂勞動合同,不應和你約定試用期,約定的試用期無效。

3、該法第八十七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雖然你們沒有簽訂勞動合同,但依法視同簽訂勞動合同,單位違法和你解除勞動關係,應支付你兩倍經濟補償金。

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這個是經濟補償金的演算法,你工作未滿半年,單位應支付你半個月乘以2的賠償金。

擴充套件資料

關於試用期辭退有否補償的問題

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10樓:墨汁諾

根據相關勞動法律規定,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這項權利的行使是有條件的,即要求單位證明該員工不符合錄用條件,這部分的舉證責任在單位。

比如:單位發現員工提供的學歷證書存在偽造、提供的身份證明虛假等。如果僅僅是認為該員工工作能力不行,而無其他證據,則解僱員工是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的。

因為,工作能力不行是一種很主觀的看法,如果允許以此作為解僱員工的條件,將有可能導致單位惡意規避法律,尋找種種藉口隨意解僱員工。

2023年1月1日即將正式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與以前的勞動法規之間存在很大的區別。比如經濟補償金,目前的《上海市勞動合同條例》規定,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經濟補償金是一個月的工資收入,

六個月以下的則沒有經濟補償金;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擴充套件資料:

辭退福利,是指企業在職工勞動合同到期之前解除與職工的勞動關係,或者為鼓勵職工自願接受裁減而給予職工的補償。其他長期職工 福利,是指除短期薪酬、離職後福利、辭退福利之外所有的職工薪酬,包括長期帶薪缺勤、長期殘疾福利、長期利潤分享計劃等。

確認1、確認的條件:

在同時滿足下列兩個條件時,企業應當確認由於辭退福利而產生的應付職工薪酬,同時計入當期損益。

企業已經制定正式的解除勞動關係計劃; 提出自願裁減建議,並即將實施。

企業不能單方面撤回解除勞動關係計劃或自願裁減建議。

2、確認時應注意的問題:

1)正式的辭退計劃或建議應當由企業與職工代表大會或工會組織達成一致意見後,經過董事會或類似權力機構批准。

2)如果企業的辭退計劃和裁減建議還在制定和討論中,未最後經過董事會或類似機構批准的情況下,對該項辭退福利不能確認。

3)該計劃或建議應當包括準備辭退的職工所在部門、職位及數量;根據有關規定按工作類別或職位確定的辭退補償金額;以及實施辭退的時間。

4)企業的辭退計劃和裁減建議必須制定的較為完整,已具有可操作性,這是評判能否即將實施的標準。

5)企業在制定辭退計劃和提出裁減建議時就可以確認預計負債,同時計入當期損益,而不需要等到實際支付補償款時再進行確認。

6)要求企業不能單方面撤回辭退計劃或裁減建議,是因為只有辭退計劃或裁減建議具有不可撤銷性,才能保證會計確認和計量具有可靠性,否則在會計上無法對該項辭退福利進行確認和計量。

7)辭退福利的支付應全部計入當期費用。因為該筆款項的支付,並不是職工為企業提供了服務,而是企業要辭退職工,而被辭退職工不能再給企業帶來經濟利益,也就不能計入資產成本。

8)實質性辭退工作一般應當在一年內實施完畢,但因付款程式等原因使部分付款推遲到一年後支付的,視同符合確認條件。

11樓:夕陽的刻痕

實習期被辭退有沒有補償?你得看你們當時是怎麼籤的合同。

12樓:手機使用者

可以要求補償,解釋見下,

1、根據《勞動法》 第二十一條 在試用期中,除勞動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說明理由。

2、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我重點給你列舉了第四十條規定,也就是說你只要是因為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被解除合同的就可以要求補償。

那麼這個要求是什麼呢,見下: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結論:也就是說你是不勝任工作被解除合同,首先公司要有證據證明你不勝任,而且是經過培訓和調整崗位之後證明你仍不能勝任,在你同意解除勞動合同的情況下,公司要付給你n+1的工資,就可立即解除合同。其中n指的你工作的年限所該付給你半個月對應的補償月份,你的情況是半個月,也就是公司給你1.

5個月的工資,在你同意的情況下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另外還有一個情況,公司是不需要補償你的,見下: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比如你的隱瞞了真實學歷,工作經歷,被證明不符合錄用要求了,公司就不需要支付補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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