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古代的法律和統治制度哪個朝代的最完善

2021-05-17 02:27:46 字數 5070 閱讀 2442

1樓:匿名使用者

古代法律很難說誰最完善,因為封建社會的法律制度都是為皇權服務的,皇帝掌控司法大權,各朝法律多是照顧貴族地主階級的,還有幾個特別的王朝(比如元朝清朝),民族壓迫的法律條款很多。

相對來說,清朝的法律最完善的。

但我比較傾向於宋法,宋朝法律雖不是最完善的,但卻是中國歷史上法律執行比較良好的一個朝代。

舉幾個例子,宋朝對於死刑是控制的很嚴格的,共有三審,地方官是無權判死刑的,凡是此類案件都得交由**大理寺複審,複審後再交審刑院終審,犯人家屬還可上訴,絕對不會出現電視劇中包青天公堂斬人這一幕。

而且宋朝有迴避條例,主審官與犯人屬親屬關係的必須迴避,所以也不可能出現包青天大義滅親這一幕。

至於官僚制度,那肯定是清朝最完善,清承明制,也是六部制,**設吏、戶、工、兵、刑、禮六部,最高長官為尚書,副職為左右侍郎。

六部管什麼:

吏:人事部

戶:財政部,民政部,戶籍部

工:建設部,水利部

兵:國防部

刑:司法部

禮:文化部

除六部長官外,還設大理寺,都察院,大理寺管刑事,都察院主監察、**,凡是重大案件都由刑部,大理寺,都察院三司會審(實際是分刑部的權)

**設內閣和軍機處,這是清朝最有權利的部門,內閣設大學士(丞相職),分管六部。軍機處由內閣大學士兼職,清朝專有名稱軍機大臣,主管軍事。

地方最高職位是總督,總督掌管兩省(或一大省)軍,法,行政大權。後設提督,巡撫,提督管一省軍權,巡撫管一省行政。

後面的官職就簡單多了,不多說~

2樓:匿名使用者

清朝是最完善的官僚機構,最高統治者往下又分為六部,分別為吏、戶、工、兵、刑、禮。每部設一個尚書、左右兩個侍郎管理。

同時清朝又是**集權高度自治的王朝,在康熙年間和沙俄簽訂了《尼布楚條約》確定了兩國間的正式邊界,可是中國東北部的待協議區是兩國的真空地帶,為沙俄在日後侵佔中國土地找到了藉口。

3樓:徒步南行

吏部主管**任職,選拔;戶部主管主管全國的稅收,國庫;工部主管全國的工程建設;兵部主管軍隊;刑部主管高層次的刑事審判,禮部主管祭奠,

中國歷史上,法律最健全的是哪個朝代阿?

4樓:法學院法老周捷

唐代的唐律是中華法系的最高頂峰,其中《唐律疏議》62616964757a686964616fe59b9ee7ad9431333236396439《永徽律》是中華法系的瑰寶,後世代的封建王朝均以此為範本,公元701年頒佈的《大寶律令》是日本第一部成文法典,就是以中國唐朝的《永徽律》為藍圖。

《永徽律疏》又稱《唐律疏議》,是唐高宗永徽年間完成的一部極為重要的法典。高宗永徽二年(公元651年),長孫無忌、李勤等在《貞觀律》基礎上修訂。《永徽律疏》總結了漢魏晉以來立法和注律的經驗,不僅對主要的法律原則和制度做了精確的解釋與說明,而且儘可能引用儒家經典作為律文的理論根據。

唐律不僅影響了中國世代封建王朝,而且影響了整個東亞、東南亞的封建律法,是形成中華法系的淵源。法系是西方法學家發明的一個概念,是指在一個(超過一個國家以上的)地域所遵循的共同的法律制度。

在歷史上,以唐律為代表的整個東亞,包括當時的日本、朝鮮、越南等都在適用這樣一套法律制度,所以西方人把以唐律為代表的中國法律稱為「中華法系」。中華法系是世界法律文化中很獨特的代表,最能夠體現中華法系內容、結構和原則特點的恰恰就是唐律。

唐律開先河提出了和離制度,並且應用於實踐,雖然與盛唐的社會歷史背景息息相關,但也是中華法律文明中不可多得的先進思想和制度。和離制度賦予男女雙方對不和諧的婚姻提出解除的權利,不需要特別理由,在當時是非常先進的婚姻法律制度。相當於今日之協議離婚。

唐代名臣顏真卿為撫州刺史時,有邑人楊志堅妻,「以資給不充」為由,向其夫索求離婚書。楊志堅賦詩一首代替離婚書,「其妻持詩,詣州公牒,以求別適」,顏真卿予以判離。也有因女方父母病重,女方提出離婚,歸養父母者。

唐初劉寂妻夏侯碎金,其父「因疾喪明,碎金乃求離其夫,以終侍養」,獲得離婚。還有因男方得重病惡疾,無法共同生活,而提出離婚者。唐文宗大和七年,右庶子呂讓的侄女嫁左衛兵曹蕭敏,生二子。

然自開成三年蕭敏「心疾乖忤」,即患上了精神病,故女方提出離婚,獲准。和離的原因有很多,女子主動要求和離的原因也是多種多樣。大量的史實事例表明,唐代女子在解除婚姻關係過程中可以處於主動地位,這既是法律明文授權,又是唐代的婚姻法律制度對於事實婚俗的確認和肯定,唐代女子在婚姻關係中的地位是高於其前代後世的。

這也是盛唐文明高度發達在婚姻領域的表現之一。

唐代女子的地位提升的最大證明是出了第一個女皇帝,這在前世和後世封建制王朝中再沒有出現,不論是之前的呂后還是之後的慈禧,雖然權傾天下,卻不曾敢逾越封建禮制,奢望成為皇帝。慈禧為了鞏固權力,防止皇帝成年親政,甚至屢次立幼年皇帝以逃避封建禮制的制約。

敦煌文書三件放妻書樣文來看,「和離」在唐代社會確實較多實行,而且丈夫還有對妻子和離再婚的祝詞:「願妻娘子相離之後,重梳蟬鬢,美裙娥眉,巧送窈窕之姿,選聘**之主。解怨釋結,更莫相憎,一別兩寬,各生歡喜」。

初唐、盛唐時期,與蕃邦異國交流繁密,社會風氣中自由開化之風很濃。在婚姻領域,**詔令鼓勵女子再嫁,很多「文君新寡」式的女子多次再嫁,勇敢地追求幸福,而且社會對待她們也並無歧視。舊唐書中記載,「崔繪妻盧氏,幽州范陽人也,為山東著姓。

」,「繪早終,盧即年少,諸兄常欲嫁之。」求婚的是工部侍郎李思衝,足見當時喪偶女性在婚姻上尚不像後世那樣受人歧視。

高宗永徽年間,唐宗室楚王李靈龜薨。其妃上官氏的兄妹勸上官氏改嫁他人時說:「妃尚年少,又無所出,改醮異門,禮儀常範。

」 由此可見,年少無子改適異門在盛唐時期並不是不遵禮法的行為,而是一種被禮儀所准許的正常行為。

但是,「從一而終」在唐代中後期已經是當時社會的主流思想,確切地說是官方宣揚的思想。「諸夫喪服除而欲守志,非女之祖父母、父母而強嫁之者徒一年,期親嫁者減二等。」的條款,這是對於守節婦女守節之志的肯定與保護,也證明立法者對於婦女守節的支援態度。

唐代婚姻法律制度具有非凡價值,是在當時世界上最先進的婚姻法律制度,在中國封建法律制度史上也是最先進的婚姻法律制度。在「一準乎禮」的原則之下,又表現出對現實民間婚姻習俗與婚姻狀況的尊重認可,特別是個別富於人性化的規定,如「卑幼自娶妻」,「已成者婚如法」;又如,「和離」制度等都是規定性和靈活性相結合的典範,都是將唐代婚姻法律制度區別與前後各朝各代的婚姻法律制度,最大限度表現了唐代立法思想的開明和先進。甚至抬升了整部唐律的價值,使一部刑律為主的法典閃現出民法性的光輝。

唐代以後的歷代律文中,關於婚姻法律制度的規定都沒有如唐律的先進思想,這與唐代以後理學發展儒教興盛有莫大幹系。但僅以法律先進性而言,唐律是一部前無古人後無來者的**,而其中最先進者,以婚姻法律制度為最。唐律的成功在於開明與相容,過多的限制只會導致沉悶。

生活需要活力,婚姻法律制度為生活而制定,又怎麼可以缺少活力呢?這種活力應該也只能來自思想的碰撞與共存。任何大一統的思想都不可能帶來真正的活力。

唐代婚姻法律立法思想不僅循禮而行,而且承認民間婚俗所預設的現實。

唐律對外國人的準據法進行了先進的立法

唐律「化外人」原則,「化外人」原則是指:按照中國傳統說法,不受中華文明的都是教化以外的。所謂「化外人」就是現在的外國人,「化外人」原則在強調:

唐代是一箇中外交流的頻繁的時期,當時有許多外國人到中國進行交易,進行各種生活,這就不免產生矛盾,發生矛盾就需要適用法律,唐王朝為了體現開放性,確定「化外人」原則。

「化外人」原則規定:如果兩個外國人,共屬一個國家,他們在當時的唐王朝統治的中國發生糾紛,唐王朝官府准許適用本國法律來解決糾紛,叫做「依其本俗法」。如果兩個化外人,分別屬於不同國家,或者一個化外人和中國人發生糾紛,就要按照「屬地」原則。

就要適用唐王朝的法律。適用這樣一種規則,來儘可能體現法律的公平。這樣既維護了主權原則又體現了公平原則,又適用了開放的社會局面。

所以唐律所歸納總結出的原則,即使對今天的司法實踐,也有許多借鑑原則。

這樣的古代法典原則,到了明律以後就改變了,大明律就規定,只要是化外人,不管是否一國,只要在明王朝的統治地域內,一律適用大明律。大明律變成單純的「屬地」原則,拋棄了唐律先進的化外人制度。

5樓:匿名使用者

最全是 秦朝 什麼都有法,就是大部分失傳了

健全就不好說了,從來就沒健全過

6樓:

應該是清朝吧,雍正時**都不敢貪

7樓:匿名使用者

唐代 這個時代的中國相當於今天的美國!~世界上最強大的國家!

法律也是當時世界上的最全面的,代表當時人類最高水平的創造!

中國的古代法律制度與西方古代的法律制度哪個更完善

8樓:匿名使用者

再成熟完善的法律在**的體制之下都將成為空文,如果單論完善程度的話,中國

9樓:匿名使用者

國情都不一樣,文化也不一樣。法律傳統,和法律文化更不一樣。

如果真要比的話,我國古代的刑法比較發達,國外的民法比較發達,雖然我國刑法從肉刑逐漸向自由刑發展體現了法律的進步。但民刑不分,禮法結合。由於我國古代長期抑制商業發展,民商法非常落後!

10樓:匿名使用者

古代不同時期,世界各文明都有不同的法制建設成就和特點,不好簡單以「更完善」做對比。

僅是中國不同朝代,法律都有很大差別。朱元璋的法律非常之細,普及程度全球之最,但沒人會說他好。

11樓:love雪雪愛

中國與西方古代的法律制度各有優勢,古羅馬與古希臘時期的法律要比相同時期古中國法律更先進,更民主。在此之後,中國的法律制度的不斷增加與完善,毎換一朝就會有不同新內容加入,到明後清初,總體一直先進與西方

12樓:匿名使用者

西方 畢竟西方法律較早完備

我國古代科舉制度,完善於哪個朝代?

13樓:匿名使用者

唐、宋時期

科舉制度是中國歷史上通過考試選拔**的一種基本制度。它創始於隋朝,確立於唐朝,完備於宋朝,興盛於明、清兩朝,廢除於清朝末年,歷時1300餘年,對中國歷史的發展產生了廣泛而深遠的影響。

14樓:匿名使用者

完善於明、清時期復。以制前歷朝科考時間以及流程上沒bai有完全定型du

,而且到zhi宋朝才出現「糊名制」,到dao明清時期八股取士,將進士科提到了首要地位。隋唐時期科目繁雜,進士科只是其中之一,還有博學鴻詞科,志烈秋霜科等數百種。

世界上最早的法律是什麼法律,我國古代最早的法律是什麼?

世界上最早的法律是 漢謨拉比法典 漢謨拉比法典 由 序言 正文和專 結語三部分組成,序言和屬結語約佔全部篇幅的五分之一,語言豐富,詞藻華麗,充滿神化 美化漢謨拉比的言辭,是一篇對國王的讚美詩。正文包括282條法律,對刑事 民事 婚姻 繼承 審判等制度都作了詳細的規定。漢謨拉比法典 原文刻在一段高2....

中國古代法律制度的宋代,如何理解中國法律制度在古代和近代的發展 演變的過程。

宋代 宋刑統 是宋代的基本法典。它是以五代時後周的 顯德刑統 為基礎修回改答 而成的。宋朝全面強化封建 主義,皇帝可隨時頒佈 令作為斷罪處刑的依據,詔 成為最重要和具有最高效力的法律,編 成為宋代最經常最重要的立法活動。宋代正式出現 典賣 制度的法律規定。如何理解中國法律制度在古代和近代的發展 演變...

古代的科考制度是在哪個朝代建立的

從廣義上面來說,科舉是始於漢代,那時候是為了選拔有用之才,主要是推薦和舉薦,只要具備德才兼備的人,就能被稱之為秀才。實際上,真的稱得上嚴格意義的科舉考試,是在隋煬帝楊廣時期創立的,那才是通過考試選拔 的一種制度。科舉制度從隋煬帝大業元年 605年 建立,至清朝光緒三十一年 1905年 廢除,歷經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