談談中國古代法律制度的特徵及缺陷,特別是現代法制建設的影響

2021-03-29 16:02:29 字數 4214 閱讀 3600

1樓:匿名使用者

告訴我們有法可依 有法必依。可惜 幾千年了 我們還是人治大於法治

2樓:q我

哥們,你這是要寫**,沒辦法,自己找資料去吧!

談談中國古代法律制度的特徵及缺陷、現代影響。

3樓:不是的葉子

法律制度比較經典的看法是「諸法合體,民刑不分」的統一法典結構,一部法典把民法、刑法、訴訟發、經濟法的內容都裝進去了。

這樣一個結構體系下的內容是相當少的,對於現代的影響我想就是延續了一個成文法的傳統,在近代改革的時候沒有選擇英美法系而選擇的大陸法系

中國古代法家法律思想對中國法制建設,特別是現代法制建設的影響

4樓:匿名使用者

法家的基本主張及其影響

在中國歷史上,法家推行「以法治國」的「法治」,反對「禮治」,要求代之以「不別親疏,不殊貴賤,一斷於法」的「法治」。春秋戰國之際,身處社會激變中的人們大都將孔子學說視為迂調之論。他們認為在激變的社會中,大力提倡早已過時的「禮治」,是「守株待兔」的愚人之舉。

法家不同,他們崇尚的是「力」,是君主的至高無尚的權勢,制定嚴密完備而具有強制性的制度與殘酷而且有震攝力的刑罰才是君主治國的法寶。所謂「威不二措,政不二門,以法治國」是法家獻給君主「富國強兵」的良策。因此法家主張「不務德而務法」,認為只能「以力服人」,法律是「禁暴」、 「止亂」的工具,法律是最有效的,甚至是唯一有效的統治方法,「禁暴止亂」不能依靠德行來感化,而只能使用暴力。

針對儒家的「親親」、「父父」、「子子」宗法等級制,他們提出人人「皆挾自為心」,認為人的自私自利的本性是不可能「化性起偽」的,即使親子之間的關係也是如此。這樣這有以力制力,以嚴刑重罰治國御民,才能建立「六親相保,終無寇賊」的社會秩序。

中國法家的「法治」與西方的「法治」在本質上是完全不同的兩種制度,不可混為一談,西方的法治,其基本的理論是天賦人權,而法家的法治,其基本的指向是針對西周而來的禮治,西方的法治與民主相聯,以民主為基礎,並以法治來捍衛民主;而法家的法治是以君主****為主的**集權,法律的權柄完全操持在君主手中,是君主實行**統治的工具與手段;西方的法治以權利為核心,它的作用是用來保障公民的權利,而法家的法治是以懲罰為核心,刑罰發達,而私權利不足。

在法家的「法治」統治下,除了權力,道德、良知、是非、公正等等無足輕重,一切以法為標準,言行全於法者賞,違於法者刑。君主手操刑、賞二柄,無敵於天下。這種簡單易行的學說,在當時不僅深受統治者的賞識,而且也易於平民百姓的接受,多年的戰亂、動盪使人們渴望出現一個強有力的政權統一天下,穩定社會。

於是,以「法治」為理論指導的、統一的、強有力的**帝國王朝應運而生。

法家的「法治」理論對於社會發展進步所起到的促進作用是毋庸置疑的。法家的主要成就在於,它在中國政治思想中強化了法的概念,並宣揚了貴族平民在法律上的平等。如「法不阿貴」「刑過不避大臣,賞善不遺匹夫」等思想都有一定的積極意義;此外,法家的法治思想,採取「世異而事異」的變法態度,這對推動社會的進步也有一定的作用。

但是,法家中「法治」不是現代意義上的法治。他們雖然強調以法來管束削弱貴族勢力,但根本目的在於將權力集中在君王手中。法律之上的仍是君主、皇帝的權力,所謂「出口即法,下筆乃律」,君王可以超越法律之上,凌駕於法律之外,這樣的法實質是權大於法的王法,是實行**統治的工具,而非人民權利的保障,因而它談不上真正的現代意義上的法治。

正因為如此,中國在公元前535年就刻下了第一部成文法, 但卻始終不曾出現真正的法治。法家的「法治」理論還有一個致命的弱點,就是為政太急、役民過酷。**制度在殘性的「法治」理論中被體現得淋漓盡致。

秦王朝統一後,將天下人置於法網之中,以致「奸邪並生,赭衣塞路,囹圄成市」。當統治尚陶醉於「皆有法式」、「專任刑罰」的成果之中時,平民百姓卻飽嘗了「法治」之苦,對於秦政權深感失望,統一了16年的秦王朝很快就覆滅了。秦王朝滅亡後,法家的聲名不佳,「法治」地位一落千丈,人們談「法」色變,視法為不祥之物。

漢人在沿用秦制的同時,對秦朝的「法治」進行了尖銳的批判。在對「法治」亡國的反省中,人們注意到儒家「禮治」思想的優勢。「禮治」在強調君主權威的同時,也強調君主的自律;在強調治民的同時,也強調保民。

更重要的是「禮治」的主張可彌補**主義的某些缺陷,緩和「法治」所造成的尖銳的社會矛盾,避免濫刑濫罰,使「法」在實施時能得其「中」。儒家思想因此而復活,「禮治」自漢代起便成為統治者的立國之本。

從此,是實行「禮治」,還是實行「法治」,成了中國古代聖主與昏君、廉吏與**的分水嶺。除秦朝以外,中國歷史上再也沒有任何一個王朝敢公開標榜「以法治國」,法治在中國的命運也就顯得異常坎坷艱辛。

法家法治的功績與缺陷

中國歷史上曾出現過法家,為什麼法家思想不能走向法治?法家的法治思想有什麼功績?有什麼可以檢討的缺陷呢?

春秋戰國之際,身處社會激變中的人們大都將孔子學說視為迂調之論。他們認為在激變的社會中,大力提倡早已過時的「禮治」,是「守株待兔」的愚人之舉。於是,法家提出「以法治國」的「法治」,反對「禮治」,要求代之以「不別親疏,不殊貴賤,一斷於法」的「法治」。

他們崇尚的是「力」,是君主的至高無尚的權勢,制定嚴密完備而具有強制性的制度與殘酷而且有震攝力的刑罰才是君主治國的法寶。「威不二措,政不二門,以法治國」是法家獻給君主「富國強兵」的良策。因此法家主張「不務德而務法」,認為只能「以力服人」,國家與法律是「禁暴」、 「止亂」的工具,認為法律是最有效的,甚至是唯一有效的統治方法,輕視道德和教化的作用,認為要「禁暴止亂」就不能依靠德行來感化,而只能使用暴力。

針對儒家的「親親」、「父父」、「子子」宗法等級制,提出人人「皆挾自為心」,認為人的自私自利的本性是不可能「化性起偽」的,即使親子之間的關係也是如此。這樣這有以力制力,以嚴刑重罰治國御民,才能建立「六親相保,終無寇賊」的社會秩序。

法家的「法治」理論將一切複雜問題簡單化,在「法治」的統治下,除了權力,道德、良知、是非、公正等等無足輕重,一切以法為標準,言行全於法者賞,違於法者刑。君主手操刑、賞二柄,無敵於天下。這種簡單易行的學說,在當時不僅深受統治者的賞識,而且也易於平民百姓的接受,多年的戰亂、動盪使人們渴望出現一個強有力的政權統一天下,穩定社會。

於是,以「法治」為理論指導的、統一的、強有力的**帝國王朝應運而生。

一分為二地看,法家的「法治」理論對於社會發展進步所起到的促進作用是毋庸置疑的。法家的主要成就在於,它在中國政治思想中強化了法的概念,並宣揚了貴族平民在法律上的平等。如「法不阿貴」「刑過不避大臣,賞善不遺匹夫」等思想都有一定的積極意義;此外,法家的法治思想,採取「世異而事異」的變法態度,這對推動社會的進步也有一定的作用。

但是,法家中「法治」不是現代意義上的法治。他們雖然強調以法來管束削弱貴族勢力,但根本目的在於將權力集中在君王手中。法律之上的仍是君主、皇帝的權力,所謂「出口即法,下筆乃律」,君王可以超越法律之上,凌駕於法律之外,這樣的法實質是權大於法的王法,是實行**統治的工具,而非人民權利的保障,因而它談不上真正的現代意義上的法治。

正因為如此,中國在公元前535年就刻下了第一部成文法, 但卻始終不曾出現真正的法治。法家的「法治」理論還有一個致命的弱點,就是為政太急、役民過酷。**制度在殘性的「法治」理論中被體現得淋漓盡致。

秦王朝統一後,將天下人置於法網之中,以致「奸邪並生,赭衣塞路,囹圄成市」。當統治尚陶醉於「皆有法式」、「專任刑罰」的成果之中時,平民百姓卻飽嘗了「法治」之苦,對於秦政權深感失望,統一了16年的秦王朝很快就覆滅了。 秦王朝滅亡後,法家的聲名不佳,「法治」地位一落千丈,人們談「法」色變,視法為不祥之物。

漢人在沿用秦制的同時,對秦朝的「法治」進行了尖銳的批判。在對「法治」亡國的反省中,人們注意到儒家「禮治」思想的優勢。「禮治」在強調君主權威的同時,也強調君主的自律;在強調治民的同時,也強調保民。

更重要的是「禮治」的主張可彌補**主義的某些缺陷,緩和「法治」所造成的尖銳的社會矛盾,避免濫刑濫罰,使「法」在實施時能得其「中」。儒家思想因此而復活,「禮治」自漢代起便成為統治者的立國之本。

實行「禮治」,還是實行「法治」,成了中國古代聖主與昏君、廉吏與**的分水嶺。除秦朝以外,中國歷史上再也沒有任何一個王朝敢公開標榜「以法治國」,法治在中國的命運也就顯得異常坎坷艱辛。

5樓:阿房宮賦

那你先告訴我法家的法治思想是怎麼對中國的法律發展必定有很重要的影響的?

中國古代法律制度有哪些值得借鑑和批判之處?

6樓:匿名使用者

這些哥們應該是滇池學院 09屆的

概括指出中國古代法律制度的特點

7樓:匿名使用者

皇帝專權,人民無權,以維護奴隸制,封建法制,半殖民地,半封建統治為其根本目的。

《論中國古代法律特徵及其缺陷》為題的** 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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