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款人死亡後繼承人怎麼才能取存款

2021-03-09 10:51:49 字數 5610 閱讀 1208

1樓:粑粑麻麻

案例:我的生父因病死亡。他在銀行有一筆存款,我想把這筆存款提取出來,除我自己繼承一份之外,也分給我同父異母的兄弟姐妹四人各一部分;或者把這筆存款過戶在我的名下,而父親的其他財產我則可以不要或少要。

但同父異母的四個兄弟姐妹不相信我,聯名寫信給人民銀行,說我和先父關係不好,甚至說父親生前受我虐待,企圖剝奪我的繼承權。銀行片面聽取他們四人的意見,既不准我撮這筆存款,也不給我輸過戶手續。請問,存款人死亡後,我是存款人的兒子,作為合法繼承人,是否有權撮這筆存款?

銀行不准我提取,又不給我辦理過戶手續對不對?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十三條規定:「國家保護公民的合法收入儲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財產的所有權。」據此,個人將自己的合法收入存入銀行的存款,歸個人所有,不得侵犯。

存款人死亡後,如合法繼承人要提取存款或要求辦理過戶手續。從你所述情況看,你與同父異母的四個兄弟姐妹對你父親的這項存款的繼承權已發生了爭執。在這種情況下,銀行不准你提取存款或辦理過戶手續是完全正確的。

你的同父異母的四個兄弟姐妹對該英存款的繼承權發生爭執時,應由人民法院判處。銀行憑人民法院的判決書、裁定書或調解書才能辦理過戶或支付手續。因此,人民銀行的做法,是符合法律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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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商業銀行法》和《關於查詢、停止支付和沒收個人在銀行的存款以及存款人死亡後的存款過戶或支付手續的聯合通知》,儲蓄存款人死亡後辦理存款的過戶和支取應該遵循以下規定:

(1)存款人死亡後,合法繼承人為證明自己的身份和提取該項存款,應向儲蓄機構所在地的公證處(未設公證處的地方向縣、市人民法院)申辦繼承權證明書,該項存款的繼承權發生爭執時,由人民法院判處。儲蓄機構憑繼承權證明書、人民法院的判決書、裁定書或調解書輸過戶或支付手續。

(2)存款人已死亡,但存單持有人沒有向儲蓄機構申明遺產繼承過程,也沒有持存款所在地法院判決書,直接去儲蓄機構支取或轉存存款人生前的存款,儲蓄機構都視為正常支取或轉存,事後引起的存款繼承爭執,儲蓄機構不負責任。

(3)在國外的華僑和港澳同胞等在國內儲蓄機構的存款或委託銀行代為保管的存款,原存款人死亡,其合法繼承人在國內者,憑原存款人的死亡證明向儲蓄機構所在地的公證申請繼承證明書,儲蓄機構憑此辦理存款的過戶和支付手續。

(4)在我國定居的外國公民(包括無國籍)存入我國儲蓄機構的存款,其存款過戶手續按與我國公民存款相同辦理。與我國訂有雙邊領事協定的外國僑民應按協定具體規定辦理。

(5)繼承人在國外,可憑存款人的死亡證明和經我駐該國使、領館認證的親屬證明,向我國公正機關申請辦理繼承權證明書,儲蓄機構憑此辦理存款過戶支取手續。

(6)存款人死亡後,無法定繼承人又無遺囑的,經當地公證機關證明,按財政部門規定,屬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國家機關、群眾團體的職工,其存款上繳國庫收歸國家所有。屬集體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的職工,其存款可轉歸集體所有。此項上繳國庫或轉歸集體所有的存款都不計利息。

定期存款到期,存款人死亡,怎麼才能取出錢

3樓:碧水微瀾

拓展資料:

存款人死亡

(1)存款人死亡後,合法繼承人為證明自己的身份和提取該項存款,應向儲蓄機構所在地的公證處(未設公證處的地方向縣、市人民法院)申辦繼承權證明書,該項存款的繼承權發生爭執時,由人民法院判處。儲蓄機構憑繼承權證明書、人民法院的判決書、裁定書或調解書輸過戶或支付手續。

(2)存款人已死亡,但存單持有人沒有向儲蓄機構申明遺產繼承過程,也沒有持存款所在地法院判決書,直接去儲蓄機構支取或轉存存款人生前的存款,儲蓄機構都視為正常支取或轉存,事後引起的存款繼承爭執,儲蓄機構不負責任。

(3)在國外的華僑和港澳同胞等在國內儲蓄機構的存款或委託銀行代為保管的存款,原存款人死亡,其合法繼承人在國內者,憑原存款人的死亡證明向儲蓄機構所在地的公證申請繼承證明書,儲蓄機構憑此辦理存款的過戶和支付手續。

(4)在我國定居的外國公民(包括無國籍)存入我國儲蓄機構的存款,其存款過戶手續按與我國公民存款相同辦理。與我國訂有雙邊領事協定的外國僑民應按協定具體規定辦理。

(5)繼承人在國外,可憑存款人的死亡證明和經我駐該國使、領館認證的親屬證明,向我國公正機關申請辦理繼承權證明書,儲蓄機構憑此辦理存款過戶支取手續。

(6)存款人死亡後,無法定繼承人又無遺囑的,經當地公證機關證明,按財政部門規定,屬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國家機關、群眾團體的職工,其存款上繳國庫收歸國家所有。屬集體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的職工,其存款可轉歸集體所有。此項上繳國庫或轉歸集體所有的存款都不計利息。

4樓:招商銀行

若在招商銀行儲蓄卡記憶體的定期,卡主去世,可由合法繼承人提供自己的身份證和繼承權證明書或法院繼承權判決書到銀行卡開戶網點辦理過戶或支取手續。

繼承權證明書可向本人戶籍所在地或者儲蓄機構所在地的公證處申請辦理。

5樓:深圳說保險

1.拿身份證件代取試試,能去最好。這個最簡單,但最好有密碼喲!

2.如果登出了身份證資訊,那就去開死亡證明吧,但是沒有密碼什麼的資訊。估計就要按照繼承法的相關法律規定了。

6樓:匿名使用者

帶著死亡證明 身份證 去銀行辦理手續

7樓:匿名使用者

那麼很多人就想問,存款人如果意外去世那存在銀行裡的錢該怎麼取出,今天就和大家講一下最新的相關規定。 第一就是如果存款人生前辦理的是儲蓄卡的話,如果知道密碼就可以自行提取,這種行為是被視為合法的

8樓:周康蓮

到當地戶口的派出所打死亡證明。

中國人民很行關於存款人死亡後存款怎樣處理的

9樓:baby鞋子特大號

合法繼承人可以繼承提取。

根據2023年頒佈的《中國人民銀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關於查詢、停止支付和沒收個人在銀行的存款以及存款人死亡後的存款過戶或支付手續的聯合通知》:

存款人死亡後,合法繼承人為證明自己的身份和有權提取該項存款,應向當地公證處(尚未設立公證處的地方向縣、市人民法院)申請辦理繼承權證明書,銀行憑此辦理過戶或支付手續。如該項存款的繼承權發生爭執時,應由人民法院判處。

銀行憑人民法院的判決書、裁定書或調解***過戶或支付手續。繼承**、**、股金亦是如此。

擴充套件資料:

三種情形存款,取出的難易程度不同:

一、有卡有密碼

被繼承人去世後,如果死者生前辦的是銀行卡,而繼承人又知道該卡的密碼,可以直接持卡在自動取款機上取款或轉存。銀行將視為正常支取或轉存,銀行對事後發生的存款繼承爭執與糾紛不負責任;

二、有卡無密碼

如果繼承人遺失了被繼承人的銀行卡,或者不知道被繼承人銀行卡的密碼,便無法直接從銀行取出該筆遺產;

三、有存摺有密碼

如果被繼承人生前辦理的是存摺,繼承人即使持有存摺和密碼,也無法持存摺直接到銀行取出遺產,因為繼承人可能不止一人,銀行不能確定取款人是唯一的繼承人。

如果某一繼承人在其他繼承人不知情的情況下擅自把存款取出,就會產生糾紛。所以,在沒有遺囑的情況下,存款作為遺產,銀行不能擅自把它支取給任一繼承人。

解決方法:

一、公證

繼承人必須提供證明材料,如:直系親屬關係證明,包括去世的父母、配偶、子女情況,涉及的財產憑證,如存單,有價**等,還有親人的死亡證明等。

而且所有繼承人都要持本人身份證、戶口本到公證處申請辦理。如果對存款金額不明,必須先明確存款金額。經公證機構審查確認身份的繼承人,可憑公證機構出具的《存款查詢函》查詢作為被繼承人的存款人在各銀行業金融機構的存款資訊。

二、訴訟

可以繼承權糾紛為由,由任一第一順序繼承人到法院起訴其他同一順序的繼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對公、婆、岳父、岳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喪偶兒媳和喪偶女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的,再由第二順序繼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起訴。

繼承人之間互為原被告,由法院確定遺產的歸屬。這也就意味著,即便各繼承人之間沒有任何糾紛,也要確定原、被告,只有這樣「訴」才能提起。如果繼承人對遺產的繼承權發生爭執,就必須走法院路徑,由法院判處。

10樓:匿名使用者

合法繼承人可以繼承提取,具體如下:

根據《關於存款人死亡後存款過戶和支付手續問題的補充通知》

二、關於存款人死亡後的存款過戶或支付手續

存款人死亡後的存款提取、過戶手續問題涉及的內容比較複雜,應慎重處理。

(一)存款人死亡後,合法繼承人為證明自己的身份和有權提取該項存款,應向當地公證處(尚未設立公證處的地方向縣、市人民法院,下同)申請辦理繼承權證明書,銀行憑以辦理過戶或支付手續。

如該項存款的繼承權發生爭執時,應由人民法院判處。銀行憑人民法院的判決書、裁定書或調解***過戶或支付手續。

(二)在國外的華僑、中國血統外籍人和港澳同胞在國內銀行的存款或委託銀行代為保管的存款,原存款人死亡,如其合法繼承人在國內者,憑原存款人的死亡證(或其他可以證明存款人確實死亡的證明)向當地公證處申請辦理繼承權證明書,銀行憑以辦理存款的過戶或支付手續。

(三)在我國定居的外僑(包括無國籍者)在我國銀行的存款,其存款過戶或提取手續,與我國公民存款處理手續相同,應按照上述規定辦理。與我國訂有雙邊領事協定的外國僑民應按協定的具體規定辦理。

(四)繼承人在國外者,可憑原存款人的死亡證明和經我駐在該國使、領館認證的親屬證明,向我公證機關申請辦理繼承權證明書,銀行憑以辦理存款的過戶或支付手續。

繼承人所在國如系禁匯國家,按上述規定辦理有困難時,可由當地僑團、友好社團和愛國僑領、友好人士提供證明,並由我駐所在國使領館認證後,向我公安機關申請辦理繼承權證明書,銀行再憑以辦理過戶或支付手續。

繼承人所在國如未建交,應根據特殊情況,特殊處理。

居住國外的繼承人繼承在我國內銀行的存款,能否匯出國外,應按我國外匯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辦理。

(五)存款人死亡後,無法定繼承人又無遺囑的,經公證部門的證明,暫按財政部規定:

全民所有制企、事業、國家機關、群眾團體的職工存款,上繳財政部門入庫收歸國有。集體所有制企、事業單位的職工,可轉歸集體所有。此項上繳國庫或轉歸集體所有的存款都不計利息。

擴充套件資料

具體操作情況

1.直接支付

銀行支付的依據在普通情形下是儲存介質和交易密碼,而且這也是銀行的主要支付依據。因此,當具備普通的辦理支取條件時,銀行可以直接支付給相關要求給付的相對人。

因為,銀行無法審查存款所有人是否死亡的具體情況,在無需特別要求比如要求本人親自辦理的情形下,只要持有儲存介質和交易密碼;

銀行有理由相信此為存款所有人本人的授權**行為,由此而產生的此後糾紛銀行不應當承擔任何責任,這符合民事法**的基本精神,也實際上為中國人民銀行予以了確認。

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行在2023年的《關於存款人死亡後存款過戶和支付手續問題的補充通知》中明確規定:「由於銀行不可能及時把握存款人的死亡情況;

因此,對存款的支付,仍宜按現行儲蓄存款章程的規定和習慣的做法,即憑存款存單、存摺付款(留有印鑑的須驗對圖章),對定期存款提前支取者,須檢視取款人的身份證實。

如存款人死亡後,在其合法繼續人主張權利以前,存款如已被人取走,銀行不負責任。」

2.憑有效的法律文書支付

依據五部委的聯合通知,存款人死亡後,合法繼承人為證明自己的身份和有權提取該項存款,應向當地公證處(尚未設立公證處的地方向縣、市人民法院,下同)申請辦理繼承權證明書,銀行憑以辦理過戶或支付手續。

如該項存款的繼承權發生爭執時,應由人民法院判處。銀行憑人民法院的判決書、裁定書或調解***過戶或支付手續。因此,當銀行知曉存款所有人死亡的事實,當事人對存款的繼承權存在爭議的,分兩種情形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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