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款人死亡後繼承人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嗎

2021-03-05 09:20:30 字數 1103 閱讀 34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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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繼承免徵個人所得稅。

儲戶死亡後,死者存款由於涉及到存款保密、遺產分配等問題,我國的法律法規作出了明確規定:根據中國人民銀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2023年11月22日釋出的《關於查詢、停止支付或沒收個人在銀行的存款以及存款人死亡後的存款過戶或支付手續的聯合通知》(以下簡稱《聯合通知》)規定:「存款人死亡後,合法繼承人為證明自己的身份和有權提取該項存款,應向當地公證處(尚未設立公證處的地方向縣、市人民法院,下同)申請辦理繼承權證明書,銀行憑此辦理過戶或支付手續。

如該項存款的繼承權發生爭執時,應由人民法院判處。銀行憑人民法院的判決書、裁定書或調解***過戶或支付手續。」

中國人民銀行於1981 年下發的《關於存款人死亡後存款過戶和支付手續問題的補充通知》(以下簡稱《補充通知》)規定:「由於銀行不可能及時掌握存款人的死亡情況,因此,對存款的支付,仍宜按現行儲蓄存款章程的規定和習慣的做法,即憑存款存單、存摺付款(留有印鑑的須驗對圖章),對定期存款提前支取者,須檢視取款人的身份證明。如存款人死亡後,在其合法繼承人主張權利以前,存款如已被人取走,銀行不負責任。

死者遺留的銀行存款屬於遺產,繼承人若要繼承該遺產,必須進行繼承公證。公證機關為保障公證事項準確,要求遺產繼承人在辦理繼承公證時必須提供存款憑證或載明存款賬號、戶名及存款金額的有效證明。

如果想避免繼承人的麻煩,儲戶一定要提前告知繼承人有關存款賬戶的資訊詳盡,儲存介質及交易密碼。若取款人持有死者儲存介質及交易密碼,具備辦理普通支取條件時,根據《補充通知》可以直接辦理普通支取手續。

存款繼承權不存在爭議時,繼承人持有死者儲存介質或知道賬戶資訊,但不知道密碼,且繼承權不存在爭議。根據《聯合通知》規定,繼承人可向公證機構申請辦理財產繼承公證。銀行依據公證機構的繼承權證明***支取、轉賬和過戶等手續。

當存款繼承權存在爭議時,該情況因無法公證,繼承人應當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由法院進行調解或判決。銀行根據法院出具的調解書或生效的判決書(裁定書)將承權存款進行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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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不可以。因為 代位繼承,只能適用於被繼承人的子女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情況,而且也只能由先死亡者的 晚輩直系血親 來代位繼承,平輩 的兄弟姐妹沒有代位繼承權。2 附 繼承法 第十一條 被繼承人的 子女 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 晚輩直系血親 代位繼承。代位繼承人一般只能繼承他的父親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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