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企業緩刑期滿要求恢復公職,有什麼可以用到的依據嗎

2021-05-18 09:11:16 字數 1261 閱讀 6459

1樓:匿名使用者

浙江孫律師:

緩刑執行完畢,相當於免於執行刑法,但是不表示沒有犯罪,與恢復公職之間沒有聯絡。

2樓:匿名使用者

按實際情況,由於勞動者被判處緩刑,屬於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用專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屬,勞動者在緩刑期滿之後,想與用人單位恢復勞動關係的,只能與用人單位協商,與用人單位重新簽訂勞動合同。

相關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3樓:擬狂圖醉

沒有依據

其實當初判緩刑時,職務肯定是撤銷

但工作能不能保住,全看單位領導了

法律上並沒有規定被判緩刑就一定得砸飯碗

當然單位提出解除勞動關係也是合法的

所以說你現在提這個問題就晚了

當時就得應當找領導求情

4樓:匿名使用者

國有企業如果一般職工應該要使用公司的規章制度。如果公司規章有規定的,按規則。如果是領導職務,刑事犯罪的好像能不能擔任,應該是有問題的。

緩刑人員恢復工作的依據是什麼

5樓:匿名使用者

按實際情況,由於bai

勞動者du被判處緩刑,屬於被依法追究zhi刑dao事責任的情形,用人單位可以專解除勞動合同屬,勞動者在緩刑期滿之後,想與用人單位恢復勞動關係的,只能與用人單位協商,與用人單位重新簽訂勞動合同。

相關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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