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與原來村民發生土地糾紛怎麼辦

2021-05-22 06:40:21 字數 5492 閱讀 4633

1樓:小一九九九

你好!這個問題各鄉鎮都有土地站,具體管理農村的土地問題,如果他們解決不了,也可以去司法部門起訴。

2樓:細緻位飼

村委會與村民之間土地糾紛問題,如調解不成,不同的土地糾紛依不同途徑解決:

1、土專

地確屬權糾紛

土地確權糾紛,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處理;單位之間的爭議,由縣級以上人民**處理;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的爭議,由鄉級**處理。當事人對有關人民**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處理決定通知之日起30日內以作出處理決定的人民**為被告提起行政訴訟。

2、土地侵權糾紛

土地侵權糾紛,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門進行行政調處。當事人對行政調處不服的,可以以對方當事人為被告提起民事訴訟;當事人也可不經行政調處直接提起民事訴訟。

3、土地行政爭議

土地行政爭議,按一般行政複議及行政訴訟程式處理。

3樓:匿名使用者

人與人之間,能協商解決儘量協調解決,實在解決不了,拿上承包合同找村委會幹部想辦法去解決吧。

農村村民與村委土地糾紛問題,該怎麼辦?

4樓:農村土地流轉

因為之前農村土地管理上的疏漏,如今導致一些農民之間的土地存在一定的糾紛,那麼一旦土地歸屬權出現糾紛之後,農民們要如何化解呢?具體可以通過哪些途徑來解決?

當前農村土地糾紛的型別

造成土地糾紛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總體上可以分為三大類:

1、村集體或村幹部對村民利益的侵害。有的村幹部素質不高,工作責任心不強,在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的訂立中手續不完備造成不必要的失誤,履行中又漠視農民權益成為糾紛產生的重要因素。有的村幹部在發包土地時「暗箱操作」,引起群眾不滿。

有的是在履行過程中常常因為村委會負責人更換,新舊班子之間或村幹部之間有矛盾,導致現任村委會否認原合同,私自變更合同條款或對標的物重新發包,導致糾紛發生。

2、村民對村集體利益的損害。有的村民未按約履行承包合同造成糾紛。有的承包戶以低價承包,又以**擅自轉包,從中坐收漁利。

有的村民不遵守合同約定,故意拖欠承包費,製造各種事端,致使村幹部催收困難。有的承包戶擅自改變土地用途,違反合同約定破壞土地和林業資源,損害集體的利益。

3、村民之間的土地利益糾紛。有的村民依仗各種權勢力或者力量,強行擠佔他人土地。有的村民在耕種自己的土地時,侵犯其他村民的各種利益。

在村民土地糾紛中最多的往往是地界糾紛,這種糾紛大多由於歷史原因涉及人員多、情況複雜而難以解決。

解決農村土地糾紛的辦法

1、相互調解

農村土地出現糾紛大多是同一個家庭成員之間較為常見,親戚之間出現糾紛的話,首先就是相互協商調解,也有的找自己家族裡面比較有威望的老人來裁決。如果不是牽涉到很大利益的土地糾紛,一般的通過家庭內的和解都能解決,畢竟都是自家人也比較好說話。一般一個村裡的人都有點沾親帶故的,所以調解起來一般也比較容易。

2、村委會調解

如果是相互之間調解不了的土地糾紛矛盾,這個時候農民們一般都會找到村委會來調解。因為農村土地的分配就是村集體進行的,所以對農民各自的土地承包經營權瞭解比較清楚,而且村幹部對村裡各農民家裡的情況也都比較瞭解,處理村民之間的矛盾也很有經驗,因此在農村調解土地糾紛的過程中也發揮了很大的作用。

3、縣市仲裁

如果村一級的委員會無法解決農民之間的土地糾紛問題,那麼農民們還可以向更高一級的縣市申請仲裁。我國有專門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法》,其中就明確規定了農民土地出現糾紛之後仲裁的具體流程及方式。如果農民們需要申請仲裁的需要提前瞭解這部立法,對仲裁的具體形式以及內容瞭解清楚,這樣才能很好的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現在隨著農村各項立法的不斷完善,農民的各項權益也有了更好的保障,如果這些方式都不能讓農民們滿意,最後農民還可以對仲裁的結果進行上訴,提升到司法的高度,進一步維護自己對土地的合法所有權。

村民發生土地糾紛怎麼辦

5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因土地承包經營發生糾紛的,雙方當事人可以通過協商解決,也可版以請求村民委員會、權鄉(鎮)人民**等調解解決。當事人不願協商、調解或者協商、調解不成的,可以向農村土地承包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6樓:土流集團

如果是土地

權屬糾紛的,根據《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條規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版

用權爭議,由當事人協權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處理。

單位之間的爭議,由縣級以上人民**處理;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的爭議,由鄉級人民**或者縣級以上人民**處理。

當事人對有關人民**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處理決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在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解決前,任何一方不得改變土地利用現狀。

如果是土地承包經營發生糾紛的,根據《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一條規定,因土地承包經營發生糾紛的,雙方當事人可以通過協商解決,也可以請求村民委員會、鄉(鎮)人民**等調解解決。

當事人不願協商、調解或者協商、調解不成的,可以向農村土地承包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7樓:原生態鄉村

如果問解決這bai樣的問題有什麼

du有效的辦法?我zhi的回答是目dao前真還沒有!那回些那麼偉大的答兩國關係都也沒有解決爭端的時間表呢!

所以,每次只能事上起事上止!通過組織出面,讓其立即停止爭端!我們每次面對爭端時都讓他們各回各家,保持現狀,停止爭端,擱置爭議!

如果哪方還叫囂,就宣佈爭議地塊歸集體,不屬於任何一家!

這個效果還是明顯的!第一,這個宣佈合法。土地本屬集體公家的,代表集體的我們作出這個決定和宣佈,爭執雙方便沒得聲氣了!

原來他們據理力爭,義正言辭地宣稱合法擁有主權,如今真正的主人,而且是他們認同的主人(當然是代表了集體的意思)來宣佈,誰都沒法再放屁!只好默默回家,讓其冷火,他們會再找機會再次主張「所有」!於是進入下一個問題解決輪迴!

如果說是否真有徹底的解決之道!?我也曾經做過思考,在目前的農村經濟條件下,很多地方其實完全可以在現行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的基礎上,再進行土地的迴流,採取諸如股份制、通過補貼永久退出承包權等形式,讓農民與土地相剝離!引導農業向規模集約化轉變,讓農民向市民生活靠攏並適應,那麼,很有可能,農民的眼光就不會再聚焦在土地上了!

8樓:匿名使用者

當事人因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以及其他有關土地的權利歸屬問題發生的爭專

議。具體而言屬,就是兩個以上單位或個人同時對未經確權的同一塊土地各據理由主張權屬,根據各方理由難以解決的土地權屬矛盾。它有以下特徵:

①主體的多樣性,土地所有權的爭議一般發生在國家和集體之間,集體和集體之間;使用權的爭議則是發生在國家和集體之間、集體和集體之間。也有發生在國家或集體和個人以及個人和個人之間。②客體的特定性,一般表現為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歸誰所有、由誰來行使問題。

③爭議大都表現為情況複雜、年代久遠、查證難度大以及政策性強等特性。④土地權屬爭議有特定的程式。引起土地糾紛的主要原因有:

①相鄰單位或個人之間權屬界線不清;②實地面積與批准面積不一致;③用地手續不完備;④有關補償、安置等措施未落實;⑤國家政策體制變動;⑥土地租賃、借用或重複徵用、劃撥等引起土地權屬紊亂;⑦農田基本建設造成的土地原有狀況的改變和地界變更而又無原始記載,以及其他歷史原因遺留問題等。

農村村民之間土地糾紛問題,調解不成該如何解決

9樓:虔誠的圖騰

你可以私下協商,或者發起公訴進行法律介入。

土地確權糾紛,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處理;單位之間的爭議,由縣級以上人民**處理;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的爭議,由鄉級**處理。

當事人對有關人民**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處理決定通知之日起30日內以作出處理決定的人民**為被告提起行政訴訟。

(2023年1月3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土資源部令第17號公佈,根據2023年11月30日《國土資源部關於修改部分規章的決定》(國土資源部令第49號)修正,將第二十條的「徵用」改為 「徵收」。)

第一條 為依法、公正、及時地做好土地權屬爭議的調查處理工作,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土地的社會主義公有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土地權屬爭議,是指土地所有權或者使用權歸屬爭議。

第三條 調查處理土地權屬爭議,應當以法律、法規和土地管理規章為依據。從實際出發,尊重歷史,面對現實。

第四條 縣級以上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土地權屬爭議案件?以下簡稱爭議案件 的調查和調解工作;對需要依法作出處理決定的,擬定處理意見,報同級人民**作出處理決定。

縣級以上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指定專門機構或者人員負責辦理爭議案件有關事宜。

第五條 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單位與單位之間發生的爭議案件,由爭議土地所在地的縣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調查處理。

10樓:先生軒

應當雙方協商解決

,或者讓村委會調解解決,最後讓國土局登記。

具體法律規定如下:

《土地管理法》 第十六條規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處理。

單位之間的爭議,由縣級以上人民**處理;

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的爭議,由鄉級人民**或者縣級以上人民**處理。

當事人對有關人民**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處理決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在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解決前,任何一方不得改變土地利用現狀

《農村土地承包法》第37條規定,採取轉包、出租、互換或者其他方式流轉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應當報發包方備案。

11樓:找法網

農村村民之間土地糾紛問題,調解不成的由人民**處理。對人民**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處理決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十六條

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處理。 單位之間的爭議,由縣級以上人民**處理;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的爭議,由鄉級人民**或者縣級以上人民**處理。 當事人對有關人民**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處理決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在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解決前,任何一方不得改變土地利用現狀。

第六十二條

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 農村村民建住宅,應當符合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並儘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內空閒地。 農村村民住宅用地,經鄉(鎮)人民**稽核,由縣級人民**批准;其中,涉及佔用農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農村村民出賣、出租住房後,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第六十三條

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於非農業建設;但是,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並依法取得建設用地的企業,因破產、兼併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權依法發生轉移的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

第一百五十三條 宅基地使用權的取得、行使和轉讓適用法律的銜接性

宅基地使用權的取得、行使和轉讓,適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國家有關規定。

第一百五十四條 宅基地滅失後重新分配

宅基地因自然災害等原因滅失的,宅基地使用權消滅。對失去宅基地的村民,應當重新分配宅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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