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與用人單位簽訂了兩年的勞動合同,而在此期間不想幹了

2022-02-09 03:14:01 字數 5299 閱讀 2992

1樓:韓飛律師

如果勞動者在你期間主動辭職的,用人單位是無需支付任何經濟補償金的。

一、個人提出離職分三種情況:

1、用人單位存在《勞動合同法》38條的情況,勞動者書面提出解除勞動關係後可以立即走人不需要用人單位的批准,並可以要求支付剩餘的工資及經濟補償金(每工作1年支付1個月工資)及辦理離職手續等;

2、沒有提前30天提出離職,用人單位也不存在《勞動合同法》38條的情況,勞動者直接提交辭職信就走人,這個時候就是你違法了,給用人單位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招聘勞動者產生的費用,用人單位可以要求勞動者承擔。

3、依據《勞動合同法》37條,勞動者提前30天提出的書面離職,不需要用人單位批准就可以離職。其中,試用期提前3天書面提出;用人單位有義務結清工資辦理離職手續。

二、勞動者可以通過快遞或**信郵寄給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的通知(也就是通俗說的辭職信、辭職報告),這樣便於保留證據。用人單位不支付勞動者工資或不為勞動者辦理離職手續,勞動者可以通過申請勞動仲裁解決;

三、相關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字,至少儲存二年備查。

2樓:麴日俞初翠

解答如下:

1.我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四條規定:用人單位發生合併或者分立等情況,原勞動合同繼續有效,勞動合同由承繼其權利和義務的用人單位繼續履行。

據此,你單位要求跟新公司簽訂勞動合同是合法的,並無不妥。

2.我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據此,你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申請可以,但必須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一般是辭職書)提出,這樣你才可以在30日後離職。當然,你也可以跟用人單位協商離職,只要雙方達成一致,則不必提前30日通知。

但在未達成一致的情況下,勞動者只能如上所說提前30日書面通知用人單位,否則用人單位可以據此對你進行相應的處罰,如從你離職日起到滿30日止,這段時間按曠工處理,作為你突然離職對公司工作損失的賠償等等。

3.關於離職賠償的問題。我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規定了單位對員工進行補償的七種情形,但太過複雜,在此只針對你的情況給出說明。

你屬於單方提出辭職,單位肯定不會給出所謂的補發一個月工資的情形。單位補發員工一個月工資出現在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並且要求員工立即離職的情況下,而且還分很多種情況。《勞動合同法》就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規定也很複雜,但基本是單位通知解除勞動合同需要提前一個月通知勞動者,這樣勞動者一個月後離職,公司不會給補償;單位支付一個月勞動者工資做補償的單位可以要求勞動者立即離職。

4.關於你的安家費的問題。這個屬於勞動合同的附件。

只要附件內容不違反法律,並且用人單位跟勞動者達成一致,所籤附件會跟勞動合同一併生效,具有同樣的法律效力。而安家費屬於公司福利範疇,個人感覺應該隨著員工服務年限的增加而遞減。就是說你如果未達到勞動合同規定的服務年限,肯定要補齊安家費,但也不會要求你全額補繳。

一般會按照相應的比例根據你的服務年限換算後繳納一部分,這個你單位應該有相關規定。不管單位是否改制,單位主體的變化不影響勞動合同主體的履行,所以錢肯定得歸還,但不會是全部的3000元,如果這方面出現爭議可以提請勞動仲裁,一般你會得到支援的。

總之,要離開公司,提前30天書面提出,並且根據公司規定補繳部分安家費,然後你就可以走人了,公司不會給補助。

3樓:

按照勞動合同法規定,在合同期內,打工者如不想或不能在原單位從事工作,可提前一個月以書面報告形式向單位提出,一般情況下單位都會同意的,但單位在此前為你上崗付出了一定的培訓等費用,由於你的提前解除合同,給單位造成一定的損失,單位可能會要你承擔一點費用,總之可與用工單位協商解決。

4樓:瑞鴻霖五金廠

提前一個月申請,如果你實在不想幹,單位也不會強留你吧,留住人留不住心

5樓:匿名使用者

通常情況下,根據《勞動合同法》,員工提前一個月向單位提出離職,即可。

縱橫法律網-北京市邦盛律師事務所-陳健律師

如果簽了2年的勞動合同 中間不想幹了 怎麼辦

6樓:3aaa歲月

勞動者可提前30天向用人單位提出離職申請,主動離職,解除勞動合同關係。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辭職又稱為離職,是勞動者向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或勞動關係的行為。

辭職一般有兩種情形,一是依法立即解除勞動關係。如用人單位對職工有暴力或威脅行為強迫其勞動、不按合同約定支付工資等,職工可以隨時向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要求;二是根據職工自己的選擇,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關係。

7樓:

提前一個月向單位書面提出辭職申請

法理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8樓:匿名使用者

提出書面辭職申請,等待公司同意後方可走人,一般用工單位都是要求提前一個月提出書面申請,再給予批准,也有會不批准的,這時候你要多去何公司協商

假如簽了三年勞動合同,是不是三年內就不能辭職?

9樓:美好星空萬里

可以辭職。

以書面形式向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辭職就可以了,和單位協商也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同樣單位也可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

10樓:輕候涵蓄

如果自己有意向辭職,可以辭職,不受合同有效期約束。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六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所以如果協商一致,也受上述通知期限制即可離職。

擴充套件資料:

如果員工離職,根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九條規定,勞動關係雙方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一次付清勞動者工資。

主動辭職,沒有其它經濟補償的。除非在公司存在以下六種情況下,並以此為由提出辭職,可以要求經濟補償,根據在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因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11樓:

可以辭職。

合同解除包括雙方解除和單方解除。雙方解除是當事人雙方為了消滅原有的合同而訂立的新合同,即解除合同。單方解除是指當事人一方通過行使法定解除權或者約定解除權而使合同的效力消滅。

1、勞動者與用人單位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勞動合同可以解除。

2、勞動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十八條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協商一致的;

2)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的;

3)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3日通知用人單位的;

4)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5)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6)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7)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8)用人單位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勞動者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9)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中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

10)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11)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

12)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

13)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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