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原公司工作8年,簽訂了兩次勞動合同,現在合同到期,公司提出

2021-04-18 05:06:29 字數 1060 閱讀 6476

1樓:匿名使用者

合同到期,單位提出不續簽的,應當支付經濟補償。

縱橫法律網-山東嘉翔律師事務所-孫玉國律師

2樓:匿名使用者

估計是公司不想跟你籤無固定期限合同,因為你已經達到籤無固定期限合同的專

條件了,只要公司再屬跟你續簽,那就必須要籤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既然是公司提出不續簽的,那就按照勞動法支付你8個月的工資作為經濟補償金,你就可以走了,沒其他藥怎麼辦的事。

3樓:匿名使用者

應當根據你的工作年限,一年支付一個月的經濟補償金。

縱橫法律網-山東晟宇律師事務所-杜永勝律師

4樓:匿名使用者

你好,依勞復動合同法

制規定,在合同期滿後bai不續簽,勞動者都du能拿到經濟補zhi償,但是

有一種情況例外dao:單位在維持、提高待遇的情況下跟你續簽,而你仍不同意續簽的。

這項新的補償的計算開始時間為2023年1月1日,經濟補償按工作年限計算,每工作滿1年支付1個月工資,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6個月的按照半個月工資計算。

5樓:藍蓮花

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回

無確定終止答時間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你的情形屬於第三種情形,單位應該跟你籤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如果單位不續訂,你可以申請勞動仲裁,要求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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