幫一公司幹活8年但公司一直沒簽勞動合同現在要整改公司直接就想把我踢走沒有任何補償?我該怎麼做

2022-11-12 20:57:42 字數 5737 閱讀 9966

1樓:匿名使用者

道理都很清楚的,公司違規又違法,但是你要先收集證據。比如你在公司工作的憑證,單據,資料,工資條或者工資卡流水賬單,反正一切能證明你在公司工作了8年的證據,實在不行就是錄音**,你和公司老闆或者財務交流的**錄音。最好還有證人。

包括8年前的工作人員名單和**號碼等資料。還有就是公司有業務往來的那些老的經銷商的談話錄音你都可以錄下來。當然談話的途中有意識的閒扯到你工作8年多了的話題內容。

有了這些證據你再去找仲裁,保你穩贏的。

2樓:匿名使用者

第一公司違反了勞動法及勞動合同法,可以要求自參加工作之日起到現在雙倍工資賠償,當然要求提供相關的證據比如工資單或者工資明細以及考勤表等在公司工作的證據,到公司註冊所在地勞動仲裁部門申請仲裁,沒有入保險的要求相應的賠償

3樓:楊文戰律師

從08年1月勞動合同法實施起,超過一個月單位沒簽訂勞動合同的,你可主張雙倍工資,最長11個月。

超過一年不簽訂勞動合同的,你可主張與單位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後,單位不得隨意解除的。

你可以先主張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協商不成,可以去仲裁。

4樓:搏古通今

向勞動監察委員會舉報,要求自參加工作之日起到現在雙倍工資賠償,也就是你以前8年總共領了多少工資,現在再同樣多的領一份

5樓:上海l律師

可以申請勞動仲裁要求經濟補償金

我現在在一家公司工作5年了,公司一直未與我們簽訂勞動合同,現在公司要破產

6樓:匿名使用者

1、工作到現在5年沒有籤合同:

(1)視為公司已經與你簽了無固定期限合同,公司現在破產,應當支付你的經濟補償金5個月工資;

(2)你可以索要此前11個月的每月雙倍工資。

(3)可以要求補交全部5年的社保。

2、以上要求,在和公司協商解決不成時,可以提起勞動仲裁解決。

3、如果公司破產:員工可以就工資和社保向受理破產申請的法院申報,法院登記後,會在以公司資產償還其他普通債務之前,優先償還職工工資和基本保險。

4、但是,看你所說:目前公司不是走法定程式向法院申請破產,而是將公司資產轉讓,所以職工想更好的維護自己權益,應當立即提起勞動仲裁、同時申請財產保全,讓公司不能轉讓資產。

5、「我們可以將公司告上法院,要求將門票經營權或者房屋產權過渡給我們員工代表嗎?因為這家公司負債很多」:

(1)不能直接「告上法院」:應先到公司所在地勞動仲裁委申請勞動仲裁。因為我國法律規定,勞動糾紛實行仲裁前置程式,不經過勞動仲裁的案件,法院不會受理。

(2)這兩項權利是財產性權利,可以評估或拍賣後用於給職工工資和補償,但是,這兩項權利均已有抵押,不可能完全讓渡給你們,即使是評估後拍賣,享有抵押權的人或單位也會優先受償,剩下的才能用於償還職工的工資。

6、「那些財產是可以保全的?」:公司名下的所有財產或財產性權利都可以,比如廠房、車輛、裝置、到期債權、存款等。

7樓:韓飛律師

勞動者在用人單位工作5年未簽訂勞動合同,現在企業破產的,應該支付勞動者5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和11個月未簽訂勞動合同雙倍工資補償。

如果用人單位拒絕支付,勞動者可以申請勞動仲裁。

《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8樓:趙功庭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第三款的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就你這種情況,你事實上已經與你的原單位發生僱傭關係,法律是支援你的!在情況允許的條件下,你去買一本《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最好去諮詢律師!

9樓:長春孫律師

公司滿一年沒有和你們簽訂勞動合同,根據《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公司已經相當於和你們簽訂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在公司破產時你們可以得到經濟賠償金。

10樓:匿名使用者

你好,如果公司自一年沒給你們簽訂勞動合同,相當於公司已經與你們簽訂了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在公司破產時,你可以要求經濟補償。

11樓:侯哥

和公司協商,不成,抓緊申請仲裁,採取財產保全,以便案子結束後,順利那會賠償。

12樓:匿名使用者

公司破產員工失業

門票經營權或者房屋產權不可能過渡給員工代表

13樓:

現在做什麼都要有憑據,如果沒合同,等於你自己放棄權利!

我在 一個單位幹了十年 ,沒有籤勞動合同 。請問我有經濟補償嗎?

14樓:法律

根據目前勞動法規,經濟補償不是僅僅根據工作年限,離職原因等法定原因比較關鍵。未籤合同若有其它證據可以彌補,專業解答

15樓:使一下子

不給你錢隨意踢走你都行

16樓:乜瑞錦

沒有聽說過有誰拿到過,

年底了 感覺公司老闆想把我踢走,現在開始慢慢的孤立我,一點小事,把公司上虧損的事情好像都歸結我頭上,

17樓:武佔行

我覺得你應該學著睿智地區掌握一些對自己有利的證據,畢竟勞動法中很多是保護勞動者權益的,你需要的是要好好表現,儘量不要讓其抓住把柄

18樓:靜望雲捲雲舒

不籤勞動合同不上保險的公司你也敢去啊?給您兩個建議吧!

1、走仲裁之路:

保留在公司工作的證據,自己留個心眼。錄音、紙質檔案、工作照等等。

萬一老闆不仁,千萬別主動簽字離職,一定不要簽字。就說不同意離職。

然後給勞動仲裁打**,公司不籤合同不上保險是違法的,告他們。

2、走情感路線:

如果老闆為人還可以,你覺得老闆值得談,跟老闆徹談,問他自己錯在**,願意改正。

管理現金的職位,有可能老闆是對您的清財度有所懷疑,所以一定要澄清自己,表明對公司的忠誠。

抱著破釜沉舟的心態,反正也難逃被離職的命運,博一下又如何?告訴老闆很敬重他,對本職工作也很喜歡,現在自己也很痛苦,不知道是否有需要改進提升的地方,請老闆指點。

建議您下一份工作您可多花些時間,去找正規一些的公司,寧缺毋濫,也不要在這種沒有保障的公司上班。到頭來還是吃虧。這種公司還不如及早抽身,早晚利益受損。

祝您成功!

19樓:王婕一夢

離開,打出一片新的天下,但前提要弄清楚是自己**出了問題,防止悲劇再次上演

20樓:石老人

去仲裁吧!老闆要踢你啊,真的。

21樓:藍閻兒

如果隨意降你的工資,你應該首先去問問老闆具體情況。。。很多公司就是因為沒有勞動合同這種東西才敢這麼做,如果真是公司的這種情況,那麼還留著幹嘛,此處不留人自有留人處。。。但是,當然,也要想想自己的原因,是不是自己有沒有做的不夠好的

我已經在公司做了6年,現在公司說要整改,把原來的8小時三班倒改成12小時兩班倒,待遇我們都不滿意,

22樓:煙雨

……不是學這方面的,不過挺為你不平的,等人來幫吧

我公司有一個員工,沒和他籤勞動合同,他在我工作了將近4年,但是最近這一年,不好好工作,整天偷懶,

23樓:匿名使用者

1、對方有權利主張11個月的雙倍工資

2、對方有權主張4個月的經濟補償金

3、員工沒有重大過失,你物權單方解除勞動合同4、建議你就他的問題正是下一個通告,並留下你通告的證據,證明他的行為將嚴重影響公司的制度,如限期不整改就要被解聘

5、最好是協商解除勞動合同關係,簽訂一個解除勞動合同關係的協議,補償金額可以適當減少。他還是懂一點勞動合同法的,所以對你很不利

24樓:匿名使用者

你說你公司有一個員工,沒和他籤勞動合同,已工作了將近4年,但是最近這一年,不好好工作,你打算開除他,他提出要3個月工資,6個月失業金,否則要去勞動局告你。你想知道,他是否有法律依據可以告你,你是否可以直接開除他?

答:1、因為你沒有及時與該員工簽訂勞動合同,依勞動合同法規定,該員工已經屬於無固定期限的職工了,所以,你不能隨便辭退他。2、你說你要以該員工近年來不好好工作為由,直接開除他,這要看你們單位的規章制度是否完善,只有在該員工違反公司規章制度達到嚴重的程度,你才能辭退他。

否則就是用人單位違約。3、如果你僅以不好好工作為由,沒有其它證據的情況下,宣佈開除該員工,可能你需要支付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十四條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第四十八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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