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現在在一家公司工作5年了,公司一直未與我們簽訂勞動合同,現在公司要破產

2021-05-05 16:10:45 字數 2590 閱讀 2172

1樓:匿名使用者

1、工作到現在5年沒有籤合同:

(1)視為公司已經與你簽了無固定期限合同,公司現在破產,應當支付你的經濟補償金5個月工資;

(2)你可以索要此前11個月的每月雙倍工資。

(3)可以要求補交全部5年的社保。

2、以上要求,在和公司協商解決不成時,可以提起勞動仲裁解決。

3、如果公司破產:員工可以就工資和社保向受理破產申請的法院申報,法院登記後,會在以公司資產償還其他普通債務之前,優先償還職工工資和基本保險。

4、但是,看你所說:目前公司不是走法定程式向法院申請破產,而是將公司資產轉讓,所以職工想更好的維護自己權益,應當立即提起勞動仲裁、同時申請財產保全,讓公司不能轉讓資產。

5、「我們可以將公司告上法院,要求將門票經營權或者房屋產權過渡給我們員工代表嗎?因為這家公司負債很多」:

(1)不能直接「告上法院」:應先到公司所在地勞動仲裁委申請勞動仲裁。因為我國法律規定,勞動糾紛實行仲裁前置程式,不經過勞動仲裁的案件,法院不會受理。

(2)這兩項權利是財產性權利,可以評估或拍賣後用於給職工工資和補償,但是,這兩項權利均已有抵押,不可能完全讓渡給你們,即使是評估後拍賣,享有抵押權的人或單位也會優先受償,剩下的才能用於償還職工的工資。

6、「那些財產是可以保全的?」:公司名下的所有財產或財產性權利都可以,比如廠房、車輛、裝置、到期債權、存款等。

2樓:趙功庭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第三款的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就你這種情況,你事實上已經與你的原單位發生僱傭關係,法律是支援你的!在情況允許的條件下,你去買一本《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最好去諮詢律師!

3樓:長春孫律師

公司滿一年沒有和你們簽訂勞動合同,根據《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公司已經相當於和你們簽訂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在公司破產時你們可以得到經濟賠償金。

4樓:匿名使用者

你好,如果公司自一年沒給你們簽訂勞動合同,相當於公司已經與你們簽訂了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在公司破產時,你可以要求經濟補償。

5樓:侯哥

和公司協商,不成,抓緊申請仲裁,採取財產保全,以便案子結束後,順利那會賠償。

6樓:匿名使用者

公司破產員工失業

門票經營權或者房屋產權不可能過渡給員工代表

7樓:

現在做什麼都要有憑據,如果沒合同,等於你自己放棄權利!

我在公司連續工作了3年,公司一直沒跟我簽訂勞動合同,現在公司要求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

8樓:匿名使用者

一、公司現在要求你們簽訂勞動合同,屬於改正錯誤的行為。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規定,公司現在和你屬於視為已經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關係,只是補辦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手續。

二、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和《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七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至滿一年的前一日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由於勞動爭議的時效為一年,目前司法實踐中對二倍工資時效起算有不同的觀點,除四川等個別省市從解除勞動關係時起算外,在全國大部分省市都已經超過時效。對此,建議你諮詢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看他們採用那種起演算法,以確定是否還可以主張二倍工資。

三、如果你現在想解除勞動關係,千萬不可以使用「辭職」的字眼,辭職,按照詞典的解釋,就是不接受當前工作,請求離去,既然是請求,就需要批准,屬於按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由勞動者提出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合同,因此解除勞動關係沒有經濟補償。

由於用人單位用工三年未籤合同,違反了《勞動合同法》第十條強制性規定,建議你以用人單位「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為由,按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第(六)項和《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十八條第(十)項規定解除勞動關係,並要求用人單位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四十七條規定支付經濟補償金。

根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的月工資按照勞動者應得工資計算,包括計時工資或者計件工資以及獎金、津貼和補貼等貨幣性收入」之規定,你依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和《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十八條規定解除合同,用人單位應當支付你的經濟補償金月標準為3100.00元。

9樓:中仕達教育

這個就說不準了,從正式上班的時候開始就應該簽訂勞動合同,那你工作了三年都沒簽訂合同,那是你們公司的問題!

10樓:匿名使用者

首先,勞動合同法規定,自用工之日起,用人單位需在1個月之內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從第二個月開始直至滿一年期間,如果仍未簽訂勞動合適,企業應當向員工支付雙倍工資,共計11個月。如果工作滿一年仍未簽訂勞動合同,視同為已經簽訂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

其次,如果提出辭職,經濟補償金是按照實際工作年限計算,每滿一年給一個月的工資。

最後,月工資計算方法是以自解除勞動合同前12個月平均工資為標準,按照實際所的工資計算,不是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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