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單位簽定了勞動合同,但公司一直不把給我,請問這樣做符合

2022-01-04 01:59:33 字數 5732 閱讀 4658

1樓:

不合法,但是絕大多數企業都不給。可以去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申請仲裁。

2樓:匿名使用者

公司這樣做,明顯不合法的。

但是,你無法證明「公司沒有把合同給你」的。公司可以說已經給你了,是你自己弄丟的,你沒證據反駁的。

3樓:law人

勞動合同不存在什麼副本,應該是一式幾份,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應該是有你一份的,如果公司給你簽訂了勞動合同而不給你一份,只要按法律規定給你相應福利,比如買社會保險等,社保憑證就可以證明你是這家公司的員工,如果沒有購買社會保險,只要你有能夠證明是這家單位的員工,也可與直接申請勞動仲裁,要求賠償金,補繳社保,所以說不要擔心。

4樓:中顧法律網推薦

不符合法律規定。可以到勞動監察大隊進行舉報,要求勞動局給予單位警告。

簽定勞動合同後,用人單位沒有給我勞動合同副本,按照新勞動法這是否違法?是否要給於賠償?

5樓:貴陽傑律師

你好,就你描述的問題,律師答覆如下:

首先,你們要確認和單位之間的勞動關係的事實,如 工資單,考勤記錄,工作過程中的檔案記錄。

其次,確認勞動關係後,可以要求單位補繳社會保險,補發工資。

第三,單位應當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當提前一個月通知勞動者,否則應當支付一個月的經濟補償金作為代通金。

第四,不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支付雙倍工資,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應當簽訂書面勞動合同。

第五,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可以要求經濟賠償金,為經濟補償金的兩倍。

第六,如果協商不成,帶好相關資料到勞動監察部門投訴,或者直接到單位所在地的勞動仲裁委提出勞動仲裁。祝福!

6樓:享受享孤單味

按你的問題一個一個來:

1、何時拿到賠償要看你採取什麼方式解決問題:a)協商解決---這個時間比較快,只要雙方就金額達成一致,基本上給付的時間也能確定,但這個方式需要雙方做出讓步,勞動者需要在金額上作出適當妥協;b)法律途徑,先是勞動仲裁,看仲裁結果,雙方不服如果金額超過萬元的話,均可以訴至法院,這樣的法律程式走完,要個一年半載,再說如果單位不配合,到最後需要法院強制執行,結果未知,所以這個途徑時間上會比較長。

2、至於補償的內容,a)是拖欠的工資部分需要足額支付,當然也有提到說有25%的賠償費用,但原勞動部的該規定正待修改,所以該部分費用法律上是否支援也不一定;b)至於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依照法律規定,如果是因為單位拖欠工資個人提出解除的情況,是可以拿到經濟補償金的,具體根據在單位工作年限,勞動合同法規定,一年一個月,不滿6個月算半個月工資,這個你可以自己算出來的;

3、至於如果單位不配合,拖著不給錢,那只有要求法院強制執行了。

7樓:匿名使用者

1、簽訂勞動合同後,用人單位應當給勞動者一份勞動合同原件,如果不給,可以投訴, 但是沒有賠償。

2、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十六條 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並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文字上簽字或者蓋章生效。

勞動合同文字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8樓:匿名使用者

你好,用人單位沒有給你勞動合同副本是不符合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的。法律規定,勞動合同應一式兩份,勞動者應持有一份,但是沒給你法律沒有規定要給付賠償。你可以向單位索要。

9樓:匿名使用者

簽定勞動合同後,用人單位沒有給我勞動合同副本,不符合勞動合同法,但沒有賠償。你要就是了。仲裁時,如果單位說給你了。則單位舉證。

10樓:楊曉平律師網

用人單位的做法肯定違法,但在實際操作中對勞動者很不利。因為勞動者很難證明用人單位沒有給勞動者合同,用人單位會說給了,是勞動者弄丟的

11樓:匿名使用者

單位的做法當然違法,但對此點並未有賠償規定,即使你去勞動局檢舉也只是讓單位糾正,或者再罰點款,你是得不到什麼好處的,對於這樣的公司,要麼別在那幹,要幹就要在以後注意收集你在此單位工作的證據(如工作證,門卡,工作服等),以免以後發生勞動糾紛處於無證據的尷尬境地。

12樓:匿名使用者

當然違法, 具體怎麼處罰建議諮詢律師或者相關部門

與公司簽訂了勞動合同,但公司沒有給我一份,請問我需要怎樣做才能拿到合同。公司這樣做有沒有違法。

13樓:ofweek人才網

勞動合同是一式兩份,勞動者可以向當地的勞動部門投訴,要求用人單位給一份勞動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一條 用人單位提供的勞動合同文字未載明本法規定的勞動合同必備條款或者用人單位未將勞動合同文字交付勞動者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希望可以幫到你。

和公司簽了勞動合同一直不給我怎麼辦?

14樓:夫依心阮舞

不知道你與公司簽訂的勞動合同是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統一印製的,還是公司自行印製的?下面介紹符合法律規定和法定程式的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是確立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的勞動關係,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

簽訂勞動合同的目的,是為了維護勞動關係雙方的合法權益。

勞動合同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並具備以下條款:

1.勞動合同期限;

2.工作內容;

3.勞動報酬;

4.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

5.社會保險和福利待遇;

6.勞動紀律;

7.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

8.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

9.雙方約定的其他補充內容。

用人單位聘用勞動者即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應於勞動者在該單位的第一個工作日之前簽訂。

勞動合同有效期的起始日有2種確定方式:

1.在勞動合同的條款中約定;

2.在勞動合同的條款中沒有約定的,從雙方簽字之日起計算。雙方簽字日期不在同一天的,以其中一方後簽字的日期為準。

勞動合同可以約定也可以不予約定試用期。

勞動合同期限不滿6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滿6個月不滿1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1個月;滿1年不滿3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3個月;滿3年及其以上的,試用期不得超過6個月。

簽訂勞動合同應當使用勞動和社會保障機關統一印製的勞動合同範本。勞動合同範本完全遵守《勞動法》,規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的權利和義務,特別注重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包括對勞動者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工資待遇,勞動安全保護,參加社會保險等項內容都有嚴格的約定。

勞動合同經雙方簽字後,用人單位應在30日之內將其送到勞動和社會保障局進行鑑證。經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稽核,如果勞動合同條款(包括雙方約定的補充條款)符合法律規定,即在勞動合同上加蓋「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勞動合同鑑證專用章」。至此,符合法律規定和法定程式的勞動合同才算完成。

用人單位自行印製的勞動合同,會忽略勞動者的合法權益,甚至為了規避用人單位應盡的法定義務,對有關勞動者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報酬,勞動安全保護,參加社會保險等合法權益,要麼不予約定,要麼模稜兩可,解釋權歸單位所有,對單位如何有利就如何解釋。

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對單位自行印製的勞動合同不予認可。

有的單位以不簽訂勞動合同來規避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的責任是徒勞的,因為只要勞動者在該單位提供了勞動,領取了工資,也就是存在事實上的勞動關係,即使雙方沒有簽訂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同樣要承擔法定的義務和責任。

有的單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這種勞動合同往往是公司自行印製的)後,既不將其送到勞動和社會保障局進行鑑證(因為自行印製的勞動合同會有不合法的漏洞,不能公示),又不給勞動者一份留存(緣由同前)。如果你簽訂的勞動合同是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印製的範本,你應向公司索要,要到手後注意檢視有無鑑證過。如果沒有鑑證或者簽訂的勞動合同是公司自行印製的,可向勞動監察部門舉報,通過撥打「12333」**,或者登入當地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的**,與他們取得聯絡,由其責成公司改正。

15樓:張旭律師

回答提問

簽了合同公司不給我怎麼辦

回答如果用人單位簽訂合同後,未給勞動者一份的,可以要求公司給一份的。

第八十一條 用人單位提供的勞動合同文字未載明本法規定的勞動合同必備條款或者用人單位未將勞動合同文字交付勞動者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要求了還是不給的話,建議到勞動局投訴

您好,您對我的回覆滿意的話,希望能在採納後給我一個贊哦,您的鼓勵是我回復的動力喲~~

更多4條

請問公司這樣做是否符合新勞動法,我應該怎樣應對???

16樓:匿名使用者

你的公司絕對違規 勞動法沒有規定辭職要一個月 更何況你們合同期滿未續簽 你可以到當地勞動局找勞動監查大隊投訴

17樓:匿名使用者

一樓回答有誤 勞動合同法規定要提前30天以書面形式提出辭職 到時候才可以走 合同到期未續簽 而你繼續在公司工作 公司給你工資 就視為按以前的合同繼續履行

按你敘述的情況來看應該是在11月23日可以離職 11月9日走了是你違約在先

現在最好與公司協商 將損失減少到最低

18樓:匿名使用者

1、合同到2023年7月已經合約期滿,但公司一直沒給我續約,工作至今。

分析: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五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第四款、第八十二條第一款,《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第三條的規定,你可以離職並要求向你所在公司要求支付兩倍工資。

2、你公司的要求你可以拒絕,因為法律並未強制規定勞動者離職一定要提前一個月,你只要做到通知的義務即可,也就是離職報告交給公司即可,公司同意不同意只是公司相關的規定,如果不同意,你完全可以郵寄一份離職報告書ems給公司,要保留企業簽收的證據,但這裡要注意一個保密協議、競業限制協議。

3、如果你公司一定並且強迫你這樣做,你可以申請勞動仲裁。

建議:和公司協商,如果公司堅決不讓你走,你就拿出因公司未續簽勞動合同要求支付二倍工資來與公司協商,實在不可,可勞動仲裁。

我們和公司籤的勞動合同不符合勞動法我們該怎麼辦?

19樓:匿名使用者

不符合勞動法的規定,可以找當地的勞動局申請仲裁,並要求企業提供有效合法的勞動合同,不然可以拒絕履行勞動合同。

20樓:

去找勞動部門,清勞動部門做監證從新再籤一個勞動合同,體現出勞動法的公證力度。

21樓:本晨風

找仲裁委員會幫助解決

公司和我簽訂了勞動合同後,遲遲沒有安排工作,我該怎麼辦? 10

22樓:韓飛律師

如果是用人單位沒有按照勞動者工作的,在這期間用人單位是應當支付勞動者報酬的,如果用人單位沒有安排勞動者工作,也未支付工資的,勞動者可以依據《勞動合同法》第38條規定被迫辭職,並且要求用人單位支付其經濟補償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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