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公司解僱和自己離職的區別大麼,單位開除和主動辭職有何區別?

2021-03-11 06:20:36 字數 1998 閱讀 1405

1樓:匿名使用者

被公司辭退和自己主動辭職的不同1、主體不同:辭職的行為主體只能是內職工個人,辭退的容行為主體只能是單位;不管是什麼原因導致職工與單位之間行政隸屬關係的解除,只要不是職工主動,就不能構成辭職;不是單位主動,就不能構成辭退。2、辭職和辭退成立的事由在性質上不同:

辭職和辭退雖然都是中性行為,沒有懲處方的含義,但辭職和辭退能夠成立所依據的事由在性質上有明顯的不同。以目前的政策法規來看,辭退成立的法定事由,絕大部分是屬於職工本人有程度不同的違紀行為。辭職卻不是這樣。

3、程式不同:辭職首先要由職工本人提出書面申請,而辭退單位無需向任何人提出申請。4、辭退和辭職涉及的經濟償付不同:

這也是辭退與辭職的主要區別之一。辭退如果是因為勞動者違反單位的勞動紀律或違法引起的,則單位沒有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的義務,如果是單位非法辭退職工,則應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而勞動者主動辭職,單位不需要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

公司辭退,可以享受失業金:主動辭職不能享受。

2樓:ido68猴

主動離職與被動離職,看似區別不大,但實際上千差萬別!而不管是主動離職,還是被動離職,都不要忘了轉移社保公積金,並開具離職證明。

單位開除和主動辭職有何區別?

3樓:匿名使用者

被單位開除和主動辭職的不同:

1、主體不同:辭職的行為主體只能是職工個人,辭退的行為主體只能是單位;不管是什麼原因導致職工與單位之間行政隸屬關係的解除,只要不是職工主動,就不能構成辭職;不是單位主動,就不能構成辭退。

2、 辭職和辭退成立的事由在性質上不同:辭職和辭退雖然都是中性行為,沒有懲處方的含義,但辭職和辭退能夠成立所依據的事由在性質上有明顯的不同。以目前的政策法規來看,辭退成立的法定事由,絕大部分是屬於職工本人有程度不同的違紀行為。

辭職卻不是這樣。

3、程式不同:辭職首先要由職工本人提出書面申請,而辭退單位無需向任何人提出申請。

4、辭退和辭職涉及的經濟償付不同:這也是辭退與辭職的主要區別之一。辭退如果是因為勞動者違反單位的勞動紀律或違法引起的,則單位沒有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的義務,如果是單位非法辭退職工,則應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

而勞動者主動辭職,單位不需要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公司辭退,可以享受失業金:主動辭職不能享受。

有以下情形公司解除是合法的不用賠償: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4、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勞動合同無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4樓:匿名使用者

最好別自己辭職,如果自己主動辭職了 那就視為主動失業是不能享受失業保險金。

但如果是企業辭退員工,那就需要出具書面材料,如證據不充分的話,必須按照工作一年補償一個月工資的標準補償員工。

是被單位開除的話,退工單上寫的是「辭退」,對於以後找工作的話可能會有一點影響,因為沒有一個hr的經理會願意招聘一個被原單位辭退的員工的,不過對於現在用工荒的情況,這點問題也就不是什麼大問題了

失業金的領取要符合以下幾個條件:

一、按規定參加失業保險,所在單位和本人已按照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1年。

二、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是是指下列情況:

1、終止勞動合同的。

2、被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3、被用人單位開除、出名和辭退的

4、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以及未按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致使勞動者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5、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三、已辦理事業登記,並有求職要求的

失業金的領取期限是根據失業人員所在單位和本人累計繳納失業保險費的時間確定的,領取期限的最長時間不得超過個月。

5樓:木子裡面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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