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朝時選官制度與魏晉南北朝時期相比有什麼變化

2021-03-11 07:03:51 字數 5951 閱讀 1476

1樓:匿名使用者

南北朝時期沿用了漢代的選官制度,以察舉、闢署、徵召為主,輔之以任子等其他形式,並以九品中正製為選官之基礎.魏、晉、南北朝時期察舉孝廉、秀才,須經朝廷考試.孝廉試經;秀才試策.

有時地方也考試孝廉、秀才,但不作為定製.主要的選官制度是九品中正制,也叫九品官人法.

曹魏的九品中正制

九品中正制

東漢末年,張角發動和領導的黃巾起義,動搖了封建地主階級的統治地位.一些躲過革命風暴的士族地主,陸續向魏、蜀、吳三個鼎立的割據政權靠攏,尋找安身立命之地.建安十三年(公元208年),曹操做丞相之後,為了延攬「有治國用兵之術」的人才,提出「唯才是舉」的用人方針,當時遭到東曹掾何夔的非議,他認為「自今用人,必先撿之鄉閭,使長幼順敘,無相逾越」.

反映出士族想控制選官的要求.曹丕即位後,陳群提出九品官人法.《太平御覽》卷265引《傅子》的話:

魏司空陳群,始立九品之制.郡置中正,評次人才之高下,各為輩目,州置都而總其議.

又《通典·選舉》說:

魏文帝為魏王時,三方鼎立,士流播遷,四方錯雜,詳核無所.延康元年 (公元220年),吏部尚書陳群,以**選用,不盡人才,乃立九品官人之法,州郡皆置中正,以定其遷.擇州郡之賢有識鑑者為之區別人物,第其高低.

又制郡口十萬以上,歲察一人,其有秀異,不拘戶口.

初立中正時,郡中正由各郡長官推選.《魏書·常林傳》注引《魏略·吉茂傳》說:

先時國家始制九品,各使諸郡選置中正,差敘自公卿以下至於郎吏,功德材行所任.

中正應以現任官兼,凡致仕**一律不得受命.中正的主要任務是品評人物,分人物為上上、上中、上下、中上、中中、中下、下上、下中、下下九個等級 (稱為九品),按品推薦給朝廷.《通典·選舉》注說:

按:九品之制,初因後漢建安中,天下興兵,衣冠士族,多離於本土.欲徵源流,遽推委悉,魏氏革命,州、郡、縣皆置大小中正,各以本處人任諸府公卿及臺省郎吏.

有德充才盛者,為之區別所管人物,定為九等.其言行修著,則升進之,或以五升

四、以六升五.倘或道義虧缺,則降下之,或自五退六,自六退七矣.以吏部不能審定核天下人才士庶,故委中正銓第等級,憑之授受,謂免乖戾及法弊也.唯能知其閥閱,非復辨其賢愚.

中**第人物,照例三年調整一次.《晉書·石季龍載記》載季龍下書說:

魏始建九品之制,三年一清定之,雖未盡弘美,亦搢紳之清律,人才之明鏡,從爾以來,遵用無改.

可知自魏至晉都還是以三年一次的調整品第為常例.

中**第人物時,用黃紙寫定,藏於司徒府,以備選舉時參考.這種定品的黃紙,很可能就是後來黃籍的前身,九品中正創立時,儘管有將選舉權收歸**的企圖,但事實上卻加重了大族在地方上的威權,從而鞏固了門閥的統治.曹魏推行九品中正,實際上是對世族地主的讓步,使他們能夠憑藉家世出身參與政權.

曹丕採用這個辦法是為了爭取世族地主對自己代漢的支援,以維護和鞏固自己的統治地位.

**(吏部)選擇官吏的一般原則是參照州郡大小中正所定的品級,定上品(指

一、二、三品.西晉以後,降三品於中)的人為**,定下品的人任低官.這裡必須特別說明的是,「九品中正」的「九品」,和官吏分「九品」不是一回事.

例如縣令中品秩最高的是六品,但擔任縣令的人往往是從中**級中的第

三、四品中選擇.中正的品第雖然不一定是官吏的品秩,但也並不是一種褒貶虛名,而是和入仕做官有密切的關係,官位必須和品第相符,降品就等於降官.

西蜀承兩漢舊制,選賢任能,不重門閥.《三國志·諸葛亮傳》說:

侍中侍郎郭攸之、費禕、董允等,此皆良實,志慮忠純,是以先帝簡拔以遺陛下……將軍向寵,性行淑均,曉暢軍事,試用以昔日,先帝稱之曰「能」,是以眾議舉寵為督……臣本布衣,躬耕於南陽,苟全性命於亂世,不求聞達於諸侯,先帝不以臣卑鄙,猥自枉屈,三顧臣於草廬之中,諮臣以當世之事,由是感激,遂許先帝以驅馳.

從諸葛亮這段表文可看出劉備用人標準是重品行、重才能,傾聽臣僚的意見,從實踐中考察,選拔有專長的人才的.只要有治國之能,不論出身和地位,均破格錄用.所以諸葛亮才能從「布衣」而成為蜀國的丞相.

吳大帝赤烏二年(公元239年),孫權下詔以四科取士.《三國志·吳主傳》注引《江表傳》說:

權正月詔曰:郎吏者,宿舍之臣,古之命士也.聞者所用,頗非其人,自今選三署,皆以四科,不得以虛詞相飾.

編輯本段兩晉的選官制

兩晉選舉常科,仍依曹魏之九品中正制,《通典·選舉》說:

晉依魏氏九品之制,內官吏部尚書、司徒、左長史,外官州有大中正,郡國有小中正,皆掌選舉.若吏部選用,必下中正,徵其人居、及父祖官名.

這一時期,世家豪族在政治上、社會上都有很大的勢力.在**做官的,多是世家豪族;作各州、郡大小中正的,大多也是世家豪族.所以,大小中**第人物,只重門閥,不論才智,全憑個人的好惡,對**完全不負責任.

《晉書·劉毅傳》記載,劉毅上疏論九品中正之弊有八損,其一說:

今之中正,不精才實,務依黨利;不均稱尺,務隨愛憎.所欲與者,獲虛以成譽;所欲下者,吹毛以求疵.高下逐強弱,是非由愛憎,隨世興衰,不顧才實.

衰則削下、興則扶上,一人之身,旬日異狀.或以貨賄自通,或以計協登進,附託者必達,守道者困悴.無報於身,必見割奪;有私於己,必得其欲.

是以上品無寒門,下品無勢族,暨時有之,皆曲其故.慢主罔時,實為亂源.損政之道一也.

劉毅一針見血地指出了九品中正制「實為亂源」.他所談的雖是晉時的情況,但積習始於曹魏.雖然《晉書·摯虞傳》談到摯虞「以定品違法,為司徒所劾,詔原之」.

但吏部選用官吏之後,如果發現其人行為與品狀不符,卻從來沒有以此譴責中正的;即使有,也「詔原之」.這就使得州郡中正更加為所欲為了.

《晉書·段灼傳》載段灼陳五事疏說:

今臺閣選擇,徒塞耳目,九品訪人,唯問中正.故居上品者,非公侯之子孫,則當塗之昆弟也……篳門蓬戶之俊,安得不有陸沉者哉.

當時反對這種制度的人,都承認它是為權門世族服務的.當時充任中正者,自己必須是二品;而獲得二品者,幾乎全是世族.這樣世族自然把持了選舉權.《太平御覽》卷265引傅暢《自敘》說:

時請定九品,以餘為中正,餘以祖考歷代掌州鄉之論,又兄宣年三十五為揚州都令(疑當作都正),餘以少年復為此任,故至於上品,以宿年為先,是以鄉里素滯屈者,漸得敘也.

傅氏是北地泥陽人,疑不得為揚州都正,或當是秦州之誤.傅暢祖孫、父子、兄弟都充任本州中正,實際就等於世襲.這可證明世家豪族獨佔了選舉機構.

他們所品定的人物,自然要以門閥為先了.傅暢自雲以「宿年為先」,這只是在上品之中定先後次序而已.所謂鄉里評定,本重道德的規定,在西晉時期已成為不重要的條文了,只有在降品的時候,才注意到這一點.

西晉時期反對中正制的人很多,一方面表示世族業已控制了選舉,而司馬氏的政權既以世族為中心,自然不能反對這種制度或阻止這種趨勢;另一方面也說明這種制度事實上已為門閥所利用,以鞏固其既得的利益.東晉以後,門閥的形式已經凝固了,士庶以血緣區別的理論業已建立,所以,反對 者也越來越少了.

東晉沿兩漢舊制,察舉孝廉秀才,初期徵召試用,以示慰勉.後則詔定考試,並規定了嚴格的賞罰制度,若不中科者,除本人受到禁錮外,所在州郡**也要受到懲處.故貢士多規避不就.

《通考·選舉考》說:

東晉元帝,制揚州歲舉二人,諸州各一人.時天下喪亂,務存慰勉,遠方孝秀,不復試策,到即除署,既經略初定,乃詔試經,有不中科,刺史,太守免官.其後孝秀,莫敢應命,有送至京師,皆以疾辭.

大興三年 (公元320年),尚書孔坦,議請普延五歲,許其講習.乃詔孝廉申至七年,而秀才如故也.

編輯本段南朝的選官制

劉宋的察舉制

南朝劉宋,沿襲東晉舊制,進行察舉.為了消除積弊,試策更為嚴格,有時皇帝親臨主持,得選**,有年齡限制,任官期限,也有所規定,《通典·選舉》說:

宋制:丹陽,吳會,會稽,吳興四郡,歲舉二人,餘郡各一人.凡州秀才、郡孝廉,至皆試策,天子或親臨之.

及公卿所舉,皆屬於吏部,敘才銓用.凡舉得失,各有賞罰,失者其人加禁錮,年月多少,隨部議制.文帝元嘉中,限年三十而仕,郡縣以六週(年)而代,刺史或十餘年.

及李武即位,仕者不復拘老幼,守宰以三週而滿.

到劉宋末年,認為治民之官,六年過久,再改為三年一任,稱「小滿」.

南齊的選官制

南齊舉士考試,定五問以策秀才.選官也限年歲,並有甲族,後門(寒門)之分.《通考·選舉考》說:

齊尚書都令史駱宰,議策秀才格五問,並得為上.四為中,二為下,一不合與第.

又說:齊因襲宋代限年之制,然而鄉舉裡選,不核才德,其所進取,以官婚胄籍為先,遂令甲族以二十登仕,後門以三十試史.故有增年矯貌以圖進者.

蕭樑的選官制

蕭樑初年,未設中正官.入仕年齡也有限制,但若資質超人,則不限年次,後又委置專職**搜薦,漸漸消滅了貴族與寒門的界限.《通考·選舉考》說:

樑初無中正制,年二十五方得入仕.天監中,又制九流.常選,年未三十,不通一經者,不得為官.

若有才同甘(甘羅)、顏(顏淵),勿限年次.至 (天監)七年(公元508年),州置州重,郡置郡崇,鄉置鄉豪各一人,專典搜薦,無復膏粱寒素之隔.普通七年 (公元526年),詔凡州舉二人,大郡一人.

至梁敬帝太平二年 (公元557年),詔諸州各設中正,依舊例察舉,一切才士必須經州中正簽押送上,**再依其品制,量授官職.這時,門閥制度業已凝固,九品中正制所起的作用發揮到了頂點,士庶之間的區別已成為無可懷疑的法則.也就是在這個時候,九品升降倒顯得不很重要了,因為士族進身已不必關心中正給他們的品第如何,問題只在於自己的血統.

防止士庶混淆的最好辦法是辨別族姓,而企圖享受特權的,也只有假造譜諜.中**第無足輕重,他們的「押上」只是例行公事而已,九品中正制到此已不是士族**的必需工具了.這一制度沿用至隋代便被廢除.

南陳的選官制

南陳採用了蕭樑的限年入仕制,但又制定了許多例外條文.其授官的程式甚為繁複,以示莊重.《通典·選舉》說:

陳依樑制,凡年未三十,不得入仕.唯經學生策試得第……得未壯而仕.有高才異行殊勳,別降恩旨敘用,不在常例.

凡舉無定時,隨缺則補官,有清濁以為升降,從濁得清,則勝於遷.若有遷授,吏部先為白牒,列數十人名,尚書與參掌者共署奏.敕或可或否,其可者,則下於選曹,量貴賤,別內外,隨才補用,以黃紙錄名,八座通署奏可,乃出以付於典名.

典名書其名,帖鶴頭版,修容整儀,送所授之家.

另一種是由皇帝發詔徵召的,先把被徵召者交付詔局,由詔局草擬奏章上聞,皇帝敕可後,經門下省付外施行.拜官的時間均在午後.

編輯本段北朝的選官制

北魏的選士

北魏選士,初置中正,兼用考試.後來廢除中正,而要當官的,必須找到現任**作為擔保.《通考·選舉考》說:

自太和以前,精選中正,德高鄉國者充,其邊州小郡,人物單鮮者,則並附他州;其在遐陋者,則闕而不置.……及宣武孝明之時,州無大小,必置中正.既不可悉得其人,故或有庸鄙者,操銓核之權,而選敘頹紊,至正始元年 (公元504年)冬,乃罷諸郡中正,時有雜類冒登清流,遂令在位者皆五人擔保,無人擔保者,奪官還役.

對於武人,則不甚重視,魏孝文帝時,徵西大將軍、冀州大中正張彝之子仲瑀,上封事,請銓別選格,排抑武夫,不讓他們進入清品.這一建議引起了武夫的憤怒,羽林虎賁會集一千餘人,把張彝的房子燒掉,並把他父子通通殺掉.張彝死後,靈太后才準武夫可以依資入選.

孝莊帝時,規定凡縣令、郡守、刺史能推薦出才德、文藝、政事兼備的人材,賞一階;舉非其人者,黜一階.並規定地方**任職年限:郡守,縣令,六年一任;離任六年後再敘用.

北齊的選舉制

北齊沿襲後魏的選舉制度,也立中正官,但尤其重視考課之法.《通考·選舉考》說:

北齊選舉,多沿後魏之制,凡州縣置中正,其課試之法,中書策秀才,集書策貢士,考功廉郎策廉良.天子常服乘輿出坐於朝堂中楹,秀、孝各以班草對,字有脫誤,呼起立席後,書有監劣者,飲墨水一升.文理孟浪者,奪席脫容刀 (即佩刀).

武平中(公元570-576年),齊後主(溫公)左右多為佞幸之臣,後主即賜他們賣官.上自州郡,下至鄉官,均標價出賣.買官者多由皇帝直接降旨授予,所以有敕用州主簿,郡功曹的現象.

自此之後,州郡選用屬官的權力逐漸移到朝廷.這就使得地方吏員無法精細選用.

後周的選舉制

後周採納蘇綽的建議,破除講門閥,擺資歷的風氣,廣收遺逸賢達,對選舉法進行了革新.《通考·選舉考》說:

後周以吏部中大夫一人掌選舉,小吏部下大夫一人以貳之.初,霸府時,蘇綽為六條詔書,其四曰:擢賢良.

綽深思本始,懲魏齊之失,罷門資之制,其所察舉,頗加精謹,及武帝平齊,廣收遺逸,乃詔山東諸州,舉明經幹理者,上縣六人,中縣五人,下縣四人.

宣帝大成元年(公元579年),又詔令各州舉高才博學者為秀才.各郡舉經明行修者為孝廉,上州上郡每年薦舉1人.並規定各州僚佐,可由刺史自行署置,而各府首官則由朝廷統一任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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