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言文翻譯

2021-05-22 08:21:13 字數 5575 閱讀 4163

1樓:沙庭軒

除蝗 徐光啟《除蝗疏》

國家不務畜積,不備凶飢人事之失也。凶飢之因有

三、曰水、曰旱、曰蝗。地有髙卑,雨澤有偏,被水旱為災,尚多幸免之處,惟旱極而蝗,數千裡間草木皆盡,或牛馬幡幟皆盡,其害尤慘過於水旱者也。雖然水旱二災有重有輕,欲求恆稔,雖唐堯之世,猶不可得此,殆由天之所設。

惟蝗不然,先事修備,既事修救,人力苟盡固可殄滅之無遺育。此其與水旱異者也。雖然水而得一丘一垤,旱而得一井一池,即單寒孤子聊足自救。

惟蝗又不然,必藉國家之功令,必須群邑之協心,必頼千萬人之同力一身一家,無戮力自免之理。此又與水旱異者也,總而論之,蝗災甚重,除之則易,必合眾力共除之,然後易此其大指矣。謹條列如左。

◎ 蝗災之時

謹按:春秋至於勝國其間蝗災,書月者一百一十有一,書二月者

二、書三月者

三、書四月者十

九、書五月者二

十、書六月者三十

一、書七月者二

十、書八月者十

二、書九月者

一、書十二月者三。是最盛於夏秋之間,與百糓長養成熟之時正相值也,故為害最廣。小民遇此乏絕最甚。

若二三月蝗者,按《宋史》言:二月,開封府等百三十州縣蝗蝻復生,多去歲蟄者,《漢書》安帝永和四年五年比歲書:夏蝗而六月三月,書:

去歲蝗處復蝗子生,曰;蝗蝻。蝗子則是去歲之種。蝗非蟄蝗也。

聞之老農言:蝗初生如粟米,數日旋大如蠅,能跳躍群行,是名為蝻。又數日即群飛,是名為蝗。

所止之處喙不停齧,故《易林》名為飢蟲也,又數日孕子於地矣。地下之子十八日復為蝻,蝻復為蝗,如是傳生害之,所以廣也。秋月下子者則依附草木,枵然枯朽非能蟄蔵過冬也。

然秋月下子者十有**而災,於冬春者百止一二,則三冬之候,雨雪所摧損滅者多矣。其自四月以後而書災者,皆本歲之初蝗,非遺種也。故詳其所自生與其所自滅,可得殄絕之法矣。

◎ 蝗生之地

謹按:蝗之所生,必於大澤之涯,然而洞庭彭蠡具區之旁,終古無蝗也,必也驟盈驟涸之處,如幽涿以南、長淮以北、青兗以西、樑宋以東諸郡之地,湖漅廣衍,暵隘無常,謂之涸澤,蝗則生之。歴稽前代及耳目所覩記,大都若此。

若地方被災,皆有延及與其傳生者耳。《略摭往牘》如元史百年之間所載:災傷路郡、州縣幾及四百,而西至**稱平陽。

解州、華州各二稱隴陝。河中稱絳耀,同陝、鳯翔、岐山、武功、靈寳者各一。大江以南稱江浙、龍興、南康、鎮江、丹徒各一,合之二十有二,於四百為二十之一耳。

自萬厯三十三年,北上至天啟元年,南還七年之間,見蝗災者六,而莫盛於丁巳,是秋奉使夏,州則闗、陝、邠、岐之間徧地皆蝗。而土人云:百年來所無也。

江南人不識蝗為何物,而是年亦南至常州,有司士民盡力撲滅乃盡。故涸澤者,蝗之本原也,欲除蝗,圖之此其地矣。

◎ 蝗生之縁

必於大澤之旁,者職所見。萬厯庚戌,滕鄒之間皆言起於昭陽呂孟湖。任邱之人言:

蝗起於趙堡口,或言來從葦地,葦之所生,亦水涯也。則蝗為水種,無足疑矣。或言:

是魚子所化。而職獨斷以為鰕子何也。凡倮蟲、介蟲與羽蟲,則能相變,如螟蛉為蜾蠃、蛣蜣為蟬、水蛆為蚊是也。

若鱗蟲能變為異類,未之見矣,此一證也。《爾雅》翼言:鰕善遊而好躍,蝻亦善躍,此二證也,物雖相變,大都蛻殼即成。

故多相肖。若蝗之形酷類鰕,其身、其首、其紋脈、肉味、其子之形味無非鰕者。此三證也。

又蠶變為蛾蛾之,子復為蠶。《太平御覽言》豐年,蝗變為鰕,知鰕之亦變為蝗也,此四證也。鰕有諸種,白色而殼柔者散子於夏初,赤色而殼堅者散子於夏末,故蝗蝻之生亦早晚不一也。

江以南多大水而無蝗,蓋湖漅積瀦水草生之,南方水草農家多取以壅田,就不其然,而湖水常盈,草恆在水,鰕子附之則復為鰕而已。北方之湖盈則四溢,草隨水上,迨其既涸,草流涯際,鰕子附於草間,既不得水,春夏鬱蒸,乘溼熱之氣變為蝗蝻,其勢然也。故知蝗生於鰕,鰕子之為蝗,則因於水草之積也。

◎ 考昔人治蝗之法

載籍所記頗多,其最著者則唐之姚崇,最嚴者則宋之淳熙勅也。《崇傳》曰:開元四年,山東大蝗,民祭且拜,坐視食苗不敢捕,崇奏詩云:

秉彼蟊賊付畀炎火。漢光武詔曰:勉順時政,勸督農桑去彼螟蜮以及蟊賊,此除蝗詔也。

蝗畏人易驅,又田皆有主,使自救其地,必不憚勤。請夜設火坎其旁,且焚且瘞乃可盡。古有討除不勝者,特人不用命耳,乃出御史為捕蝗使,分道殺蝗,汴州刺史倪若水上言:

除天災者當以徳。昔,劉聰除蝗不克而害愈甚,拒御史不應命。崇移書謂之曰:

聰偽主徳,不勝妖,今妖不勝徳。古者良守蝗避其境,謂修徳,可免彼,將無徳致然乎。今坐視食苖忍而不救,因以無年,刺史其謂徳何。

若水懼乃縦,捕得蝗十四萬石時,議者喧譁,帝疑復以問崇,對曰:庸儒泥文不知變,事固有違,經而合道,反道而適權者。昔,魏世,山東蝗小忍不除,至人相食。

後秦有蝗,草木皆盡,牛馬至相噉毛。今飛蝗所在充滿加復蕃息,且河南、河北家無宿藏一,不獲則流離,安危系之。且討蝗縦不能盡,不愈於養以遺患乎,帝然之。

黃門監 盧懐慎曰:凡天災安可以人力制也,且殺蝗多必戾和氣,願公思之。崇曰:

昔,楚王吞蛭而疾瘳,叔敖斷蛇而福降。今蝗幸可驅,若縦之榖且盡,如百姓何殺蟲救人,禍歸於崇,不以累公也。蝗害訖息。

宋 淳熙勅:諸蝗蟲初生,若飛落,地主鄰人隱蔽不言,耆保不實時申舉撲除者,各杖一百許。人告報當職官,承報不受理,及受理而不即親臨撲除,或撲除未盡而妄申盡淨者,各加二等。

諸官司荒田、牧地經飛蝗住落處,令佐應差募人取掘蟲子,而取不盡因致次年生髮者,杖一百。諸蝗蟲生髮飛落及遺子而撲掘不盡,致再生髮者,地主、耆保各杖一百。諸給散捕取蟲蝗谷而減克者,論如:

吏、人、鄉、書手,攬納稅受乞財物法。諸系工人因撲掘蟲蝗,乞取人戶財物者,論如重祿、工人因職受乞法諸令:佐遇有蟲蝗生髮,雖已差出而不離本界者,若縁蟲蝗論罪。

並在任法又詔:因穿掘打撲損苖種者,除其稅,仍計價。官給地主錢數毋過一頃。

此外復有二法。一曰:以粟易蝗。

晉 天福七年命百姓捕蝗,一斗以粟一斗,償之此類是也,一曰:食蝗。唐 貞元元年夏,蝗民蒸蝗暴亁,揚去翅足而食之。

臣謹按:蝗蟲之災不捕不止,倪若水盧懐慎之說謬也。不忍於蝗而忍於民之飢而死乎。

為民御災捍患,正應經義,亦何違經反道之有。修徳、修刑理無相左。敵國盜賊比於蝗災,總為民害。

寧雲修徳可弭一切,攘卻捕治之法,廢而不為也。淳熙之勅,初生飛落,鹹應申報、撲除、取掘,悉有條章。今之官民所未聞見,似應依仿申嚴,定為功罪,著之甲令也。

食蝗之事載籍所書不過二三。唐太宗吞蝗以為代民受患。傳述千古矣。

乃今東省畿南用為常食,登之盤飱。臣嘗治田天津,適遇此災,田間小民不論蝗蝻,悉將烹食。城市之內用相饋遺,亦有熟而幹之,鬻於市者。

則數文錢可易一斗,噉食之餘家戶囷積,以為冬儲。質味與幹鰕無異,其朝晡不充恆食此者,亦至今無恙也。而同時所見山陝之民,猶惑於祭拜,以傷觸為戒,謂為可食即復駭然,蓋妄信流傳,謂戾氣所化,是以疑神疑鬼,甘受戕害。

東省畿南,既明知鰕子一物,在水為鰕,在陸為蝗,即終歲食蝗,與食鰕無異,不復疑慮矣。

◎ 今擬先事消弭之法

臣竊謂:既知蝗生之縁,即當於原本處,計畫令山東、河南、南北直隸有司、衙門,凡地方有湖蕩、墊窪、積水之處,遇霜降水落之後,即親臨勘視本年潦水所至到,今水涯有水草存積即多,集夫眾侵水芟刈,斂置髙處,風戾日曝,待其乾燥,以供薪燎。如不堪用就地焚燒,務求浄盡。

此須撫按、道府實心主持,令州縣官各各同心協力,方為有益。若一方怠事,就此生髮蔓及他方矣。姚崇所謂:

討除不盡者人,不用命此之謂也。若春夏之月,居民于波湖中捕得子鰕一石,減蝗百石。幹鰕一石,減蝗千石。

但令民通知此理,當自為之不煩吿戒矣。

水草既去,鰕子之附草者可無生髮矣。若鰕子在地,明年春夏得水土之氣,未免復生。則須臨時捕治。

其法有三。其一:臣見湖旁居民言蝗初生時,最易撲治,宿昔變異,便成蝻子散漫跳躍,勢不可遏矣。

法當令:居民里老時加察視,但見土脈墳起,便即報官,集眾撲滅,此時措手力省,功倍其二,已成蝻子跳躍行動,便須開溝打捕。其法:

視蝻將到處,預掘長溝,深廣各二尺,溝中相去丈許即作一坑,以便埋掩多集,人眾不論老弱悉要趨赴,沿溝擺列,或持箒,或持撲打器具,或持鍬鍤,毎五十人用一人鳴鑼其後,蝻聞金聲努力跳躍,或作或止漸令近溝,臨溝即大擊不止,蝻驚入溝中,勢如注水,眾各致力,掃者自掃,撲者自撲,埋者自埋,至溝坑具滿而止,前村如此,後村復然。一邑如此,他邑復然,當浄盡矣。若蝗如豆大尚未可食,長寸以上即燕齊之民,畚盛嚢括負戴而歸,烹煮**以供食也。

其三:振羽能飛,飛即蔽天,又能渡水。撲治不及。

則視其落處,糾集人眾各用繩兜兜取,布嚢盛貯。官司以粟易之,大都粟一石易蝗一石,殺而埋之。然論粟易則有一說:

先儒有言:救荒莫要乎近,其人假令鄉民去邑數十里負蝗易米,一往一返即二日矣。臣所見蝗盛時,幕天匝地,一落田間廣數裡,厚數尺,行二三日乃盡。

此時蝗極易得,官粟有幾,乃令人往返道路乎,若以金錢近其,人而易之,隨收隨給,即以數文錢易蝗一石,民猶勸為之矣。或言:差官下鄉一行人従,未免蠶食里正民戶,不可不戒。

臣以為不然也,此時為民除患,膚髪可捐,更率人蠶食,尚可謂官乎。佐貳為此,正官安在。正官為此,院道安在。

不於此輩,創一警百而懲噎廢食,亦復何官不可廢,何事不可已耶,且一郡一邑豈乏義士,若紳、若弁、青衿、義民擇其善者,無不可使,亦且有自願捐貲者,何必官也。其給粟則以得蝗之,難易為差,無須預定矣。

◎ 事後剪除之法

則:淳熙令之取掘蟲子是也。元史《食貨志》亦云:

毎年十月,令州縣正官一員巡視境內,有蟲蝗遺子之地,多方設法除之。臣按:蝗蟲遺子,必擇堅垎黑土髙亢之處,用尾栽入土中下子。

深不及一寸,仍留孔竅,且同生而群飛群食,其下子必同時同地勢,如蜂窠易尋覓也。一蝗所下十餘,形如豆粒,中止白汁,漸次充實,因而分顆,一粒中即有細子百餘。或雲:

一生九十九子,不然也。夏月之子易成,八日內遇雨則爛壊,否則至十八日生蝗矣。冬月之子難成,至春而後生蝻,故遇臘雪春雨則爛壊不成,亦非能入地千尺也。

此種傳生一石可至千石,故冬月掘除尤為急務,且農力方閒可以從容搜尋。官司即以數石粟易一石子,猶不足惜苐。得子有難易,受粟宜有等差,且念其衝冒嚴寒,尤應厚給,使民樂趨其事可矣。

臣按:已上諸事,皆須集合眾力,無論一身、一家、一邑、一郡不能獨成其功。即百舉一隳猶足僨事。

唐 開元四年夏五月,勅委使者詳察州縣,勤惰者各以名聞,由是連歲蝗災不至大飢,蓋以此也。臣故謂:主持在各撫按,勤事在各郡邑,盡力在各郡邑之民,所惜者北土閒曠之地,土曠人稀,毎遇災時,蝗陣如雲,荒田如海,集合佃眾猶如晨星,畢力討除百不及一,徒有傷心慘目而已。

昔年,蝗至常州,數日而盡,雖縁官勤亦因民眾以此思之,乃愈見均民之不可已也。

陳龍正曰:蝗可和野菜煮食。見於《范仲淹疏》又曝亁可代鰕米,盡力捕之既除害又佐食,何憚不為,然西北,人肯食,東南,人不肯食,亦以水區被蝗時少,不習見聞故耳。

崇禎辛巳,嘉湖旱蝗,鄊民捕蝗飼鴨,鴨極易肥大,又山中人畜豬不能買食,試以蝗飼之,其豬初重二十斤,旬日肥大至五十餘斤,可見世間物性,宜於鳥獸食者,人食之未必宜。若人可食者,鳥獸無反不可食之理。蝗可供豬鴨無怪也,推之恐不止此,特表而出之。

陳芳生曰:蝗未作,修徳以弭之,蝗既作,必捕殺,以殄之。雖為事不同而道則無二,疽已發於背,而進以調元氣之說,曰吾何事乎。

刀針吾知,元氣未及調,而毒已內攻心肺死矣。倪若水盧懐慎所見,殆調元氣於疽發之際者,與大約鄙劣惰懦之夫,視生民之死生,國家之存亡,都無與於已,而惟恐我之稍拂,乎鬼則禍將立至,使朝廷下一令曰:蝗初作守。

令捕不盡,致為民害。奪其職,沒入其家以備賑。則畏禍之念更切於諂鬼,而蝗可立盡。

淳熙之勅似猶未嚴也,蓋天下之禍易於漫衍者,必於初發治之,則為力易而所害不大。而鄙夫非禍將切身,必不肯竭力以從事。故愚謂:

捕蝗之令必嚴其法,以督之。蓋亦一家哭不如一路哭之,意且古良吏,蝗毎不入其境。今有事於捕,已可愧矣。

捕之而復不力,則良心已無,雖嚴罰豈為過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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