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精神病患者的家庭可以辦理貧困補助嗎

2021-03-16 19:33:11 字數 5938 閱讀 6004

1樓:社會你鑫姐

可以的,首先得有殘疾證,然後寫個低保申請上面說明情況送到社群,去戶口所在地社群說明你們家情況,說的越困難越好!只要有證都給辦

2樓:箕宵

去社群問可給病人辦地保或去區殘聯申請辦殘疾證(每月有補貼),重病人家屬也有補貼

3樓:匿名使用者

不可以。或者說兩者沒關係。貧困補助 和 有沒有精神病,這是兩個系統。

4樓:晨播中國

精神病患者辦理低保,這些情況除外

有精神病患者的家庭怎麼申請社會救助資金? 能否申請?怎麼去申請?麻煩回答仔細點

5樓:匿名使用者

有精神病患者的家庭可以申請補助金,由符合申請條件的殘疾人本人,法定監護人,法定贍養、撫養、扶養義務人,或其他委託人自願申請,在社群或街道(鄉鎮)領取並填寫《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申請審批表。具體參照《北京市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和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制度實施辦法》:

第四條,申請程式。

(一)由符合申請條件的殘疾人本人,法定監護人,法定贍養、撫養、扶養義務人,或其他委託人自願申請,在社群或街道(鄉鎮)領取並填寫《北京市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申請審批表》、《北京市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申請審批表》、《申請殘疾人生活補貼和護理補貼個人經濟狀況登記表及授權委託書》。

然後向戶籍所在地街道(鄉鎮)社會救助申請視窗提交,並授權委託民政部門進行個人經濟狀況核查。

(二)申請兩項補貼者需提供以下材料:

1、《生活補貼申請審批表》或《護理補貼申請審批表》;

2、《申請殘疾人生活補貼和護理補貼個人經濟狀況登記表及授權委託書》;

3、第二代《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或「殘疾人服務一**」原件及影印件1份;

4、《身份證》或《戶口簿》原件及影印件1份;

5、一寸同版彩色證件照3張;

6、申請生活補貼者還需要根據自身情況提供以下證明材料之一:

(1)《北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領取證》或《北京市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領取證》或《北京市城市居民生活困難補助金領取證》原件及影印件1份;

(2)《北京市低收入家庭救助證》原件及影印件1份;

(3)北京市社會保險個人權益記錄1份;

(4)全日制在校學生證明;

(三)已享受兩項補貼的殘疾人申請條件發生變化的,應按規定重新辦理補貼申請手續。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第二十五條,各級人民**和有關部門應當將貧困殘疾人列為重點扶貧物件,在扶貧資金和物資上給予優先安排和照顧。自治區根據扶貧資金的使用範圍,每年安排專項扶貧資金用於貧困殘疾人的扶貧工作。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第二十六條,最低生活保障物件中有重度殘疾、一戶多殘、老年殘疾、智力殘疾和精神殘疾等情形的特殊困難家庭,縣級人民**民政部門在確定其最低生活保障差額補助時,應當給予重點照顧。

享受最低生活保障補助後由於重大疾病或者事故等導致生活出現暫時困難的殘疾人家庭,由其所在地人民**給予臨時救助。

擴充套件資料

參照《北京市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和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制度實施辦法》第一條,補貼物件。

(一)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物件

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主要補助殘疾人因殘疾產生的額外生活支出,包括但不限於生活用水、電、氣、暖等支出。補貼物件為具有本市戶籍、持有第二代《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或「殘疾人服務一**」、符合以下條件之一的殘疾人:

1、享受低保待遇的殘疾人(經民政部門認定,持有《北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領取證》或《北京市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領取證》或《北京市城市居民生活困難補助金領取證》);

2、低收入家庭中未享受低保待遇的殘疾人(經民政部門認定,持有《北京市低收入家庭救助證》);

3、屬於非低收入家庭且未享受低保待遇,年滿16週歲未滿60週歲、失業且無穩定性收入的殘疾人或年滿16週歲及以上的全日制在校殘疾學生;

4、屬於非低收入家庭且未享受低保待遇,男年滿60週歲、女年滿55週歲,個人穩定性收入低於北京市低保標準且殘疾等級為一級、二級的視力、肢體殘疾人和殘疾等級為一級、二級、**的智力、精神殘疾人;

5、屬於非低收入家庭且未享受低保待遇,未滿16週歲的殘疾人。

6樓:小善col小

2023年***頒佈了《城市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救助管理辦法》)和民政部《城市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辦法實施細則》(以下簡稱《救助管理實施細則》),這是救助管理工作的制度性變革,把以前強制性的收容遣送變革為群眾自願性求助,**無償性救助,更體現了**的人文關懷,具有里程碑的意義。從此我國的救助管理工作走上了法制化、規範化的軌道。但在《救助管理辦法》實施過程中,出現了許多新問題,其中對無法查清地址的流浪精神病人的救助,成為了各級**部門最為棘手的問題。

無法查清地址的流浪精神病人和普通的流浪乞討人員有區別,救助的難度更大。根本原因是精神病人他無民事行為能力,無法正確表達自己的意願,無法表述自己的真實身份,無法講清家庭住址,這對救助管理部門實施救助以後,在通知家屬或單位接回、安置上造成了一定的困難。使精神病**浪街頭而得不到及時的救助原因有四:

第一、救助管理不到位。新型的救助管理秉承自願受助的原則,救助管理站不得強迫和限制受助人員進入和離開救助管理站。據此,有些救助管理站片面、狹隘地理解《救助管理辦法》,機械地執行救助管理制度,強調街頭流浪乞討的精神病人的救助服務與己無關,將救助管理工作侷限在僅為自願上門求助的困難群眾提供服務。

往往是守株待兔式地工作,過分依賴公安等部門的告知、引導和護送,致使流浪無主的精神病人的救助管理和救助服務出現空白。

第二、救助體系不健全。根據《救助管理辦法》第五條的規定,公安機關和其他有關行政機關的工作人員在執行公務時發現流浪乞討人員的,應告知其向救助站求助,對其中的殘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和行動不便的其他人員,還應當引導、護送到救助站。《救助管理實施細則》第五條規定,對因年老、年幼、殘疾等原因無法提供個人情況的,救助站應當先提供救助,再查明情況。

對流浪無主的精神病人,目前很多的救助站採用的方式是由發現機關送精神病醫院先進行救治,然後由救助站進行甄別、鑑定,通過詢問、查詢、核實,對符合救助管理救治條件的再進行救助。這無疑將精神病人的救助推給了發現機關和精神病院。這樣就出現了街頭流浪的精神病人只要沒人護送,就出現了無人管的局面。

第三、對流浪無主的精神病人的救助,應依據國家的法律法規依法救助。國家雖然沒有頒佈明確對流浪無主精神病人救助的法律法規,但任何措施和辦法都必須遵守國家法律,以尊重管理物件的權利為前提。根據2023年***下發《關於***辦公廳**衛生部等部門關於進一步加強精神衛生工作指導意見的通知》的精神,精神病人要經過司法精神病學鑑定,對精神疾病患者責任能力進行評估後,按照法律程式處理需強制住院患者的有關問題或有關案件的問題,加強對經鑑定無責任能力的精神疾病患者的監管和**工作。

有條件的**,應成立精神病鑑定工作委員會,鑑定工作要嚴格依照法律法規和技術規範要求進行,確保鑑定科學、公正,保護精神疾病患者的合法權益。因此,對流浪無主的精神病人一經發現,未鑑定之前進行強制**,是不符合法律法規的。正確的工作流程應為:

將精神病人和智障人員區別開來,公安、城管部門接到群眾舉報或在公共場所發現流浪的無主精神病患者直接送到由衛生局、精神病醫院、司法、殘聯等專家和人員組成的精神病鑑定工作委員會,經精神病鑑定工作委員會鑑定是精神病患者的由精神病醫院收治,經鑑定為智障人員的轉送救助管理站救助。

第四、流浪街頭的精神病人的救治經費嚴重不足,阻礙了對精神病人救助工作的開展。精神病人的救治不同於其他病人,他需要一個長期的**過程,病人的**費、生活費和護理費也是一筆巨大的開支。而財政將救助管理經費(包括機構經費和專項救助經費)在年初進行劃撥。

我站2023年救助經費僅6萬元,今年4月份接收的一名女性精神病人光**費就花了2萬多,而且現在仍然在州榮復醫院**。這樣的病人當前我站遇到了3例,其中2人在繼續住院**。

要徹底解決流浪無主的精神病人的救助問題,真正體現**對弱勢群體的人性關懷,救助工作要貴在創「新」。黨的十六大報告指出:「創新是一個民族進步的靈魂,是一個國家興旺發達的不竭動力,也是一個政黨永葆生機的源泉。

」要把創新思維貫穿到救助管理工作中,救助管理只有通過創新,才能解決不斷出現的新情況和新問題,才能與時俱進,適應救助管理工作新形勢發展的要求,探索新的對流浪街頭的精神病人的救助辦法,滿足特殊困難救助物件的服務需求,才能發揮社會穩定機制的功能。

第一、解放思想、轉變觀念。「自願受助、無償救助」是新的救助管理制度區別於收容遣送制度的重要標誌,也是救助工作必須遵循的原則。堅持自願,並不就是等客上門。

一個城市建立一個救助站,必然佔用大量的社會資源,如果救助站沒有發揮積極作用,街上流浪乞討人員現象依舊,蓬頭垢面、瘋瘋癲癲的流浪精神病人還在日趨增多,那麼這種救助管理工作,不僅黨委**不滿意,人民群眾也不會滿意。倡導積極主動上街宣傳,勸導流浪乞討人員受助,但決不能強迫流浪乞討人員接受救助。在堅持原則的同時,對痴、呆、傻精神病人就不能實行完全自願,這幾類人員屬於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人,對他們的救助就不能適用自願的原則。

第二、建立全方位的救助管理體系。**可根據《救助管理辦法》和《救助管理實施細則》制定適合本地區的救助管理規定或救助管理工作意見,使社會救助工作做到「四化」,即組織網路化、規範化、制度化、基層化。對無主的精神病人應該明確以「預防為主、防治結合、重點干預、廣泛覆蓋、依法管理」的原則。

第三、儘快制定流浪無主精神病人的管理辦法。由於流浪無主的精神病人,數量大,涉及部門較多,80年代初的那種衛生部門負責精神病人的**管理;公安部門收容管理武瘋子、政治瘋子、花瘋子;民政部門收養城市中無家可歸、無依無靠、無生活**的精神病人的管理模式已不再適應當前形勢的需要。國家應儘快制定流浪精神病人的管理的辦法,明確各部門的職責,對這一社會問題實行綜合治理。

第四、建立協調機制,明確工作職責。建立「**領導、部門合作、社會參與」的工作機制,建立民政、財政、衛生、公安等相關部門協調機制;建立120、定點醫院、救助管理站協調運作機制;建立醫務人員、民警、城管執法人員、救助站工作人員、志願者、市民共同參與的聯動機制,使流浪街頭的精神病人從入院、查詢查證、出院、經費結算、返家安置等項工作處於良性運轉狀態,使無主精神病人的救助工作始終沿著健康有序、符合法理的方向開展。

第五、加大救助資金的投入,切實保障資金及時到位。對於外地湧入的精神病人的救助救治,國家沒有專項撥款,救治費用無法落實,按一個療程計算需要花費6000元。因此,應將救助流浪無主的精神病人的經費納入救助的總盤子,當地**財政也給予支援。

救助經費和救助業務經費應採用實報實銷的辦法,這樣才更有利於救助工作的開展。目前採用的辦法是年初按每月核定一個基數統一下撥業務經費,這筆經費不僅包括救助人員的生活費,還包含救助人員返鄉的車船費、站內**費,這種方式制約了救助站工作人員工作的積極性,因此上街主動開展救助,勸導其接受救助成為紙上談兵,救助的越多,經費開支越大,經費更加入不敷出。

第六、流浪街頭的精神病人可分為兩類,一類是無著的精神病人;另一類是有著的精神病人。公安等機關發現流浪街頭的精神病人護送到救助站,由救助站進行甄別、鑑定,對有著的精神病人通知其家屬或者所在單位接回監護、**,家屬、單位拒絕接回的通知流出地的民政部門接回。對無著的精神病人,應送精神病醫院收治。

在收治無主精神病人期間,精神病醫院向司法局提供收治病人基本特徵,由司法局向社會進行公示,在公示期滿後,精神病醫院開始全面****,**經費由財政全額據實負擔。通過一段時間**後,待病人病情穩定,能夠查清住址,接送回原籍。無法查清的,報請主管機關同意後,可以送到福利機構或當地敬老院按「三無」物件進行安置,同時為其申請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第七、加大宣傳力度。要向群眾廣泛宣傳《殘疾人權益保障法》,所有虐待、歧視、遺棄精神病人的做法都是違法行為。對確實有困難的精神病人家庭,當地**可以適當給予救濟,享受農村醫療救濟。

監護人要切實履行好監護責任。

第八、轉變觀念、提高意識,樹立正確的救助觀念。關心從事救助工作的職工,提高其工作積極性。救助站的職工,上街搞救助宣傳服務,零距離的接觸街頭衣著汙穢、可能帶有很多傳染疾病的流浪乞討人員,精神病人甚至有暴力傾向,工作條件很艱苦,也有一定的危險性。

各級**和有關部門要大力支援和關心救助工作者,妥善解決他們在開展救助服務工作中遇到的實際困難,尤其要保障他們在執行公務時的生命安全,還要解決好他們的衛生保健補貼,確保他們在為社會救助事業建功立業時,流汗不流淚,舍力不捨命。

救助管理工作只有不斷引進新的救助管理理念、探索新的救助方式、形成新的救助機制,才能將新形式下的救助管理工作進一步完善和發展,也才可能做到救助工作與時俱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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