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感情不和離婚,財產怎樣分配,夫妻感情不合,如何離婚及進行財產分割

2021-03-17 11:44:15 字數 5701 閱讀 9573

1樓:一切為了她倆

這個需要看具體情況 建議還是找一個律師,把情況說明 如果一方有明顯過錯,那就會得到的比較少

夫妻感情不和離婚 財產怎樣分配

2樓:

您好!夫妻感情不和離婚,如果雙方都沒有過錯,原則上應該平均分配。如果一方有過錯。有過錯的一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2023年離婚財產分割有哪些規定?以下內容可供參考: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39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第41條 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第42條 離婚時,如一方生活困難,另一方應從其住房等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幫助。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第47條 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離婚後,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人民法院對前款規定的妨害民事訴訟的行為,依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予以制裁。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

第135條 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137條 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但是,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長訴訟時效期間。

三、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

第31條 當事人依據婚姻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訴訟時效為兩年,從當事人發現之次日起計算。

四、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第8條 離婚協議中關於財產分割的條款或者當事人因離婚就財產分割達成的協議,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第9條 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後一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人民法院審理後,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

五、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最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對夫妻共同財產的處理,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及有關法律規定,分清個人財產、夫妻共同財產和家庭共同財產,堅持男女平等,保護婦女、兒童的合法權益,照顧無過錯方,尊重當事人意願,有利生產、方便生活的原則,合情合理地予以解決。根據上述原則,結合審判實踐,提出如下具體意見:

1、夫妻雙方對財產歸誰所有以書面形式約定的,或以口頭形式約定,雙方無爭議的,離婚時應按約定處理。但規避法律的約定無效。

2、夫妻雙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包括:

(1)一方或雙方勞動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

(2)一方或雙方繼承、受贈的財產;

(3)一方或雙方由智慧財產權取得的經濟利益;

(4)一方或雙方從事承包、租賃等生產、經營活動的收益;

(5)一方或雙方取得的債權;

(6)一方或雙方的其他合法所得。

3、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復員、轉業軍人所得的復員費、轉業費,結婚時間10年以上的,應按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複員軍人從部隊帶回的醫藥補助費和回鄉生產補助費,應歸本人所有。

4、夫妻分居兩地分別管理、使用的婚後所得財產,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在分割財產時,各自分別管理、使用的財產歸各自所有。雙方所分財產相差懸殊的,差額部分,由多得財產的一方以與差額相當的財產抵償另一方。

5、已登記結婚,尚未共同生活,一方或雙方受贈的禮金、禮物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具體處理時應考慮財產**、數量等情況合理分割。各自出資購置、各自使用的財物,原則上歸各自所有。

6、一方婚前個人所有的財產,婚後由雙方共同使用、經營、管理的,房屋和其他價值較大的生產資料經過8年,貴重的生活資料經過4年,可視為夫妻共同財產。

7、對個人財產還是夫妻共同財產難以確定的,主張權利的一方有責任舉證。當事人舉不出有力證據,人民法院又無法查實的,按夫妻共同財產處理。

8、夫妻共同財產,原則上均等分割。根據生產、生活的實際需要和財產的**等情況,具體處理時也可以有所差別。屬於個人專用的物品,一般歸個人所有。

9、一方以夫妻共同財產與他人合夥經營的,入夥的財產可分給一方所有,分得入夥財產的一方對另一方應給予相當於入夥財產一半價值的補償。

10、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的生產資料,可分給有經營條件和能力的一方。分得該生產資料的一方對另一方應給予相當於該財產一半價值的補償。

11、對夫妻共同經營的當年無收益的養殖、種植業等,離婚時應從有利於發展生產、有利於經營管理考慮,予以合理分割或折價處理。

12、婚後8年內雙方對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進行過修繕、裝修、原拆原建,離婚時未變更產權的,房屋仍歸產權人所有,增值部分中屬於另一方應得的份額,由房屋所有權人折價補償另一方;進行過擴建的,擴建部分的房屋應按夫妻共同財產處理。

13、對不宜分割使用的夫妻共有的房屋,應根據雙方住房情況和照顧撫養子女方或無過錯方等原則分給一方所有。分得房屋的一方對另一方應給予相當於該房屋一半價值的補償。在雙方條件等同的情況下,應照顧女方。

14、婚姻存續期間居住的房屋屬於一方所有,另一方以離婚後無房居住為由,要求暫住的,經查實可據情予以支援,但一般不超過兩年。無房一方租房居住經濟上確有困難的,享有房屋產權的一方可給予一次性經濟幫助。

15、離婚時一方尚未取得經濟利益的智慧財產權,歸一方所有。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可根據具體情況,對另一方予以適當的照顧。

16、婚前個人財產在婚後共同生活中自然毀損、消耗、滅失,離婚時一方要求以夫妻共同財產抵償的,不予支援。

17、夫妻為共同生活或為履行撫養、贍養義務等所負債務,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離婚時應當以夫妻共同財產清償。下列債務不能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應由一方以個人財產清償:

(1)夫妻雙方約定由個人負擔的債務,但以逃避債務為目的的除外。

(2)一方未經對方同意,擅自資助與其沒有撫養義務的親朋所負的債務。

(3)一方未經對方同意,獨自籌資從事經營活動,其收入確未用於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

(4)其他應由個人承擔的債務。

18、婚前一方借款購置的房屋等財物已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的,為購置財物借款所負債務,視為夫妻共同債務。

19、借婚姻關係索取的財物,離婚時,如結婚時間不長,或者因索要財物造成對方生活困難的,可酌情返還。對取得財物的性質是索取還是贈與難以認定的,可按贈與處理。

20、離婚時夫妻共同財產未從家庭共同財產中析出,一方要求析產的,可先就離婚和已查清的財產問題進行處理,對一時確實難以查清的財產的分割問題可告知當事人另案處理;或者中止離婚訴訟,待析產案件審結後再恢復離婚訴訟。

21、一方將夫妻共同財產非法隱藏、轉移拒不交出的,或非法變賣、毀損的,分割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財產的一方,應予以少分或不分。具體處理時,應把隱藏、轉移、變賣、毀損的財產作為隱藏、轉移、變賣、毀損財產的一方分得的財產份額,對另一方的應得的份額應以其他夫妻共同財產折抵,不足折抵的,差額部分由隱藏、轉移、變賣、毀損財產的一方折價補償對方。對非法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的一方,人民法院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二條的規定進行處理。

22、屬於事實婚姻的,其財產分割適用本意見。屬於非法同居的,其財產分割按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見》的有關規定處理。

3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在夫妻共同財產分配上有一個原則,就是男女平等,保護婦女、兒童的合法權益,照顧無過錯方,尊重當事人意願,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具體來講:(1)婚前個人財產,屬於私人財產,不參與分配;(2)婚後夫妻共同財產,原則上均等分割。

夫妻感情不合,如何離婚及進行財產分割

4樓:四目半妖

第一,要先分清夫妻公有財產有哪些。

第二,離婚理由,比如你發現對方有外遇,在證據充足的情況下申請離婚,那你可以分到得財產會多一點。

第二,是否有共育子女,子女由誰撫養,撫養方自然會多分一點,同時沒有撫養權的要付給對方撫養費用。

第三,如果僅僅是感情不合,沒有子女,正常離婚的話,那就是夫妻共有財產平分。

1.是實物分割,這是最常用的方法。一般經估價後,夫妻的很多共同財產如分割了就容易影響其使用價值,所以為了不影響財物的使用價值,在各財物價值基本均等的情況下采用實物分割的方式。

2.是價金分割。通常夫妻兩人都不想分得某些財物,或者財物不能分割,或者分割後其使用價值降低、消失,那麼可把該財物變賣,對所賣得的價金進行均分。

3.是**補償。一些財物不能分割,一方取得該共同財產後,需補償另一方相當於一半的**。

另外給你補充一些:

夫妻雙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共有財產:

一、婚後夫妻一方或雙方勞動所得的財產。

1、工資、獎金。這裡的工資、獎金,是廣義上的理解,泛指工資性收入,現實中基本工資只是一個人收入的一部分,之外還有各種形式的補貼、獎金、福利等。有時還有實物分配,這些構成了職工的個人收入,當然,在一些企業或外資企業中,存在著一定比例的高工資、高收入,甚至年薪、股份制權等。

這些收入都屬於工資性收入,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的範圍。

2、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根據《婚姻法》及相關法規規定,自然人可以買賣**,持有公司股權(包括非上市的股份****、有限責任公司,一人公司)、設立企業(包括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成立個體工商戶,從事承包、租賃生產經營,這些都屬於生產、經營、投資範疇。但是需要特別注意兩點:

第一,一方在婚前就開始進行的生產、經營和投資行為持續到婚後獲得收益,收益部分屬於夫妻共有財產。第

二、婚後一方以個人資產進行生產、經營、投資,如果夫妻間沒有相應約定,那麼由此產生的收益也是夫妻共有財產。

3、夫妻用雙方的合法收入共同購買的財產。夫妻用上述共同的收入購買住房、汽車、**等也是夫妻共有財產。

二、繼承或受贈與所得的財產。根據法律規定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繼承來的財產,受贈與得來的財產均為夫妻共有財產。

在工作中要注意《物權法》、《婚姻法》的特別規定,《物權法》第二十九條規定:「因繼承或者受遺贈取得特權的,自繼承或者受遺贈開始時發生效力」,《婚姻法》第二條也規定:繼承或者受遺贈開始的時間為被繼承人或遺贈人死亡的時間,我們在工作中經常會遇到這樣的案例:

甲乙為夫妻,後甲死亡,甲遺有房產一處,沒有遺囑,乙於兩年後和丙結婚。三年後甲的繼承人辦理繼承手續,依照法律規定甲的遺產由乙繼承,現在乙和丙對該繼承物是否構成共有?依照上述法律規定乙繼承的遺產是乙的個人財產,案例中雖然乙在和丙婚後辦理的繼承手續,但是取得甲遺產的效力要追溯到甲死亡之時,所以該繼承物不屬於乙和丙婚姻存續期間繼承所得,不屬於夫妻共有財產,而是乙的個人財產。

三、其他合法收入。智慧財產權的收益;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軍人名下的部分復員費、自主擇業費等一次性費用。

四、當區分某項財產屬於個人財產還是夫妻共有財產出現困難時,不能證明屬於夫妻一方的財產,就推定為夫妻共同財產。最高人民法院2023年11月《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中規定:「對個人財產還是夫妻共同財產難以確定的,主張權利的一方有責任舉證。

當事人舉不出有力證據,人民法院又無法查實的,按夫妻共同財產處理。」此規定即是這一原則在法律上的體現。國外也有類似的規定,瑞士民典第二百二十六條規定:

「凡無證據證明屬於一方個人財產的財物均視夫妻共同財產。又根據《物權法》第一百零三條的規定,鑑於夫妻具有家庭關係,這種共有屬於共同共有。

夫妻感情不和,夫妻感情不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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