戀愛時給對方花的錢,和給對方的錢,禮物,東西分手後可以要回嗎

2021-03-20 01:31:03 字數 5954 閱讀 9774

1樓:匿名使用者

呵呵,我笑了,還真的會有這樣的人,都已經分手了,哪些身外之物都已經過去了,別說錢了,再說了,那錢都是你們倆花的,又不像結婚離婚分家產什麼的,根本談不上,但是你仔細的想一想。

2樓:匿名使用者

他如果問你要這個錢,你們完全可以分了。介意你錢還給他好一點。這麼一點錢可以買到,他一個人品很值得。以後找男朋友注意一點。

3樓:匿名使用者

適當還一點兒吧。你先提出分的。再要多你也獻身了,他應該理解一點兒。

這事怪你自己給人家未婚就隨便 操,只能活該倒黴了。

4樓:重要啟事發布

不要還的。吃過用過,很正常。

5樓:匿名使用者

你們兩都是喜歡雜交嗎?

談戀愛時花對方的錢,分手以後應該還給對方嗎?

6樓:匿名使用者

談戀愛時雙方都是相互的,花的錢一般就是出去吃飯,玩玩之類的花不了太多的錢,再說談戀愛就是為以後能成,你不付出怎麼可能有回報,我覺得花對方的錢,分手後不用還給對方。

7樓:緣分你我中

我覺得不用,談戀愛是相互的,你願意給對方花錢是你愛她而且是自願的,而不是被逼的,如果說你不願意付出,鐵公雞,那麼恭喜你沒有那個姑娘肯跟你過日子,日子是每一天都珍惜的,你現在不給她花錢,那麼你只能打光棍,這個是通用的,最起碼基礎的得保證,分手了你要錢去我覺得沒有臉。

8樓:匿名使用者

談戀愛的付出是對這份感情的一種努力,所以自願的感情如果真的愛過就不會追究交易的衡量得失,不過如果是自己完全依賴對方造成經濟很大損失,那麼沒有愛過他的你,便是應該補償對方

9樓:匿名使用者

沒必要吧,是他願意要花錢的呀。在談的過程當中發現對方不適合自己,分手這是很正常的呀,為什麼要還回去呢?談戀愛也是要花成本的呀。如果你一定要算的那麼細的話,你真給他,他會要嗎?

10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錢數額巨大,而且是以借的方式那就應該還。還有一點,如果是雙方共同花的錢,正常是不用還的。除非總是要對方買貴重物品送你,那對方有權要回。

11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花得不多隻有幾百或二,三千以內不必還。如果花了幾萬就應當還,畢竟誰的錢都心痛。

12樓:幽沙嵐

emmm,我覺得不用,談戀愛嘛。我一個朋友就是這樣的,和物件出去玩啊吃啊啥的,有時候是一個人付款,有時候兩個人平攤掉,彼此有一方還會買東西給他(她)。這還是得看雙方了。

13樓:元亨利貞

數額大就應該還!數額小就沒必要了!

14樓:匿名使用者

我覺得應該還回去,因為這畢竟是對方的錢

15樓:匿名使用者

我覺得太過貴重的物品要主動歸還對方。

16樓:匿名使用者

看花的那方面的錢了,不多不需要,如果上幾萬幾十萬我覺得有必要還

雙方在談戀愛時,男方自願給女方花的錢,分手後女方有無法律義務償還?

17樓:孤九i小童鞋

這個要看情況處理,戀愛、同居期間常見的經濟糾紛有三類。

第一類是因戀愛同居產生的經濟糾紛;

第二類是戀愛期間贈與的戒指、服飾、金錢甚至汽車房產等大額財產,戀愛結束後贈與的財產能否要回;

第三類是以結婚為目的贈與的彩禮。

不同的情形法律規定也不相同。

1.同居期間財物混同適用《物權法》的共有關係

同居關係不受《婚姻法》保護,不產生夫妻之間的婚姻權利義務。

但同居期間雙方因共同生活,發生財物混同的情況,適用《物權法》第八章的共有關係。同居期間為共同生產、生活而形成的債權、債務,可按共同債權、債務處理。

2.戀愛期間贈與適用《合同法》,車房在權利轉移前可撤銷

對於戀愛期間贈與的戒指、服飾、包包、金錢等,其性質區別於彩禮。「一般認為戀愛期間的財產贈與,一經交付即完成贈與,贈與人要求返還,法院一般不予支援。

如果贈與的是車、房,如果沒有辦理過戶登記手續,根據《合同法》第186條的規定,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但辦理了過戶登記手續後,想撤銷贈與,要回房車比較困難。

如果一方認為給對方的錢是借款,應有借條等書面證據,法院可憑藉貸關係的證據,要求對方返還。

3.返還彩禮 三種情形應支援

還有一種較常見的糾紛,就是以結婚為目的贈與的彩禮。彩禮是一種特定的婚前財產的贈與,可以看成是附條件的贈與。

「確定是否為彩禮性質,要考慮當地風俗習慣,一般不能隨意將彩禮的範圍擴大到所有婚前贈與的財產。」

對彩禮的返還,根據最高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十條的規定,如果查明屬於下面三種情形,法院應當予以支援: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18樓:熱心網友

女方是沒有法律義務償還的。

(1)但從道德角度出發,戀愛期間男方自願給女方花的錢,要根據不同情況處理。

(2)如果屬於小禮物,可以不歸還。如果價值較高的,應當歸還。

1、戀愛期互贈小禮物:戀愛時互贈小禮物、小禮品,分手時索回的,法院不予支援。當然,因為小物件鬧上法庭的,也不多見。

2、戀愛期贈與貴重物品:戀愛期間贈與貴重物品,雙方反目時,可以起訴索回。

(1)這種贈與實質上是一種默示的附條件贈與,即附加了締結婚姻、步入婚姻的暗含條件。

(2)如果雙方婚前分手,即該條件未能成就,一方仍佔有該貴重財產就沒有法律依據,構成法律上的不當得利。

3、戀愛是兩個人互相愛慕行動的表現。在不同的時代有不同定義,現代定義為無論性別的兩個人基於一定條件和共同戀愛的人生理想,在各自內心形成的對對方最真摯的仰慕,並渴望對方成為自己終生伴侶最強烈、最穩定、最專一的感情。

擴充套件資料:

戀愛、結婚須知: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的規定:

1、第五條 結婚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願,不許任何一方對他方加以強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2、第六條 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週歲,女不得早於二十週歲。晚婚晚育應予鼓勵。

3、第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結婚:(一)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二)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

4、第八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取得結婚證,即確立夫妻關係。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5、第九條 登記結婚後,根據男女雙方約定,女方可以成為男方家庭的成員,男方可以成為女方家庭的成員。

6、第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1)重婚的。

(2)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的。

(3)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的。

(4)未到法定婚齡的。

19樓:找法網

如果男方是屬於自願行為的話,視為贈與行為,女方沒有義務償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一百八十五條 定義

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

第一百八十六條 贈與合同的任意撤銷與限制

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 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不適用前款規定。

第一百八十九條 贈與人責任

因贈與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使贈與的財產毀損、滅失的,贈與人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第一百九十二條 贈與的法定撤銷

受贈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

(一)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的近親屬;

(二)對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 贈與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一年內行使。

20樓:四哥有法說

戀愛期間男方自願給女方花的錢,要根據不同情況處理。如果屬於小禮物,可以不歸還。如果價值較高的,應當歸還。

一、戀愛期互贈小禮物

戀愛時互贈小禮物、小禮品,分手時索回的,法院不予支援。當然,因為小物件鬧上法庭的,也不多見。

二、戀愛期贈與貴重物品

戀愛期間贈與貴重物品,雙方反目時,與上述案例如出一轍,可以起訴索回。這種贈與實質上是一種默示的附條件贈與,即附加了締結婚姻、步入婚姻的暗含條件;如果雙方婚前分手,即該條件未能成就,一方仍佔有該貴重財產就沒有法律依據,構成法律上的不當得利。

21樓:匿名使用者

雙方在談戀愛時,男方自願給女方花的錢,分手後女方有無法律義務償還?法律義務應當沒有,你們都是成年人了,都是自願的

22樓:匿名使用者

原則上是可以要回去的,不成了就還給他,但是我國法律沒有這方面的規定啊,那要看你怎麼說了,如果她不還你可以通過第三方去索要,你要慶幸啊,相信天涯何處無芳草啊,緣分沒到而已,祝你好運

戀愛時候給對方錢花,分手後可以要回來嗎

23樓:匿名使用者

分手還要錢?不講究,做人沒有這麼做的,當初你要說是借給人家,你要還可以,反之。。。。人品有問題。

24樓:匿名使用者

不可以的,如果是女生,這樣會讓男生誤會自己還對他有感情,如果是男生,這樣太不紳士了。

25樓:嬌陽毅然

那要看個人了 如果涉及金額大的話 就還啊。

戀愛期間花對方的錢分手後可以要回麼

26樓:淺情相伴

我不知道你是花錢的一方,還是被花錢的一方,既然都說是戀愛期間,那證明都是你情我願的,都是無條件付出的,你覺得要回來還有必要,有意思嗎,那支護讓人覺得要錢的一方真的太過死心眼了,也太不大方了

27樓:孫忠秋律師

沒有 是自己心甘情願為你花的 沒有理由要回去 再說也沒強迫他給你花錢啊

28樓:語言也無法表達

戀愛其中自願為對方的花費是要不回來的

那些都是自願的

29樓:柯冰曦

如果你真的去要了的話 那你就不配當一個男人1

戀愛時贈與的貴重禮物分手後能要回嗎

30樓:華律網

原則上戀愛時贈送的禮物不能返還,但實踐中根據贈送禮物的不同情況,贈送的禮物也並非絕對不能返還。事實上,對於戀愛期間贈送的禮物可以分成以下幾種:

一、禮尚往來贈送小禮物男女相愛,為討女方歡心,男朋友會不時贈送一些鮮花、禮物和衣服等小禮物。對於這類小禮物,價值較小,紀念意義較大,即屬於戀愛期間的禮尚往來,是無條件的贈與,一經交付即轉移了所有權。而且鮮花、禮物和衣服等小禮物的價值較小,又具有時效性,比如鮮花很快凋謝,禮物和衣服等小禮物使用不久就會折舊,將失去原有的使用價值,所以並無返還的必要性。

二、戀愛期間消費支出比如情侶之間一起吃飯和到娛樂場所遊玩,男方或女方因為買單產生的一些費用。諸如此類即屬於消耗性消費,已經沒有返還的標的物。再者,買單一旦本身也一起參與了消費,所以誰消費多誰消費少是無法確定的。

該費用在買單時付錢一方已經表示自己願意全部承擔,就不能在承擔之後要求他人再分擔。

戀愛期間轉賬的錢,分手可以通過法律途徑要回來嗎 15

31樓:匿名使用者

戀愛期間轉賬的錢,屬於自願贈與的,對方有權不予退還。

贈與人的任意撤銷權是在贈與合同成立後,贈與物交付之前,贈與人得基於自己的意思表示撤銷贈與的權利,但已經贈與的費特殊情況不得撤銷。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條 受贈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

(一)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的近親屬;

(二)對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

贈與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一年內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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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種事情呢不好說,有的人呢的確就是騙你的錢,把你的錢拿去,他說要給你把事情辦成了,結果呢,他去找也沒找人家就把這個錢給花沒了,還有一種情況呢,人家的確是拿著你的錢給你去辦事了,但是事情並沒有像你想象的那樣,有了你想的那個結果,其實人家真的付出努力了。現在辦事情 有什麼空口,就可以去找人家辦事的,先要...

談戀愛對方自願給了幾千塊錢分手了要還錢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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