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婚姻法規定,分居多久可以申請自動解除婚姻

2021-03-22 18:07:41 字數 1707 閱讀 2496

1樓:木木木子丶李

沒有自動解除婚姻的途徑,離婚只有協議離婚和訴訟離婚兩種。《婚姻法》規定,在訴訟離婚中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可以准予離婚,並不是可以自動解除婚姻。

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一條:男女雙方自願離婚的,准予離婚。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願並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時,發給離婚證。

第三十二條 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准予離婚。

擴充套件資料

1、協議離婚又稱兩願離婚或登記離婚,我國《婚姻法》中稱作雙方自願離婚,指婚姻關係因雙方當事人的合意而解除的離婚方式。

在協議離婚中,離婚協議書具有相當重要的地位。因為,對協議離婚來說,「雙方自願」是基本條件,「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是必要條件。而離婚協議書中它不僅應明確是表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願,同時還應明確雙方離婚後比較重要的問題,如孩子如何撫養,財產如何分割等。

離婚協議書寫得好,將為雙方日後的平靜生活創造良好基礎。反之,可能會雖然離婚,但是還有許多遺留問題給雙方帶來麻煩。

2、訴訟離婚是指夫妻雙方就是否離婚或者財產的分割、債務的分擔、子女的撫養等問題無法達成一致的意見,而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經過審理後,通過調解或判決解除婚姻關係的一種離婚制度。

判決離婚法定理由,也叫判決離婚法定原因或標準,是法院判決准予離婚的根據。我國《婚姻法》(修正案)第三十二條第二款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

」這一規定說明,男女一方提出離婚後,是否准予離婚,不取決於另一方是否同意離婚,而是法院依據夫妻雙方的感情是否確已破裂和調解有無效來決定。

2樓:幸福

我國沒有分居多久就可以自動離婚的說法,因感情不和分居二年以上的只是屬於夫妻感情破裂的一種情形,離婚只有兩個途徑:

一:夫妻雙方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

二:一方提起訴訟離婚。

《婚姻法》第三十一條 男女雙方自願離婚的,准予離婚。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願並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時,發給離婚證。

第三十二條 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3樓:伊思情感歐老師

《婚姻法》規定:因感情不和分居兩年,可以認定為夫妻感情破裂,已無和好可能的情形,在這種情況下,如果起訴離婚,法院是會判決離婚的,所以沒有自動解除婚姻的說法,在我國,離婚只有兩種方式:協議離婚,訴訟離婚,協商離婚是指雙方協商一致自願到民政局辦理離婚登記;訴訟離婚時指雙方就離婚達不成一致意見,一方起訴至法院要求離婚,法院最後判決離婚的情形。

1.在我國沒有所謂自動解除婚姻關係之說,除非是配偶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 2,在我國,解除婚姻一者是協議解除向婚姻登記機關申請,一者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3,分居兩年2以上的,可以作為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證據之一。要求法院解除婚姻關係。

4樓:匿名使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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