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上中國婦女封建觀念是什麼時候形成的

2021-03-27 05:22:49 字數 4712 閱讀 3793

1樓:匿名使用者

明清時代對於婦女的生活自由和婚姻自由的壓制達到了前所未有的殘酷程度

宋元時代

由於程朱理學極力主張「存天理、滅人慾」,在婚姻家庭制度方面,蔑視婦女的權益,甚至提出:「餓死事小,失節事大」。在理學的影響和長期滲透下,從宋初到南宋的幾百年間,民間對於婦女再婚問題的**評價和社會風氣本身都經歷了巨大的變化。

宋初,仍乘唐代遺風,社會上婦女再嫁之風流行。皇室內部經過五代時的多年變亂,甚至連唐末制定的公主不得再嫁的規矩也不遵守。太祖之妹初嫁米福德,守寡後改適高懷德。

社會名人中,大文學家范仲淹幼年喪父,隨母改嫁,長大後才歸宗。宋仁宗時頒佈了類似唐宣宗當年的規定,宗室有子者的改嫁被禁止,但民間改嫁之風終北宋年間,未見式微。周敦頤、程頤等所宣傳的「餓死事小、失節事大」之類,在北宋當時影響並不很大,程頤的侄子亡故,媳婦也未能守節。

但是,南宋以後,禮教之風漸趨嚴厲,一面有朱熹等不遺餘力地推行,控制了知識分子的觀念;另一方面,其在社會生活中也開始顯出巨大的影響。在這以後,絕無皇室公主和親王郡主多次下嫁的記載,一般的官宦人家之女,再婚的狀況也逐漸減少。與之相對應的是,《宋史》、《元史》列女傳中的節婦、烈女的記載與前代相比,大為增強。

本來《列女傳》這種體裁是劉向所創,范曄在《後漢書》中首次將其列入正史之中。早期幾部史書所讚揚的列女系各個領域優秀的婦女,如拯救父親的緹縈,文才卓著的蔡文姬、輔佐丈夫的樂羊子妻等,相當於一部「各行業出色婦女傳」。但《宋史》之後,所謂列女幾乎全都是保持貞操、不事二夫的節婦,當然有立志守節的,也有不堪匪徒**、與之同歸於盡的。

總之,修史者認為婦女唯一值得旌表的品行就是堅守節操,其他的才能都是不值一提的。《列女傳》成了地地道道的「烈女傳」。

元代北方民族盛行兄死,嫂改嫁於弟的習俗。元代時,該習俗不但在進入中原的蒙古人中繼續存在,還進入了漢族居民的生活之中。《大元通制條格·戶令》中記載了很多小叔收嫂的例子。

叔嫂成親,在漢族傳統習俗中,本屬於親屬間相姦,這是少數民族習俗對中原文化發揮影響的一個例項。嫂子改嫁小叔,不但在倫理上使漢族人難以接受,而且也產生了法律衝突。元代法律對於漢族男女婚姻繼續了「有妻不更娶」、「守志者不得強制改嫁」等限制,而如果小叔原有妻又收嫂,在法律上就無所適從。

基於此,元中期以後,對於收嫂給予了逐漸嚴格的限制,如:嫂僅訂婚不收繼、叔已有妻不收繼、叔嫂年齡相差懸殊不收繼等。而且,蒙古族風俗中還有一些其他的收繼制度,象侄兒收養嬸母、兄收養弟媳,因為和漢族傳統禮教太不相容,不在漢族地區實行。

長期以來,儒者提倡是一回事,民間百姓的觀念是另一回事。禁止婦女再嫁的思想向民間滲透得十分緩慢,頂多在貴族和士大夫中間蔓延。

明清時代

明清時代對於婦女的生活自由和婚姻自由的壓制達到了前所未有的殘酷程度。

《大明律》首次將前代法典中關於婦女再婚問題的兩條規定「居喪嫁娶」與「婦女守節而強嫁」濃縮到一條之中,不過處罰力度變輕。在唐宋「徒三年」的「居喪嫁娶」,改為「杖一百」,唐宋「徒一年」的父母、祖父母之外的人逼迫孀婦改嫁之罪,在《大明律》中僅「杖八十」。表面上看,明朝法律的規定甚至比唐代都要寬鬆。

但是明朝的法律為了集中精力維持其王朝的統治,著重懲罰那些謀反、謀大逆等侵犯政權利益的行為,而對於婚姻之類的私事,則能寬就寬,不過多幹預。即所謂「輕其輕,重其重」的原則。所以,處刑減輕未必就意味著在這個問題上,婦女可以享有更寬鬆的選擇。

《大明律》中還首次明確規定了:「若命婦夫亡,再嫁者,罪亦如之(引者注:指上文所引關於居夫喪改嫁的規定),追奪並離異。

」關於禁止**妻子再嫁,早在隋文帝時就有規定,但不久就廢除了。直到元至大四年(2023年)才又恢復。其理由解釋為「婦人因夫子得封郡縣之號,即與庶民妻室不同,既受朝命之後,若夫子不幸亡歿,不許本婦再醮。

」《大明律》正式在成文法典中剝奪了有爵位的貴族之婦的再婚權。封建法律剝奪了無數普通群眾的幸福,也沒有給其維護者以任何照顧。

《大清律》對於強迫守志孀婦改嫁的問題,作了破天荒的新規定:「其夫喪服滿,果願守志,而女之祖父母、父母,及夫家之祖父母、父母強嫁之者,杖八十。期親加一等。

大功以下又加一等。」自古以來,父母、公婆是可以不顧孀婦的意願,強行逼其改嫁,而不負任何法律責任的。清代的這一嶄新規定,決不是為了尊重婦女的自由選擇權,只不過因為當時鄙夷婦女再嫁之風,在民間已經根深蒂固。

立法者經過考慮,認為維護綱常名教,阻止婦女改嫁的意義已經可以和同為封建倫理最高規範之一的家長對子女的絕對控制權相抗衡了。這一立法上的改變,是很值得注意的。

封建觀念「從一而終」對誰有好處

2樓:匿名使用者

歷史上中國婦女封建觀念是什麼時候形成的?

明清時代對於婦女的生活自由和婚姻自由的壓制達到了前所未有的殘酷程度

宋元時代

由於程朱理學極力主張「存天理、滅人慾」,在婚姻家庭制度方面,蔑視婦女的權益,甚至提出:「餓死事小,失節事大」。在理學的影響和長期滲透下,從宋初到南宋的幾百年間,民間對於婦女再婚問題的**評價和社會風氣本身都經歷了巨大的變化。

宋初,仍乘唐代遺風,社會上婦女再嫁之風流行。皇室內部經過五代時的多年變亂,甚至連唐末制定的公主不得再嫁的規矩也不遵守。太祖之妹初嫁米福德,守寡後改適高懷德。

社會名人中,大文學家范仲淹幼年喪父,隨母改嫁,長大後才歸宗。宋仁宗時頒佈了類似唐宣宗當年的規定,宗室有子者的改嫁被禁止,但民間改嫁之風終北宋年間,未見式微。周敦頤、程頤等所宣傳的「餓死事小、失節事大」之類,在北宋當時影響並不很大,程頤的侄子亡故,媳婦也未能守節。

但是,南宋以後,禮教之風漸趨嚴厲,一面有朱熹等不遺餘力地推行,控制了知識分子的觀念;另一方面,其在社會生活中也開始顯出巨大的影響。在這以後,絕無皇室公主和親王郡主多次下嫁的記載,一般的官宦人家之女,再婚的狀況也逐漸減少。與之相對應的是,《宋史》、《元史》列女傳中的節婦、烈女的記載與前代相比,大為增強。

本來《列女傳》這種體裁是劉向所創,范曄在《後漢書》中首次將其列入正史之中。早期幾部史書所讚揚的列女系各個領域優秀的婦女,如拯救父親的緹縈,文才卓著的蔡文姬、輔佐丈夫的樂羊子妻等,相當於一部「各行業出色婦女傳」。但《宋史》之後,所謂列女幾乎全都是保持貞操、不事二夫的節婦,當然有立志守節的,也有不堪匪徒**、與之同歸於盡的。

總之,修史者認為婦女唯一值得旌表的品行就是堅守節操,其他的才能都是不值一提的。《列女傳》成了地地道道的「烈女傳」。

元代北方民族盛行兄死,嫂改嫁於弟的習俗。元代時,該習俗不但在進入中原的蒙古人中繼續存在,還進入了漢族居民的生活之中。《大元通制條格·戶令》中記載了很多小叔收嫂的例子。

叔嫂成親,在漢族傳統習俗中,本屬於親屬間相姦,這是少數民族習俗對中原文化發揮影響的一個例項。嫂子改嫁小叔,不但在倫理上使漢族人難以接受,而且也產生了法律衝突。元代法律對於漢族男女婚姻繼續了「有妻不更娶」、「守志者不得強制改嫁」等限制,而如果小叔原有妻又收嫂,在法律上就無所適從。

基於此,元中期以後,對於收嫂給予了逐漸嚴格的限制,如:嫂僅訂婚不收繼、叔已有妻不收繼、叔嫂年齡相差懸殊不收繼等。而且,蒙古族風俗中還有一些其他的收繼制度,象侄兒收養嬸母、兄收養弟媳,因為和漢族傳統禮教太不相容,不在漢族地區實行。

長期以來,儒者提倡是一回事,民間百姓的觀念是另一回事。禁止婦女再嫁的思想向民間滲透得十分緩慢,頂多在貴族和士大夫中間蔓延。

明清時代

明清時代對於婦女的生活自由和婚姻自由的壓制達到了前所未有的殘酷程度。

《大明律》首次將前代法典中關於婦女再婚問題的兩條規定「居喪嫁娶」與「婦女守節而強嫁」濃縮到一條之中,不過處罰力度變輕。在唐宋「徒三年」的「居喪嫁娶」,改為「杖一百」,唐宋「徒一年」的父母、祖父母之外的人逼迫孀婦改嫁之罪,在《大明律》中僅「杖八十」。表面上看,明朝法律的規定甚至比唐代都要寬鬆。

但是明朝的法律為了集中精力維持其王朝的統治,著重懲罰那些謀反、謀大逆等侵犯政權利益的行為,而對於婚姻之類的私事,則能寬就寬,不過多幹預。即所謂「輕其輕,重其重」的原則。所以,處刑減輕未必就意味著在這個問題上,婦女可以享有更寬鬆的選擇。

《大明律》中還首次明確規定了:「若命婦夫亡,再嫁者,罪亦如之(引者注:指上文所引關於居夫喪改嫁的規定),追奪並離異。

」關於禁止**妻子再嫁,早在隋文帝時就有規定,但不久就廢除了。直到元至大四年(2023年)才又恢復。其理由解釋為「婦人因夫子得封郡縣之號,即與庶民妻室不同,既受朝命之後,若夫子不幸亡歿,不許本婦再醮。

」《大明律》正式在成文法典中剝奪了有爵位的貴族之婦的再婚權。封建法律剝奪了無數普通群眾的幸福,也沒有給其維護者以任何照顧。

《大清律》對於強迫守志孀婦改嫁的問題,作了破天荒的新規定:「其夫喪服滿,果願守志,而女之祖父母、父母,及夫家之祖父母、父母強嫁之者,杖八十。期親加一等。

大功以下又加一等。」自古以來,父母、公婆是可以不顧孀婦的意願,強行逼其改嫁,而不負任何法律責任的。清代的這一嶄新規定,決不是為了尊重婦女的自由選擇權,只不過因為當時鄙夷婦女再嫁之風,在民間已經根深蒂固。

立法者經過考慮,認為維護綱常名教,阻止婦女改嫁的意義已經可以和同為封建倫理最高規範之一的家長對子女的絕對控制權相抗衡了。這一立法上的改變,是很值得注意的。

中國封建社會什麼時候開始的?

3樓:唐寒夜

1、中國史學界觀點普遍認為,中國封建社會始於公元前221年秦始皇滅六國建立秦朝開始,這是繼承了前蘇聯的史學研究體系得出的結論,即分辨一個社會的社會形態,是以當時的社會生產關係、生產發展水平等為根據。

2、採用郭沫若的觀點,春秋戰國時代,隨著鐵器的出現,農業生產力有了提高,土地私有化程度提高,中國進入封建社會,直至2023年清朝被推翻。

許多中國大陸及西方史家並不認為中國有過嚴格意義上的封建社會(分封制度),或者認為中國封建制僅限於周朝甚至西周時期(請參見分封制)。但根據馬克思主義史學(馬克思本人曾宣告馬克思主義史學僅適用於歐洲不適用其他國家文明社會),歷史上大部分國家和地區都經歷過封建社會時期,如歐洲從9世紀到大約15世紀,都算是封建社會時期。而中國從戰國時期開始,也歷經很長的封建社會時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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