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去年在某公司工作,打算今年離職,公司以我沒有交接為由扣發我

2021-03-27 19:49:36 字數 3188 閱讀 1957

1樓:

首先,如果已經過了試用期,那麼勞動者在合同期內需要提前三十天書面提出辭職,勞動者負有配合交接的義務,公司不能剋扣員工工資,但若因員工沒有交接導致損失的,公司有權要求勞動者進行賠償。

2樓:小可愛的大世界

打算今年離職,那就是現在還沒有離職啦?打個離職申請上去給領導批,只要批了不管你有沒有交接都不能扣工資,這是違法行為。可以找勞動仲裁部門協調。

3樓:匿名使用者

關鍵是看你有沒有交接工作,交接了不給你工資,你可以去勞動仲裁部門調解。

4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是沒交接的話,公司是可以不付的,但是交接了不給你工資,你可以憑藉你的工資條或則相關你是該公司員工的憑證去勞動仲裁部門調解

我從以前的公司離職了,但是老闆已我的工作沒有交接好為由,我的工資不給我發了,怎麼辦呀

5樓:匿名使用者

單從你說的情

抄況來看,襲

不能簡單進行闡述。但,有幾個原則你得知道。

首先,看一看你與該公司簽訂的勞動,如果是格式合同(一般由省市級勞動保障部門根據勞動法制定的)是否按其條款執行的。

其次,你的離職是否按規定的程式(或流程)進行的,工作交接一般都要有交接清單,這些基礎工作你是否做了,如果做了,最好。

再其次,你可就近到原單位所屬的勞動保障部門(勞動仲裁)去諮詢。

6樓:誰來殺我

投訴丫的,這錢不花呢身上也得花別人身上

離職以後公司以我在工作期間對公司造成經濟損失為由扣發我部分工資,簽訂合同時並沒有寫賠償的條款

7樓:匿名使用者

勞動合同法裡只bai

提到以下情況可du

以解zhi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九條dao 勞動者有下列情內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容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對於工作中是否是自己造成的重大損失需要提供相應的證據,如無法鑑定,不能因為自己是職員,就必須背黑鍋,許多領導都是陰險狡詐之徒,不可完全信任與他們,要忠於事實,以法辦事。

8樓:周律師說

你好,公司無權扣發你的工資。如果勞動仲裁的話,公司是要舉證的。公司無正常理由拖欠工資,可以向勞動監察部門投訴或申請勞動仲裁。

9樓:匿名使用者

今天那個惡意拖欠工資的法規剛定,去勞動局告他,一告一個準

10樓:legal51易法通

如果公司沒有證據證明你給公司造成損失,則不能扣發你的工資。你可以憑工資條、勞動合同等證據向勞動監察大隊反映情況,或者申請勞動仲裁。

我在公司正常離職後,公司沒有給我結工資,離職時說是下個月再結,現在他們又說我沒有交接清楚,就扣我工

11樓:海之藍

離職時要把所有手續辦清,工資要結算,如果公司未按規定辦理,你手中有證據的話可以到勞動仲裁部門申訴,或向法院起訴。但一定要有證據。

您好,目前我要辦離職,但是公司以未交接工作為名義將9月份工資扣下了並且未通知該如何解決?

12樓:最愛奶茶珍珠豆

如果簽了勞動合同,離職之前30天提交辭職報告,應該是合法的,但是鑑於你這種情況吧,公司做肯定是有不合法之處,找公司相關人員交涉一下,如果不行的話,就求助勞動仲裁吧!

希望能夠幫到你,,

13樓:匿名使用者

公司是存在違法行為,如果有相關的工作的憑證和未發工資的證明,可以去申請勞動仲裁,也教育一下公司

14樓:乾疇鍾之桃

要是你不配合他們辦理交接的話

那就是有問題的,可以扣留工資

要是公司的問題的話,那就是不可以扣工資的

我已經在前公司離職,但是公司以各種藉口,說我交接沒清楚等等,不發我工資.請問我該如何處理?

15樓:匿名使用者

什麼公司啊 亮出來.... 實在是不行就直接去找勞動仲裁機構調解吧

請問離職交接工作後以我未交接某某某項工作為理由不發工資怎麼辦

16樓:

可以向你公司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勞動人事仲裁院一般設在當地的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你需向他們提供你和那公司存在勞動關係的證明即可,而且還可以主張你在職期間單位沒跟你簽訂勞動合同期間雙倍工資。經勞動仲裁作出的裁決具有法律效力,如果對方不履行的話可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的。

17樓:嵐可馨

那就遵照公司規章制度,再返回辦理交接手續,如果不發再申請勞動仲裁。

雖未提前30天離職,但我已做滿一整個月,公司以我未交接為理由扣出我一個月績效獎並且工資也不正常發放?

18樓:匿名使用者

你的做法不是太copy

恰當,因為在合同期內辭bai職,底限是員工一定du要提前

zhi30天提交書面的辭職報告,這是dao法律規定的,當然如果交接順利,關係融洽的話,交接完成後可以提前離職,但是需要雙方都同意的。在試用期內,員工提前3天書面提出辭職,是可以的。

假設你在正式合同期內,你29日提出離職,3號就想跑,公司肯定是不可能放你走的。公司扣除的績效獎是獎金的一部分,有沒有明確寫的合同裡?合同中寫的是績效工資還是績效獎金,你再確認一下。

如果是工資寫在合同裡的「績效工資」,你的最好的做法是安心幹到28日,到時候如果公司再沒有人交接,那就和你沒有關係了,那時甩手走人到勞動仲裁能把這個錢要回來。

但是如果是額外的獎金,沒有明確表明在合同上,那你如果想拿到這筆錢,就只能是努力修復和公司的關係,靠修復的關係來試試看拿到這筆錢。

乍一看你的行為,作為人事,我也是不會讓你全須全尾的離開的。畢竟就算是12月,你29號提出離職,到3號甩手走人,這才一個星期的時間,勞動保障部門也不會站在你這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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