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事故後對方不簽字,交警最晚什麼時候才能放車,都過了15天了

2021-05-23 11:13:25 字數 5151 閱讀 5467

1樓:金果

檢驗鑑定完畢五日內,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通知當事人領取扣留的事故車輛、機動車行駛證以及扣押的物品。

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式規定》:

第五十八條 自檢驗報告、鑑定意見確定之日起五日內,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通知當事人領取扣留的事故車輛。

因扣留車輛發生的費用由作出決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承擔,但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通知當事人領取,當事人逾期未領取產生的停車費用由當事人自行承擔。

經通知當事人三十日後不領取的車輛,經公告三個月仍不領取的,對扣留的車輛依法處理。

擴充套件資料:

根據《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程式規定》:

第二十二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及其交通警察在執法過程中,依法可以採取下列行政強制措施:

(一)扣留車輛;

(二)扣留機動車駕駛證;

(三)拖移機動車;

(四)檢驗體內酒精、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品含量;

(五)收繳物品;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強制措施。

第二十三條 採取本規定第二十二條第(一)、(二)、(四)、(五)項行政強制措施,應當按照下列程式實施:

(一)口頭告知違法行為人或者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違法行為的基本事實、擬作出行政強制措施的種類、依據及其依法享有的權利;

(二)聽取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成立的,應當採納;

(三)製作行政強制措施憑證,並告知當事人在十五日內到指定地點接受處理;

(四)行政強制措施憑證應當由當事人簽名、交通警察簽名或者蓋章,並加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印章;當事人拒絕簽名的,交通警察應當在行政強制措施憑證上註明;

(五)行政強制措施憑證應當當場交付當事人;當事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行政強制措施憑證上註明,即為送達。

現場採取行政強制措施的,可以由一名交通警察實施,並在二十四小時內將行政強制措施憑證報所屬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備案。

第二十四條 行政強制措施憑證應當載明當事人的基本情況、車輛牌號、車輛型別、違法事實、採取行政強制措施種類和依據、接受處理的具體地點和期限、決定機關名稱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行政複議、行政訴訟權利等內容。

2樓:休閒褲帶

我現在就是你說的這種情況、感覺現在有點權利的芝麻官也是胡作非為。這世道,從古至今變不了。我們弱勢群體永遠是別人案板上的肉、別人想怎麼切就怎麼切

3樓:本賤狗

有些爛狗交警真的不講理 有關係的啥都好辦 沒關係有理都給你弄個無理 沒責任都要給你拖著不處理

4樓:用q戶名

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式規定》

第二十八條 因收集證據的需要,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扣留事故車輛及機動車行駛證,並開具行政強制措施憑證。扣留的車輛及機動車行駛證應當妥善保管。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不得扣留事故車輛所載貨物。對所載貨物在核實重量、體積及貨物損失後,通知機動車駕駛人或者貨物所有人自行處理。無法通知當事人或者當事人不自行處理的,按照《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式規定》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三十七條 需要進行檢驗、鑑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事故現場調查結束之日起三日內委託具備資格的鑑定機構進行檢驗、鑑定。屍體檢驗應當在死亡之日起三日內委託。

對現場調查結束之日起三日後需要檢驗、鑑定的,應當報經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准。

第三十八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與檢驗、鑑定機構約定檢驗、鑑定完成的期限,約定的期限不得超過二十日。超過二十日的,應當報經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准,但最長不得超過六十日。

第四十四條 檢驗、鑑定結論確定之日起五日內,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通知當事人領取扣留的事故車輛、機動車行駛證以及扣押的物品。

對駕駛人逃逸的無主車輛或者經通知當事人三十日後仍不領取的車輛,經公告三個月仍不來接受處理的,對扣留的車輛依法處理。

可以看出,公安交管部門只有因蒐集證據的需要才可以扣車(例如鑑定車速、剎車燈光是否合格等,不能因賠償的需要扣車,因賠償需要扣車應通過法院財產保全程式進行),檢驗鑑定的時間一般不超過30日(具體個案可能更短),檢驗鑑定完畢五日內,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通知當事人領取扣留的事故車輛、機動車行駛證以及扣押的物品。因此,交通事故受害者如果擔心將來的執行問題,應該按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及時向人民法院申請財產保全,由法院扣押肇事車輛,直到最後判決生效拍賣執行。

5樓:藐視萬物

我也和你差不多,對方也是摩托車,輕微受損。塑料外殼爛了,人沒事。最後也是人裝受傷。他想讓我賠他錢哩,我走的保險。也是故意拖著我。

6樓:匿名使用者

千萬要記住像這種撞人事故絕對不能墊錢,墊了錢你就被別人牽著鼻子走了,更何況好多專案保險公司還不報銷,只有讓他起訴你,到時候法院判賠多少保險公司就得賠多少,就算他要告你也必須要有交警出的事故責任認定書才能告贏,記住,法律沒有規定肇事司機必須墊付傷者的醫療費,如果出於人道最多墊一千塊錢,如果交警出事故責任認定書了那麼交警也就沒有權利再扣著你的車不放了

7樓:匿名使用者

誰告訴你10天內出責任認定的?醫療費超過一萬的要走一般程式,雙方車輛三天內都要送去檢測,二十個工作日內出檢測報告,工作日是不含雙休日的,所以也就是一個月了,檢測出來如果有一方認為檢測結果不正確,要求重新檢測,又是一個月,所以叫最晚兩個月,懂了吧!

8樓:匿名使用者

你想早一點放車,不是傷者說了算,也不需要他簽字。交警扣車進行檢測的期限為一個月,並不是非要一個月。你對付不講信用的人,不能講信用。

你可以問交警,看看需要交多少處理事故的押金,就把錢交到交警隊,但千萬不要接受調解,這樣交警也不能把錢轉交給傷者,再扣你車也說不過去。他不走訴訟途徑拿不到錢,走訴訟途徑也多拿不到錢,保險公司會幫你把關,因為賠償款先由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支付。

9樓:dvye道

我和你的差不多,這幫自認清高的人,吃飯不拉屎的

10樓:匿名使用者

我們的第二天就自己開走了,沒有對方簽字

11樓:匿名使用者

不清楚,不過很鄙視那個傢伙

12樓:匿名使用者

不用出住院費以及醫療費

,你現在扣車不說還出醫療費,對方什麼把柄沒有,你現在很被動,讓傷著自己承擔醫療費用,不然最後不給你發票和醫院的一些手續,你沒辦法走保險,只有讓他自己花錢他才會去主動找你讓你給他補償,這時你就佔據主動了。

13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交警扣了駕照和行駛證,該怎

發生交通事故,對方不簽字結案,車在交警隊多久才能提車

14樓:楚墨白你楚大爺

車在交警隊是隨時可以提車的,但是要先找辦案民警,要求出具責任認定書,並要求辦理放車手續,才可以提車。

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式規定》第二十八條規定:因收集證據的需要,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扣留事故車輛及機動車行駛證,並開具行政強制措施憑證。扣留的車輛及機動車行駛證應當妥善保管。

第三十七條 需要進行檢驗、鑑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事故現場調查結束之日起三日內委託具備資格的鑑定機構進行檢驗、鑑定。第三十八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與檢驗、鑑定機構約定檢驗、鑑定完成的期限,約定的期限不得超過二十日。超過二十日的,應當報經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准,但最長不得超過六十日。

「交通事故(traffic accident)」是指車輛在道路上因過錯或者意外造**身**或者財產損失的事件。交通事故不僅是由不特定的人員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規造成的;也可以是由於**、颱風、山洪、雷擊等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造成。

交通事故處理流程:

一、受理報案

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接到當事人或其他人的報案之後,按照管轄範圍予以立案。

二、現場處理

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受理案件後,立即派員趕赴現場,搶救傷者和財產,勘查現場,收集證據。

三、責任認定

在查清交通事故事實的基礎上,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根據事故當事人的違章行為與交通事故的因果關係、作用大小等,對當事人的交通事故責任作出認定。

四、裁決處罰

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應依據有關規定,對肇事責任人予以警告、罰款、吊扣、吊銷駕駛證或拘留的處罰。

五、損害賠償調解

對交通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及經濟損失的賠償,按照有關規定和賠償標準,根據事故責任劃分相應的賠償比例,由公安交通管理

部門召集雙方當事人進行調解。雙方同意達成協議,由事故調解人員製作併發給損害賠償調解書。

六、向法院起訴

如雙方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調解無效,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終止調解,併發給調解終結書,由當事雙方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15樓:巧米樂

新交法規定,交警扣車的目的僅僅是為了取證調查交通事故原因,如果事故原因已查明,交警無權再扣車。交警對雙方賠償問題,只有在雙方都願意的情況下,才組織調解。交警無權以賠償為由扣你的車。

最佳方式:先找辦案民警,要求出具責任認定書,並要求辦理放車手續。

知識擴充套件: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式規定》第二十八條 因收集證據的需要,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扣留事故車輛及機動車行駛證,並開具行政強制措施憑證。扣留的車輛及機動車行駛證應當妥善保管。

第三十七條 需要進行檢驗、鑑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事故現場調查結束之日起三日內委託具備資格的鑑定機構進行檢驗、鑑定。

第三十八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與檢驗、鑑定機構約定檢驗、鑑定完成的期限,約定的期限不得超過二十日。超過二十日的,應當報經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准,但最長不得超過六十日。

第四十四條 檢驗、鑑定結論確定之日起五日內,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通知當事人領取扣留的事故車輛、機動車行駛證以及扣押的物品。因此,一般情況下扣車的最長時限為自交警現場調查結束之日起68日。

16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發生交通事故,對方不簽字結案,車在交警隊最長不超過六十日可以提車。

相關規定: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式規定》第二十八條規定,交通警察調查道路交通事故時,應當合法、及時、客觀、全面地收集證據。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式規定》第三十七條規定,因調查需要,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向有關單位、個人調取汽車行駛記錄儀、衛星定位裝置、技術監控裝置的記錄資料以及其他與事故有關的證據材料。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式規定》第五十一條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與鑑定機構確定檢驗、鑑定完成的期限,確定的期限不得超過三十日。超過三十日的,應當報經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准,但最長不得超過六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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