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班期間開公司車送貨撞死人我是正常行駛行人騎自行車橫穿馬路沒

2021-03-28 13:30:34 字數 6467 閱讀 5513

1樓:鄭州萬通汽車學校

你好,你和單位都有責任!單位主要責任,你的駕照肯定是要吊銷的!雖然主要責任不在你,但是對方畢竟死亡了!望採納

中國自行車法律 及處罰

2樓:匿名使用者

自行車的通行規定

自行車與機動車一樣實行右側通行;

道路劃分有機動車道

、非機動車道和人行道的,機動車、非機動車、行人實行分道通行,即:各行其道

有自行車道的,應當在自行車道內行駛;

沒有自行車道的,應當靠行車道的右側(距右邊1.5米內)行駛,享有路權;

有自行車道但被佔用無法通行的,可借用相鄰的機動車道通行,並在駛過被佔用路段後迅速駛回自行車道;

自行車不得進入高速公路行駛

混合道——機動車、非機動車、行人均有路權,一般的大型立交橋下都設有混合道

自行車橫過機動車道的規定

在未設定非機動車訊號燈和人行橫道訊號燈的路口,自行車和行人應當按照機動車訊號燈的表示通行;

應當下車推行通過;

有人行橫道或行人過街設施的,應當從人行橫道或行人過街設施通過;

沒有人行橫道、沒有行人過街設施的或者不便使用行人過街設施的,在確認安全後直行通過。

自行車其他規定

自行車載貨:高不得超過離地1.5米,寬左右不得超車把0.15米,長前端不得超出車輪、後不得超出車身0.3米。

不得載人(12歲以下兒童例外)。

獨輪自行車或2人以上騎行的自行車不得上路。

未滿12週歲不得獨自騎行上路。

不得醉酒駕駛。

不得牽引、攀扶其他車輛,不得扶身並行、雙手離把騎行。

不得加裝動力裝置。

相關處罰

騎自行車違反交通安全法的,可處警告或罰款5-50元,拒絕接受罰款的,可扣留自行車。

騎自行車違法被交警查獲,騎車人無自行車合法**證明的,交警可以扣留自行車。

關於汽車攜帶自行車問題

車頂架:高度不得超出車頂0.5米

車尾架:(沒規定)不得遮擋機動車牌號。

牽引掛車:不得超過700公斤

交通事故

機動車與自行車、自行車與自行車或行人發生交通事故,未造**身**,事實成因清楚的,應先撤離現場,再協商賠償。有爭議的,報警。

機動車與自行車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非法律責任);但有證據證明自行車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機動車已採取必要處置措施的,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

交通事故認定原則

一般遵從:路權原則和安全原則。

路權原則,即:各行其道。有明確規定交通參與者應遵守的,屬低階原則。

安全原則,即:行為責任意識。沒有明確具體規定但行為人應預見到行為後果的,屬高階原則。

一般來說,違反低階原則的責任大,違反高階原則的責任小。

事故責任的認定

交警是根據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事故所起的作用及過錯程度定責的:一方過錯,全責;雙方過錯,根據過錯的作用、程度,定主次、同等責任;各方均無過錯,屬意外,各方均無責;一方故意,他方無責。

無法認定事故過錯責任的,事故認定書只載明已知事故情況、事實。

事故認定書是交警對事故成因、過錯責任的認定和行政裁決的法律文書,可作為法庭證據使用,可作事故損害賠償調解的依據。

事故損害賠償問題

事故損害賠償有三種方式:雙方自行協商、交警調解、法院裁定。

輕微事故可雙方自行協商賠償

一般事故若雙方同意由交警調解的,雙方應書面向交警申請n憑交警的事故認定書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調解生效後當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當事人可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騎自行車注意哪些交通法律法規 5

3樓:匿名使用者

為了加強道路交通管理,維護交通秩序,保障交通安全和暢通,騎車人在交通道路上必須遵守下列交通規則:

1,不準雙手離把;,

2,不準攀扶其它車輛或手中持物騎車;

3,不準牽引車輛或被其它車輛牽引;

4,不準扶身並行,互相追逐或曲折競駛;

5,騎車不準帶人,帶學齡前兒童時須遵守有關規定;

6,拐彎時要伸手示意,不準突然猛拐;,

7,超車時不得妨礙被超車的行駛;

8,禁止在人行道,人行過街通道或橫過人行橫道時騎行;,9,車輛須停放在存車處或指定地點,不準妨礙交通安全暢通;

10,不準在道路上學騎車;,

11,不準在車行道上滯留;

12,不準進人非機動車禁駛區。

4樓:灬塵埃丶落定

具體事項在以下的**可以找到:

5樓:大小城城

這個應該沒有非常準確的答案吧?

6樓:玄墨風

不能闖紅綠燈,不能上機動車道。不能撞人!!!!

7樓:唱首兒歌給你

違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

8樓:匿名使用者

最基本的交通法啊:像不能闖紅綠燈,不能上機動車道,不能妨害交通等等。相比較其他的車型來看,自行車的法規比較輕鬆,沒有硬性的規定。自己注意安全最重要。

9樓:匿名使用者

不能亂騎,分清車道!!

10樓:匿名使用者

應該注意紅燈看左右有沒有車

11樓:大暗夜殺手

看紅綠燈,走在非機動車道上

關於自行車的交通法規

12樓:匿名使用者

論道路交通事故責任的減輕

我國2023年5月1日開始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簡稱《安全法》)第76條規定了減輕責任的條款:「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責任;但是,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機動車駕駛人已經採取必要處置措施的,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責任。」所以,構成道路交通事故責任的減輕,必須具備兩個條件:

條件一,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條件二,有證據證明機動車駕駛人已經採取必要處置措施。

一、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違反道

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即受害人有過錯)

據廣州市公安局交警部門一份資料表明, 2023年3月份,廣州市共發生道路交通事故845宗,死亡140人,受傷1, 014人,損失摺合人民幣300萬元,其中發生行人交通事故250宗,死亡40人,受傷240人;發生自行車交通事故141宗,死亡25人,受傷154人。行人違章成為廣州交通事故的重要原因。大多數學者認為,即使侵害人沒有任何過錯且受害人本身有重大過失時,從事這種高度危險作業的侵害人也不能免除民事責任。

法律作這樣的規定並不意味著,受害人有過錯時侵害人仍要承擔全部民事責任,不免除民事責任並不意味著必須承擔全部責任。如果侵害人能證明受害人有重大過失,可以援引民法通則第131條,以減輕其民事責任。

在汽車交通事故賠償中應按照這一原則進行處

理在高度危險作業致人損害的民事責任中,

「受害人具有故意,即系自尋傷害時,可以免除加害人的責任;在受害人具有過失(一般過失或重大過失)時,不得免除加害人的責任,但可以適用過失相抵規則,即法庭斟酌雙方過失比例,減少受害人應得的損害賠償金。」

例如,受害人王×在朋友家飲酒後,醉酒騎自

行車回家,途中與相向駛來的前車拖拉著後車(發動機故障車)的兩輛機動車相遇,雙方臨近時,王×酒性發作精神恍惚突然摔倒在兩車之間,後車雖及時發現立即採取緊急制動措施,但因情況突然,距離過近,王×頭部被軋當場死亡。另據現場勘查證明,雙方在會車時橫向間隔1. 9米,若自行車正常行駛,是可以安全通過、互不妨礙的。

經檢驗,證明被拖拉故障車制動器、轉向器、燈光等主要機件合格,駕駛員在這起事故中無違章行為。據此判定受害者王×負此次事故全部責任,機動車方不負事故責任。本次事故完全是由於死者本人的過錯造成的,機動車駕駛員沒有任何過錯,依據《安全法》的規定,應該減輕機動車方的責任。

按照《安全法》的規定,在責任認定過程中,無論是對機動車還是對行人,是否違反道路交通法規並不構成承擔責任與否的標準,而構成承擔責任輕重的重要標準。關於這一點,《安全法》第57條~第66條規定了非機動車及行人的通行規定。

二、有證據證明機動車駕駛人已經採取必要處

置措施所謂必要處置措施,是指機動車駕駛人已經採取了最大程度制止或減小損害後果的一切技術行為,而且這些必要的處置措施必須在發生交通事故之前就已經實施,如果是在事後採取的措施,則不能減輕責任。

(一)不問機動車駕駛人是否違反交通法規

《安全法》第42條~第56條規定了機動車駕駛人的通行規定。按照《安全法》第76條之規定,在行人和非機動車違章的情況下,不考慮機動車駕駛人有沒有違章,只要能證明其已經採取必要的處置措施即可。但是機動車駕駛人有無違章行為,卻會決定其賠償責任的輕重。

在行人和非機動車違章的前提下,機動車駕駛人可能無違章行為,也可能存在著違章行為。在雙方都有違章行為的情況下,在我國道路交通事故案件處理的實務中,要對雙方責任作出一個比例,這個比例大小的標準應以雙方對應盡注意義務程度的輕重來劃分。

在這種情況下,應該以什麼標準來判斷機動車

駕駛人是否違章呢?是簡單地以我國關於交通管理方面的法律和行政法規嗎?筆者認為,鑑於機動車的高度危險性,不能僅以是否違反交通法規這一點來判斷機動車駕駛人的責任輕重,而應該考慮機動車駕駛人的注意義務的實現程度。

在交通事故中判斷車輛對人的過失大小時,對

機動車駕駛人和行人應當分別採用不同的標準。

就機動車駕駛人來說,對他的過失輕重的判斷要根據其行駛的道路狀況、車輛狀況、法規要求、機動車駕駛人的自身狀況等進行判斷,分析當事人當時是否應該回避損害的發生,是否能夠迴避損害的發生。機動車駕駛人負有的是業務上的注意義務,這種義務與行人作為普通人對自己安全的注意義務相比,前者要高得多。機動車駕駛人在操縱機動車時,在精神上應當保持更高的緊張程度。

而對一般行人來說,他們不掌握危險工具,其行為一般不會給他人的生命、財產造成威脅,但法律同樣要求行人遵守交通規則,主要目的是為了保護他們的生命和財產安全,保障道路交通暢通無阻,因而一般不負有更高的注意義務。不能將機動車駕駛人業務上的注意義務這種高度的注意義務與普通人的一般注意義務相提並論,否則,過失的判斷標準是缺乏科學性和合理性的。

例如,發生在日本名古屋的一宗交通事故。

2023年1月7日21時許,一位步行者在距離人行橫道70米處橫穿1條寬約14米的機動車道,結果被駛來的汽車撞倒受傷。根據警察對事故的記錄,事故型別:人對車輛。

車輛事故時狀態狀況正常。

道路狀況:路面狀況乾燥,柏油馬路,下坡道路,無照明,能見度良。事故當時該道路交通量一般。

肇事車輛在事故發生路段的行駛時速約為50公里,該路段限制時速為50公里。肇事車輛在距行人20米處發現該行人站立在道路上,並採取緊急制動措施,但仍然將行人撞倒。這是一個由保險公司**和解的案件。

根據**的記錄、勘測圖表等資料和交通事故的過失判斷標準,雙方達成了在本事故中行人的過失為10% ~20%;機動車輛駕駛人過失為80% ~90%的共識。而最終保險公司以行人的過失輕微為由,未作過失相抵,全額賠償。

(二)機動車駕駛人已採取了必要的處置措施

2023年5月1日起實施的交通事故處理程式規定明確規定,對機動車與行人發生事故的,交警將按照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的原則進行調解;對機動車無違章,而且已經採取必要的安全處置措施,而行人有違章行為的,將依法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

例如,一小客車由東向西通過一路口時,發現

一自行車由東向南左轉彎,司機立即剎車,但因車速過快(時速82公里以上),小客車將騎自行車人撞起,使其頭部碰在小客車擋風玻璃上,自行車被撞出10餘米。騎自行車人經送醫院檢查系重型開放性顱腦損傷、顱內血腫,救治無效身亡。在本案中,從自行車被撞遺留路面挫痕距小客車剎車始點29.

50米的情況分析,自行車轉彎時恰好在小客車停車距離之內,顯然在其轉彎前未注意避讓直行的機動車,屬違反《安全法》第62條「行人通過路口或者橫過道路,應當走人行橫道或者過街設施;通過有交通訊號燈的人行橫道,應當按照交通訊號燈指示通行;通過沒有交通訊號燈、人行橫道的路口,或者在沒有過街設施的路段橫過道路,應當在確認安全後通過」的規定。小客車行至有40公里限速路段,如能嚴格遵守規定速度行駛,發現前方轉彎的自行車而緊急剎車,該車能在20米之內將車停住以避免事故發生;但因其嚴重超速行駛,因而未能避免事故的發生,屬違反《安全法》第42條「機動車上道路行駛,不得超過限速標誌標明的最高時速。

在沒有限速標誌的路段,應當保持安全車速」的規定。從表現上看,雙方均違反了道路交通法規,但是,在本案中,機動車駕駛人如果遵守交通法規,就可以在20米以內將車停住,即使自行車違反交通法規未注意避讓直行的機動車,也不會發生此次人身**事故。但是機動車駕駛人不僅未盡其高度注意義務,而且違反交通法規超過限制速度一倍以上駕駛機動車輛,導致事故發生,造成了受害者的死亡。

應該說,機動車方是有比行人更重的過失的,其承擔的責任應該更大一些。

綜上所述,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

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有證據證明機動車駕駛人已經採取必要處置措施,綜合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當時的具體主客觀條件,即應減輕機動車駕駛人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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