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二手房中介承諾貸款數額卻貸不下來,導致合同無法履行時,能否要回定金和中介費

2021-03-29 02:12:32 字數 5822 閱讀 9886

1樓:匿名使用者

一般情來況下貸款不成源應當雙方互相返還有關款項。互不承擔違約責任。當然,具體要看你們的合同細節。

中介費就比較麻煩了,現在中介機構不講誠信。你們應該還有一份中介合同,這份合同中,貸款的責任肯定不是中介承擔的。按照一般的中介合同,你們買賣合同簽訂以後,中介的任務就算是完成了,就應當支付中介費。

但是你如果有證據可以證明中介公司的虛假承諾,從因欺詐導致你們意思表示不真實的角度要求撤銷這份合同。

2樓:匿名使用者

中介方沒有依約履行承諾,對其造成的損失,可以要求中介方承擔違約責任

3樓:匿名使用者

定金肯來定可以退,如果你**

子沒要的話,中介費看中介公司是什麼態度,他確實幫你做了,但是沒有達到預期的效果,那麼認真看他是否存在違約。如果違約。通過法律途徑解決,如果沒有違約,又確實幫你聯絡了,你看看能否讓他退一部分還給你,還是比較合理的。

4樓:匿名使用者

二手房中介不具備貸款能力。他們有時候也是找專業的擔保貸款公司做。很多人都不知道這個情況。

5樓:張炳倫保險法

首先看你們的合同是怎麼約定的 。看一下哪一方存在違約的情況。可以根據違約的情況來確定那一方承擔責任。

6樓:匿名使用者

首先要看你們籤的合同上有沒有明確的說明

如果沒有明確說明,中介的責任

那你應該要不回來!

7樓:廣州之律師

看你們的合同對此是怎麼約定的

二手房貸款不成功,是否可以退回中介費和定金?

8樓:鑽誠投資擔保****

二手房買賣,中介費一直是我們關注的焦點,以某中介2.7%的佣金比例計算,一套價值300萬的房子,中介佣金要8.1萬元,這還不包括中介以其他名義收取的不計入合同的費用,全部算下來,僅支付給中介的費用有可能超過9萬元。

何謂二手房中介費?

二手房中介是通過房屋中介機構進行二手房交易時支付給中介機構的服務費,也稱為居間佣金。目前沒有統一的規定,但大多數中介機構收取的標準在0.5%-3.0%之間浮動。

二手房中介費能退嗎?

我們先來看一個例子。

王女士通過中介公司看中了一套房子,簽了買賣合同交了定金和中介費。但因首付不足問題,房子最終沒有買成。為此王女士想要回中介費,但遭中介公司拒絕。

回家後,王女士越發生氣,「即使定金不給退,中介費也該退吧!」,王女士認為,房子沒有買成,中介沒有盡到義務,應該可以退中介費。

中介明確告訴購房者,「合同裡都寫明瞭,如果因為買方原因導致交易未完成,中介費不予退還。」,在中介方看來,他們已經完成了介紹房子,促成交易,履行了居間義務,中介費理應收取。

在這個案例中,王女士由於自身資金問題,最終沒能夠買房,但中介的各項服務已經完成上,所以想要退回中介費很難。

根據我們瞭解中介費能不能退,要分三種情況:

第一種,中介促成雙方簽訂買賣合同,但因非中介原因最終交易失敗,中介有權不退或退少量中介費;

第二種;中介未促成交易,無權收取中介費,但可收取適當勞務費;

第三種:中介促成買賣雙方簽訂買賣合同,但因中介原因最終無法完成交易,中介須全額退回中介費。

中介費的糾紛在二手房交易中並不少見,為了避免此類糾紛,我們應儘可能完成交易。為了完成交易,要儘可能多的核實**產權、債務、抵押情況。如果資金不足,也不要輕易簽訂買賣合同並支付中介費。

9樓:實習律師鄭

關鍵在於你們的中介服務協議裡有沒有約定這種情形,沒有的話,很難要求退還。

若買方公積金貸款低於25萬,則三方解除合同,屬於約定不明的事項。申請貸款額度低於還是公積金中心同意額度低於?三方解除合同,要不要返還你的費用,是全額返還還是返還部分?

二手房付定金,後貸款批不下來,定金能退嗎?

10樓:諸葛找房網

簡單來說是:定金不能退,訂金能退。

定金是在簽訂購房合同之前,購房者支付不超過房屋價值的百分之二十為定金,超出部分無效。定金是應以書面合同或者協議的形式確定下來,並由雙方簽字或者蓋章履行。定金具有擔保性質和合同成立的定性,具有法律效應。

而訂金=預訂所付的錢。在我國的法律規定中,訂金不具有定金的性質,只是單方行為,不具有明顯的擔保性質。訂金數額應當在總房價的千分之五以內。

訂金和定金相比,定金的違約罰款功能要強於訂金。定金一旦繳納,並簽訂定金合同之後,就開始發揮作用。一旦賣房者違約,就要支付雙倍的罰款,如果買方違約,定金是不退還的。

11樓:智障班班長

定金不會退回。

定金是指當事人雙方為了保證債務的履行,約定由當事人方先行支付給對方定數額的貨幣作為擔保,定金的數額由當事人約定,但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20%。

定金合同採用書面形式,並在合同中約定交付定金的期限,定金合同從實際交付定金之日生效。債務人履行債務後,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

給付定金的方不履行約定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擴充套件資料

二手房交易定金糾紛處理方法

1、 買賣雙方中的一方違約引起糾紛

買方支付了定金之後,有可能會由於一些原因而無法履行定金合同,因而產生違約行為,而賣方也有可能在接受定金之後,發現房屋****而不願意再**房屋而產生違約行為。

如果是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那就無權要求返還定金;如果是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那就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2、沒有按照合同交付定金引起糾紛

雙方當事人確定了定金條款和數額後,定金合同並不是立即就能生效的,因為合同生效時間是以當事人實際交付定金時間為準的,而在這期間就很容易出現糾紛。

這種情況一旦發生,就算買方不支付定金,定金合同也不能夠強制執行,並且買方可以不因定金合同的不生效而產生締約過失責任。

3、只履行了部分合同引起糾紛

買賣雙方會出現部分不履行合同的情況,其不履行的部分仍然在擔保範圍內,而定金的效力也依舊對其有約束力,所以同樣適用於定金罰則。

也就是說,當買賣雙方中的一方不完全履行合同債務,應當按照未履行部分與佔整個合同的比例執行定金罰則。

參考資料人民網-非滬籍買家簽完合同才發現限購 已付20萬定金不退

12樓:世界格局大佬

1、立項批准檔案,由***批; 2、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規規劃許可證,規劃委員會審批; 3、土地使用權證,土地管理部門;

13樓:匿名使用者

您好,我是做房產中介的。 希望我能幫上您,關鍵需要看您所簽署的《房屋買賣合同》裡是如何規定的,一般是很難全部退回了。除非,您合同裡有:

買受人客觀違約,合同解除這條規定。您可以找中介協商:讓中介找到下一家買房客戶,交一萬定金後,直接跟房東重新簽訂份合同,一般房東沒什麼損失,中介再幫著說話這問題就能解決,我曾經解決過這樣的問題。

這其中,中介多少有些責任,如果中介費交了就讓中介幫著解決,如果中介費還沒交,我給您的中肯建議就是:拿回8000就可以了。 望採納。

14樓:匿名使用者

這個問題主要就是看簽訂的購房協議上是怎麼約定的。到底是「定金」還是「訂金」,這兩者區別很大的。

訂金和定金的區別,詳細如下:

首先,「訂金」在法律上並沒有嚴格的界定,從文字的理解上來說,「訂」的含義是訂立、預訂之意。

而「定金」在法律上有比較嚴格的界定。定金依法律性質不同可以有多種分類,如證約定金、成約定金、違約定金、立約定金等。我國定金在《擔保法》上是債的一種擔保方式,在《合同法》上是承擔違約責任形式之一,其基本法律性質是違約定金,並具有擔保合同履行的性質。

「定金」的作用有兩種情形:

1、合同正常履行時,定金充作價款或由交付方收回;

2、合同不履行時,適用定金罰則:即交付方違約的,無權收回;接受方違約的,應雙倍返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百一十八條規定:「當事人交付留置金、擔保金、訂約金、押金或者訂金等,但沒有約定定金性質的,當事人主張定金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由此可見,買受方在簽訂「房屋認購書」時,要分清自己交納的到底是「訂金」還是「定金」,做到心中有數。

1、在「房屋認購書」中約定的為「訂金」:《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2023年6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二條第二款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在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之前向買受方收取預訂款性質費用的,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時,所收費用應當抵作房價款;當事人未能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向買受方返還所收費用;當事人之間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此種情況下,買受人可與出賣人詳細約定「訂金」的性質,否則到時想要主張「定金」的權利的話,將不會被人民法院支援。

2、在「房屋認購書」中約定的為「定金」:《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23年6月1日起施行)第四條規定:「出賣人通過認購、訂購、預訂等方式向買受人收受定金作為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擔保的,如果因當事人一方的原因未能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應當按照法律關於定金的規定處理;因不可歸責於當事人雙方的事由,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未能訂立的,出賣人應當將定金返還買受人。

」也就是說,買房人簽訂認購書、正式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前,如果因為買受人一方的原因「未能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的,出賣人可以不退還定金。但是,如果因為買賣雙方的原因,比如合同不能協商一致,出賣人應當將定金返還買受人。

15樓:匿名使用者

你這個房東還算有良心退8000,我付了一萬,一分錢都不退

16樓:那天她愛笑

你現在主要就是看看你們簽訂的購房協議,上面是怎麼寫的,還有,到底是「定金」還是「訂金」,這兩者區別很大的,直接關係到你能不能要回你那1萬元。

訂金和定金的區別,詳細如下:

首先,「訂金」在法律上並沒有嚴格的界定,從文字的理解上來說,「訂」的含義是訂立、預訂之意。

而「定金」在法律上有比較嚴格的界定。定金依法律性質不同可以有多種分類,如證約定金、成約定金、違約定金、立約定金等。我國定金在《擔保法》上是債的一種擔保方式,在《合同法》上是承擔違約責任形式之一,其基本法律性質是違約定金,並具有擔保合同履行的性質。

「定金」的作用有兩種情形:

1、合同正常履行時,定金充作價款或由交付方收回;

2、合同不履行時,適用定金罰則:即交付方違約的,無權收回;接受方違約的,應雙倍返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百一十八條規定:「當事人交付留置金、擔保金、訂約金、押金或者訂金等,但沒有約定定金性質的,當事人主張定金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由此可見,買受方在簽訂「房屋認購書」時,要分清自己交納的到底是「訂金」還是「定金」,做到心中有數。

1、在「房屋認購書」中約定的為「訂金」:《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2023年6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二條第二款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在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之前向買受方收取預訂款性質費用的,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時,所收費用應當抵作房價款;當事人未能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向買受方返還所收費用;當事人之間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此種情況下,買受人可與出賣人詳細約定「訂金」的性質,否則到時想要主張「定金」的權利的話,將不會被人民法院支援。

2、在「房屋認購書」中約定的為「定金」:《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23年6月1日起施行)第四條規定:「出賣人通過認購、訂購、預訂等方式向買受人收受定金作為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擔保的,如果因當事人一方的原因未能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應當按照法律關於定金的規定處理;因不可歸責於當事人雙方的事由,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未能訂立的,出賣人應當將定金返還買受人。

」也就是說,買房人簽訂認購書、正式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前,如果因為買受人一方的原因「未能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的,出賣人可以不退還定金。但是,如果因為買賣雙方的原因,比如合同不能協商一致,出賣人應當將定金返還買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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