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說重名算不上侵權,小說中的人物重名,算不算侵權?

2021-03-29 07:48:36 字數 3690 閱讀 8614

1樓:雖染

不算,但你這算是同人吧??或者是借設定,也就是說非你一人獨自原創,在明知道會被人批評「抄別人創意」還要使用,除非你的故事寫的真的很好,否則會收到來自道德上的打壓。

但當然,你如果同人寫得好應該就沒問題,舉個例子,日本的《文豪野犬》就是借用的歷代文學史上名作家的名字編了一個嶄新的世界觀的故事,比如《大奧》性轉版,就是將原本的大奧故事性轉後發生的新故事而寫,也就是說,如果你所寫的故事具有一定的獨特性和故事性,比如你寫的是現代版的《神鵰俠侶》,或是都市小人物間故事版的《神鵰俠侶》,那麼就沒問題。

2樓:匿名使用者

不算,是按照內容算得。

著作權法所稱的侵權行為是指違反著作權法規定的義務,侵害他人依著作權法享有的人身權或財產權的行為。如果侵害他人的財產權是直接基於違反合同義務發生的,這種行為通常僅視為違約行為,而由行為人承擔違約責任。

在一般情況下,構成侵害著作權或與著作權有關的權益而應承擔侵權責任的行為,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違法性。著作權法規定具有某種特定資格的公民、法人或非法人單位享有著作權或與著作權有關的權益,也就規定了一切他人相對的不得加以妨害的義務。違反這些義務,就違反了法律。

在某些情況下,法律沒有規定他人相對的義務,也就不發生違法行為。例如,使用不受著作權保護的作品或材料,進行法律不要求經著作權人許可的使用,實施著作權或與著作權有關的權益控制範圍之外的行為,均不屬於著作權法上的侵權行為。

二、有損害事實的客觀存在。損害是指行為造成他人的財產上的損失和精神上的損害。損害是違法行為的客觀後果。

如果某一行為正在計劃當中,尚未造成損害事實,就不構成侵權行為。例如,出版社擅自將作者的一部書稿取走,準備出版,但由於某些主觀上的原因最終沒有出版,因而不構成侵權行為。但如果已經出版,即使一本書也未賣出,也應認為構成侵權。

三、和損害事實有因果關係。也就是說,實施某一行為是造成損害事實這一結果的原因。例如,某乙基於某甲的一篇文章改寫成另一篇文章,擅自交一家報社刊登,某乙這一行為引起損害事實,因而具備侵權行為的一個條件。

如果某乙僅為練筆,基於某甲的一篇文章改寫成另一篇文章,並不打算髮表,而被熱心的某丙見到後,擅自推薦給報社刊登出來,應該認為某丙的行為和造成甲的損害事實有因果關係。至於某乙僅為練筆的改寫,應屬於合理使用範圍,與損害事實沒有必然的因果關係。

四、實施行為的人有過錯,或雖無過錯,但仍依法承擔民事責任。也就是說,行為人在實施某一行為時明知行為的損害後果,或者應當預見到而沒有預見到,或已預見到而輕信能夠避免。例如,某出版社明知某一作品有著作權,或者沒有確切根據地以為它沒有著作權,而未經著作權人同意就出版了該作品,這種故意或者過失就是過錯,因而具備侵權行為的一個條件。

如果某出版社在不知情和作者乙進行擔保的情況下出版作者乙的作品,而後有作者甲提出作者乙的作品是侵權產物後,出版社立即停止出版並調查核實,出版社就沒有過錯,通常僅由作者乙承擔侵權責任;如果出版社沒有停止出版,在作者乙的作品確是侵權產物情況下,出版社就有過錯,因而與作者乙作為共同侵權行為人負連帶賠償責任。此外,如果法律明確規定行為人即使無過失,也要承擔損害賠償責任,行為人實施的也是侵權行為。

3樓:雪色魅魔

當然不算啦要是算的話這個世界上侵權的人多了去了。走自己的路,讓別人去說吧,有人說的話,那就走別人的路讓別人無路可走。

**中的人物重名,算不算侵權?

4樓:美夢進行時

不能算,除非是比較著名的人物,比如領袖、政客、明星等等,貌似這類的不行。

5樓:匿名使用者

不算 我看了這麼多** 主角叫龍逍遙的有7本以上誰會在乎你侵權

再說了中國人這麼多 重名不算什麼

實在不行 你改一個字 就行了

6樓:溶風

不算。中國重名的人太多 了~~~至少我看過的**裡就有重名的

**中人物名字和另外一個**人物名字重名的話算不算侵權

7樓:陽光語言矯正學校

應該不算吧

啊著作人身權是指作者通過創作表現個人風格的作品而依法享有獲得名譽、聲望和維護作品完整性的權利。該權利由作者終身享有,不可轉讓、剝奪和限制。作者死後,一般由其繼承人或者法定機構予以保護。

根據中國《著作權法》 的規定,著作人身權包括:

1.發表權,即決定作品是否公佈於眾的權利;

2.署名權,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權利;

3.修改權,即修改或者授權他人修改作品的權利;

4.保護作品完整權,即保護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權利。

作財產權是作者對其作品的自行使用和被他人使用而享有的以物質利益為內容的權利。 著作財產權的內容具體包括:

1.複製權,即以印刷、影印、拓印、錄音、錄影、翻錄、翻拍等方式將作品製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權利;

2.發行權,即以**或者贈與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複製件的權利;

3.出租權,即有償許可他人臨時使用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製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計算機軟體的權利,計算機軟體不是出租的主要標的的除外;

4.展覽權,即公開陳列美術作品、攝影作品的原件或者複製件的權利;

5.表演權,即公開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種手段公開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權利;

6.放映權,即通過放映機、幻燈機等技術裝置公開再現美術、攝影、電影和以類似攝製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等的權利;

7.廣播權,即以無線方式公開廣播或者傳播作品,以有線傳播或者轉播的方式向公眾傳播廣播的作品,以及通過擴音器或者其他傳送符號、聲音、影象的類似工具向公眾傳播廣播的作品的權利;

8.資訊網路傳播權,即以有線或者無線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使公眾可以在其個人選定的時間和地點獲得作品的權利;

9.攝製權,即以攝製電影或者以類似攝製電影的方法將作品固定在載體上的權利;

10.改編權,即改變作品,創作出具有獨創性的新作品的權利;

11.翻譯權,即將作品從一種語言文字轉換成另一種語言文字的權利;

12.彙編權,即將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過選擇或者編排,彙整合新作品的權利;

13.以及應當由著作權人享有的其他權利。

**人物名稱與現實人物重名,算不算侵權??

8樓:橙惡陽善

一般是不算的,希望能夠註明「請勿對號入座」

假設我起的一本**名字與網上已有的一本**同名,這算不算侵權?

9樓:微明

不算侵權,又不是商標,不懂不要亂出主意。如果自己認為這個名字好,就堅持下去。

10樓:飛車v寶寶

算!你還是改個名吧,別惹這些事。祝你好運!

11樓:夏寒凝

不算侵權,我看過已出版的文學作品裡也會有重名的,只要內容不相干,署明作者應該沒問題。但是重名畢竟是有些麻煩的,作為讀者搜起來會比較容易混淆吧?建議最好改一下。

但如果認為這個名字真的很好,那就堅持下去吧!

12樓:521小巧

這個不能算 只要內容不同 就沒問題 其實現實中就有很多同名書的

13樓:匿名使用者

算 而且你也寫註冊不了同本**名字

14樓:匿名使用者

不算,要是你已經申請註冊了商標。他就算侵權。

和別人的**同名,是不是侵權?

15樓:海角

不會的,只要你的作品內容和別人的不一樣就不會構成侵權行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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