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老墓地有什麼明確的法律規定麼

2021-03-04 00:28:20 字數 4975 閱讀 1292

1樓:中顧法律網

現在的土地已經歸農民所有,任何人、任何單位不得強制佔有、買賣農民土地!一般墓地都會埋在自家風水最好的地裡面,嚴格意義上講這是人家的土地,你只是租用而已。但是你有租用合同,在租用期限內你可以使用土地,但是不可以將它變為他用(如養殖、建築等),說白了對於這塊地你只有使用權,沒有處分權。

他們這種做法違背了合同,你的利益會受到法律保護,只要你租用的土地用來種植就不會被告到,但畢竟人家祖宗的目的在裡面,打贏了你也會在未來十年不得安寧。能坐下來還是要談談。

2樓:四哥有法說

農村老墓地應當按照公序良俗原則進行保護。非法破壞他們墳墓的行為輕則受到治安處罰,重則受到刑事追究,同時還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重點講解一下民事賠償方面:

首先是經濟損失的賠償標準。侵權責任法第十九條規定:「侵害他人財產的,財產損失按照損失發生時的市場**或者其他方式計算。

」如果對墳墓的損害程度較低,能夠確定因修復被毀壞墳墓所支出的合理費用,照此賠償;如果對墳墓的損害程度較高,或者是完全損毀,需要重新安葬的,可以按照交通事故案件中的喪葬費標準賠償。其次是精神損害的賠償標準。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第三款的規定,非法損害遺體、遺骨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

3樓:匿名使用者

關於墓地使用權到底是多長時間?20年繳費週期過後未續費可否繼續使用墓地的問題?筆者認為,認定購買墓地的權屬和使用期限,應根據現行的法律法規來說話,再綜合考慮我國社會的公序良俗、民族習俗特點。

根據我國《物權法》等法律的有關規定,土地的所有權的享有主體只有兩大類,一是國家,二是集體,而對於公民個人顯然不具有土地所有權,也就是我國的土地不存在私有的問題。從此點判斷,有關墳墓的墓碑等地上建築物權,墳墓購買人具有所有權,但墳墓所佔用的土地,要麼為國家所有的土地,要麼為集體所有的土地,購墓人不具有所有權,僅有使用權。

其實,墳墓購買合同,其原理和一般買賣合同類似,只不過墓主購買的是墳墓的土地使用權,不是土地所有權。不管是殯葬經營機構通過出讓或劃撥方式合法取得國家或集體的土地,還是普通百姓通過簽訂合同從殯葬經營機構處受讓獲得的墓地,其權屬性質都屬於土地使用權的範圍,並無二致,同樣都應受到法律的保護。我國《土地管理法》等相關法律明確規定,土地使用權出讓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確定:

(一)居住用地七十年;(二)工業用地五十年; (三)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用地五十年;(四)商業、旅遊、娛樂用地四十年;(五)綜合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由此可知,墓地使用期限與其佔用的土地使用年限是一致的,墓地使用期限與其土地性質和使用年限密切有關,一般為50年或70年;如果土地使用年限延長,墓地使用年限也應自動延長。這一點,也可從2023年4月4日民政部有關負責人作出的「闢謠」發言中得到印證。

最後我想說的就是,農村墓地屬於集體所有,村民只有對墓地的使用權,但是使用權是一種用益物權,在使用權行使期間,任何人無權對其進行干涉,即使是**、其他人也都一樣不能動。若是別人強行進行墓地搬遷就觸犯了《侵權責任法》,你可以去法院告他侵權,當然能調節最好。------------------建議去村委會或者民政局瞭解相關更細緻的法規、政策,或許能找到協調、解決的辦法。

——————就說這麼多,希望對你有些許幫助就好

4樓:愛

相關法律如下:

1、《物權法》第36、37條

侵害方停止侵害、恢復原狀、賠償損失;如果對墳墓裡的屍體有以暴露、**、毀損、塗劃、踐踏等方式損害屍體的尊嚴或者傷害有關人員感情的行為。可以涉嫌構成刑法302條侮辱屍體罪。

2、《殯葬管理條例》第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批准,不得擅自興建殯葬設施。農村的公益性墓地不得對村民以外的其他人員提供墓穴用地。禁止建立或者恢復宗族墓地。

拓展資料隨著我國墓地建設的發展,墓地管理糾紛也日益增多,並且處理起來難度也是不斷的增加,首先墓地管理糾紛的型別,其中一部分是墓地管理合同糾紛,還有一部份則是墓地管理侵權糾紛。而墓地管理合同糾紛則是最主要的一項糾紛。墓地管理合同是墓地服務機構與客戶家屬就墓地管理的專案,內容、費用、雙方的權利和義務、,違約責任,等達成的協議。

5樓:匿名使用者

1、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部門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的殯葬工作規劃

和殯葬需要,提出殯儀館、火葬場、骨灰堂、公墓、殯儀服務站等殯葬設施的數量、佈局規劃,報本級人民**審批。

2、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批准,不得擅自興建殯葬設施。農村的公益性墓地不得對村民以外的其他人員提供墓穴用地。禁止建立或者恢復宗族墓地。

6樓:匿名使用者

我家在農村,我有一處墓地。在我不知情況下,被別人丈下去了,我想問一下在種問題要怎樣去解決

農村老墓地有什麼法律法規麼?

7樓:特特拉姆咯哦

一、《殯葬管理條例》

第五條:在實行火葬的地區,國家提倡以骨灰寄存的方式以及其他不佔或者少佔土地的方式處理骨灰。縣級人民**和設區的市、自治州人民**應當制定實行火葬的具體規劃,將新建和改造殯儀館、火葬場、骨灰堂納入城鄉建設規劃和基本建設計劃。

農村為村民設定公益性墓地,經鄉級人民**稽核同意後,報縣級人民**民政部門審批。

第九條: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批准,不得擅自興建殯葬設施。

農村的公益性墓地不得對村民以外的其他人員提供墓穴用地。

禁止建立或者恢復宗族墓地。

第十五條:在允許土葬的地區,禁止在公墓和農村的公益性墓地以外的其他任何地方埋葬遺體、建造墳墓

二、《公墓管理暫行辦法》

第三條:公墓是為城鄉居民提供安葬骨灰和遺體的公共設施。公墓分為公益性公墓和經營性公墓。

公益性公墓是為農村村民提供遺體或骨灰安葬服務的公共墓地。經營性公墓是為城鎮居民提供骨灰或遺體安葬實行有償服務的公共墓地,屬於第三產業。

第九條:建立公益性公墓,由村民委員會提出申請,報縣級民政部門批准。

8樓:小肥仔

是有一些法律法規的,農村老墓地應當按照公序良俗原則進行保護。非法破壞他們墳墓的行為輕則受到治安處罰,重則受到刑事追究,同時還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民事賠償方面:首先是經濟損失的賠償標準。侵權責任法第十九條規定:「侵害他人財產的,財產損失按照損失發生時的市場**或者其他方式計算。」

如果對墳墓的損害程度較低,能夠確定因修復被毀壞墳墓所支出的合理費用,照此賠償;如果對墳墓的損害程度較高,或者是完全損毀,需要重新安葬的,可以按照交通事故案件中的喪葬費標準賠償。其次是精神損害的賠償標準。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第三款的規定,非法損害遺體、遺骨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

擴充套件資料:

治安管理處罰的基本原則

1.行為與處罰法定原則

《行政處罰法》第三條規定:「沒有法定依據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式的,行政處罰無效。」這就是行為與處罰法定原則的實質,涉及治安管理處罰,它是指違反治安管理行為和治安管理處罰應當由法律明文規定,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的,不能認定為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並不能適用治安管理處罰。

《治安管理處罰法》沒有將此原則設定在條文中,是一種遺憾。

2.處罰與違法行為相當原則

《行政處罰法》第四條規定: 「設定和實施行政處罰必須以事實為依據,與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相當。」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條也規定: 「治安管理處罰必須以事實為依據,與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相當。」

這就是處罰與違法行為相當原則的核心,它是指治安管理處罰以事實為依據,與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相當。這體現了法制的統一性、嚴肅性和公平性。

3.公開、公正原則

《行政處罰法》第四條規定: 「行政處罰遵循公正、公開的原則。」《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條也規定,「實施治安管理處罰,應當公開、公正,......」,堅持實施治安管理處罰的公開、公正原則。

公開是指實施治安管理處罰的依據和被處罰當事人享有的權利應公佈於眾。行政案件的辦理公開本身並不能直接實現實體權利與義務的公正,是用以公正的保障。公正是指「公平正直,沒有偏私」。

在實施治安管理處罰的過程中,首先,應當平等地對待各方當事人,不以當事人的身份為實施處罰輕重的標準;其次,所給予的治安管理處罰與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社會危害程度相適應。達到公正的實施治安管理處罰,就要正確行使自由裁量權。

4.尊重和保障人權原則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條規定: 「實施治安管理處罰,應當公開、公正,尊重和保障人權,保護公民的人格尊嚴。」所以,尊重和保障人權原則是指認定違反治安管理行為,實施治安管理處罰,尊重和保障人權,保護公民的人格尊嚴。

5.教育與處罰相結合原則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條第三款規定,「辦理治安案件應當堅持教育與處罰相結合的原則」。這一原則的基本精神是指堅持處罰不是目的,而是一種手段,教育也是一種手段,通過處罰和教育,使其不再危害社會,預防和減少違法犯罪的發生。

9樓:福壽天年網

現在的土地已經歸農民所有,任何人、任何單位不得強制佔有、買賣農民土地!一般墓地都會埋在自家風水最好的地裡面,嚴格意義上講這是人家的土地,你只是租用而已。但是你有租用合同,在租用期限內你可以使用土地,但是不可以將它變為他用(如養殖、建築等),說白了對於這塊地你只有使用權,沒有處分權。

他們這種做法違背了合同,你的利益會受到法律保護,只要你租用的土地用來種植就不會被告到,但畢竟人家祖宗的目的在裡面,打贏了你也會在未來十年不得安寧。能坐下來還是要談談。

其實,墳墓購買合同,其原理和一般買賣合同類似,只不過墓主購買的是墳墓的土地使用權,不是土地所有權。不管是殯葬經營機構通過出讓或劃撥方式合法取得國家或集體的土地,還是普通百姓通過簽訂合同從殯葬經營機構處受讓獲得的墓地,其權屬性質都屬於土地使用權的範圍,並無二致,同樣都應受到法律的保護。我國《土地管理法》等相關法律明確規定,土地使用權出讓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確定:

(一)居住用地七十年;(二)工業用地五十年; (三)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用地五十年;(四)商業、旅遊、娛樂用地四十年;(五)綜合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由此可知,墓地使用期限與其佔用的土地使用年限是一致的,墓地使用期限與其土地性質和使用年限密切有關,一般為50年或70年;如果土地使用年限延長,墓地使用年限也應自動延長。這一點,也可從2023年4月4日民政部有關負責人作出的「闢謠」發言中得到印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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