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土地流轉相關法律規定農村土地流轉有哪些政策?

2021-03-08 17:58:10 字數 5217 閱讀 3024

1樓:匿名使用者

第三十二條 通過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可以依法採取轉包、出租、互換、轉讓或者其他方式流轉。

第三十三條 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平等協商、自願、有償,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強迫或者阻礙承包方進行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

(二)不得改變土地所有權的性質和土地的農業用途;

(三)流轉的期限不得超過承包期的剩餘期限;

(四)受讓方須有農業經營能力;

(五)在同等條件下,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享有優先權。

第三十四條 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主體是承包方。承包方有權依法自主決定土地承包經營權是否流轉和流轉的方式。

第三十五條 承包期內,發包方不得單方面解除承包合同,不得假借少數服從多數強迫承包方放棄或者變更土地承包經營權,不得以劃分「口糧田」和「責任田」等為由收回承包地搞招標承包,不得將承包地收回抵頂欠款。

第三十六條 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轉包費、租金、轉讓費等,應當由當事人雙方協商確定。流轉的收益歸承包方所有,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擅自截留、扣繳。

第三十七條 土地承包經營權採取轉包、出租、互換、轉讓或者其他方式流轉,當事人雙方應當簽訂書面合同。採取轉讓方式流轉的,應當經發包方同意;採取轉包、出租、互換或者其他方式流轉的,應當報發包方備案。

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合同一般包括以下條款:

(一)雙方當事人的姓名、住所;

(二)流轉土地的名稱、坐落、面積、質量等級;

(三)流轉的期限和起止日期;

(四)流轉土地的用途;

(五)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

(六)流轉價款及支付方式;

(七)違約責任。

第三十八條 土地承包經營權採取互換、轉讓方式流轉,當事人要求登記的,應當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申請登記。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第三十九條 承包方可以在一定期限內將部分或者全部土地承包經營權轉包或者出租給第三方,承包方與發包方的承包關係不變。

承包方將土地交由他人代耕不超過一年的,可以不簽訂書面合同。

第四十條 承包方之間為方便耕種或者各自需要,可以對屬於同一集體經濟組織的土地的土地承包經營權進行互換。

第四十一條 承包方有穩定的非農職業或者有穩定的收入**的,經發包方同意,可以將全部或者部分土地承包經營權轉讓給其他從事農業生產經營的農戶,由該農戶同發包方確立新的承包關係,原承包方與發包方在該土地上的承包關係即行終止。

2樓:靜靜的港灣

我有一個辦法,來解決中國的三農問題,提供給大家參考:

農村空置的房子為什麼賣不出好價錢?

因為種地沒有收益,環境差,教育醫療差。我想,能不能,用我們的國庫預算,來補貼農業?給農民合理的收益,根據他們付出的勞動,來給他們合理的報酬,然後,改善農村環境,提供最基本的教育跟醫療,使得不光是農民,包括城鎮居民,也願意到農村務農,這樣就可以真正使得城鄉一體化,否則,你怎麼努力都不行。

雖然這樣做,需要付出很大的代價,問題是,縱使金磚鋪路,難得民心啊!

農村土地流轉有哪些政策?

3樓:愛喝粥

如何規範土地流轉程式?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有序流轉,對促進農業規模化、集約化、標準化經營,推進新農村建設發揮著重要作用,但目前還存在一些問題,如流轉秩序較混亂,農戶之間無序自發流轉現象突出;流轉行為欠規範,多數流轉都沒有建立穩定的流轉關係;流轉機制不健全,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補償制度和土地投資補償制度尚未建立。

那麼,如何規範土地流轉程式?為此,建議加強法制建設,規範土地流轉。

一、加強對土地流轉雙方的管理,積極引導農民簽訂規範的流轉協議,對雙方的責權利作出明確規定;

二、嚴格執行土地承包法律法規,做到土地承包地塊、面積、合同、證書「四到戶」;

三、規範基層組織參與土地流轉的行為,不得阻撓農民自願合理流轉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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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建立風險保證金制度,建議由**、業主、農民按一定出資比例建立土地流轉風險**,防範流轉雙方單方面毀約給對方造成損失;

五、儘快出臺農村土地流轉管理實施細則,對土地流轉的合同規範、風險防範和政策保障作出具體規定,建立健全規範土地流轉的長效機制。

如何規範土地流轉程式?關鍵是加強法制建設。

4樓:夜爆張小扎

根據《農村土地承包經

營權流轉管理辦法》第二條規定,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應當在堅持農戶家庭承包經營制度和穩定農村土地承包關係的基礎上,遵循平等協商、依法、自願、有償的原則。

第三條 規定,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不得改變承包土地的農業用途,流轉期限不得超過承包期的剩餘期限,不得損害利害關係人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合法權益。

第四條規定,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應當規範有序。依法形成的流轉關係應當受到保護。

5樓:匡曄李山槐

土地流轉的最新政策:

一、「三權分立,放活土地經營權」

2023年1號檔案仍然堅持穩定農村土地承包關係並保持長久不變,但是,隨著社會發展需求,在堅持和完善最嚴格的耕地保護制度前提下,開始賦予農民對承包地佔有、使用、收益、流轉及承包經營權抵押、擔保權能。在落實農村土地集體所有權的基礎上,穩定農戶承包權、放活土地經營權,允許承包土地...

土地流轉的最新政策:

一、「三權分立,放活土地經營權」

2023年1號檔案仍然堅持穩定農村土地承包關係並保持長久不變,但是,隨著社會發展需求,在堅持和完善最嚴格的耕地保護制度前提下,開始賦予農民對承包地佔有、使用、收益、流轉及承包經營權抵押、擔保權能。在落實農村土地集體所有權的基礎上,穩定農戶承包權、放活土地經營權,允許承包土地的經營權向金融機構抵押融資。

這就要求要抓實農地承包經營權確權登記頒證工作。農村承包地的改革核心即所有權、承包權、經營權三權分離,穩定承包權(即土地的產權屬於農民集體所有),放活經營權,賦予土地經營權流轉、抵押、擔保等原本不具備的屬性。毫無疑問,承包土地制度的改變為農業集約化經營和資本的快速進入打下了制度基礎。

二、「農村集體建設用地與國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權同價入市」

2023年1號檔案中提出:引導和規範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在符合規劃和用途管制的前提下,允許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出讓、租賃、入股,實行與國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權同價,加快建立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產權流轉和增值收益分配製度。

有關部門要儘快提出具體指導意見,並推動修訂相關法律法規。

目前,農村集體建設用地違法用地屢禁不止,這就表明農村建設用地**市場活躍,有著巨大的利益空間,但是這塊利益該如何分配,**如何引導去建立起一個農村集體建設用地的自由流轉市場非常重要,只有實現農村集體建設用地與城市國有建設用地「同地同價同權」要素市場平等化,才能真正的流轉。

農村集體土地的上市,顯然不會走**拍賣的老路,會不會打破土地一級市場的壟斷為目標,並與**土地拍賣形成分庭抗禮的競爭態勢,地價才有望不受操控。所以,想在農村土地入市上淘得真金的企業家們,還是壓看清楚**引導的競爭機制及利益關係。

三、「農村宅基地財產權抵押、擔保、轉讓」盤活農村宅基地財富

2023年1號檔案提出:完善農村宅基地管理制度。改革農村宅基地制度,完善農村宅基地分配政策,在保障農戶宅基地用益物權前提下,選擇若干試點,慎重穩妥推進農民住房財產權抵押、擔保、轉讓。

有關部門要抓緊提出具體試點方案,各地不得自行其是、搶跑越線。完善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試點。全部

農村宅基地使用權轉讓的相關法律規定?

6樓:愛夏的你呀

從受讓的主體上,可以分為向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和非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轉讓。如果受讓方也是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經過集體經濟組織同意,則應當認定買賣行為有效。

《憲法》第十條

宅基地屬於集體所有,其所有權屬於集體,而農民作為經濟組織的成員,対於宅基地擁有的是用益物權,即使用和收益的權利,其處分宅基地使用權的行為屬於無權處分。

《合同法》第五十一條

無處分權人處分他人財產,經權利人追認或者無處分權的人訂立合同後取得處分權的,該合同有效。所以,如果事後經過農村集體組織同意,應當認定合同有效。

反之,則應認定其合同無效。也就是說,對於此種情況,取得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同意,以及進行登記是轉讓有效的前提。

擴充套件資料

農村宅基地的使用權可以進行轉讓的條件

1、需經本村村民委員會同意和鄉級**的批准。

2、轉讓人與受讓人同為本村村民。

3、受讓人無宅基地,符合宅基地申請條件。

4、宅基地使用權不能單獨轉讓,須與住房一併轉讓。另外,轉讓人戶口應該已遷出本村或屬於「一戶多宅或多房」。

5、如系一戶一宅,須明確表示不再申請宅基地,且有證據表明其已有住房保障,如與其他近親屬合戶居住。 符合以上條件,房屋買賣才能萬無一失。

7樓:農村建房子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條 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戶擁有一處宅基地的地區,縣級人民**在充分尊重農村村民意願的基礎上,可以採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保障農村村民實現戶有所居。

農村村民建住宅,應當符合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村莊規劃,不得佔用永久基本農田,並儘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內空閒地。編制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村莊規劃應當統籌併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農村村民居住環境和條件。

農村村民住宅用地,由鄉(鎮)人民**稽核批准;其中,涉及佔用農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農村村民出賣、出租、贈與住宅後,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國家允許進城落戶的農村村民依法自願有償退出宅基地,鼓勵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盤活利用閒置宅基地和閒置住宅。

***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負責全國農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關工作。

《***辦公廳關於加強土地轉讓管理嚴禁炒賣土地的通知》(國辦發〔1999〕39號)規定,農民的住宅不得向城市居民**,也不得批准城市居民佔用農民集體土地建住宅,有關部門不得為違法建造和購買的住宅發放土地使用證和房產證。

《關於加強農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見》(國土資發〔2004〕234號 )規定,嚴禁城鎮居民在農村購置宅基地,嚴禁為城鎮居民在農村購買和違法建造的住宅發放土地使用證。

《***辦公廳關於嚴格執行有關農村集體建設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國辦發〔2007〕71號)第二點規定,農村住宅用地只能分配給本村村民,城鎮居民不得到農村購買宅基地、農民住宅或「小產權房」。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租用、佔用農民集體所有土地搞房地產開發。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

農村村民出賣、出租住房後,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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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流轉貸款,即土地流轉經營權抵押貸款,簡單地說就是以農村土地流轉經營權為抵押向銀行貸款的一種方式。那麼,什麼人可以辦理土地流轉貸款?據介紹,並不是任何人或者單位都能辦理土地流轉貸款,在選擇發放貸款物件上,土地流轉經營權抵押貸款是為流轉經營主體提供的專項貸款,對於通過農村產權交易機構流轉面積10畝以...

農村房屋轉讓有哪些相關法律規定,農村宅基地使用權轉讓的相關法律規定?

農村房屋買賣新政策有 一 農民進城購房補貼,現今國家為了加快城鎮化及農民的城鎮化,鼓勵農民進城購房落戶,出臺一系列的農民購房優惠政策。另外,如果進城購房落戶的農民自願將自己宅基地和耕地歸還集體所有,國家或集體給予一定經濟補貼,一般在3 5萬元。二 房屋買賣稅收新規定 賣方涉及的稅費 一 普通住宅 1...

農村宅基地使用權轉讓的相關法律規定

從受讓的主體上,可以分為向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和非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轉讓。如果受讓方也是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經過集體經濟組織同意,則應當認定買賣行為有效。憲法 第十條 宅基地屬於集體所有,其所有權屬於集體,而農民作為經濟組織的成員,対於宅基地擁有的是用益物權,即使用和收益的權利,其處分宅基地使用權的行...